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洋史研究(第二十辑)2022 年 12 月 第 262295 页16 世纪 马六甲海法 文本及其历史价值探析(附 马六甲海法 译文)徐明月1517 世纪是安东尼瑞德(Anthony Reid)笔下的“贸易时代”。海上贸易把多个海上族群统合进入海洋活动的网络中,形成一个跨地域的联合体。由于马来地区一直是最重要的货物聚散中心,马来语也因此成为东南亚最重要的贸易语言之一。穿梭其中的马来海船络绎不绝,沟通着各个贸易港口和城市。为了规范海上行为和贸易活动,马六甲王朝以此前存在的海上习惯法为基础,用古马来语颁布了东南亚海岛国家第一部成文海法 马六甲海法。该海作者徐明月,南京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广西民族大
2、学马来西亚语专业讲师。本文系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古代马来世界法典翻译与研究”(项目号:KYCX20_0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指南岛语系的马来波利尼西亚语族,在马来西亚被称为马来语,在印度尼西亚被称为印度尼西亚语。在本文中,“马来”这一概念并不仅限于现代意义上马来西亚这一国家,而是文化意义上操马来语,受马来文化影响的东南亚国家(地区)、族群。澳 安东尼瑞德: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0 第一卷,孙来臣、吴小安译,商务印书馆,2013,第 14 页。马六甲海法(Undang-undang Laut Melaka),这部海法并无固定的中文译名,中译本 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
3、0 将其翻译为“马六甲海商法”,参见 澳 安东尼瑞德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0 第一卷,第59 页;马来古典文学史 将其翻译为“马六甲海洋法”,参见 新加坡 廖裕芳 马来古典文学史 下卷,张玉安、唐慧等译,昆仑出版社,2011,第 277 页。本文认为“海洋法”与“海商法”这两个概念各有其侧重。因为“海商法”概念属于私法的商业层面,马六甲海法 的内容除了商事条文,还涉及身份、伦理秩序、刑事法等,是一部综合的法典,“海商法”不能反映其(转下页注)法以马来文化为内核,受到涉足亚洲贸易的多种重要宗教和文明的影响,呈现多元丰富的面貌,影响了包括望加锡(Macassar)、布吉斯(Bugis)、
4、柔佛(Johore)、北大年(Patani)、彭亨(Pahang)、亚齐(Ache)在内的东南亚诸王国。马六甲海法 在东南亚海岛地区的通行,犹如 罗德海商法 在地中海海域的普及。马六甲海法 代表了古代马来世界成熟多元的传统海洋文化。无论从宗教史、法律史抑或海洋史的角度来看,该法典都是研究东南亚前近代(Early Modern)的重要文本和本土史料。惜乎囿于语言障碍与观念原因,这部法典迄今未能受到重视。威格摩尔(John Henry Wigmore)在 世界法系概览 介绍海事法系时一语带过,连具体名字都没有提及:“在东印度马来群岛,第一个伊斯兰教君主的海事法典中,规定召开商人商讨会,并明确计算每
5、人的投票规则。”英国著名东南亚史家霍尔(D.G.E.Hall)在其著作 东南亚史 中亦语焉不详:有一套众所周知的海事习惯在东南亚的港口通行。最早注意到这部法典重要性者为英国驻新加坡总督莱佛士爵士(Sir Thomas Stamford Raffles),他在马六甲、槟城期间,搜集传统马来法典手稿并撰文介绍,才使这部海法得以为世人所知。此后,英国殖民官员温斯泰德(R.O.Winstedt)等整理并翻译部分法典条文。新加坡学者廖裕芳遍访各个海法抄本,以马来语出版(Undang-undang Melaka dan Urdang-urdang laut),入选马来西亚“国家最高经典作品项目”。3621
6、6 世纪 马六甲海法 文本及其历史价值探析(附 马六甲海法 译文)上页注)全貌;而“海洋法”概念属于国际公法的公共政策层面,用来定义一部古代法典有时空错位之虞。因此本文采取“马六甲海法”这一译法,“海法”表示与海事活动相关的法律。东南亚地区分为大陆(半岛)和海岛两大部分。本文所指涉之“东南亚海岛地区”为马来群岛和中南半岛上传统马来人生活的地理文化区域,包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南三府、菲南群岛、新加坡岛、文莱以及周边海域。美 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下册),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第 773 页。英 D.G.E.霍尔:东南亚史,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译,商务印书馆,1
7、982,第 283 页。Thomas Raffles,“On the Malay Nation,with a Translation of its Maritime Institutions,”AsiatickResearches,vol.12,(1818),pp.102-159.R.O.Winstedt,P.E.De Josselin De Jong,“The Maritime Laws of Malacca,”Journal of theMalayan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vol.29,(1966),pp.22-59.Projuect k
8、arya agung yayasan karyawan。该项目由马来西亚国家语文局推动出版,收录马来文献的传世经典作品,以书口烫金的精装版形式出版。(接法典目前尚无中文译本。北京大学张玉安教授在翻译廖裕芳教授的马来古典文学史 时,对法典予以简要介绍,仅涉及部分法典内容,这是我国学界对该法典的最早关注。我国学界关于 马六甲海法 的研究,仅在部分论著中偶被提及,未有专论。作为一部早期法律文本,马六甲海法 是海上习惯法与几大宗教法交融的产物;作为一部航海规章指南,它是有文本可依的马来世界海上活动规则的滥觞;作为一部东南亚本土历史文献,它是研究东南亚海岛王国的重要资料。无论从哪个角度考察,法典均不应被
9、忽视。法典研究关涉诸多方面,如版本与流变问题、东南亚海岛地区本土文化与多元宗教影响问题、东南亚船内部组织结构问题、东南亚王权与贸易关系问题等。这些问题均值得深入探究。但鉴于学界对这部东南亚海法文本不甚了解,若详细展开论述,难免有目无全牛的零碎感。因此本文首先展示法典的立法轨迹、进行版本状况梳理,选取法典中最具典型性特征的三个方面作为支点,论述法典的内容和文化特色,最后通过对法典特征的提炼,挖掘其作为东南亚本土法律史料的价值。此文意在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对这部东南亚最早的系统成文海法的注意,丰富东南亚宗教文化史和法律史的研究。一 实践的积累:法典的颁布与版本状况马六甲海法 的雏形,是 马六甲法典(
10、Undang-undang Melaka)内名为“海法”这一部分。马六甲法典 作为马来世界最重要的法典,由马六甲王朝第三任苏丹穆哈迈德沙(Sultan Muhammad Syah,1416-1446)颁布。随着马六甲作为国际港口的地位日益重要,“海法”已经无法满足越来越复杂的商业贸易需求,于是马六甲王朝末代苏丹马赫穆沙(Sultan MahmudSyah,1488-1528)在位时,颁布了专门规范海上活动的 马六甲海法。462 海洋史研究(第二十辑)新加坡 廖裕芳:马来古典文学史 下卷,张玉安、唐慧等译,昆仑出版社,2011,第277 页。参见梁志明等主编 东南亚古代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
11、3,第 520 页;张榕:从 马六甲法典 看马六甲王国的治理文化,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 年第 2 期。Liaw Yock Fang,Sejarah Kesusastraan Melayu Klasik,Jakarta:Yayasan Pustaka Obor Indonesia,2011,p.523.R.O.Winstedt,“The Date of the Malacca Legal Codes,”The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1953,pp.31-33.实际上,马六甲海法
12、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地处东西方贸易孔道的马来王国,历来重视海上活动。中国古称马来群岛居民为“昆仑人”,昆仑人以擅水闻名。马来船舶活跃开展海上贸易,“每岁有昆仑乘船,以珍货与中国交市”。早期的室利佛逝(三佛齐)王国“扼诸番舟车往来之咽喉”,控制海上活动。尽管王朝更迭,但是这一地区海域的长期历史实践形成了海事习惯,马六甲海法 便是流传于这一地区的海事习惯的汇编。法典中描述了由习惯法转变为国家制定法的过程:五位船长根据海上航行与贸易的惯例编写成法典后拜见般陀诃罗,般陀诃罗带领他们觐见国王,般陀诃罗呈上本法典,国王将所呈内容颁布,王国在海上和陆上都有了法律。可见,法典早期作为船长守则,在马来群岛海
13、域流通,国王仅仅是对海上习惯法的授权与肯定,而非法律的创制者。通过编纂海事习惯,并经马六甲国王敕令颁布的 马六甲海法,以抄本的形式留存至今。可鉴读的抄本有七种:即莱佛士 1806 年抄本、马克斯韦尔(W.E.Maxwell)1882 年抄本、荷兰布雷达皇家军事学院 1655 年藏本、荷兰莱顿大学图书馆的两个藏本、梵蒂冈图书馆 1656 年藏本、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1877 年藏本、大英图书馆 1842 年藏本。其中荷兰布雷达皇家军事学院 1655 年藏本(Breda 6619)与梵蒂冈图书馆 1656 年藏本(Vat.Ind.IV)是两个最古老的抄本,最初由荷兰殖民官员瓦伦泰因(Francois
14、 Valentjin)抄写,后由荷兰乌得勒支大学雷兰教授(A.Reland)收藏,这两个抄本相似程度很高,很可能系抄自同一底本。Breda 6619 抄本亦是颇受争议的版本。西方学者如温斯泰德(R.O.Winstedt)和约瑟林(P.E.De Josselin De Jong)认为该版本“手写字体混乱,多有缺漏,难以识读”。但新加坡学者廖裕芳(Liaw Yock Fang)认为,这一抄本的混乱和缺漏程度与其他抄本并无不同。实际上这一抄本是马56216 世纪 马六甲海法 文本及其历史价值探析(附 马六甲海法 译文)朱彧:萍州可谈,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第 28 页。旧唐书 卷八九,中华书局,
15、2013,第 2896 页。冯承钧:诸蕃志校注,中华书局,1956,第 28 页。般陀诃罗(Bendahara)为马六甲王朝时期官职名,类同于宰相,与天猛公(Temenggung)、财务大臣(Bendahari)、水师大将军(Laksamana)共同构成王朝最重要的四位大臣。Liaw Yock Fang,Undang-undang Melaka dan Undang-undang Laut,Kuala Lumpur:YayasanKaryawan,2016,p.96.荷兰莱顿大学图书馆收藏的两个抄本内容大致相同,只是抄写时间有别,一个抄写于 1827年 8 月 16 日,另一个抄写于 1838
16、 年 1 月 20 日,本文将其归为一种。R.O.Winstedt,P.E.De Josselin De Jong,“The Maritime Laws of Malacca,”pp.22-59.六甲海法的一个完整版本,因为抄写者使用了多个抄本校对,并在页边做了多处完善。荷兰莱顿大学图书馆两个藏本(Cod.Or.1705,Cod.Or.1706)分别于 1827 年 8 月 16 日和 1838 年 1 月 20 日在巴达维亚(现雅加达)办事处被抄写。虽然损毁严重,但是包含了其他版本所没有的附加条款。莱佛士抄本(Raffles Malay 33,34)是受关注程度最高的版本。1806 年3 月
17、 5 日易卜拉欣(Ibrahim)受莱佛士委托抄写而成。因其易于识读,流传程度广,包括杜劳瑞尔(E.Dulaurier)、坎伯(J.E.Kempe)在内的早期马来法典研究者均采用了这一抄本。现藏于英国的两个抄本是 马六甲海法 在亚齐王国流传的一个版本。其中,大英图书馆 1842 年藏本(No.12395)文本未署日期,由英国殖民官员、学者约翰克劳馥(John Crawfurd)于 1842 年获得。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1877 年藏本(MS.40505)的版本信息提示,这一抄本系 1807 年在亚齐苏丹扎玛阿穆尼尔(Sultan Jamal al-Alam Badr al-Munir)统治期间整
18、理而成。马克斯韦尔抄本(Maxwell Malay)是未被利用的版本,由新加坡行政长官马克斯韦尔于1882 年在槟榔屿搜集整理而成。这一抄本中,马六甲海法 与 吉打法 望加锡法 等合刊,不是独立存在。新加坡学者廖裕芳是 马六甲海法 研究的集大成者,其研究对象涵盖了除这一抄本外的众多海法抄本。通过版本状况的梳理,可得出如下三项结论。首先,抄本的年份主要集中于 18、19 世纪,即荷兰和英国统治马来亚期间。新加坡的开埠者莱佛士爵士停留马六甲期间,不惜重金从各方搜集马来法典、契约等文书,并在制定新加坡法律时,参考和学习马来风俗习惯。这表明西方学者已经认识马来法典的价值,以马来法典为殖民统治立法提供本
19、土经验。其次,抄本间的差异有时并非抄写者的疏漏,而是早期海法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662 海洋史研究(第二十辑)Liaw Yock Fang,Undang-undang Melaka dan Undang-undang Laut,p.2.Pardessus,Collection de lois maritimes antrieures au XVIIIe sicle,Paris:Imprimerie royale,1845,p.361;J.E.Kempe and R.O.Winstedt,“A Malay Legal Miscellany,”Journal of the MalayanBra
20、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vol.25,(1952),pp.1-19.马来西亚 阿都拉:阿都拉传,新加坡 杨贵谊译,热带出版社,1998,第 45、135 页。对条文进行适当调整而致。在一些抄本中,马六甲海法 与其他王国的法典合刊,表明这部海法法典在东南亚海岛王国立法时已被采用与吸收,成为诸王国法典的一部分。东南亚海岛王国以马来语为媒介通用语,是一个马来文化的共同体,因此法典易于在王国间流传。最后,对于同一版本,东西方学者认知存在差异,这与对古马来语的理解、识读能力差异有关。本文对 马六甲海法 的考察,尽量博采众版本之长,以马来西亚国家语文局马来文版为主
21、要研究文本,以温斯泰德的研究成果和莱佛士等学者的研究为参考,增补所缺失的杂项附加条款,以求最大限度还原这部海法的面貌。概言之,从时间维度来看,马六甲海法 是长时段航海历史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不断被增补而完善。从空间维度来看,法典的适用范围覆盖马来群岛,不同抄本适应各地的海事实践。作为马来世界第一部成文海法,该法典是西方势力到来之前,马来法律文化发展成熟的结晶,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反映了几个世纪以来马来世界的社会和经济状况。二“三位一体”:海法文化的多重面相马六甲海法 本身由条文构成。没有公法私法的二元对立,也没有法律门类的划分。法典有数个原始手稿,包括莱佛士、温斯泰德、廖裕芳等学者
22、在内的研究者依据不同的手稿版本,整理的法律条文既有重合,也有不同。莱佛士整理的法典文本分为四章,22 类,112 个条目。温斯泰德整理的法典文本分为四章,25 个条目,8 条附录。廖裕芳整理的法典文本分为 52段,42 个条目。笔者合并各版本间相同内容,综合不同之处,将法典划分为 59 个条目,尽可能包含各整理本的全部内容。其中,涉及船上人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有 17 条,禁忌与刑罚 11 条,物权与海商规则 15 条,航行76216 世纪 马六甲海法 文本及其历史价值探析(附 马六甲海法 译文)Liaw Yock Fang,Undang-undang Melaka dan Undang-und
23、ang Laut,Kuala Lumpur:YayasanKaryawan,2016.R.O.Winstedt,P.E.De Josselin De Jong,“The Maritime Laws of Malacca,”pp.22-59.Thomas Raffles,“The Maritime Code of The Malays,”Journal of the Straits Branch of the RoyalAsiatic Society,no.3,(1879),pp.62-84.条目的数量并不等同于法典的详细程度。莱佛士版虽然条目多,但多个条目描述同一内容,且内容简略。安全 12
24、条,海上救援 3 条及立法过程 1 条。本文选取其中体现身份等级、伦理习惯、海商规则的条文,以三个板块论述法典内容,每个板块呈现各自的面相特征。当然,这三种分类并非泾渭分明,而是浑然一体,互为支点,共同架构起 马六甲海法 的复合样态。(一)印度教式阶序:船上人员构成与权力结构风帆时代,东西方海船人员结构相当稳定,管理体制也大同小异。马六甲海法 条文显示,在船上人员构成方面,马来船只与古代中国和欧洲的海船并无二致,这表明海上活动具有普遍稳定性。但是 马六甲海法把船上所有人员根据身份纳入等级体系,并以条文形式固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赋予船长至高无上的地位,极具东南亚海岛王国特色。东西方对船上人员身份
25、虽然称呼不同,但实质分工类似。古代中国海舶人员构成为“舶客”与“舶人”。舶客无职司,舶人则要操控整个航程。通行于中世纪地中海地区的 罗得海商法 则将船上人员分为船长、乘客和船员三大类。马六甲海法 与之类似,将船上人员分为船长(Nakhoda)、船工(Tukang)与客商(Kiwi)三类。依据分工,船工又可划分为舵手(Jurumudi)、锚 手(Jurubatu)、大 副(Tukang agong)、二 副(Tukangtengah)、右 舷 工(Tukang kanan)和 左 舷 工(Tukang kiri)、领 航 员(Malim)、左右测海工(Tukang batu)、帆缆手(Tukan
26、g gantung)、学徒船员(Muda-muda)和普通船工(Awak perahu),船上所携带的女人和奴隶则属于附属品。马六甲海法 在开篇中,以罕见的长篇幅,规定了船上每一类人员身份所对应的马六甲王国权力分层。船长位于船上权力结构的最顶端。法典开篇开宗明义,赋予船长在航行过程中至高无上的权力:在海上,船长如同国王。一般而言,海上活动的风险性和特殊性使得海法通常会赋予船长公权力与私权力以掌控船舶这块“浮动领土”的风险环境与安全秩序。但 马六甲海法 中“船长如同国王”这一规定,把船长的权力推上了顶峰。法862 海洋史研究(第二十辑)蔡鸿生:广州海事录,商务印书馆,2018,第 22 页。王小
27、波:罗德海商法 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2010 年,第 5758 页。Liaw Yock Fang,Undang-undang Melaka dan Undang-undang Laut,p.89.司玉琢、李天生:论海法,法学研究 2017 年第 6 期。典在序言部分对此的解释为:如果任由各人内心的欲望发展,则在船上会造成灾难国王已经制定了马六甲的国内法,在海上亦是如此。船上人员都应该敬畏和尊重船长的权威,所有人都应该遵从这一规则。可见马六甲国王授权确认船长在海上拥有与自己比肩的权力和领袖地位。法典还规定了船长在贸易时间、船舱使用、获得物分配等方面的特权和死刑的准许权。莱佛士
28、爵士认为,船长掌握生杀大权这一特点,是马来民族的特色,或者说源于东方岛屿特色。因为在阿拉伯人的航海条例中,船长并无权执行死刑。莱佛士所言法典的“马来民族”特色,来自印度文化的王权观念。印度教在东南亚形成了国王崇拜的特殊表现形式。这一崇拜延伸到海上,便是对船长至尊地位的推崇。除了明确船长如国王的最高权力,法典把各船员根据分工对应不同的官职。舵手如同般陀诃罗,地位重要。锚手执掌船上是非对错判断,如同天猛公。大副由二副、左右舷工辅助,如同贵族大臣。领航员如同神父,船上的人如同信徒。除以上统治阶层,还有左右帆缆手、测海工、卫士和普通船工。另外,客商以资金或劳力乘船,客商分为以资金入伙的普通租客(Kiw
29、i)和以劳动力入伙的劳力租客(Senawi)。客商由一名客商首领(Mulkiwi)统辖,客商首领代表客商与船长协商各项事宜。船上允许携带奴隶和婢女,但他们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马六甲海法 于开篇规定船上人员身份等级后,依据不同身份等级,划分其权利与义务:规定领航员的职责;划分可使用的货舱隔间;分配客商、船员的货舱份额;规定学徒海员护卫船长、监督值守者的义务等。除了以上所列举的几方面,法典大部分规定均与身份有关。马六甲海法 把船上人员纳入身份等级体系,在条文中依据身份规定96216 世纪 马六甲海法 文本及其历史价值探析(附 马六甲海法 译文)Liaw Yock Fang,Undang-un
30、dang Melaka dan Undang-undang Laut,p.90.Thomas Raffles,“On the Malay Nation,with a Translation of its Maritime Institutions,”pp.102-159.Robert Heine Geldern,“Conceptions of State and Kingship in Southeast Asia,”The Far EasternQuarterly,vol.2,(1942),pp.15-30.Liaw Yock Fang,Undang-undang Melaka dan Un
31、dang-undang Laut,p.90.Liaw Yock Fang,Undang-undang Melaka dan Undang-undang Laut,pp.92-93.权利与义务的做法,与马六甲王国的思想传统和国内政治状况有关。马来世界早在公元初的几个世纪便与印度交往发生联系,受古印度婆罗门教和印度教思想的影响。印度法学,尤其是其中著名的 摩奴法典,构成了印度化国家的地方习惯法框架。摩奴法典 第一章便交代了种姓制形成的神圣性以及不同种姓的地位。印度教法几乎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对不同种姓阶层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法律史学者认为,公元 115 世纪东南亚法体系包含于印度法系。虽然这一划分未免笼
32、统,但 马六甲海法 受到印度教法影响为显见事实。加之法典的颁布者苏丹马赫穆沙是一位具有印度血统的君王,因此积极吸收印度教的神王思想和婆罗门教身份法,强化王权和等级秩序,并把这一思想体现于法典中。故而在法典中,船长被赋予极大特权,以船上人员对应国内官职体系便也不足为奇了。法典中印度教法的影响未能超出身份法的范畴,关于船上伦理秩序、场所与行为禁忌等方面的内容则呈现另一种特征。船上人员等级结构示意图资料来源:由笔者根据法典条文描述整理绘制。072 海洋史研究(第二十辑)法 G.赛代斯:东南亚的印度化国家,蔡华、杨保筠译,商务印书馆,2018,第421 页。古印度 摩奴法典,法 迭朗善译,马香雪转译,
33、商务印书馆,2012,第 10 页。李力、任海涛、程维荣、王晓峰等:古代远东法,商务印书馆,2015,第 22 页。张礼千:马六甲史,河南人民出版社,2016,第 89 页。(二)伊斯兰式伦理与习惯法的并存:船上禁忌与刑罚马六甲海法 十分重视船上伦理与秩序,因此法条内容既有对行为的约束,也包含道德的规训。正如法典开篇所言:此法令须世世代代遵守,真主保佑无论在陆地还是海洋上的行为不发生差错。“陆地和海洋行为不发生差错”表明法典首先是一部行为规范守则,然后才是一部海商法。法典所包含的道德、禁忌、刑罚等法律思想不容忽视,体现了伊斯兰式伦理与本土习惯并行的特征。马六甲海法 中有数量可观的关于通奸罪的条
34、文。船上的通奸行为量刑时考虑两个因素,即罪犯的社会身份和婚姻状况,对已婚和自由人的惩罚较重。若自由人男女通奸,船长有权处死二人,若男女皆未婚,则鞭打一百下后责令结婚。若双方不愿结婚,则可代之以罚金。若一方不愿结婚,另一方愿意,则过错在不接受结婚一方,处以罚金。若自由人男子与女奴通奸,则须给奴隶的主人赔偿罚金,处罚的严厉程度视女奴是否被其主人长期占有、是否怀孕而酌情决定。但若有人与船员的妻子通奸,船员可处死男子。若奴隶与奴隶通奸,则当众行鞭刑,鞭笞次数由大副裁决。法典把规训船上伦理关系的条文置于整部法典前部分的重要位置,这在欧洲中世纪的海法中是十分罕见的。欧洲中世纪的海法内容以实务规定为主,殊少
35、包含道德规训的条文。从立法精神层面而言,法典关于船上伦理道德的条文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伊斯兰教法重视保护和制约婚姻家庭关系,通奸罪(私通)被列为六种固定刑(Hudud)之首。但在法律实施层面,显然受到海上习惯的影响,体现了习惯法的特征。比如在举证量刑程序上,伊斯兰教法规定判处通奸罪必须有四名目击证人,罪名成立后,自由人受鞭打一百下,奴隶减半五十下。马六甲海法 则采取了举证从简的程序,省去四名目击证人的规定。“奴隶通奸所受鞭刑次数由大副酌情决定”的规定表明,通奸罪已由固定刑,变为由船长、大副酌情掌握的酌定刑(Taziz),并且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的意愿,辅以罚金刑替代。诚如以色列著名的伊17
36、216 世纪 马六甲海法 文本及其历史价值探析(附 马六甲海法 译文)Liaw Yock Fang,Undang-undang Melaka dan Undang-undang Laut,p.88.Liaw Yock Fang,Undang-undang Melaka dan Undang-undang Laut,p.90.关于欧洲中世纪海法的内容,参见荚振坤 中世纪欧洲海商法研究(11 至 15 世纪),博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系,2013 年。吴云贵:真主的法度 伊斯兰教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第 66 页。斯兰海法专家哈桑所言:伊斯兰法虽然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有影响,但是更
37、多时候,需要尊重和服从于当地的习惯法。海上活动的复杂多变需要法律的灵活性和易于操作性,海上实践所形成之习惯更适合实际情况。马六甲海法 关于船上习惯的详细规定十分独特,具体表现为对某些空间、场所的禁忌:前舱口是船长和大副专属,普通船员私自占用将被处以鞭刑六下。船尾驾驶台是二副和舷工的工作场所,普通船员进入将被处以鞭刑三下。非工作人员出现在船尾的驾驶台是藐视船长和船上所有人员的行为,等同于不敬国王之罪,应鞭打七下,罚款一两黄金;长厅(Balailintang)是开会、聚集和协商要事的场所,任何人不得私自逗留在此,否则被罚鞭刑五下;圆厅(Balai bujur)是船上权力阶层的集会场所,如果普通船员
38、私自逗留,将被罚鞭刑五下。在温斯泰德的研究中,其中一个抄本的附加条文因颇令人费解而被其忽视,在莱佛士、廖裕芳、杜劳瑞尔等版本中均未提及。此即禁止在船头放置镜子或可反射的物品。由于船长的活动空间多位于船头,结合法典中关于空间禁忌的规定,此项条文意在保护船长的隐私,在船头放置镜子、可反射物品无疑是对船长地位的挑战,且窥探船长行为有图谋不轨之嫌。除此之外,若在船上争执吵闹,或侮辱船主、客商、大副,则视情节的严重程度量刑,正如对苏丹、大臣官员不敬之罪,须受鞭刑。若客商与船长争执,逼迫船长到船尾,客商也将被处以死刑,但若其伏地跪拜请求原谅,则可以免除死刑,但须赔付 4 贯爪哇币和一头牛,并在船靠岸进城之
39、后,为穷人提供食物,请求原谅以洗清罪恶。马六甲海法 没有民法、刑法、商法等部门的划分,也没有细致区分侵权与犯罪行为。但在建立船上秩序方面的刑罚措施,体现了一部东南亚海法超乎普通海商法的功能,折射出传统马来社会习惯法的特征。与东方法典酷刑种类繁多的状况不同,法典总体立法取向上广泛适用罚金刑和鞭刑,死刑和极端肉刑的惩罚方式殊少。鞭刑是法典中大量出现的刑罚方式,各种罪行鞭笞的次数在法典中虽有规定,但多数情况下,由执法者视具体情况而272 海洋史研究(第二十辑)Hassan S.Khalilieh,Islamic Law of the Sea,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
40、ress,2019,p.16.Liaw Yock Fang,Undang-undang Melaka dan Undang-undang Laut,p.95.R.O.Winstedt,“Old Malay Legal Digests and Malay Customary Law,”The Journal of the RoyalAsiatic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No.1,(1945),pp.17-29.Liaw Yock Fang,Undang-undang Melaka dan Undang-undang Laut,p.97.定;罚金
41、刑通常作为替代或附加刑在法典中出现,显示了东南亚海岛地区的社会状况 劳动力和依附人是稀有资源。因此刑罚不以伤害身体、致残为目的。此外,诸如“用火导致船舱起火者,鞭刑两次,以灰涂面”的耻辱刑在法典中亦有出现。马六甲海法 中大量调节船上人与人关系的条文表明,法典显然已经不再仅仅是关涉海事活动的海事法和商业法,亦包含了民法的若干内容与思想。马六甲海法 关于禁忌、道德与刑罚方式的规定,目的是规训船上人员的行为举止,使得船上行为有序,为航行安全与商业贸易提供基本前提。由于马六甲是东南亚王国中典型的以贸易立国的商业王国,因此法典中关于物权、商事与航行的海商条文才是整部法典的核心所在。(三)特权与平等的折中
42、:物权、商事与航行规则自古以来,航海活动与贸易密不可分,而东南亚的贸易与欧亚大陆其他大部分地区之间最明显的差别是:权力与贸易密不可分。这在关涉海商的条文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在物权与贸易的规定上,马六甲海法 迥异于罗马法系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对物权排他性的强调,赋予船长独特的占有权、分配权和贸易优先权。但商业和贸易的需求是自由与平等。为此,法典也设置了许多条文,意在保护贸易,促进海商的发展。既要保证船长的特权,又要保证相对的公平,因此法典中随处可见特权与平等之间的角力和折中。以下从物权与商事规则、航行安全这几方面进行分析。1.物权与商事规则马六甲海法 在关于获得物的分配上,船长拥有较大主动权。法典关
43、于离船人员财产分配、拾得物归属和逃奴归属规定的条文十分详细。依据法典所言,船长可获得离船人员和船长债务人的财物;船员在海湾、海岛等地登陆后发现的金银财物须分给船长一半;船员、客商、债务人和奴隶在森林和陆地发现的珍奇物品也要根据各自身份,分别将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和全部物品交予船长。被发现的逃奴也归船长所有,若逃奴的主人寻来,须支付奴隶价格的一半金额作为赔偿。此处涉及的物权,并不是指无主37216 世纪 马六甲海法 文本及其历史价值探析(附 马六甲海法 译文)澳 安东尼瑞德: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0 第二卷,孙来臣、李塔娜、吴小安译,商务印书馆,2017,第 185 页。澳 安
44、东尼瑞德: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0 第二卷,第 373 页。英 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第 114 页。物的先占问题,而是指拾得物的归属问题。关于海上救援的补偿,法典规定:若海上救援遇难船只,被救者须支付救援金(Layar gantung),自由人每人半两黄金,奴隶四分之一两黄金。如果被救援者携带了财物,则须交纳财物的十分之一。如果撒谎隐匿财物,财物被发现后全部归属船长。在贸易份额、贸易时间的分配上,马六甲海法 依据船上人员的身份也有相应规定,船长有贸易的优先权。法典规定:当船只驶入城市,先由船长贸易四天,后由客商和舵手贸易两天,随后才是其他人员交易。
45、船长的贸易份额较大,且具有价格特权。船上的其余人员若贸易份额超过船长,或与船长竞价,则所获钱财全部归船长所有。未经船长知晓,客商若私自携带贵重货物贩卖,所得钱财全部归船长所有。未经船长知晓,携带女奴登船,则该女奴归船长所有,私自携带逃奴同此规定。马六甲海法 有维护船长特权的一面,但其作为一部海商法的根本属性,要求法典具有平等与公平的精神,这是促进商业发展的重要条件。法典有一条颇为有趣的规定:若船只停泊时有人在船头钓鱼,船尾有人开玩笑拉了吊钩的线,鱼竿的主人认为鱼上钩而拉扯吊钩,因线拉扯而产生的疼痛传到了主人手里,因此,拉吊钩之人,无论是男或女,甚至船长的妻子,都可以归钓鱼者。条文确认了海上捕捞
46、物的归属问题,措辞一改法典的严肃、简洁的风格,语言表述方式灵动与活泼,可见法典在强调船长强大的所有权的同时,不乏保证物权平等的东南亚式保护精神。借贷与税收是海商法的重要内容。马六甲海法 在借贷与税收方面体现了维护商业平等的努力,即限制利息,禁止高利贷盘剥,维护商业公平。法典规定:借贷跟船者,须向主人承诺抵押黄金三年三个月零三天,否则契约不成立。如果未到还款日期提前还款,须收取资金十分之一作为补偿。如事前有规定,则按照规定的金额收取利息,不可收取过高利息。交付利息后,债务人可带货物离开。否则,船长不允许其离开。借贷需抵押三年三个月零三天的规定,考虑了海上贸易活动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因此预留出充
47、足的抵押时间;同时法典认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订立契约时双方合意的约定,表明法典即有规则明晰的严肃性,又具有灵活的实用性。法典中还出472 海洋史研究(第二十辑)Liaw Yock Fang,Undang-undang Melaka dan Undang-undang Laut,p.89.Liaw Yock Fang,Undang-undang Melaka dan Undang-undang Laut,pp.91-92.Liaw Yock Fang,Undang-undang Melaka dan Undang-undang Laut,pp.100-104.Liaw Yock Fang,Unda
48、ng-undang Melaka dan Undang-undang Laut,p.96.现了违约之债的惩罚性条文:如若客商在未到目的地提前下船,将被收取十分之一两黄金作为补偿;若乘客提前下船,自由人赔偿半两黄金,奴隶赔偿四分之一两黄金。若船只中途返航,乘客无须支付船费和遵守合同。这一条文对船方和乘客双方违约的惩罚均有明确规定,保障了整个海运过程中各方的利益。东南亚的海岛王国以贸易立国。国王们依赖港口的收入,因此港口税收是王国的重要经济来源。马六甲海法 中对港口税和船税也做出区分。法典规定,船只平安抵达后,船长可抽取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的税。有些王国对货舱征收港口税,有些则不征收。每个货舱征收港
49、口税若干货币、布匹和藤条。租客若在船上已付过船税则不需要再支付王国港口税。其中详细列举了几个主要港口的费用:船只到达爪哇,每货舱收取 500 贯爪哇币和两捆布匹、一捆藤条;到达比马(Bima),每货舱收取 600 贯爪哇币和两捆布匹、半捆藤条;到达迪穆(Timur),每货舱收取 700 贯爪哇币,两捆布匹和一捆藤条;到达望加锡(Mengkasar),收取两桶火药、三捆布匹和两捆藤条;到达丹戎布拉(Tanjung pura),收取 600 贯爪哇币,两捆布匹和一捆藤条。法典对港口税和船税的规定,确保了王国的关税收入,更重要的是,有利于遏制国王们无限度榨取财富和挤压客商利益的贪欲,促进海商的持续繁
50、荣。通过以上内容可知,法典并非只是一部海事相关的船法,亦涵盖与海上贸易相关的港口法、商事法内容,闪耀着经济与理性的平衡思想,显示了法典内容层次的丰富性和多样性。2.航行安全抛开阶序分明的秩序习惯,剥离商品经济的利益考量,“安全航行”是最古老、最基本的要求。在关涉海损、碰撞、船舶出航、安全行驶等方面,人文和公平的理念在 马六甲海法 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最典型、最具特色的制度,这一制度在 马六甲海法 不同版本中都有相同的表述。共同海损指在航行过程遇到突发意外,为保护船舶和货物,或为了防止发生更大损害而主动采取措施所造成的损害,由船货各方分担。虽然法典中尚未形成“共同海损”这一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