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人章程
XXXX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由XXX一人出资设置XXXX(以下简称“企业”),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XXXX
第二条: 企业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针纺织品、服装、服装辅料、家纺制品、纺织原料(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拾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额。
企业增加、降低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企业降低注册资本,还应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一次,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要求最低限额。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置一个一人有限责任企业。
第四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法及出资额以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法 出资额 出资时间
XXX 3***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 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1) 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2) 选举和被选举为实施董事;
(3) 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获取股利并转让;
(4) 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下财产;
(5) 有权查阅股东决议统计和企业财务汇报;
第八条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1) 遵守企业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
(3) 依其所认缴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
(4) 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酬劳事项;
(4) 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5) 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6) 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8)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 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修改企业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实施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实施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汇报工作;
(2) 实施股东决议;
(3) 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6) 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7) 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8)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9) 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10) 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11) 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企业设经理1名,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经理对实施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实施董事决议;
(2)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5) 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6) 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7) 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8) 实施董事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企业设监事1人,由企业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验企业财务;
(2) 对实施董事、经理行使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3) 当实施董事、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经理给予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 企业实施董事、经理、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财务会计汇报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六条 企业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八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十八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1) 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要求给予解散。
第二十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签订,自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二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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