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 万欣涛(),男,湖南衡阳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第 卷第 期 年 月哈尔滨学院学报 文章编号 ()“不予受理”引发“程序空转”的困境和出路万欣涛(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摘要 不予受理裁定是人民法院对民事主体所提之诉拒绝审理而作出的否定性裁判。经实证研究表明,在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实践中仍存在失当不予受理情形,进而导致程序空转困境,严重制约诉权行使保护和正当程序保障。文章立足于不予受理的价值和功能,经由对诉讼要件和诉讼程序的审视,提出为促进程序空转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理论层面要将一元化的审查要件精细区分,制度层面须去除不予受理裁定,实践层面应完善审
2、查程序。关键词 不予受理;程序空转;诉讼要件;程序保障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程序空转,最初是源自组织人事领域的词汇。近些年,司法领域引入该概念,形容历经诉讼程序而未解决纠纷,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的现象。通过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失当地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会导致程序空转。一、实践维度:失当不予受理引发程序空转(一)应作而未作不予受理裁定实践中,存在大量不合格之诉在起诉受理阶段未能被识别,应适用不予受理裁定而未适用,从而涌入到审判庭,加剧审判庭“案多人少”矛盾。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 自 年起开始公布全国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情况,发现 年全国法院民事一审不予受理案件的
3、数量明显少于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数量(见图 )。因此,如果对诉讼要件无法作出精确识别,立案登记制的效率优势会被削减,不予受理衡平司法正义与效率的价值将无法得到有效彰显。进而,大量不合格之诉占据了实体审理的空间和时间,导致司法效率的降低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图 年全国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数量对比图(二)超期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笔者为探寻程序空转存在的实务样态,于 年 月 日对不予受理裁定书进行大数据分析。在法学大数据实证研究平台输入检索关键词,文书类型属于“裁定书”,裁判引用法律法规名称包含“民事诉讼法”,引用条包含“第 条”,裁判结果包含“不予受理”,符合筛选条件的案件总数为 件。
4、为确保大数据比例的准确性,笔者在整体样本中随机抽样 份进行验证,抽样规则为:前 份样本在最新公布的 份裁定中随机抽取,后 份样本在实际审理期限最长的样本中后段抽取,见表 和表 。经实证研究发现,有 的案件审查不及时,审查时间过长,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期间超过七日。表 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实际审理期限明细及频次表期限 天频次百分比累计百分比 大于 小于 大于 小于 总合计 表 抽样验证样本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实际审理期限明细及频次表期限 天频次百分比累计百分比 大于 小于 大于 小于 大于 总合计 (三)不当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五年以来,全国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达 。但仍有部分案件被排除在法
5、院大门外,其中不乏被不当不予受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审查标准未区分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这使得部分法院在立案审查中,对当事人适格问题、诉讼标的、诉的利益进行过度审查,甚至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进而对事实作出部分认定,对起诉中案件事实不能支持诉讼请求的不予受理。这种在立案审查环节混淆诉权与胜诉权二者关系的做法,导致本应由实体审理才能裁判的案件在程序审查阶段就被排斥,阻碍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此外,审判管理绩效考核中存在“立案变更率”这一指标,将驳回起诉案件作为扣分项目,立案法官为优化考核指标,对介于立与不立之间难以确定的案件从严把握,一般不予受理,()将部分本应该受理的特定类型案件排除于司法
6、救济程序以外。综上,法律赋予不予受理裁定程序审查权限和使命,然而在实践中应作而未作不予受理裁定使得不合格之诉流入实体审理程序,虚置其职能,加重审判庭负担,为解决实体问题而造成资源浪费。超期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浪费原告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长期置其他民事主体于被告身份。不当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无法从实质正义角度维护民事主体诉权,司法能动性难以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二、制度维度:现行不予受理的价值与功能(一)衡平司法公正与效率寻求公正司法救济的无限性和现有司法资源及能力的有限性是一对矛盾。受理审查主要是为了应对司法资源有限和司法需求剧增的矛盾,把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诉排除在法院大门外,减轻司法负担,有效
7、节约司法资源,体现司法效率价值。但若审查条件不加以限制则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若审查标准得不到明确,则可能让民事主体无法判断诉权能否行使,影响民事主体寻求司法救济,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价值。因此,不予受理是以法律明确受理要件审查的否定性后果,从而对案件进行程序性过滤,是在司法有效解决纠纷的整体考量下作出的取舍,发挥着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二)过滤不合法定条件之诉立案登记制并未改变法院可审理案件的前提与条件,也不否认立案庭的审查。其价值与意义在于,通过消除或减少诉讼流程中的案前空间,使当事人之诉及时获得案件身份,从而得到正当的案内程序保障,避免因滞停在非程序化的案外而产生缺乏正当程序保障的
8、难题。我国法院立案庭承担了立案审查、程序性案件审理、诉调对接、繁简分流等职能,相当于结合了域 外 司 法 中 的 登 记 立 案 和 部 分 审 前 程序。()不予受理裁定是立案庭对民事主体所提起之诉拒绝实体审理而作出的否定性裁判,当事人所提之诉要正面符合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与受理条件且不为其反面排除情况,才能获得实体裁判请求权。不予受理裁定仍发挥着过滤不合法定条件之诉的功能,避免法院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三)划定民事司法判断空间对于法院整体而言,不予受理划定法院与其他机关的界限,也就是法院的主管范围。民哈尔滨学院学报 年事主体请求法院裁判的争议事项必须在法院能够行使民事审判权的
9、职权范围内,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法院就不能行使审判权。民事诉讼法 第 条第 款、第 款分别规定仲裁和其他机关可处理的事项不在法院民事司法判断的范围内。对于受诉具体法院而言,不予受理划定不同层级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界限,也就是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告的起诉还必须向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就具体的民事案件而言,管辖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础,无管辖权则无审判权,原告的起诉就不会被该法院受理。()三、理论维度:要件糅合与程序保障缺位从域外国家立案受理经验来看,民事主体行使诉权限制极少,当事人只需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诉状就能进入司法程序,而且充分保障当事人诉答的程序性权利。而我国将诉讼要件糅合,实行一元化
10、审查,使得主体资格等诉讼成立要件在起诉时进行审查,导致部分案件被不当排斥在外。(一)要件糅合破坏程序职能配置广义的诉讼要件实际上包括起诉要件、诉讼成立要件、权利保护要件。起诉要件是使诉讼适法提起的要件,对诉讼能否满足到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要件称为诉讼成立要件,对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满足实体法上的构成要件称为权利保护要件。()当下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起诉受理条件中既存在起诉要件和诉讼成立要件,也存在着权利保护要件,将应当在审理过程中审查的实体判决要件放到了立案过程中进行审查。立案登记改革大力推行“当场立案”,但立案庭审查内容并无实质性变化。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11、第 条的规定,立案庭仍要进行实质审核,包括重复起诉这类与实体问题密切关涉的内容,而部分管辖权问题也依赖实体才能判断。将本应在审理阶段审查的实体要件前置于起诉阶段的程序审查,这部分案件因欠缺实体 要 件 不 予 受 理,导 致 不 予 受 理 裁 定 增多。同时进行形式审査和实质审查,这既破坏了形式审查的简单性和快捷性,又破坏了实质审査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现行七日立案时间,对于形式审査来说有些长,但对于实质审査而言又太短。这也客观促成了超长期限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浪费司法资源现象的产生。(二)裁定并立导致内在逻辑冲突从逻辑来看,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诉讼成立要件的案件进行过滤所作出的否
12、定性裁定。该两类裁定所采用的标准完全一致,其区别仅在于诉讼阶段的不同。诉讼经民事主体提起到立案受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行使程序层面的肯定。经由立案庭肯定后,诉讼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此时审判庭驳回起诉则是对当事人起诉和立案庭受理的否定。我国受理起诉与驳回起诉的并立让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逻辑产生冲突,审判庭程序性驳回与立案庭程序性受理形成对立。从功能来看,不予受理是法院对不合格之诉的初步审查和过滤,而驳回起诉是将程序审查后延至实体审判程序,从而对不合格之诉进行补救性二次过滤。二者适用标准一致,这导致立案审查程序与实体审判程序的部分职能重叠,加重了审判庭的职能负担。一方面制约实体审判固有职能的发挥,另一方
13、面重复审理程序导致资源浪费。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立案庭在受理阶段的审查职能,对于诉讼成立要件的审查,就可以通过强化立案审查程序机制加以保障。当下程序性过滤不合格之诉效率不高的主要矛盾在于诉讼要件糅合,同时进行形式审査和实质审查影响了效率。在审查标准一致的情况下,没有让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大裁定并立的必要性。即便需进行相同标准的重复审查,那么保留一个裁定更符合诉讼逻辑。(三)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力度不足诉讼要件糅合导致法院未进行分阶段要素化审查,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缺少互动,当事人充分辩论的机会被剥夺。这就导致了部分本该受理的案件,因法院单方面错误审查不予受理,使原告寻求司法救济受阻。还有部分案件的诉讼
14、要件审查必须要听取当事人答辩方可精确判断,比如诉的利益或与实体密切关涉的管辖权问题,而由于审查起诉工作置于被告答辩前,法院未能听取被告答辩,使得不合格之诉进入实体审理,造成程序空转。依照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将审理前准备发展为审前程序,使被告可以对起诉的合法性抗辩,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辩论,法院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诉讼要件审查。这既保障了当事人程序权利,也可防止法院单方审查所导致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任意适用,以平衡诉讼权和审判权。四、规制维度:要件归正与程序优化(一)优化审查要件以理顺逻辑关系 起诉要件。起诉行为是民事主体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单方行为。主管、级别管辖这第 期万欣涛:
15、“不予受理”引发“程序空转”的困境和出路类决定法院权限的事项,不符合该类条件的诉不应当进入法院,法院应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其他起诉阶段审查的起诉要件应限定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条,对原告身份证明材料、能明确被告的相关信息材料、起诉状原本和副本、与诉请相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进行表明的形式审查。只要民事主体所提交材料形式上符合要求,则由立案庭进行登记立案。如果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甚至裁定驳回起诉。诉讼成立要件。我国目前对起诉要件要求过高,学界一直呼吁要单列起诉要件,将地域管辖、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这三
16、类诉讼成立要件从起诉条件中分离到审理阶段,要采取辩论主义原则进行审理。也即,将 民事诉讼法 第 条第 项和第 项剥离,同第 条的重复起诉、禁诉期内起诉、未离婚和维持收养在无变动下六个月内起诉结合,成为诉讼成立要件,给予单独审理和评价。不符合诉讼成立要件,可以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权利保护要件。权利保护要件是实体审理的内容,其目的是判断诉的声明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其判定依据主要来自于实体法。起诉要件和诉讼成立要件是权利保护要件审查的前提,程序审查是判断实体审理的必要性,若诉讼本身不成立则实体审理无意义。不符合权利保护要件,法院作出的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综上,从糅合的起诉条件中剥离出起诉要件、诉讼成立要
17、件、权利保护要件,这既能解决司法判断困难、判断时间过长的问题,又能弥补被告在起诉和受理阶段程序参与权的缺失,被告可以对诉讼成立要件进行充分的抗辩。(二)去除不予受理以便于受理审查首先,诉权是基本人权。不予受理是我国以往立案审查制下的产物,带有浓厚的公法管制色彩。从 年的立审分立改革到 年的立案登记制改革,我国一直在积极探索适合国情、保障诉权的立案审判工作机制,这些改革目的便是全面保护民事主体诉权。要真正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要真正符合立案登记改革,就要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起诉权行使的干预,要取消苛刻的限制,做到只要民事主体的起诉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且缴纳诉讼费用,法院均应
18、予以受理。不属于法院主管则口头告知,不符合材料要求则通知限期补正。当事人起诉行为必然引起受诉法院承担审查的公法义务,不予受理本身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其次,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有悖于逻辑。在尚未对诉讼要件进行重构的当下,案件审查标准杂糅了程序层面的起诉要件、诉讼成立要件以及实体层面的权利保护要件。而法院对实体要件的审核无疑表明受理案件,且 民事诉讼法 第 条位于第十二章第一节“起诉和受理”部分,也即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就负担了受理审查的义务。已经受理又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案件,这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内在逻辑冲突困境中。因此,在程序层面已经有驳回起诉裁定足以应对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让同一标准的不同裁定并立
19、,应舍弃裁定不予受理,仅保留驳回起诉。(三)完善审查程序以避免程序空转一是加大诉讼要件释明力度。当事人与法官两类主体的法律知识与能力存在差异,当事人起诉的目的便是为解决实体问题,其诉讼不规范导致程序空转会使得当事人和法院均承担成本,故而当事人具有避免诉讼不成立的利益前提。如果将对现实社会纠纷进行法律分析的要求与责任全部加之于当事人,有违自然法与实体公正的基本价值要求,也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实践中,往往是当事人本身不清楚诉讼成立要件导致了程序空转,故而释明要件、引导规范起诉可以最大程度发挥原告的主体作用,使得所立案件尽可能规范,引导当事人尽早厘清法律关系,及时有效地开展诉讼活动,使当事
20、人认识到其诉讼行为的后果,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二是推动适时程序审查制度。为防止对不符合诉讼成立要件的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律采取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来纠正法院对不合格之诉的受理措施,故而驳回起诉应当在进行实体审理之前适用。实践中存在大量不合格之诉占用超长审理期限而被驳回起诉的实例,以致于出现实体问题未能解决且占据司法资源的程序空转困境。为保障诉讼程序的安定性,促进诉讼效率和效益的提高,可以对程序审查设置一定的期限要求,在该期限内必须审理程序问题以便及时发现不合格之诉,从而有利于将各种诉讼资源集中于实体争议的审理和裁判。规定期限限制,一方面可以确保法院适时审查程序问题,另一方面能敦促提醒被告对诉讼
21、成立要件进行抗辩,从而保障诉讼程序的有效运行和实体问题的有效审理。三是完善民事审前程序。民事审前程序除便于实体审理和促成纠纷解决外,应当对案件程序问题投入关注。民事审前程序是一个过滤程序,它的目标便是使案件达到适合审理状态哈尔滨学院学报 年以促进诉讼。审判庭工作流程为“阅卷通知应诉相关文书送达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合议庭合议或报审委会”,可以在证据交换前,在当事人双方和法院均未进入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前介入程序审查环节。审判庭在该环节便着重审查程序问题,同时可以发挥当事人的力量,正面利用原告希望诉讼成立、实体问题得到审理的想法,反面利用被告程序上的应诉策略,告知当事人诉讼成立要件;并且可以导入双方当
22、事人对抗机制,进一步衔接证据交换环节,通过双方充分辩论和证据开示以及诉讼攻防的平衡,排斥不符合诉讼成立要件的案件进入实体审理,这既符合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又顺应了构建当事人主义的改革潮流。注释:民事诉讼法 第 条规定立案期间为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有诉必理”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普遍遵循。美国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规定,法院收到诉状后,不进行审查而立刻发出传票送达给被告,诉状只需要形式上符合规定即可,还规定了审前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辩论权。法国法院不对实体条件进行立案审查,诉讼成立
23、与否需在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参见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的 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册)德国将诉讼要件分为涉及当事人诉讼要件、涉及法院诉讼要件、法律保护必要性诉讼要件。对当事人起诉只进行形式审查,案件自诉状送达后发生诉讼系属,其后在听取双方当事人辩论基础上,对诉讼要件进行合法性判断。(参见宋旺兴 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载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年第 期)参考文献 张忠斌 诉讼“程序空转”:对程序价值的一种误读 人民法院报,()刘奕湛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 义 新 华 每 日 电 讯,()景汉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许尚豪 立案登记制应避免两个误区:材料登记与放弃审查 人民法治,()江伟 民事诉讼法 版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村英郎 新民事诉讼法讲义 陈刚,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张卫平 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法商研究,()唐力,高翔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事项二阶化审理构造论:兼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中国化改革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蔡虹 释明权:基础透视与制度构建 法学评论,()黄学忠 论驳回起诉的司法规制与立法重构 重庆行政,()齐树洁 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之构建 法治研究,()责任编辑:孙畅 “”“”?(,):?,:;第 期万欣涛:“不予受理”引发“程序空转”的困境和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