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趋向研究——基于UKSDEA和KSDPA的视角.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525065 上传时间:2023-11-06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6.85M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趋向研究——基于UKSDEA和KSDPA的视角.pdf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趋向研究——基于UKSDEA和KSDPA的视角.pdf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趋向研究——基于UKSDEA和KSDPA的视角.pdf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120No.4Ser.No.308Theory Journal总第3 0 8 期第4期Jul.20232023年7 月理论学刊“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趋向研究基于UKSDEA和KSDPA的视角周念利,于美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北京10 0 0 2 9)【摘要】UKSDEA和KSDPA是“新式”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演进的最新产物,在规则深度和广度上相较于DEPA均有所提升。升级后的“新式”模板不仅深化了既有的新兴技术规则,还独创性地增设了新兴技术标准规程条款,在全球范围内树立了新兴技术规则制定的标杆。同时,升级后的“新式”模板细化了数据治理规则,提出数据创新的具体举措,尤其是针对金

2、融服务数据的跨境流动和存储进行了专门规定。此外,升级后的“新式”模板还强化了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且聚焦于构建更为安全的网络环境,着意打造更加完备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在中国加入DEPA工作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动向值得中国重点关注与理性借鉴。要厘清我国现有数字技术的实施标准,对其中与国际通行标准不符的部分进行更新调整;应积极商,寻找规则中与我国国情存在冲突之处合作的平衡点;以攻为守,积极提炼和对外输出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关键词】数字贸易规则;新式模板;DEPA;U K SD EA;K SD PA【中图分类号 F74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 0 2-3

3、9 0 9(2 0 2 3)0 4-0 12 0-0 9一、引言当前,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博奔日趋激烈,四种代表性数字贸易规则模板逐渐显现。作为重要的国际数据枢纽,新加坡积极探求在数字贸易特定议题上的话语权,形成了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DEPA)为典型代表的“新式”数字贸易规则。DEPA独树一帜,纳人了新兴趋势与技术、数字包容发展等极具前瞻性的独创议题,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提供了新思路。随着新加坡在数字贸易治理中的核心诉求和雄心水平不断彰显,“新式”数字贸易规则也并未止步于DEPA,而是以DEPA为逻辑起点持续发展演进。新加坡与英国于2 0 2 2 年2 月签署的英国一新加坡数字经济协

4、定(以下简称UKSDEA),以及与韩国于2 0 2 2 年11月签署的数字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KSDPA)就是“新式”模板更新升级的最新产物。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展现出我国对于高标准规则和制度的重视。中国于2 0 2 1年11月正式申请加人DEPA,此举契合了我国以制度【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美国印太新经济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塑造及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 2 AGJ00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动向追踪及中国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2JD790010)、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5、资金(项目编号:CXTD14-02)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 周念利,女,经济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家(北京)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数字贸易;于美月,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数字贸易。旦“羊“新贸日:业贸易坝则分别是“美式”数字贸易规则、“欧式”数字贸易规则、“新式”数字贸易规则与“中式”数字贸易规则121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趋向研究型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战略部署。“中国加人DEPA工作组”于2 0 2 2 年8 月正式成立,意味着我国加入DEPA工作已进人了新阶段。因此,为顺利推进中国加入DEP

6、A的进程,实现与国际高标准规则的对标,“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最新进展值得重点关注。目前关于“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大多围绕初代“新式”模板的代表性协定DEPA展开,主要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聚焦于DEPA作为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新模式所呈现出的特征,以及探讨其为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格局带来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总体而言,DEPA广泛、灵活、开放,充分考虑了数字贸易治理的复杂挑战,旨在解决更为全面的数字贸易问题,为国际合作的协调和互操性提供了基础;并且DEPA中便利性条款居多,为政府间数字贸易合作提供了可行框架。更具体地,有学者专注于DEPA中的细分规则,如监管沙箱规则、数据安全规则、互操作性规则和数字

7、贸易便利化规则等,认为DEPA作为最先进的数字贸易协定,传递出数字技术对数字经济发展起关键作用的信息。DEPA的签署无疑为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带来了改变。戴艺晗认为在WTO驱动数字贸易合作停滞的情况下,DEPA所包含的各模块可以被单独加人其他的数字谈判中,有利于数字贸易的发展。而英国学者Soprana则持反对观点,认为DEPA作为单一主题的贸易协定与现存包含数字贸易章节的国际协议相比,其严格的条款将发展中国家排除在外。第二类研究侧重于将DEPA与其他代表性数字贸易规则模板进行对比分析,文洋等从议题范围和议题承诺力度两个角度出发,总结DEPA与其他贸易协定的“同与不同”;李佳倩等则聚焦于跨境数据自由

8、流动与存储、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电子传输免关税以及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四类具体规则,剖析DEPA与RCEP、CPT PP之间的差异。第三类研究着眼于中国对接DEPA中先进数字贸易规则的进路。李猛与周念利等各自详细梳理了中国对接DEPA的挑战与难点,并提出了应对之策。梅傲和李准俊则聚焦于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探讨中国目前的数据治理体系与DEPA中数据相关规则的衔接问题?尽管目前与“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相关的研究已较为丰富,但基本上都是围绕DEPA展开,鲜有文献关注“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最新进展,针对“新式”数字贸易规则动态变化的专门研究则更为有限。Mira Burri,Towards a New Tre

9、aty on Digital Trade.Journal of World Trade,2021,Paper No.77.赵肠頔、彭德雷:全球数字经贸规则的最新发展与比较一一基于对 M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考察,亚2太经济2 0 2 0 年第4期。Dan Ciuriak,Do WTO Commitments Remain Tenable in the Age of Data?Renegotiating the Rules-Based System for theData-Driven Economy.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Innovation,

10、2021.陈寰琦、陆锐盈:DEPA数据安全规则解析及对中国的启示基于和CPTPP/USMCA/RCEP的比对,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2 年第2 期。般敏、应玲蓉:DEPA数字贸易互操作性规则及中国对策,亚太经济2 0 2 2 年第3 期。新思远、沈伟:DEPA中的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考察及中国应对,海关与经贸研究2 0 2 2 年第4期。戴艺晗:WTO数字贸易政策与区域主义多边化进程,国际贸易2 0 2 1年第11期。Soprana M,The 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Assessing the Significa

11、nce of the New Trade Agree-ment on the Block.Trade L.&Dev,2021,Paper No.143.文洋、王霞:DEPA规则比较及中国加入路径分析,国际商务研究2 0 2 2 年第6 期。李佳倩、叶前林、刘雨辰、陈伟:DEPA关键数字贸易规则对中国的挑战与应对基于RCEP、CPT PP的差异比较,国际贸易2 0 2 2 年第12 期。李猛:我国对接DEPA国际高标准数字经济规则之进路研究一以参与和引领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为视角,国际关系研究2 0 2 3 年第3 期;周念利、于美月:中国应如何对接DEPA-基于DEPA与RCEP对比的视角,理论学

12、刊2 0 2 2 年第2 期。梅傲、李准俊: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与DEPA中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衔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3年第2 期。122理论学刊2023年第4期鉴于此,本文以UKSDEA和KSDPA为切入点,尝试将其与DEPA文本进行整体对照,并重点关注二者对DEPA的深化与拓展之处,从而刻画“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特征,总结“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向。对于“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密切关注与追踪,不仅有助于中国顺利推进加入DEPA的进程,而且能够为中国输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数字贸易治理方案提供借鉴参考。二、UKSDEA、K SD PA 与 DEPA中的数字贸易规则比较通过逐一对比

13、UKSDEA、K SD PA 和DEPA协定文本,不难发现,为了进一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2022年新加坡所主导签署的数字经济协定在初代“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基础上持续更新与扩充。UKSDEA和KSDPA不仅延续了较多DEPA中的既有规则(DEPA-equalRules),而且对DEPA中的相关规则进行了深化(DEPA-plusRules)与拓展(DEPA-extra Rules)(详见表1),本文重点分析后两类规则,即深化升级的条款和新纳人的条款。表1UKSDEA、K SD PA 与DEPA中的数字贸易规则比较规则变化来源规则类型主要规则规则变化的具体体现UKSDEAKSDPA公开政府数据第

14、8.6 1-H条第14.2 6 条细化政府开放数据的格式、内容要求数据创新第8.6 1-1条第14.2 5条增加成员数据创新的方式示例网络安全合作第8.6 1-L条/扩大网络安全合作的范畴;强调预防网络安全风险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第8.6 1-N条/要求缔约成员识别“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来源网络安全与保障第8.6 1-0 条第14.2 3 条要求缔约成员完善国内网络安全法律法规DEPA-plus拓展数字包容合作的范畴;纳人如何缩小缔约成员数字包容第8.6 1-P条/间数字鸿沟的条款明确影响人工智能治理框架构建的重要因素;细化人工智能第8.6 1-R条/人工智能治理跨境合作的方式与内容增加促进

15、缔约成员间数字身份制度兼容性和互操作数字身份第8.6 1-S条第14.3 0 条性的举措;删除“公共政策目标例外条款”电子合同第8.6 0 条/新增条款,DEPA未涉及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第8.6 1条第14.8 条新增条款,DEPA未涉及电子支付第8.54条第14.11条新增条款,DEPA未涉及源代码第8.6 1-K条第14.19 条新增条款,DEPA未涉及DEPA-extra标准、技术法规及第8.6 1-D条第14.3 1条新增条款,DEPA未涉及合格评定程序法律技术合作第8.6 1-T条/新增条款,DEPA未涉及为金融服务提供的第8.54条第14.16 条新增条款,DEPA未涉及计算设施的

16、位置新金融服务第8.53 条新增条款,DEPA未涉及资料来源:作者根据UKSDEA、K SD PA 及DEPA协定文本整理而得。UKSDEA和KSDPA中具有DEPA-plus特征的深化条款共8 个,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扩大了成员间进行网络安全合作的范围,强调缔约成员搭建国内有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并且细化了“非123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趋向研究应邀商业电子信息”规则,旨在营造更具信任性的数字环境。二是人工智能治理规则的指向性更加明显。不同于DEPA中较为宽泛的人工智能治理规则,UKSDEA明确了成员方在构建人工智能治理框架时需着重考虑的因素,并新增了关于开展人工智能治理跨境合作方式

17、、具体合作内容等条款。三是增添了提升缔约成员间数字身份制度兼容性和互操作性的举措,并引入了数字身份的“公共政策目标例外”,以此提升缔约成员在数字身份治理中的自主权。四是除缔约成员国内的数字包容问题外,还开始关注如何缩小缔约成员之间的数字鸿沟,且强调了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在促进数字经济包容性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五是增加了关于缔约成员进行数据创新和开放政府数据的规则细节。UKSDEA和KSDPA中具有DEPA-extra特征的拓展条款共8 个,这些规则是DEPA中未曾涉及过的全新条款,是“新式”数字贸易规则演进的重点所在。主要体现在:一是为贸易便利化规则添砖加瓦。例如,增加要求缔约成员承认电子合同、

18、电子认证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条款,以及要求缔约成员完善国内电子支付法律法规,与电子发票、无纸化贸易等共同形成更加完整的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体系。二是为了促使缔约成员间形成统一且互联互通的新兴技术标准,UKSDEA和KSDPA单设了“标准、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条款,构建出新兴技术标准规则的维形。三是在UKSDEA中独创性地纳人了“法律科技合作”规则,拓宽了新兴技术的议题范畴。四是为提升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新增“源代码”条款,且约束力度不低。五是针对金融领域纳人了一些创新性举措。例如,除金融科技合作外,鼓励缔约成员就“新金融服务”领域展开合作;再如,专门对金融服务数据的跨境流动和存储

19、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三、基于具体规则研判“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向更新升级后的“新式”模板在规则设计上呈现出了值得关注的新变化:一是总体约束力度加强,将部分劝诱性质的软性条款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二是“查缺补漏”,细化完善既有规则,意在构建更为完备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三是拓宽议题范围,提出更加契合新加坡优势产业发展的新规则。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持续引领“新兴趋势与技术”规则制定1.人工智能治理与合作规则。人工智能(AI)被新加坡视为智能革命的核心技术。新加坡副总理王瑞杰在2 0 2 2 年的创新与科技周(SWITCH)上宣布,新加坡将额外投资7 0 0 0 万新元(50 0

20、 0 万美元)用于发展人工智能,可见新加坡对于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视程度,因而人工智能治理是新加坡与缔约成员间开展跨国合作的重点领域。不同于DEPA对于人工智能议题停留在鼓励性质的构建“人工智能道德和治理双重框架”,UKSDEA和KSDPA提出了更为有效和详实的人工智能治理方案。一方面,升级后的“新式”模板明确了缔约成员在构建人工智能治理框架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UKSDEA第8.6 1-R条第2 款)。一是以国际机构的原则和准则为参考;二是利用基于行业标准和风险管理最佳实践的监管方法;三是在制定人工智能治理方案时需兼顾到技术互操作性和技术中立性问题。另一方面,升级后的“新式”模板提倡缔约成员就人

21、工智能治理进行跨境合作,且详细列举了人工智能治理合作的方式和内容(UKSDEA第8.6 1-R条第3 款)。例如,在缔约成员间分享人工智能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活动方面的经验和最佳实践;并且就人工智能的道德使用、行业主导的技术标准和算法透明度等积极展开对话;还规定各缔约成员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论坛,在研发、联合部署、测试以及人工智能投资和商业化领域加强交流,探讨贸易和人工智能治理间的互动问题。总体来看,比起DEPA中较为空泛的新加坡将投资超7 0 0 0 万新元用于发展人工智能”,https:/w w w.s g n e w s.c o/52 8 9 4.h t ml。124理论学刊

22、2023年第4期人工智能治理倡导,深化后的“新式”模板贡献出更加具体和易于实施的规定,使得缔约成员在进行人工智能治理与合作时更具指向性,大幅提高了成员们在该领域的合作深度,2.数字身份规则。数字身份是指将数字贸易主体的生物、信息、行为、组织等个性化特征转换为数据形成数据身份,利用数字技术赋能后成为评估数字贸易主体信用程度的指标。由于目前全球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数字身份治理标准,各成员间所实施的数字身份政策存在异质性,因此新加坡竭力在协定中敦促成员实现数字身份技术的可互操作性。对于如何实现可互操作或形成共同标准,除了DEPA中所列举的“建立或维持适当框架”“在各自法律框架下提供同等保护”“建立数

23、字身份制度的国际框架”外,UKSDEA第8.6 1-S条第2 款还额外增加了对于识别和运用数字身份相互识别的使用示例,并提倡缔约成员们就与数字身份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工具、安全标准以及推广使用数字身份的最佳做法进行交流,旨在完善数字身份制度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此外,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在于,UKSDEA删除了DEPA中数字身份的“合法公共政策目标例外”条款,这意味着数字身份规则的严格程度有所提升,成员进行数字身份治理的自主空间有收紧的趋势。3.标准、技术规程和合格评定程序规则。为占据数字技术规则制定的高地,新加坡一直强调成员们提升有关新兴趋势与技术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程序设定的互操作性和联通

24、性,目的在于形成统一的技术制定标准。这一治理理念虽在DEPA中有所体现,但分散于各新兴技术分条款中,尚未在更高维度形成单独的条款。针对这一情形,更新升级后的“新式”模板增加了“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规则(UKSDEA第8.6 1-D条;KSDPA第14.3 1条),形成关于新兴技术标准制定的基础性规则维形。这一新规则的引人不仅能够规范既有数字技术标准制定的流程,还为未来新纳入的技术议题奠定了基础。具体而言:第一,升级后的“新式”模板确立了数字技术标准制定和应用的原则与程序。这一条款的重点在于技术标准制定的过程应具有公开性和非歧视性,同时需要公正和连贯,以便于技术标准的应用与传播;缔约成

25、员需保证技术标准的有效性,进而满足数字贸易治理的目标。第二,升级后的“新式”模板还强调合格评定程序跨境承认机制的重要性。此种机制既可以是合格评定机构间的自主安排,也可以是缔约成员共同参与的区域或国际认可协议或安排。第三,升级后的“新式”模板鼓励缔约成员就技术标准的制定积极展开合作交流。缔约成员应分享技术标准制定的经验和最佳实践,并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及双边的论坛,商讨相关标准和合格性评定程序的联合举措,开展政府与非政府机构间的合作。此外,UKSDEA和KSDPA均特别指出了“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应用中信息交换和透明度的重要性,因此规定缔约成员将与技术标准制定的文本以书面或电子形

26、式公开。“新式”模板率先在区域经济协定中引人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则,尝试实现各经济体间数字技术标准的趋同,进而破除各缔约成员间因数字技术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贸易壁垒。新加坡期望以此为契机建立全新的数字技术治理框架,打破欧美对数字技术标准制定的垄断地位。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则的引人也为缔约成员在操作系统、监管框架和标准交互能力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法律科技合作规则。数字技术日新月异,“新式”数字贸易规则也不断回应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除了人工智能、数字身份、金融科技合作外,UKSDEA第8.6 1-T条还开创性地纳人了“法律科技合作”规则。法律科技指的是将数字技术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利用大数据、区

27、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为法律服务赋能,实现法律服务自动化。UKSDEA中之所以引人“法律科技合作”规则,原因在于英国的法律科技产业已经较为成熟,而新加坡的法律科技产业在亚太地区也处于优势地位。虽然在全球范围内法律科技尚未普及,但新加坡与英国在该领域的“强强联合”有很强的前瞻性,有利于两国提前抢占市场,扩大先动优势。UKSDEA中的“法律科技合作”规则除了让缔约成员就法律科技合作事项建立对话,分享相关的知识、研究、行业实践和信息外,还提倡成员方为缔约伙伴的法律科技服务者提供商业机会,但均是以鼓励性质的条款为主,并不具有强约束性。125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趋向研究5.金融科技合作规则。根据全球金

28、融中心指数报告,2 0 2 2 年新加坡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评估排名中位列第三,仅次于伦敦和纽约,是亚洲第一大金融中心。金融业占据新加坡全国生产总值的14%,为新加坡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因此,初代“新式”数字贸易规则便提出通过企业和人才的合作来开发金融科技解决方案(DEPA第8.1条),并推广监管沙箱等技术来帮助金融企业挖掘商业机会。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和低成本数据储存为金融科技的发展创造条件,新型金融服务也应运而生。新型金融服务改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产品、交付方式、商业模式和市场结构,但也需要建立合理的规范范围、规范方式和监管方式来规制。因此,新加坡在UKSDEA第8.53 条中不仅拓宽了金融

29、科技合作的范畴,还纳入了“新金融服务”条款,进一步将金融与新兴技术相融合,继续发挥新加坡作为金融中心的优势该条款要求缔约成员分享新金融服务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包括且不限于金融监管科技、普惠金融、金融稳定和可持续性等,努力促进“新金融服务”的跨境合作。(二)构筑更为安全的网络环境网络安全是各国在数字贸易治理中普遍关注的问题。DEPA中与网络安全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模块4一模块6 中,与之相比,UKSDEA和KSDPA在延续了“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保护”“接人和使用互联网的原则”等条款深度的同时,对“网络安全合作”“非应邀的商业电子信息”以及“网络安全和保障”规则进行了拓展与细化。1.网络安全

30、合作规则。从总体的规则力度来看,UKSDEA第8.6 1一L条第1款的措辞更为强烈,表达出对于建立合作机制维护网络安全的意愿。从规则细节来看,除“提高缔约国自身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对能力”“建立合作机制”“促进网络安全劳动力发展”外,UKSDEA还在第1款中额外增加了三条缔约成员开展网络安全合作的具体举措。这些举措的侧重点在于鼓励缔约成员积极开展合作,包括就网络安全事项展开对话,积极分享经验;建立消费级物联网设备安全基准互认标准,提升国内网络空间安全水平;涉及网络安全研发以及学术、研究和商业实体之间的创新项目协作。此外,UKSDEA还强调了预防网络安全风险的重要性,例如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行业标准等

31、来提升用户等在网络安全风险中的恢复能力。而在网络安全人力资源领域,KSDPA第14.2 2 条第2 款提倡成员加强网络安全的青年培训及发展,从数字技能培训角度提高网络安全的多样性与互认可性。2.非应邀的商业电子信息规则。UKSDEA新增规定要求缔约成员要确保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具有明确的可识别性,且需要披露其代表谁发出,并在缔约成员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包含必要的信息,使最终用户能够随时免费请求停止(UKSDEA第8.6 1N条第2 款)。相应地,UKSDEA中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提供者的追索权范围也随之扩大,终端用户的权益得到更高层次的保障。3.网络安全与保障规则。对比UKSDEA中的8.6

32、 1一O条和DEPA第5.2 条可以发现,UKSDEA增加了“要求各缔约成员在自身法律法规框架下,共同构建和维护开放、自由和安全的网络环境”条款,这意味着各缔约成员需具备和遵守各自与网络安全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转变提升了该条款的严格程度,进一步提高了对于保障网络安全的要求和标准。(三)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再升级提升数字贸易便利化系统的互操作性规则由DEPA首次提出,UKSDEA和KSDPA在保留了DEPA中电子支付、电子发票和贸易文件电子管理系统条款的基础上,继续为“构建具有互操作性和联通性的数字贸易便利化系统”理念添砖加瓦。与DEPA相比,一方面,UKSDEA中增加了关于电子合同的相关条款

33、。UKSDEA第8.6 0 条要求缔模块4为“个人信息保护”;模块5为建立更广泛的信任环境(网络安全合作和网上安全和保障)”;模块6 为“在线消费者保护”126理论学刊2023年第4期约成员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并且成员方需在网站上持续公开和审查电子合同不适用的情形清单;另一方面,UKSDEA和KSDPA均纳人了DEPA中未包含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规则(U K SD EA 第8.6 1条;KSDPA第14.8 条)。事实上,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规则在全球范围内已达成共识,无论是“美式”“欧式”还是“中式”模板中均有所涉及。新加坡在UKSDEA和KSDPA中补充纳人这一相对成熟的条

34、款,有助于推动形成更加完备和成体系化的“新式”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具体地,KS-DPA中的相关条款与目前国际公认的相关条款基本一致,即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规定了有关电子认证的禁止措施等,同时鼓励缔约成员提升电子认证的可交互操作性。此外,UKSDEA还在此基础上拓展了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同时增强了电子支付条款的约束力。(四)完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是数字贸易治理中的重要环节。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美式”模板中的典型规则,由“源代码”条款(技术非强制性转让)和“算法和加密技术保护”条款两部分构成,其自身也经历了演进变化?初代“新式”模板DEPA中已包含数字知识

35、产权保护规则,但仅涉及“加密技术保护”条款,体现在DEPA第3.4条“使用密码术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中。该条款几乎是照搬“美式”模板的相关规则,明确规定缔约成员“不得将公开转让密钥、算法作为制造、出售、分销、进口或使用该产品的条件”,来降低企业的知识产权泄露风险,反映出“新式”模板在数字知识产权治理领域的立场和态度。为进一步凸显对于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减少由于技术转移所带来的损失,新加坡除了保留“加密技术保护”的内容外,还专门增列了“源代码”条款(UKSDEA第8.6 1-K条;KSDPA第14.19 条),形成了“双管齐下”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升级后“新式”模

36、板中的“源代码”条款约束力度较强,其严格程度与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简称UJDTA)中的“源代码”条款十分相似,除了明确要求缔约成员不能以源代码的强制转移及公开作为软件类等产品市场准人的前提条件外(但不适用于缔约成员人员自愿转让或允许访问源代码软件的情况),还将“源代码开放禁令”扩展适用于“基础设施软件”,进一步强化了对于源代码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但是,UKSDEA中该条款规定了“不排除一方的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指定的合格评定机构要求另一方的人员保存并提供软件源代码”,目的在于为监管部门保留司法、执法的空间。此外,为了保障政府执法能力,UKSDEA还在第8.6 1-K条第4款中作出了例外规定,在一

37、定程度上放松了这一规则。(五)精进数据治理规则的细节1.数据创新与公开政府数据规则。对于公开政府数据规则而言,相较于DEPA,更新后的“新式”模板中的相关规定更加细致。首先,UKSDEA第8.6 1-H条第2 款和KSDPA第14.2 6 条第2 款都对政府公开数据的格式和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数据需要以机器可读的格式开放,数据需要进行适当的匿名处理,并且数据应该能够被检索、使用和重新分发等。其次,缔约成员需提供可信、易用和免费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并定期更新,以保证政府公开数据的接续性。最后,当涉及到缔约成员围绕公开政府数据进行合作时,特别要注意为中小企业提供合作机会。更为详细且实际的规定有利

38、于政府公开数据的落地实施,提高缔约成员间的数据创新合作效率。对于数据创新规则而言,“新式”模板的数据创新治理体现在两个维度:一是提升收集、分析和翻译复杂数据集的能力;二是发展数据的隐私保护技术以解决数据应用过程中的安全和隐私问题。DEPA侧重解释说明缔约成员间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的目的和作用,而更新升级后的“新式”模板则更加重视“如何建立安全和有效的数据共享机制”。UKSDEA第8.6 1周念利、吴希贤: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演进研究一一基于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的视角,亚太经济2 0 2 2年第2 期。127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趋向研究-I条第2 款列举了缔约成员进行数据创新的可行渠道:一是提

39、倡相关研究人员、学术界、工业界在数据共享项目上进行合作,尤其是可利用数据监管沙盒等方式;二是制定数据创新的具体政策与标准;三是缔约成员之间积极分享与数据创新相关的政策方法和行业实践。2.金融服务数据的跨境流动与存储规则。“数据跨境流动和存储”问题是各国争议的焦点,也是各个贸易协定中绕不开的议题。DEPA对于“数据跨境流动和存储”的规定体现在第4.3 和第4.4条中,深度和广度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CPTPP)基本持平。更新后的“新式”模板承袭了DEPA中相关条款的力度,仍然提倡数据跨境自由流动(UKSDEA第8.6 1-F条;KSDPA第14.14条)和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U

40、KSDEA第8.6 1-G条;KSDPA第14.15条)。但其中值得关注的变化趋势在于,DEPA中的“数据跨境流动和存储”规则包含了“金融章节例外”条款,即该条款的优先序低于金融章节;而在UKSDEA和KSDPA中,新加坡针对金融服务数据的跨境流动和非强制本地化问题单独设立条款,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包括要求缔约成员“不得禁止或限制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需要以电子或其他形式向其境内或境外转移信息”,以及“不得将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使用或放置金融服务计算设施作为开展业务的条件”。金融数据向来具有敏感性,新加坡之所以给予金融数据跨境和存储专门的规定,原因在于金融业是新加坡的优势所在,在该

41、领域提出诉求能够更大程度维护其国内金融产业的利益。四、结语及对中国的启示近年来,数字贸易治理的主导权已经成为各国争夺的焦点。以DEPA为典型代表的初代“新式”模板具有小国主导、规则模块化以及议题高度创新等特点,给出了亚太中小经济体参与数字贸易治理的全新方案。事实上,新加坡的目标不仅仅在于以成员间的合作推动自身数字经济发展,更是希望通过持续输出“新式”数字贸易治理理念提高其在某些特定议题上的话语权与领导地位。继DEPA后,2 0 2 2 年新加坡在数字贸易治理领域有了新动作,其主导签署的系列数字经济协定(UKSDEA和KSDPA等)以DEPA为逻辑起点,加速拓展了“新式”模板的议题深度与广度,进

42、一步回应了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的关切。各类规则的新变化反映出新加坡的数字贸易治理趋向:一是持续充当“新兴趋势与技术”规则制定的引领者。除了更新升级人工智能技术、数字身份和金融科技合作规则外,UKSDEA和KSDPA还独创性地增设了“标准、技术规程和合格评定程序”条款,着意在全球范围内树立新兴技术规则制定的标杆。二是致力于构建更为安全广泛的网络环境。将初代“新式”规则中有关网络安全的劝诱性条款替换为更具约束力的条款,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保障网络安全和维护用户权益的目标。三是细化和拓展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在缔约成员间打造具有互操作性和联通性的“数字贸易便利化生态系统”。四是新纳入相当严格的“技术

43、非强制性转让”条款,与“技术加密保护”规则合体搭建更加完备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五是精进数据治理细节。例如增加数据创新和公开政府数据的具体举措示例,以及针对金融服务数据治理这一特殊领域作出专门规定。此外,还将数字包容发展的范围从国内层面拓展到国际层面,既注重增加缔约成员国内数字弱势群体参与数字经济的机会,也关注如何缩小国与国之间的数字鸿沟。中国可从“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新动向中获得如下启示:1.厘清我国现有数字技术的实施标准,对其中与国际通行标准不符的部分进行更新调整。从“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动向中不难看出,新加坡一直致力于打造数字贸易便利化系统(电子支付、电张雪春、杨:数字贸易的新

44、加坡模式及启示,金融纵横2 0 2 2 年第12 期。128责任编辑:赵丽娜理论学刊2023年第4期子发票、贸易文件电子管理系统)和新兴技术(人工智能、金融科技、数字身份等)的统一标准,尤其是在UKSDEA和KSDPA中更是直接单列了关于数字技术、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的条款。因此,对中国而言,为了更好地与“新式”规则接轨,一方面需要梳理国内现行数字技术标准和包括电子支付、电子发票在内的贸易便利化系统实施标准,从中筛选出与国际标准不符之处并进行替换调整;另一方面,可积极展开对外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的数字技术标准制定方法,尽力与国际主流标准衔接,从而降低被排除在数字技术标准制定圈子之外的风险。2.对于

45、“新式”数字贸易规则中与我国国情存在冲突之处,应积极商,寻找合作的平衡点。例如,面对较为严格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我国未曾作出相关承诺,因此对接的难度较大。对此,我国要切实予以重视,进一步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提升数字知识产权的执法标准和保护水平;同时也要善于利用例外条款来规避过于严格的要求。再如,完全遵守数据创新条款和公开政府数据条款中的“数据共享机制”也存在现实难度。一方面,数据公开可能导致公众隐私与国家安全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缺乏公开政府数据的相关规范与实践,难以保证所公开数据的质量与时效,与协定要求存在差距。为此,我国仍需加强对外交流,汲取先进经验,提升数据共享能力。此外,“数据跨境自由

46、流动与非强制本地化存储”问题也是我国与“新式”模板实现对接的难点所在,尤其是升级后的“新式”模板专门提及了金融服务数据的流动与存储,对我国的数据监管提出了更严格的挑战。针对这一挑战,我国应在扎实做好数据治理顶层设计的同时,积极夯实数据监管法律法规落地实施的细节和操作问题,同时做好数据确权工作,明晰数据管辖权,防止冲突发生,尤其是针对向来具有特殊性的金融服务数据,更应给予高度重视,善于利用“公共政策目标例外”条款,且对例外的具体情境加以协商确认,以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概念模糊的情况。3.以攻为守,积极提炼和对外输出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虽然“新式”数字贸易规则具有很强的前瞻性与进步性,值得我

47、国借鉴学习,但是我们在接受其中先进规则的同时,更应结合自身数字贸易发展现状,充分利用国内数字市场的优势,积极构建完善和推出符合中国利益诉求的数字贸易规则。我国可从促进电商便利化、提高与电商相关的金融和物流合作、促进5G产品和服务的对外输出等方面来凝练我国的数字贸易治理理念;更重要的是,还应结合我国数字服务产业发展基础和竞争实力,基于广泛调研,围绕“数字内容”“地理信息服务”等具有比较优势的细分领域提炼和输出升级版的“中式”规则。例如,可探索关于数字内容贸易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来说,我国对于数字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丰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可将知识产权治理中的最优实践(如“新侵权”界定、数值设计纳入著作保护权)等进行总结,并以“硬法”(强约束性规则)和“软法”(指导性标准等)的形式对外输出。此外,还可规范在海外提供服务的数字平台,就数字平台治理提出合理诉求。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