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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_T 1471-2023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规范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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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65.020.30CCS B 41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 14712023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规范2023 - 09 - 15 发布2023 - 12 - 15 实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0/T 1471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胡宇莉、苏亮、李玉平、王永红、伍兰英、朱乐、程千川、罗小松、高立芳

2、。IDB50/T 14712023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规模养殖场兽用抗菌药的出入库及管理、安全用药原则、休药期管理、兽医和养殖场 职责、耐药性和抗菌药用量评估以及禁止使用的抗菌药及管理。本文件适用于重庆地区规模养殖场。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

3、用于本文件。3.1兽用抗菌药 veterinary antibiotic对细菌、真菌、放线菌、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等病原微生物(除病毒外)有抑制或 杀灭作用的兽药。包括兽用抗生素和人工合成兽用抗菌药物。3.2规模养殖场 scale breeding farm指单个畜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猪 1000 头,蛋鸡 30000 只,肉鸡 60000 只,奶牛 100 头,肉牛 200 头。3.3单位动物产品用药量 dosage per animal product每生产 1 t 动物产品(如肉、蛋、奶)的兽用抗菌药使用量。使用量计算时,按兽用抗菌药的制剂规格折算为原料药总量。4 出入库及管理

4、14.1 应从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合格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通过电子商务 渠道购买兽药应核查其兽药经营资质。4.2 购入兽药时应查看标签和说明书是否完整,有无二维码标识。4.3 查验标签和说明书,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用量、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生产企业信息等信息应齐备。4.4 二维码扫描后呈现至少以下五个方面内容:追溯码、产品名称、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 书号、生产企业简称、联系电话。4.5 如发现本文件 4.3 和 4.4 中的内容不完整,或产品未赋二维码、二维码无法识读,不予采购或入库。

5、4.6 宜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 识读产品包装上的追溯二维码,或中国兽药信息网中“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验产品信息及真伪。4.7 购进兽用抗菌药时应做好入库登记。登记信息至少应包括通用名称、入库时间、数量、包装规格、 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4.8 应建立标准化兽药房,配备已备案登记的追溯设备厂商的二维码扫描终端。入库前扫描兽药二维 码信息并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平台。4.9 应凭执业兽医签字的处方出库药物,并有出库记录。4.10 兽用抗菌药应专账管理,定期盘库,确保账物平衡。4.11 应建立合法、稳定、诚信的供货渠道,并对供应商资质进行评估。评估的资质证明文件包括 GM

6、P 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报告等。4.12 应严格按照标签和说明书中规定的贮藏条件保存兽药。需要凉处保存(不超过 20)或者冷处保存(210)的兽用抗菌药,应配备冰箱、冷藏冷冻柜、冻库等相应设施设备。4.13 应做好兽药储藏室温度监测和记录。对超出温度规定的,应及时调控。5 安全用药原则5.1 兽用抗菌药的使用仅限于疾病预防和治疗,不得用于动物促生长。5.2 根据患病动物的发病过程、临床症状、病理剖检、实验室检查或影像学等结果,诊断为本文件 3.1 中所指的病原微生物感染时,方可应用兽用抗菌药进行治疗。5.3 诊断为细菌感染,在未获知细菌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之前

7、,宜结合当地的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选 用抗菌药进行治疗。宜尽早明确细菌药物敏感性结果,并根据该结果准确选用兽用抗菌药。5.4 确定敏感抗菌药种类后,应首选窄谱抗菌药;人兽共用抗菌药和动物专用抗菌药同时敏感时,应 首选动物专用抗菌药。5.5 宜建立养殖场的细菌药物敏感性数据库,并及时更新。5.6 在充分掌握养殖场细菌药物敏感性数据的情况下,宜对养殖场兽用抗菌药的使用进行分级管理。5.7 单独的病毒感染时,不应使用抗菌药进行治疗。5.8 不应在无感染和疾病风险的动物群体中进行预防用药。预防用药应通过兽医处方。应通过良好的 饲养管理和生物安全防护进行疾病预防。5.9 不应超范围、超剂量、超疗程使用抗菌

8、药。应根据感染动物的病情及说明书中兽用抗菌药的临床 适应症制定用药方案,并严格按方案中的用药途径、用量、用药间隔和疗程用药。5.10 避免不必要的联合用药。针对单一抗菌药治疗无效的感染,方可联用药物。5.11 用低级别兽用抗菌药就能达到治疗目的的,不应使用更高级别药物。5.12 不应长时间使用同一种兽用抗菌药。应建立轮换用药程序,多个用药方案在不同阶段定期轮换。25.13 用药时应考虑动物的种属、年龄、性别和个体差异引起的药物反应差异。幼龄、老龄动物用量宜 适当减少;妊期、哺乳期母畜应慎用氟苯尼考、四环素类、氨基糖苷类药物。5.14 疗程应充足。一般的感染性疾病宜连续用药 3 d5 d;支原体

9、病等呼吸道系统疾病的治疗疗程宜稍长至 5 d7 d;症状消失后,宜巩固用药 1 d2 d。5.15 混饲或饮水给药时,应确保药物充分混合或溶解,分布均匀。5.16 兽用抗菌药的用药记录应完整,至少应包括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产品批号、圈号/编号、日龄、休药期和停药期信息,且与执业兽医处方签一致。5.17 宜结合中兽医进行诊疗动物疾病,使用中兽药、植物提取物等产品替代兽用抗菌药;宜运用疫苗、 酶制剂、酸化剂等手段防治动物疾病,减少兽用抗菌药的使用。6 休药期管理6.1 应遵守标签和说明书中规定的休药期规定。6.2 执行休药期应有记录,至少应包括休药期规定,用药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6.3

10、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用抗菌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 用药记录。6.4 休药期内的动物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和用于食品消费。6.5 禁止将兽药残留超标的产品用于食品消费。产品中兽药残留最大限量应符合 GB 31650 和 GB 31650.1 的规定。7 兽医和养殖场职责7.1 养殖场应配备在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注册备案的执业兽医师,并按照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 办法管理和使用抗菌药。7.2 兽医应遵守动物防疫、疫病诊疗、兽药和兽药器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7.3 兽医应积极参加安全用药知识培训,提高诊断能力和用药水平。7.4 兽医应根据动物诊疗的需要,按照抗菌

11、药使用规范和使用说明,遵循科学、安全的原则开具兽医 处方。7.5 兽医处方笺的内容应符合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的要求。未亲自诊断治疗,不可开具处方 和诊断书。7.6 兽医不得伪造或者变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7.7 兽医处方经执业兽医师签名或者盖章后有效,并应保存两年以上。7.8 兽医发现药物严重不良反应,以及假、劣兽药的,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7.9 养殖场应制定兽用抗菌药管理制度,开展用药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其生产的畜禽产品质量安 全负责。7.10 养殖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 社会责任。8 耐药性和抗菌药用量评估

12、8.1 定期开展细菌耐药性监测和评估,并利用评估结果指导抗菌药的选择使用。8.2 应积极配合兽医主管部门的细菌耐药性监测,持续掌握自身耐药性发展情况。8.3 应制定养殖场的年度兽用抗菌药使用量管控目标。38.4 应定期对单位动物产品用药量进行计算评估,控制、减少单位用药量。9 禁止使用的抗菌药及管理9.1 禁止食品动物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已停用兽药。9.2 禁止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禁用的兽用抗菌药。9.3 禁止将兽用抗菌药添加至饲料中促生长。9.4 禁止直接将兽用抗菌药原料添加到饲料及饮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9.5 禁止使用各种抗生素滤

13、渣。9.6 禁止将人用抗菌药用于动物。9.7 其他禁止使用的兽用抗菌药及其管理规定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最新发布为准。4参考文献1 农业农村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2002176号. 2002-2-92 农业农村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250 号.2020-1-63 农业农村部.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佛氟沙星4种兽药: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52292号.2015-9-74 农业农村部.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20162450号.2016-10-85 重庆市环保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2014-10-296 农业农村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0222号.2002-10-317 农业农村部.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32号.2013-9-11 8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0726号.2020-3-279 农业农村部.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6号.2022-9-7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49号.202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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