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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榜自由的元宇宙空间:如何被法律监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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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科技与法律(中英文)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CHINESE-ENGLISH VERSION)2023年 第4期 总第16期标榜自由的元宇宙空间:如何被法律监管?金朝榜1,欧阳娟2(1.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成都 611130;2.上海大学 文化遗产与信息管理学院,上海 200444)摘 要:元宇宙“去中心化”的组织建构,排斥权力中枢和权威主义,与“中心化”法律监管相抵牾。如何协调二者关系,既要避免法律监管的不当侵入而损害元宇宙发展,也要防止法律监管的缺位致使元宇宙空间沦为“法外之地”,可行的做法是通过元宇宙空间分层,明确法律监管的场域和方式。在法律监管场域层面,根

2、据元宇宙空间行为是否具有“负外部性”的标准,可将元宇宙空间进一步划分为“纯粹虚拟空间”和“虚实交融空间”两种类型,并将法律监管场域限定为元宇宙中的“虚实交融空间”。在法律监管方式层面,既可以通过法律涵摄模式予以直接监管,也可以通过“法律的代码化”或“法律规制技术”的方式予以间接规制。关键词:元宇宙空间;纯粹虚拟空间;虚实交融空间;法律监管中图分类号:D 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3)04011210一、问题的提出元宇宙作为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空间和社会形态1,深刻反映了人类寻求突破自身束缚的终极幻想。从1992年科幻小说 雪崩(Snow

3、 Crash)对“超元域”的描绘,到2003年游戏 第二人生(Second Life)对虚拟场景的构建,再到2018年影视作品 头号玩家(Ready Player One)对人间乐土“绿洲”的追寻,这些原先仅停留于由修辞渲染的“文字世界”、代码或编程搭建而成的“游戏世界”或由照片、视频连接而成的“影像世界”的人类乌托邦幻想,因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升级、拓展现实技术的应用、数字孪生技术的成熟以及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开始由虚幻走向现实,新生代网络技术的集大成者“元宇宙”概念的诞生标志着新世纪的来临。在全新的元宇宙空间,元宇宙技术正在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全面重塑社会关系、颠覆着人文社科的认知,孕育着堪比20

4、世纪互联网诞生时的重大科学突破,人类社会正在日益逼近新一轮变革的临界点,社会形态将全面系统演进。面对元宇宙所带来的重大变革,无论我们是对新世纪来临前的黎明曙光翘首以盼,还是对变革中潜藏的危险惴惴不安,抑或是对其置若罔闻、作壁上观,元宇宙都在以势不可挡且不可逆的方式席卷而来。然而,变革之中产生动荡失序,转型之际也蕴含风险。如何应对元宇宙所带来的风险,是元宇宙时代的重要议题。为此,延伸出了两个问题:元宇宙空间是否需要法律监管?如果需要法律监管,那么在元宇宙空间法律如何监管?针对元宇宙空间是否需要法律监管的问题。2020年欧盟委员会提案 加密资产市场条例(Markets in Crypto-asse

5、ts Regulation),拟加强虚拟资产的监管。202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了 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Recommendation on the Ethic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期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向着负责任的方向发展。2022年美国拜登政府联合61个国家和地区发布 未来互联网宣言(Declaration for the Future of the Internet),其目标在于打造一个开放、免费、全球、可互操作、可靠且安全的互联网,并构建元宇宙开发的政策框架。与此同时,我国也先后颁布 中国元宇宙白皮书 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

6、意见 等一系列规范或非规范文件,以应对元宇宙所带来的伦理、政治、经济及文化的挑战。这表明,世界各国正以实际立法行动达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防控金融风险背景下惩治金融腐败一体化问题研究”(22XZZ003)作者简介:金朝榜(1994),男,湖北黄冈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刑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欧阳娟(1995),女(瑶族),湖南永州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图书情报学,开放科学。金朝榜 欧阳娟DOI:10.19685/112922/n.2023.04.012-112标榜自由的元宇宙空间:如何被法律监管?金朝榜 欧阳娟成了元宇宙空间需要法律监管的共识。针对元宇宙空间法律如何监管的问

7、题,有观点指出,应当构建“技术+法律”的二元规制体系2,通过政府与平台的协同治理,技术性规则与法律性规则的有序衔接,从而建构元宇宙空间的法治框架3;也有观点提倡“道德自律+法律监管”的混合治理模式,寄希望于通过道德和法律规范来达至元宇宙技术的良性发展4;还有观点认为,元宇宙治理应当遵循系统化原则和多元共治理念,并确立内外控制规则5;亦有观点强调,元宇宙空间规制应当遵循法律回应技术的立场,以风险预防为重心6。尽管上述观点表述不尽一致,但都表达了法律介入以及协同共治的思想。毋庸置疑,上述学者基于对元宇宙空间的深刻认识和对其潜在风险的敏锐洞察所形成的一系列富有洞见的智识方案,对规范元宇宙发展、完善虚

8、拟空间治理路径,具有重大意义。但问题是,上述观点虽然指明了元宇宙空间治理的大致方向,但并未提供可供操作的具体方案。在法律如何介入元宇宙空间监管的问题上,至少还有两个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一是,法律监管场域如何确定?二是,法律以何种方式介入监管?有鉴于此,本文在元宇宙空间需要法律监管共识基础上,先行分析元宇宙空间的法律监管场域,然后分析法律监管介入的路径。以期为元宇宙空间的法律监管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论支撑。二、元宇宙空间分层的理论检视与重新划分元宇宙技术的发展,深刻改变了传统社会结构,呈现出一种全新的社会关系格局。它既不同于费孝通关于传统农业社会差序格局的描述,也不同于工业社会的团体格局,而是表现

9、为一种“去中心化”或“去组织化”的扁平化分布式社会结构。在这种“去中心化”的社会结构中,没有统一的权威机构,也没有任何力量可以一支独大或独裁专断,任何个体都可以平等参与元宇宙虚拟空间的建构、决策。元宇宙空间的这种“去中心化”和法律规范所要求的“中心化”监管,无疑会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为了协调二者关系,既要避免法律监管的不当侵入而损害元宇宙的发展,也要防止法律监管的缺位致使元宇宙空间沦为“法外之地”,可行的做法是通过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从而明确法律监管场域。(一)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的理论检视关于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有观点基于二分法将其划分为了“技术层和应用层”7;也有观点基于三分法将其划分为“基

10、础层、平台层、应用层”8“验证层、应用层、信息层”9“技术层、商业层、社会层”3156等不同类型;也有观点采用四分法将其划分为“身份层、验证层、应用层和数据层”10;另外还有观点采用五分法将其划分为“物理层、数据层、算法层、应用层和治理层”11。上述类型划分标准和具体圈层类型尽管不尽一致,但都尝试对元宇宙空间的建构体系予以解剖,分类型、分层次地展开立体讨论,进而寻求元宇宙空间治理方案。但问题是,面对相同的事实何以导致众说纷纭的圈层结构划分?难道元宇宙空间治理果真是空具噱头的文字游戏?因而有必要对上述分类予以检视。根据逻辑学上的分类原理,事物分类是在主体目的(动机)指引下,通过特定的划分标准,根

11、据事物间的共性和差异所进行的“归同存异”活动12。以此标准重新审视上述观点,可以发现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并未遵从分类学的方法论指导。既未阐明元宇宙空间分层的目的和动机,也未明确其划分标准,更未说明不同圈层结构关系,这注定无助于元宇宙空间治理问题的澄清。第一,划分目的层面,既有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背离了目的论指引。欧文 柯匹指出,事物的分类源于实践或理论的需要,依赖于分类者的兴趣和目的13。如作为事物划分的母项“人”,如果是为了明确生理构造差异,则可以依据性别不同将其划分为男人、女人两个子项;但如果是为了明确年龄差异,则可以依据年龄大小将其划分为老年、中青年、儿童等不同群体。受目的论指引,元宇宙空

12、间的圈层划分应当围绕“元宇宙空间治理问题”展开探讨。遗憾的是,无论是上述基于技术建构逻辑所进行的物理层、数据层、技术层、算法层划分,还是根据功能不同所进行的基础层、应用层、验证层的类型划分,均偏离了“元宇宙空间治理问题”的目的指引。围绕技术和功能的类型划分注定只会缘木求鱼,无法提炼出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共识性监管方案。第二,划分标准层面,既有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欠缺清晰明确的标准。事物的划分标准是在目的论指引下,根据主体的主观动机和所欲追求的目的,-113科技与法律(中英文)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CHINESE-ENGLISH VERSION)2023年 第4期

13、 总第16期结合事物本身具有的属性,所提炼出来的统一性归类依据。然而,上述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中所蕴含的划分标准并未遵循“统一性规则”,以至于将不同维度的圈层结构予以混同。如在“技术层、商业层、社会层”的三分法中,注重技术标准的“技术层”难以和基于功能标准的“商业层、社会层”相匹配;在“身份层、验证层、应用层和数据层”的四分法中,注重事理逻辑的“身份层”也与强调技术逻辑的“验证层、应用层和数据层”难以协调。仔细分析不同圈层的特点,可以发现同样的问题还存在于五分法中的“治理层”体系定位上。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将不同维度的事物类型生搬硬套的杂糅组合,只会导致不伦不类的结果,更难以通过圈层结构类型的划

14、分直观、清晰地展现元宇宙空间全貌。第三,划分类型层面,既有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违反了穷尽且独立原则。芭芭拉 明托指出,事物划分后的子项应当“相互独立,完全穷尽”14。如果将划分的对象(母项)理解为“R”,划分后的类型(子项)理解为a/b/c/d,那么,“相互独立”原则则要求abcd,从而确保子项类型上的独立性,避免子项类型间出现交错重叠;“完全穷尽”原则则要求R=a+b+c+d,从而保障母项概念的完整性,防止类型之间出现漏洞。遗憾的是,上述观点并未严格依照独立且穷尽的原则进行事物类型划分。在“相互独立”原则方面,元宇宙空间圈层结构关系错乱。如在“基础层、平台层、应用层”的三分法中,“基础层”和

15、“平台层”是何关系?在“物理层、数据层、算法层、应用层和治理层”的五分法中,“数据层”和“算法层”又是什么关系?在“完全穷尽”原则方面,仔细审视二分法到五分法不断增长的子项划分类型,可以发现夹杂其间的三分法和四分法不是对二分法中子项类型“应用层”和“技术层”的再划分,而是在二分法基础上的子项类型叠加,以至于元宇宙空间似乎沦为无限开放的黑洞,可以在“R=a+b+c+d+”形式上无限增加新的圈层结构。总之,欠缺目的指引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会陷入盲目境地,没有统一标准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有失科学严谨,缺乏逻辑关系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形态易于诱发结构混乱失序。考虑既有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类型无助于治理问题

16、的解决,所以需要在目的论指引下,重新确立元宇宙空间圈层类型。(二)元宇宙空间圈层类型的重新划分首先,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目的是为了明确法律监管场域。由划分目的所决定,元宇宙空间圈层类型划分既不由技术所决定,也不取决于其功能不同,而是应当围绕法律监管目的进行解构划分。具体而言,在纵向层面,法律监管应当在松紧有度间寻求平衡,既要提防权力的无限扩张压缩元宇宙空间自发秩序的生成,也要避免法律监管难以触及的真空地带衍生罪恶、混乱和无序。在横向层面,法律监管与技术自治需要匹配调和,当元宇宙空间技术自治失灵时,法律监管应当迅速实现规制角色填充。相反,当元宇宙空间陷入或具有陷入混乱无序的风险但法律监管又鞭长莫及

17、时,技术能够有效发挥规制作用。这表明元宇宙空间的法律监管需要在松紧之间寻求平衡,需要在技术与法律博弈间端正角色定位,从而合理确定法律监管场域。其次,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标准是“负外部性”。在法学发展脉络中,除了古希腊早期将法律视为神祇启示,以及中世纪浓墨重彩但又昙花一现的宗教神学法律思想插曲外,无论是自然法学流派对自然理性的追寻,还是实证法学流派对法律规范的推崇,抑或是社会法学流派对社会生活中的“活法”探寻,均是面向现实世界的行为规制或世俗纷争。梅因说:“真正的法律总是面无表情地对所有公民的某一类行为作出同样的评价。15”博登海默也认为,“法律作为一种行动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

18、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16”上述观点言简意赅地表明,真正的法律总是面向现实世界人的行为。据此,如果行为本身对现实世界不足以产生影响或影响的力度不足以引起法律的重视,法律则应当保持沉默。循此逻辑,法律介入元宇宙空间的正当理由也应当是对现实世界的影响,如果元宇宙空间行为对现实世界没有影响或带来的是积极影响,法律自然无需越俎代庖。仅当元宇宙空间行为对现实世界具有“负外部性”的消极影响时,法律才有监管介入的必要。对此,Yen-Shyang Tseng 通过“魔法圈(Magic Circle)”的形象比喻指出,因“魔法圈”的阻挡效用,在其内侧形成了与外界完全隔绝的封闭、独立空间,以至于发生其内部的消极行为

19、后果难以发生“负外部性”的外溢结果;与之不同,“魔法圈”外侧尽管也属网络虚拟空间,但在虚实交融之间因未与现实世界相分离,存在“负外部-114标榜自由的元宇宙空间:如何被法律监管?金朝榜 欧阳娟性”的外溢可能,故由现实世界的规则所统治17。一言以蔽之,仅当元宇宙空间行为的消极影响具有向现实世界外溢的可能时,法律才有监管介入的必要。最后,元宇宙空间圈层类型包含“纯粹虚拟空间”和“虚实交融空间”两种类型。根据是否具有“负外部性”的划分标准,元宇宙空间圈层可以划分为“具有负外部性的空间”和“不具有负外部性的空间”两种类型。对此,Castronova根据交错律(The Idea of Interrati

20、on)指出,“现在出现在互联网上的虚拟世界以两张面孔表现出来:一张是唤起幻想和游戏,另一张只是将日常存在扩展到更有趣的环境中”。从而将网络空间划分为以游戏“魔兽世界”为代表的“游戏世界(Game Worlds)”和以模拟现实生活的“第二人生”为代表的“开放世界(Open Worlds)”两种类型18。与其观点相类似,Yen-Shyang Tseng则认为,“新的游戏世界已经开始远离传统的虚拟世界模式”。在“游戏世界”和“开放世界”之间还存在一个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种形态“混合世界(Hybrid Worlds)”17548。考虑两位学者对网络空间划分标准的一致性,以及“混合世界”与“游戏世界”“开

21、放世界”之间仅具有程度的差异,存在难以区分的模糊地带。为了避免“相互独立,完全穷尽”的类型划分原则被违反,本文根据“负外部性”的标准将其划分为“纯粹虚拟空间”和“虚实交融空间”两种类型,并分别与“游戏世界”和“开放世界”相对应。“纯粹虚拟空间”是指,元宇宙空间行为难以对现实世界发生“负外部性”的影响且是与现实世界相互割裂的独立、封闭空间形态。一方面,现实世界的物理法则难以对“纯粹虚拟空间”发生作用。如元宇宙纪录片 遇见你 中,韩国技术人员利用摄影测量、动作捕捉、虚拟现实技术,在元宇宙虚拟空间“复活”了3年前已经逝去的小女孩娜燕,致使逝者亲人逾越生死在元宇宙空间再次相聚重逢。2022年圣丹斯电影

22、节首映的元宇宙专题纪录片 我们在虚拟现实中相遇(We Met in Virtual Reality)中,英国的肚皮舞娘和住在迈阿密的VRChat用户突破了不远万里的山河阻隔,在元宇宙空间相恋约会。“纯粹虚拟空间”不受现实世界生死鸿沟、时空阻隔的物理法则支配,“唯一的限制是个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19。另一方面,“纯粹虚拟空间”的行为无法对现实世界产生或好或坏的影响。如游戏空间的厮杀、搏斗并不能带来真实的伤害,即便游戏角色死亡,也可以通过返回基地或游戏开局从而获得新生。由“纯粹虚拟空间”的特定场景和叙事逻辑所决定,现实世界和元宇宙空间之间相互独立绝缘,彼此之间难以产生影响。“虚实交融空间”是指,元

23、宇宙空间行为可能对现实世界产生“负外部性”影响且是与现实世界相互交融的半独立、半封闭的空间形态。在“虚实交融空间”,现实世界的行为可能会在元宇宙空间蔓延,而元宇宙空间的行为也可能对现实世界产生影响。前者如人肉搜索,原本发生于现实世界无足轻重或无意识的行为经由网络发酵,最终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揭露和网络暴力滋生;后者如网络谣言,本属网络空间子虚乌有人为杜撰的虚假言论,经由口口相传,众口铄金,最终导致一发不可收的现实世界紧急事件,如疫情风控期间的抢购风波和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时的抢盐事件。由半独立和半封闭的空间形态所决定,“虚实交融空间”具有相对开放性,元宇宙空间的行为效果可能对现实世界产生影响。三、元

24、宇宙空间的法律监管场域确立在元宇宙二元空间结构中,“虚实交融空间”在可视化物质结构与虚拟化场景元素的共同映射下,描绘了虚实交融的空间轮廓;而“纯粹虚拟空间”因与现实世界完全割裂,以至于自发性生成与之相匹配的话语体系和制度运行逻辑。空间的分立和场域的形成,决定元宇宙空间治理应当在情景化知识基础上,深入探究不同空间的微妙差异,进而根据不同空间结构的治理诉求,针对性地提出不同的治理方案。(一)纯粹虚拟空间:技术治理场域按照法国著名社会学家皮埃尔 布迪厄的“场域理论”“纯粹虚拟空间”作为与现实世界完全隔绝的全新场域,具有与现实世界迥然不同的自身运行逻辑和必然性客观联系,任何与该场域情节不相匹配的因素都

25、将被视为场域的侵入者和游戏规则的破坏者。至于如何理解“纯粹虚拟空间”场域中的自身运行逻辑和必然性客观联系,网络自由主义者Barlow在 网络空间独立宣言(A 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中旗帜鲜明地宣称:“我们正在建设的全球社会空间自然独立于你(指 政府)试图强加给我们的暴政。你没有道德上的权利来统治我们,也没有-115科技与法律(中英文)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CHINESE-ENGLISH VERSION)2023年 第4期 总第16期任何我们有真正理由要担心的执行方法。20”显然,“纯粹虚拟空间

26、”蕴含了追求独立自由和排斥法律监管的双重逻辑。在追求独立自由方面,“纯粹虚拟空间”的设计初衷是为了瓦解现实世界的“中心化”权威,以便集中式的权力分散下沉并回归用户本身,最终解放人的自由,从而打造一种自下而上的民主式、开放式的带有古希腊城邦色彩的网络空间。在排斥法律监管方面,“纯粹虚拟空间”属于自己的主权国家,需要发展出自己的“法律”和制度,而不受现实世界的法律规范支配21。由“纯粹虚拟空间”的场域情境所决定,该空间的治理应由法律监管转向与其运行逻辑相匹配的技术治理。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律规范作为“纯粹虚拟空间”的侵入者和游戏规则的破坏者,既不具有法律规范发挥作用的现实基础,也难以在该空间形成群体

27、认可。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从数字主体的脱嵌性看,“纯粹虚拟空间”法律难以监管。无论是现象学或生物学意义上的“肉身”,如基于血缘关系所形成的亲属身份,基于婚姻关系所形成的夫妻身份,基于地缘关系所形成的群体身份,还是后现代政治话语体系中基于权利义务关系所形成的政治身份,都内嵌于一定的社会结构之中。在基于血缘、地缘、婚姻乃至政治所编制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每个个体都只是这个网络上的某个节点,受制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束缚。然而,在“纯粹虚拟空间”,一切现实世界的社会关系都将因数字主体的脱嵌性而分崩离析,与之相关的制度规则也将在“纯粹虚拟空间”面临重塑,个人的身份属性逐渐淡化,取而代之的是统

28、一的数字身份,个体与个体之间不再受现实空间政治、血缘、婚姻乃至地缘关系束缚,开始从错综复杂的现实世界关系网络中独立出来,成为独立个体数字主体。(2)从空间形态的封闭性看,“纯粹虚拟空间”排斥法律监管。按照美国学者伊莱帕里泽的“过滤泡(Filter Bubble)”理论,网络空间是基于“趣缘”关系所形成的网络社区,使得高度同质化的文化或思想在网络社区内部聚集,在看不见摸不着的“过滤泡”笼罩下,网络社区与外界异质文化相隔绝22。按此逻辑,如果将“去中心化”和“去科层制”的“纯粹虚拟空间”比喻为“过滤泡”,那么现实世界中带有“中心化”和“权威性”色彩的法律规范,无疑会被视为异质文化而阻挡在外。由主体

29、的脱嵌性和空间的封闭性所决定,即便法律有心监管,也因“纯粹虚拟空间”的排斥作用而力有未逮。与此同时,“纯粹虚拟空间”正在塑造有别于现实世界法律监管的“卡里斯玛”型权威,只不过不是以法律面目示人,而是以代码形象出现。Twigg-Flesner提出了“代码治理”(Rule by Code)23的思路。Grimmelmann则认为,“现实世界受宪法、法规以及其他规范调整,但网络空间则受制于代码和软硬件的规则。24”在“纯粹虚拟空间”,代码充当了类似于法律之于现实世界的规制角色。一方面,代码形塑了“纯粹虚拟空间”的秩序规则,通过代码编写、程序设计以及底层技术框架建构,“纯粹虚拟空间”形成了类似于哈耶克

30、笔下的“自生自发秩序”25,从而维持“纯粹虚拟空间”的良性运转。如注册游戏账户时的“用户协议”、进入虚拟空间时的“用户声明”等具有宣示或契约性质的电子文件,均是对由代码形塑的权利义务规则说明。另一方面,代码具有惩戒功能,对于违反“纯粹虚拟空间”的秩序规则行为,可能施以类似于法律责任的强制力。如针对网络游戏中的挂机行为,可以通过代码程序对用户实施限制竞赛或积分惩罚;对违反网络社区的行为,可以借助代码程序实施自动驱逐;对于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可以对用户进行发言屏蔽。在这个意义上,代码属于福柯意义上的“权力符号”26,并发挥了“代码法律化”的功能。(二)虚实融合空间:法律监管场域如果说“纯粹虚拟空间

31、”是与现实世界完全隔绝的独立、封闭空间,代码作为该空间的“卡里斯玛”型权威,形成了“代码法律化”的治理逻辑;那么“虚实融合空间”则属于与现实世界交叉重叠的半独立、半封闭空间,因该空间面向现实世界开放,这便为法律监管的介入提供了可能。一方面,“虚实融合空间”是现实世界的延伸,仍在法律管辖范围之内。“法律规范在国家法律秩序的统治范围内,要求具有无处不在的有效性。27”“虚实融合空间”尽管具有有别于现实世界的属性,但仍然是国家法律规制的重要领域而非法外之地。从技术架构来看,“虚实融合空间”在本质上是借助孪生技术(Digital Twin,简称“DT”)所形成的高度仿真网络空间。在该空间,无论是数字主

32、体的刻画还是数字物品的展示,均以现实世界为蓝本28。在高度还原现实世界情境的“虚实融合空间”,因事理逻辑的阐释、社会-116标榜自由的元宇宙空间:如何被法律监管?金朝榜 欧阳娟关系的建构均是移植于现实世界,作为现实世界的法律规范理所当然可以通过同质化的场域转换适用于“虚实融合空间”。甚至可以说,随着数字模拟的虚拟世界变得越来越流行和逼真,现实世界的法律最终将完全适用于虚拟空间。另一方面,“虚实融合空间”代码治理的局限,呼吁法律监管的介入。如果将“虚实融合空间”的治理孤注一掷地全部寄托于代码,则难以避免会因过于依赖技术而存在较大局限。一是因为技术的过分推崇可能导致人的主体身份消亡,逐渐沦为技术操

33、纵的客体。如果说“困在系统里的外卖骑手”是算法时代技术伦理的冰山一角,那么“数字弱势群体”“算法偏见”“算法歧视”“算法囚徒”“信息茧房”等新问题则是技术治理问题的全景展现。二是因为代码治理缺少惩罚效用,不能威慑“虚实融合空间”的越轨行为。不同于作为强制命令的法律,是“主权者或其下的从属者所发出的,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29。代码治理只是用户共识所形成的软性规则,既不以国家威胁为后盾,也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因丧失了悬挂于用户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导致代码治理的效能弱化。毕竟,按照代码治理的逻辑,无论元宇宙空间多么严重的越轨行为,充其量不过给予“永久封号”“限制禁赛”“屏蔽发言”等处

34、罚,这显然不足以威慑元宇宙空间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的越轨行为。为了避免代码治理的不足,“虚实融合空间”治理需要法律监管的介入。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元宇宙空间结构中,“纯粹虚拟空间”因自身的独立性和封闭性,与现实世界完全隔离,形成了哈耶克意义上的自组织性系统,衍生出了依赖于代码治理的“自生自发秩序”规则。与之不同的是,“虚实交融空间”作为现实世界的延伸,则需要法律监管的介入。概言之,通过元宇宙空间结构层次划分,元宇宙空间的法律监管应当聚焦于“虚实融合空间”。四、元宇宙中虚实融合空间的法律监管方式在明确元宇宙空间法律监管场域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法律应当以何种方式介入元宇宙空间监管?针对该问题,当前主

35、要有“照搬现实世界的法律规范”1145和“在价值共识基础上重新确立元宇宙监管法则”30两种方案。但前者忽视了“虚实融合空间”与现实世界的异质性,将法律规范强行套用于“虚实融合空间”,只会出现方枘圆凿的效果,既会在法律与技术的相互牵制之中损害元宇宙的良性发展,也会因元宇宙空间的抵触干扰而减损法律效能。相反,后者没有意识到“虚实融合空间”与现实世界的关联性,将二者完全割裂,主张另立法则,要么是错误地将“虚实融合空间”等同于“纯粹虚拟空间”,要么是对“虚实融合空间”和现实世界孪生关系的视而不见。事实上,在网络与现实因素相互渗透、彼此交织的“虚实融合空间”,既不可能完全照搬现实世界的法律规范,也没必要

36、重新确立法则,而是需要在量变基础上,通过法律涵摄推理、法律代码化转译以及法律规制技术媒介的折中调适方式予以监管。(一)涵摄推理模式:借助解释方式拓展法律规制范围法学意义上的涵摄推理是指,将特定的案件事实归属于构成要件之下的三段论推理过程31。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小前提的“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促使我们借助“法感”和规则体系去选择法律条文。同时,作为大前提的法律条文又塑造了“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在法律条文和“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的双重调试中,二者相互靠拢,致使法律进入案件事实领域发挥规制作用,而“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也因法律的介入而赋予了规范意义。如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界定,在2020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颁布前,因欠缺立法明文规定而存有较大争议,但随着科技发展,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价值凸显以及社会日益强烈的保护呼声,民法典 将其纳入了第一百二十七条的保护范畴,从而拓展了民事权利外延。这在本质上是将数据和虚拟财产归入“权利”范畴的涵摄推理过程。循此逻辑,关于元宇宙“虚实融合空间”的监管,也可依据涵摄原理将其纳入法律监管范畴。然而,不同于上述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的明文规定,现实世界中司空见惯的事物或者行为方式在“虚实融合空间”可能发生异变,而大多法律条文又是面向现实世界所作出的规定,以至于在法律涵摄推理过程中时常面临着如何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相结合的问题。如

38、元宇宙空间所存在“数字藏品”“游戏资产”“NFT作品”等能否归入法律条文中的-117科技与法律(中英文)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CHINESE-ENGLISH VERSION)2023年 第4期 总第16期财物或知识产权范畴,因欠缺立法明文规定,则难以不假思索地通过涵摄模式加以明确,必须借助法律解释使之臻于完善。法律解释属于探寻立法旨趣和事物本质的思维过程。对于“数字藏品”“游戏资产”“NFT作品”等没有包含在法令文义表述之中的概念,尽管难以与法律条文形成直接对应关系,涵摄推理的过程也并非显而易见,但可以通过法律条文目的的解析以及事物本质的发现,从而促使涵摄推理的

39、进行。对此,德国学者考夫曼指出,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相互调适过程中,需要有一个介入二者之间的调和者存在,这个调和者既是法律的理由和意义,也是事物的本质。当事物的外在形态难以与法律条文的文义形成对应,但事物的本质却被包含于法律条文语义“射程”之内时,仍然可以借助涵摄模式加以推理32。例如,现行立法条文尽管对“数字藏品”“游戏资产”没有明文规定,属于有形财物概念的“边缘事例”,但是“数字藏品”“游戏资产”所隐含的经济价值性、可被管理支配性等特征,与有形财物的“事物本质”并无二致,将其纳入法律保护范畴理所当然。又如,“NFT作品”能否将其归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也不应局限于立法条文的形式规定,而应聚焦于

40、“NFT作品”本身是否符合知识产权的“独创性”要求,然后作出是否需要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判定。通过事物本质的揭示以及立法旨趣的彰显,进而在“意义”层面实现调和,从而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相结合。在涵摄原理指引下,发生于元宇宙中“虚实融合空间”的事例,可能因虚拟因素的介入而偏离法律条文的核心语义范畴,属于“边缘事例”。但法律条文中的“标准事例”与“边缘事例”的划分2951,所反映的仅是偏离核心语义的程度。如果“边缘事例”与事物本质无异,且属于法律条文语义“射程”之内,没有超出公众预测认知限度,则可借助法律解释的策略将其纳入规制范畴。例如,关于寻衅滋事罪中公共场所秩序的理解,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1、(以下简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文字表述来看,主要限定为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等现实世界的公共场所秩序。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寻衅滋事的场所由线下向线上转移,此时若拘泥于文字形式规定,则难以有效遏制网络空间的诽谤行为发生。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诽谤解释),通过司法解释方式将 刑法 条文中的“公共场所秩序”扩张解释为“公共秩序”,并将其划分为“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和“现实空间的公共秩序”两种情形,从而为规制网络空间的寻衅滋事行为提供了可能。事实上,上述 诽谤解释 中的“

42、公共秩序”扩张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涵摄推理过程。(二)代码转译模式:运用“法律的代码化”实现规制代码转译模式是指,将法律转换为代码,进而实现法律规范对元宇宙空间的间接监管。David敏锐洞察到完全的技术自治和代码治理的缺陷不足,认为网络空间的软件代码需要服从于政治、集体的决策33。劳伦斯 莱斯格也意识到代码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强调代码在规制网络空间的中介作用34。尽管上述观点的表述不尽一致,但在“法律规范代码规则元宇宙空间”的代码转译模式上却达成了共识。通过对法律条文的代码转译,借助表象的代码规则实现深层含义上的法律监管。改换面目后的法律规范,不再表现为法律对元宇宙中“虚实融合空间”的直接监

43、管,而是隐居幕后,通过操作代码的形式实现权力支配。在这个意义上,代码转译模式深刻体现了福柯语境下“普罗透斯面孔”的权力形态。即权力并非总是以暴力形态出现,而是完全可以通过权力符号、精心的计算和持久的运作机制,在春风化雨、润物无声之间潜移默化地实现规训效果。当然,这种规训效果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经过“法律规范代码规则”以及“代码规则元宇宙空间”的双重环节才能实现。第一个步骤:在“法律规范代码规则”环节,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代码均带有某种程度的规则意蕴,二者事物本质上的相似性,为“法律的代码化”转译提供了可能。如作为代码转译模式的典范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则是由代码编辑而成的计

44、算机协议,在缺失人为因素干扰下,智能合约可以通过智能验证方式自动执行合同。应当说,智能合约将合同条款中的权利义务写入代码的方式,属于广义上法律代码化的有益尝试。第二个步骤:在“代码规则元宇宙空间”环节,因“法律的代码化”转译,元宇宙中“虚实融合空间”不-118标榜自由的元宇宙空间:如何被法律监管?金朝榜 欧阳娟是表现为“法律规范元宇宙空间”的直接监管,而是表现为“法律规范代码规则元宇宙空间”的间接监管。通过代码化的转换,代码充当了元宇宙空间的规制角色。如为了防止淫秽色情、敏感事件、网络谣言、诈骗信息等违法或虚假信息在元宇宙空间的传播发酵,完全可以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45、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等法律规范中的相关条款转化为代码,借助关键字检索、AI图像识别、智能捕捉等智能技术手段,实现在海量信息中的筛选、识别、屏蔽和删除。通过代码的转译媒介,法律规范以间接监管的方式作用于“虚实融合空间”。值得注意的是,代码转译模式具有较大的局限性:(1)在“法律规范代码规则”环节,并非任何法律规范都可以转化为代码。法律规范中的概念具有描述性法律概念和规范性法律概念之分,不同于描述性法律概念事实层面的阐释,规范性法律概念则包含了主观的价值判断,将此类法律概念进行代码化转译可能并不适宜。例如,关于是否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诈骗信息,转译后的代码可能根据聊天信息中的所涉及的

46、银行卡、转账等敏感字眼,将正常的商业交易信息错误地予以屏蔽;又如,关于是否属于淫秽色情信息,转译后的代码可能通过智能捕捉或AI图像识别,错误地将具有艺术色彩的人体写真作淫秽色情认定。这些事例表明,在“法律的代码化”中,需要仔细分析法律概念代码化合适与否的问题。(2)在“代码规则元宇宙空间”环节,可能会不当减损法律规范价值。法律规范属于价值共识的产物,本身带有较强的价值色彩和一定的解释空间,通过法律构成要件的类型化塑造,能够容纳状态万千的案件事实。而代码作为技术的产物,具有较强的技术属性不具有解释的余地,只会根据是否写入既有的代码程序而作出反应。通过“法律的代码化”转换,可能导致转化后的“代码”

47、刚性有余而温情不足。概言之,“法律的代码化”虽然提供了元宇宙空间的规制路径,但也同时存在较多条件限制,妥当做法是在充分尊重法律规范和代码运行逻辑基础上,进行理性选择。(三)技术媒介模式:通过“法律规制技术”进行监管技术媒介模式是指,法律规范通过规制技术的方式来间接实现元宇宙空间的法律监管。如为了防止数据或个人隐私的泄露,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通过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技术的监管,实现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又如,为了防止元宇宙空间数字主体身份的脱嵌性和虚拟性脱逸于法律监管,2022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的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明

48、确要求,借助网络准入端口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技术,赋予网络用户可识别的数字身份。在该模式中,借助技术的媒介,法律内嵌于技术之中,悄然进入元宇宙空间间接发挥规制作用。这决定该模式既不同于法律涵摄模式中“法律规范元宇宙空间”的直接监管,也不同于代码转译模式中“法律规范代码规则元宇宙空间”的间接监管,而是根据建构元宇宙空间的不同技术特点,所采取的“法律规范技术元宇宙空间”的监管模式。在“法律规范技术元宇宙空间”的监管模式中,通过既有立法条文梳理可以发现,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技术标准的创设和权力义务分配机制的建构作用于元宇宙空间,进而实现间接监管。(1)在技术标准创设方面,法律规范通过设定准入门槛、安

49、全等级、技术要求的不同方式,确保技术在法治轨道范围内,保持优质、有序、规范发展。如2019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通过密码的分级管理,根据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商业密码的重要保密程度不同,分门别类地设定了密码标准体系,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2019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也对电子签名的形式和内容作出了详尽规定,要求电子签名行为需要符合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达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由相关法律标准的筛选过滤,良莠不齐的元宇宙空间技术在丛林法则中优胜劣汰,大量具有技术漏洞、带有安全隐患、蕴含技术风险、易于引发元宇宙空间秩序混乱的技术因难以达到法律所设定的技术标准被排除在外。(2)在权力义务

50、分配机制方面,通过监管责任的划分,对于法律规范难以直接调整或不适宜调整的领域,可以通过立法方式责令技术开发者或平台经营者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如2021年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核、对平台内部交易进行动态监测,依法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平台义务。2018年的 中华人民-119科技与法律(中英文)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CHINESE-ENGLISH VERSION)2023年 第4期 总第16期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要求电子商务平台依法承担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示等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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