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人章程XXXX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由XXX一人出资设置XXXX(以下简称“企业”),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XXXX 第二条: 企业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针纺织品、服装、服装辅料、家纺制品、纺织原料(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拾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额。 企业增加、降低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企业降低注册资本,还应该自作出决
2、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一次,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要求最低限额。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置一个一人有限责任企业。 第四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法及出资额以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法 出资额 出资时间XXX 3*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 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1) 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2) 选举和被选举为实施董事; (3) 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获取股利并转让; (4) 企业终止后,依
3、法分得企业剩下财产; (5) 有权查阅股东决议统计和企业财务汇报; 第八条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1) 遵守企业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 (3) 依其所认缴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 (4) 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酬劳事项; (4) 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5) 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6) 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同意
4、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8)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 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修改企业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实施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实施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汇报工作; (2) 实施股东决议; (3) 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5、4)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6) 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7) 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8)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9) 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10) 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11) 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企业设经理1名,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经理对实施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实施董事决议; (2)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6、 (3)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5) 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6) 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7) 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8) 实施董事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企业设监事1人,由企业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验企业财务; (2) 对实施董事、经理行使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3) 当实施董事、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经理给予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实施董事、高级管
7、理人员提起诉讼; (6) 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 企业实施董事、经理、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财务会计汇报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六条 企业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八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十八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
8、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1) 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要求给予解散。 第二十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签订,自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二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