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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下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立法表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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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第2525卷第卷第3 3期期20232023年年7 7月月VolVol.2525 No No.3 3JulJul.2023202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Social SciencesSocial Sciences)比较法视角下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立法表达李红1,2,李栗燕3(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马克思主义

2、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6;2.金陵科技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9;3.河海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摘 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是在法律层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从比较法视角研究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立法表达,不仅是补足研究视角的有意做法,也是探索通过法律路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益尝试。客观剖析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美国以及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德国在其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时的立法表达,健全立法审查机制,强化利用判决书传达价值观的意识,进行具有中国属性的权利话语表达,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不失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

3、律的一种方法。关键词:核心价值观;法律价值;立法表达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129(2023)03012508“古 之 欲 明 明 德 于 天 下 者,先 修 其身。”1儒家倡导的“修齐治平”人生进阶三层次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社会以及国家三个层面的内容不谋而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代价值观的集成表达。2016 年 12 月 25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2推动社会主义

4、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表明了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有内容的官方立场。学界围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形成一系列研究成果。但是,“国内外对比分析等研究相对匮乏,阻碍对他国经验的借鉴与新颖思路的探索。”3从比较法视角研究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立法表达,不仅是补足研究视角的有意做法,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益尝试。一、高位阶法中密集而连续性的表达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实现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方式具有一定统一性,都遵循了从价值观到法律价值,从法律价值再到法律价值的践行这一发展路径。在法律中,价值排序原则为法的价值冲突解决提

5、供了根本遵循,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充分观照这一原则,首先表现为在高位阶法中密集而连续性的表达。1.权力制约机制美国宪法通过密集而连续性的表达,在政治领域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在经济领域建立公利与私利均衡机制,从而推动美国核心价值观融入其法律体系。在政治领域,美国宪法分别在第 1、2、3 条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总统及联邦DOI:10.16297/j.nuaass.202303017美国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原点在于 1766年的 独立宣言,马克思称之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这个宣言是美国构建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它的核心思想是个人主义,并以自由、平等、博爱、节俭勤奋、机会均等、自力更生

6、、容忍异己、讲究实效等形式表现出来,美国人在美国梦的召唤下,积极开拓,努力进取,实践了美国人理想中的梦想。引自:王岩.美国核心价值观构建的路径分析及其启示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21.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B220201075);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2MLB002)。收稿日期:2023-03-01作者简介:李红,女,博士研究生,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实践。第 25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http:/最高法院,建立了“三权分立”制度,通过分权及制衡遏制政府权力垄断的形成,维护个体自由。美国宪法第 1条第

7、 9款、第 10款,及 权利法案 限制了政府在税收、货币、军队、人权等方面的权力,建立起了独具特色的“权力负面清单”制度。在政治领域,美国宪法通过法律规定政府职责,建立了权力制约机制,从而实现防范政府滥用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在经济领域,美国宪法第 5 条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美国宪法第 14 条修正案再次重申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虽然,从字面上看,美国宪法用否定的立法语言实际赋予了政府对私人财产的征用权,但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的人权条款性质,这两个法律条款应该更多地从肯定的角度解读和看待,即第 5 条及第14条修正案构成了

8、包括不可侵犯条款、征收征用条款,以及补偿条款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私有财产保护条款,从而为解决公利与私利冲突建立均衡机制。2.秩序维护机制“基本法是在德国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发动国和战败国接受苏美英法四国占领和管制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4,因此,德国基本法的制定充分吸收了魏玛宪法的经验教训,通过密集而连续性的表达体现出对秩序维护的重视,从而推动德国核心价值观融入其法律体系。基本法第 18条为基本权利丧失条款,该条款规定:“凡以攻击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为目的而滥用自由表达的权利即丧失上述各种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的丧失和丧失范围由联邦宪法法院宣布。”此条款确立了维护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宪法原则。基本

9、法第 20 条第 3 款宣告了德国的法治国原则并将议会的立法权置于基本法的约束范围之内。基本法第 9 条和第 21 条对社会团体和政党行为作出法律规定,其宗旨和活动不得侵害宪法秩序,扩展了法治国原则的覆盖范围。基本法第 5 章第 58 条指出联邦总统发布命令或指令的有条件生效制度,总统的命令权被限制,杜绝了总统滥权而侵权的可能性。基本法第 5章其他条款从总统的选举和任期、禁止事项、总统职权等方面对总统权力的产生及行使等各方面也进行约束。基本法第 4条第 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违背自己的良心使用武器为战争服役。”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导致扰乱各国之间的和平关系,特别是准备侵略战争的行

10、为以及为达到这种目的而作的行为都是违宪的。”基本法禁止对外实行侵略战争,以保障人权、维护本国秩序稳定为最高目的。德国基本法充分发挥了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与强制的作用,建立起一套包括限制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政党、总统权力,以及严格禁止战争的秩序维护机制。二、高位阶法向低位阶法的价值辐射在英美法系中,“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5美国核心价值观入法除了入宪,突出表现为法官立法,通过判例进行美国宪法的价值辐射。而德国系属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重要地位,其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除了入基本法,还突出表现为通过融入部门法。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核心价值观的

11、立法表达,还表现为高位阶法向低位阶法的价值辐射。1.入宪法到入判例法如果说美国价值观入宪开启了将其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征程,那么美国核心价值观判例入法则强调通过每一个案件,通过判决书中的法理阐释,法律及历史判例援引等突出宪法所推崇的法律价值,从而贯彻美国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使之更加纵深地融入其法律体系中,推动法律价值的践行。首先,通过判例异议弘扬正确价值观。“异议是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6,美国判例法擅长通过异议弘扬正确价值观。“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7每个人对正义的理解不同,正义的实现尤其有赖于判例。1989 年“约西亚儿童虐待案”中被

12、告被判无罪。对约西亚来说,判决结果是非正义的,但是正义并未缺席,终以判例异议的方式到来。判例异议充分讨论了正义的达成方式,政府在实现正义过程中的作为与不作为界限以及作为与不作德国社会公认的核心价值观体系被称作“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这一概念在德国 基本法 中两次被提及(第 18 条、第 22条)。因此,也有学者称德国核心价值观为“自由民主的基本价值”。王锴.论德国法上的基本权利丧失J.环球法律评论,2018(3):112-126.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EB/OL.https:/ 3期李红,李栗燕:比较法视角下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立法表达为的利害关系等等与正义相关的法律要素,指出法官机械援引法律

13、是置基本的正义于不顾,从而使正义这一价值观得以充分践行。其次,通过连续判例持续追求价值观实现。判决总是体现一定的价值取向,“从最一般而言,司法制度的职能是分配与维护社会认为是正确的价值的分配。”8从一个判例可以看到价值观的社会指引,而连续判例则可以看清并实践社会所真正推崇的法律价值。1892 年“布莱西诉弗格森案”中有黑人血统的布莱西因登上白人车厢而违法,布莱西起诉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却败诉。该案件之后,美国有色人种协会于 1909 年成立,把教育作为突破口,最后以著名的布朗案取胜实现了平等价值,这一案件开启了追逐平等价值的司法历程。价值观不只是静止的表达,更是动态的追逐,而且过程方式更有利于在全

14、社会范围内实现人们对价值观由内而外的认可。最后通过否定判例矫正并拓展价值观内涵。在美国判例法中,判例可被直接援引作为判决依据,也正因为此,否定判例是极为困难和罕见的。一旦否定判例发生,不仅意味着立法领域的重大调整,也意味着对价值观的矫正。1966年“谢波德案”中谢波德涉嫌杀害怀有身孕的妻子被判决有罪,之后,谢波德以审判过程严重遭受媒体干扰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被驳回。入狱十年后最高法院推翻原判,谢波德被宣判无罪释放。该案件是否定判例的一个典型,通过否定判例拓展了“自由”价值的内涵,价值观也从法言法语写入制定法拓展至不断更新应用语境的判例法之中。2.入基本法到入部门法萨维尼认为“法律是由一个民族的

15、民族精神决定的。”9在德国,宪法并非中立,而是对其核心价值观的维护。如果说价值观入基本法形成了个人、社会和国家统一的价值观线路,那么价值观融入部门法则通过基本法价值辐射使德国核心价值观更加体系化地融入其法律体系中。首先,民法典通过一般性法律条款引入。德国民法典以用语准确、概念严谨而著称。一般条款是一个以德国法为代表的传统民法法系所使用的基础性概念,较之于其他普通条款,一般条款特殊在其高度的价值性和功能性。基本法价值向民法典的辐射,主要通过民法典一般性条款引入而实现的。一是直接引入,当然,直接引入需要一定条件,被引入的价值观能够在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中找到直接对应。德国民法典第 1章确立了应当属于

16、个体的基本民事权利,行为自由、民事保障正是直接引入的具体表现。二是间接引入。德国民法典第138 条“违法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第 157 条“合同的解释条款”,第 242 条“依诚实和信用原则履行给付”,尤其是第 157 条和第 242 条,合同法被置于诚实信用原则之下,这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维护交易自由意义重大,这些条款都是通过间接引入实现基本法向部门法的价值辐射。需要指出的是,间接引入除了能够应对法律的滞后性,还能够为因社会进步而产生的价值观变化预留解释空间,是有利于保持法律稳定性的一种立法表达。其次,刑法典通过刑法原则宪法化引入。刑法是对国家正压犯罪活动的一种规范,突出表现为公权

17、力的行使,如何使这一公权力行使符合法治要求,是刑法之要义所在。将刑法原则宪法化是德国基本法的一大特点,德国基本法向德国刑法典的价值辐射是通过刑法原则宪法化进行的。第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德国刑法典中,罪刑法定原则是通过德国基本法的法治国原则衍生表达的,根据德国基本法第 20 条第 3 款的规定,基本法上的“法之优位性”包括基本法的优位性与法律的优位性。德国刑法学者从中推导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三个类推原则,即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明确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第二是最大司法保护原则。德国基本法第 19条第 4款明确规定:“任何人的权利如遭到公共机关的侵犯,可向法院提

18、起诉讼。如果管辖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可向普通法院提出诉讼。”这一规定竖起了德国基本法对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屏障。而德国基本法第 93 条和 94 条规定的宪法法院制度使得上述写入基本法的基本权利“活”了起来。最后,教育法通过价值观教育理念引入。除德国基本法是德国核心价值观体系的总体性纲领之外,价值观教育也植根于德国各联邦州的教育法中。教育法层面主要通过强化价值观教育理念以实现基本法的价值辐射。第一,联邦德国实行联邦制教育管理制度,“在文化联邦主义的国家框架下,陈应珍.宪法制约刑法的规范表达以美国宪法与德国基本法为镜鉴J.行政与法,2017(4):77-86.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EB/OL.

19、https:/ 25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http:/教育事业依法属于各州事务。”10有关教育方面的立法和管理等具体事务由各联邦州负责。德国各州的教育立法和管理包括如下,一是州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二是各州教育法,三是各州教育相关的行政法规,四是跨州教育合作协议等。其中前两类教育立法涉及教育目标,有大量的教育理念相关内容,与价值观的培养关联性较大,这类法律属于软法性质,“其约束性往往通过隐性或者间接性的方式表现出来。”11第二,联邦州的学校法在价值观教育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些联邦州的学校法中,价值观教育理念是以文字形式明确的,另一些联邦州的学校法虽未出现“价值观教育”字眼

20、,但是该理念是以内含的方式植根于其中的,比如:萨克森州西部的叙斯特汉斯小学主张发展孩子的自主管理能力,学校采取民主的方式,让孩子都有机会在学生会议上投票选出班代表;瓦尔特堡小学重视合作,实行独特的跨年级学习这一合作学习制度。12三、权利话语方面独具特色的表达法是以权利义务为机制来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对于权利本质,权利话语的讨论无异于哲学领域对“我是谁”的探究,都是极为基础及穷尽真理性的讨论。从宏观上的法律位阶落脚至微观的法律表达,可以发现不同法系国家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还表现为在权利话语方面独具特色的表达,美国法律文化中的“权利至上”现象与德国法律文化中的“秩序优先”现象实际上就反映出

21、这一点。1.个人主义之权利论美国权利话语体系突出表现为个人至上的绝对权利论,即认为个体权利不应受到任何限制,社会公益,他人权利,统统应该为个体权利让路。在美国,最能体现这种绝对化权利的莫过于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奉为圭臬。保护财产权甚至可以说就是其国家成立的目的本身,财产权当然的具有一种终极的权威,整个美国的政治架构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更有效保护私人权利,保护私有财产而设计和发展的。美国法律在权利话语表达方面,集中表现为对个人权利的确认。比如,美国宪法第 4 条第 2 款规定了每州公民应享受各州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权及豁免权,第 4 条修正案规定了公民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

22、利。对权利的强调并通过这种强调培育每个公民个体的自我中心主义和个体权利意识,这也是美国公民从内心深处认可与推崇美式自由、美式平等的重要原因。除了国家普遍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美国法律还特别规定了特殊公民享有的权利。比如,揭发检举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美国在 20 世纪 70 年代提出了“吹哨人”的说法,实质是通过对个体权利的扩充确认对举报人严格保护,鼓励公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活动中,用实际行动维护公正价值观。再如,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美国宪法第 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无论在任何场合,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被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对犯

23、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赋予,体现并培育了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价值观。可以看出,美国对于个人权利的确认的确极为丰富,这种丰富不仅表现在权利的多样性,还表现在权利主体的普遍性。但也正因如此,美国用丰富的权利表达却造就了一个权利无限扩张,只顾个体私权、不顾个体义务的权利巨婴。2.人格主义之权利论各种各样的政治经济因素使得欧洲大陆的财产观念没有像英美那样极端。德国的权利话语表现为人格主义之权利论,即认为每种权利都有它的社会属性,任何权利都不可能是绝对化的,必然要受到基于社会公益和他人权利的限制。德国经历了战争的创伤和国家分裂的痛楚,德国基本法“这部名为 基本法 实为宪法的文件是联邦德国追求统一、实现统一的

24、根本法律依据。”13德国法律形成了倾向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权利话语表达。德国基本法第 1 条第 1 款设定国家机构对人性尊严有尊重和保护义务,人的尊严成为整个德国宪法体制、国家制度和政府行为的基础。第 2 款强调人权是人类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保障人的尊严是人权保障的基础和目的,实际确认了人的尊严具有基础之基础的地位。第 3款规定:“下述基本权利为直接有效地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法则。”这条并未空洞无物,德国基本法第 93条第 1款规定公民认为其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权力机关侵犯时,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违宪申诉,请求进行裁决,追究违宪责任。而且,从法院体系来看,专门设有美国宪法法院作为独

25、立的宪法机构保障这些基本权利。此外,德国基本法第 79 条第 3 款规定对基本法的修正案不得影响第 1 条所确立的宪法原则,确立了这一宪法原则具有不受修改的绝对效力。也就是说,在德国基本法中,人的尊严被作为宪法的上位价值被予以宣示。虽然,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人性尊严自我128第 3期李红,李栗燕:比较法视角下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立法表达意识与自我决定的核心内容,彰显出与集体主义决绝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理念,但是它与英美传统中的个人主义截然不同,“乃是一种较重视个人与社会融合关系,亲自承担责任与社会一体性的人格主义之权利论。”14德国基本法一方面,明确人性尊严的基础性地位,着力保障个人权利、赋予

26、个人自由以调动个人,民主参与社会治理与国家管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以社会责任与社会义务约束个人自由,将个人层面的“权利意识”,与社会层面的“法治观念”和国家层面的“统一诉求”相关联,形成统一的价值线路,共同塑造了德国人的严谨秉性以及德国民主自由的核心价值观体系。基本法第 20条第 4款规定所有德国人对于企图破坏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任何人或集团,在无其他挽救可能的情况下,有抵抗的权利。四、程序正义方面卓有成效的表达从实体的权利话语表达落脚到法律程序来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程序方面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公正与不公正的问题,说到底是一个价值抉择问题和情感取向问题。”15英美法系强调保障个人公正、自由

27、的权利,而大陆法系强调维护国家基本秩序;英美法系强调权利本位,而大陆法系强调义务本位。这些不同不仅导致了不同法系国家在其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上的差异性,而且还表现在程序正义表达上卓有成效性。1.程序正义的绝对化美国宪法第 5 条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 14 条修正案通过明文确立程序正义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引导社会“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罗尔斯在 正义论 对问题的分析不再仅仅局限于法律程序,而是拓展到社会政治和经济等各方面,程序正义势不可挡的以正义的姿态主导了美国法律的发展,而美国法律对程序正义的绝对化处置事实上也有效地实现了自由、正义等美式价值。美国法律是通过严

28、格甚至极端地秉持“程序正义”原则,从而形成了一种法律引导,在全社会营造起崇尚“法治”“正义”等美式价值观的社会氛围,每个人都坚信程序不是为某个人单独设计,而是以公平为原则设计的一套处理纷争、冲突的程序,而且任何人都有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正义的机会。之所以秉持“程序正义”原则就能够形成法律引导,是因为程序正义不只是程序问题,不只是形式价值,而是具有实质性适用价值的宪法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经过实质性运用能够有效维护资产阶级的“契约自由”。1905 年的关于最高劳动时间的案件“洛克纳诉纽约州”就是突出例证,在工人阶级的压力下,纽约州议会于 1897 年制定法律,规定面包房工人的工时每天不得超过十小时,最高

29、法院判决纽约州法律违宪无效,理由是该法案必然侵犯雇佣人和被雇佣人之间的“契约权利”,各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6“程序正义”原则形成的法律引导,实实在在、卓有成效地影响了美国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对其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新冠疫情期间,戴口罩这一简单的防护措施需要通过颁布法令才得以被执行;辛普森杀妻案更是将程序的正义推到了正义层面的最高层级。程序正义塑造了美国社会,美国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表现为对程序正义的绝对化处置。但是也要看到,发展到今天,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从单纯靠程序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发展到从内容上约束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虽然可以视为一种法理进

30、步,但是过渡强化程序,也导致这一法律条款日益成为美国立法的拖累,出于改革目的立法最终难以逃脱“正当法律程序”的防线,美国社会的问题无法通过立法手段获得根本性地解决。2.程序正义的功能化宪法先于政府而存在,宪法的意义在于它本身代表了人民建构政府的行为,其设计初衷出于限制公权力以维护个人基本权利的需要。虽然出于同样的目的,但是,在程序配套上,与美国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持续补充和完善规定宪法权利的保障程序不同,德国是在德国基本法中专门载入总结性保障程序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的。17德国重视程序正义的功能性,源于其基本权利理论。在德国法律中,基本权利具有“客观法”的属性,是对主观权利防御权的一种补充,要求

31、国家在没有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时,亦负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实现对基本权利的保障,表现在德国基本法中,有大量的程序性质法律条文,基本法第 19条第 4款:“无论何人,其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害的,均可提起诉讼。如无其他主管法院的,可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为权利救济提供了司法保障;第101 条第 1 款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接受合法法官审判的权利。”该条款提出了法定法官的程序化要求;第 103 条第 1 款:“法院诉讼中,人人享有听证权。”该条款对法庭陈述和法庭辩论权的规定为权利实现提出了程序要件;此外,第 104条剥夺自由法129第 25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http:/律条文,规定

32、了有关人身自由的法官保留与正当法律程序。在德国,正是由于程序正义在维护个人基本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每个人都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保障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与利益,这一个体观念集合在一起形成了社会意识,因此常常可以看到德国人与生俱来的秩序感,永远等红灯,永远遵从说明书的指示,永远依赖量杯进行烹饪。程序正义造就了德国气质,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塑造了一个集秩序、安全、稳定于一体的社会风貌,这种价值观融入法律的方式无疑是有效的。五、核心价值观立法表达的可参考性美、德两国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立法表达的相同之处在于,首要步骤都是使价值观融入高位阶法律,完成价值观向法律价值的转化;不同之处居多,比如法系的不

33、同所导致高位阶法律价值的辐射路径不同、权利话语方面特色表达各异、秉持程序正义进行价值观表达的具体方式不尽相同。研究两国价值观融入法律的立法表达,要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指导下,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而展开,失去这一基本立足点,也就违背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研究目的。1.融入高位阶法与立法审查机制美国和德国在其核心价值观融入高位阶法时,通过立法技术,强调建立法律机制来践行“融入”理念与中国学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要求相一致。2018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式被写入我国宪法。美、德两国价值观融入高位阶法立法表达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意义更多在于宪法的实质性应用方面,

34、尤其是美国宪法。在美国,宪法不是空洞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直接可诉性、实操性,美国宪法可作为权威依据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法官直接适用,而每一次适用都是价值观融入法律的一次实践。当然,中美制度迥异,法系有别,在我国,宪法争议可能导致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冲突,而美国充分利用宪法可诉性使价值观融入法律的做法,中国不能直接借鉴,但是美国宪法的可诉性所包含的立法审查意识值得慎重对待,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面临“法律接纳能力不足”18的局面下,健全立法审查机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过程中,要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审查机制,充分关照价值观及法律双因素。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法

35、律规范的过程中,除了考虑价值观在内容上是否适合入法,还要考虑法律的接纳能力。现实生活中,有时会看到为买房而离婚,为获得拆迁款而变更户口性质等社会现象,这其实从侧面揭示了这一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要健全立法审查机制,解决法律接纳能力不足的难题。中国现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审查机制主要包括三个层级,一是宪法审查。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正案把“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提供了最坚实的宪法正当性基础和最有效的组织保障。二是 立法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形成的各种立法审查方式。三是党中央诸如“加

36、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等的为政承诺。需要指出的是,健全立法审查机制,除了战略角度的方案设计,更需要明确执行层面的具体导向;除了以事前机制发挥作用,更应在立法期及立法后期发挥其审查效能,比如,为低位阶法律违背高位阶法律价值的立法事实提供废止等立法救济手段。2.向低位阶法价值辐射与判决书强化意识法官通过判例拓展并更新法律价值是使价值观融入法律向纵深推进的有益做法。就价值观的融入而言,英美法系的法律案件判决书习惯于长篇大论,其中不乏围绕与案件相关的价值进行法理分析,历史判例比较等等,而这也正是美国价值观融入法律在判例法领域的方式方法。较之于英美法系国家闲

37、文漫笔,动辄数以万字,“篇幅宏大、论点详尽”的判决书,以制定法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揭示了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的思想发展的普遍规律,为一切科学研究提供了方法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来源于实践并反作用于实践,要求看待事物要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眼光。“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指导下”包含了这样两种涵义:其一,各国核心价值观入法路径是经过研究而发现的一种认识,这种认识来源于其本国的法律实践,但这一认识反作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实践时,需要研究者发挥主观能动性,需要立足于与中国社会及中国法律实际而使其发挥反作用力。其二,认识各国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立法表达具体方法时,要秉持联系的、发

38、展的、全面的看问题的观点,切忌盲目跟从或全盘否定,而是要探索科学审视,合理发展,适用于解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问题的入法方法。130第 3期李红,李栗燕:比较法视角下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立法表达的判决书有各种分类及范式,并且相比而言往往惜墨如金,措辞简洁,说理简要。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奉行“自由心证”,这要求法官在形成“内心确信”的前提下而采信证据,如何呈现这一点,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判决理由。德国民事诉讼法 313条第 1款也规定,裁决必须包括裁决所依据的有效法律条款、案件事实及判决理由。在德国判决书中尤其刑事案件判决书中,不乏大量的通过法律推理而捍卫法律价值目标的表达。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

39、法过程中,要强化通过判决书贯彻价值观的意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司法融入法律的方式则表现为表面化、形式化,对于与案件相关的价值观几乎不着过多笔墨,蜻蜓点水,泛泛而谈。在司法层面,中国有空间做出更多尝试,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司法案例作为突破口,既然司法案例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每一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的案例审理中,法官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的判决,可以更好地发挥司法的指导引领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2019 年 8 月 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发布 10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这一做法正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实践的积极尝试,不失为法

40、律概念制度化、具体化的一种方式。3.权利话语要求权利义务协调统一从一个国家文明延续的角度看,美国是从奴隶制直接跳跃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无论是奴隶制还是资本主义制度下,个人自由都是社会的最高诉求。因此美国法律在权利话语的立法表达方面,表现为确认个人享有丰富多样的个人权利。但是,个人权利越多样、越丰富,就越能被保护好吗?答案值得深思。当下的美国,允许个人持枪,却保持着世界范围内居高不下的持枪犯罪率。反观德国,在权利话语表达方面避开了权利绝对论,在立法上,给予个人尊严与权利最大观照的同时,充分认识到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的辩证关系,采取了人格主义之权利论的观点,将“权利”和“义务”看作是一

41、体两面的东西。在权利话语的立法表达方面,我们至少要清楚地认识到两点,第一,保护越多,受到的限制和侵害就越大,保护越少,受到的限制和侵害就越小。一般来说,无论是何种制度安排,总是保护和侵害之间的某种均衡,其均衡点就落在保护的边际收益等于侵害的边际成本上。单独强调个人权利而极少规范个人应履行的义务,会导致权利与义务失衡,打破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个人利益的统一状态;我国人口基数大,抛弃义务的权利确认,不仅无法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还会影响国家治理效能的稳步提升。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价值宣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要在法条表述中体现中国话语。尤其要体现社会主

42、义法律限制与界定下的“自由”“权利”表达与西方权利话语的不同。在限制个人权利方面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人民集体的福祉,在法律条文表述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原则的“中国属性”,能更加有针对性地处理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之间的价值对应性问题,实现两者的相融相生。4.程序配套要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在法律领域,“正义”是个终极话题。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对“程序正义”给予了相当的关注。美、德两国在程序正义的秉持方面存在绝对化及功能化的倾向,但都肯定了程序正义对于实现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都推崇限权政府以维护自由,都提倡公民意识以保障平等,总体上都遵循了通过程序正义进行法律引导,营

43、造法治社会氛围。但是无论是程序正义、限权政府,还是公民意识,都有一定的形成条件,程序正义可追溯自然正义原则,限权政府与西方世界“政府是必要的恶”的观念息息相关,公民意识有个人主义这一生存土壤。而我国历史文化与西方截然不同,在地方宗法制度或大家长制度下,破坏程序而追求结果有利,对政府权力天然服从,常常忽视个人利益以成就集体利益最大化,因此,我国在通过法律引导使价值观融入法律这方面是有所缺失的。在推动社会层面价值观融入法律时,要有针对性地对这一点进行补充。在我国,形成法律引导使价值观融入法律,要充分发挥程序正义的功能性作用,同时摒弃对程序正义的绝对化推崇,兼顾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我国独特的历史文化

44、导致更加注重实质正义,但是在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的新时代,我们要增强程序意识,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兼顾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法律认同。在考虑社会层面价值观入法时,以平等、自由为例,在平等、自由价值观融入具体法律条款时,不仅要在实质上确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赋予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权利,更要强调确认地位和赋予权利等立法活动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即在形式上满足平等、自由原则的考验,以法律程序牵引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当今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我国国内各类西方131第 25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http:/社会思潮涌现,对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来一定冲击,反映出目前中国思想领域

45、存在薄弱环节,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思潮中的领导地位势在必行,单单依靠道德规范远远不够,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融入法律才是最根本的解决途径。从比较法研究视角,选取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即美国与德国,通过理性分析他们价值观融入法律的立法表达,探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法路径,有利于解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工作中存在的形式化“写入”问题,有利于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融入法律并得以践行。参考文献:1朱 熹.四 书 章 句 集 注M.浙 江:浙 江 古 籍 出 版 社,2013:5.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EB/OL.(

46、201612 25)2022 12 01.http:/ J.治理研究,2018,34(6):103-110.4刘一纯.德国基本法稳定性和适应性之探究 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172-175.5德沃金.法律帝国 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61.6胡晓进.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中的异议 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2):307-318.7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3.8弗里德曼.法律制度 M.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9.9E 博登海默 M.邓正来,译

47、.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93.10 胡劲松.德国义务教育立法:主体、内容及其特征基于各州法律的文本分析 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8,36(6):135-143.11 廖伟伟,吴波.德国教育立法权配置的基本逻辑 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3(3):89-93.12 郭晓萌.德国学校奖强化德国教育的价值引领J.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2018(3):116-118.13 祝捷.联邦德国基本法与德国的统一 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3(5):723-727.14 余军.论宪法中的“人的形象”J.浙江学刊,2011(6):127-135.15 郑

48、 成 良.法 律 之 内 的 正 义M.北 京:法 律 出 版 社,2002:191.16 曾尔恕.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J.外国法制史研究,1990(00):247-258.17 高新平.基本权利之程序保障功能及其体系初构 J.东 南 大 学 学 报(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2014,16(3):58-64.18 刘风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理据与方式 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4):28-36.Legislative Expression of Integrating Core Values into the Law from Comparative Pers

49、pectiveLI Hong1,2,LI Liyan3(1.School of Marxism,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Nanjing,Jiangsu 211106,China;2.School of Marxism,Jinl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Nanjing,Jiangsu 211169,China;3.School of Marxism,Hohai University,Nanjing,Jiangsu 211100,China)Abstract:Promoting the in

50、tegra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into the law is a must to practice socialist core values at the legal level.Studying the legislative expression of integrating core values into the law from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is not only a deliberate practice to complement the research perspective,but also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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