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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310005-2021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派放标准(上海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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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40.40CCS Z 60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标准DB31/3100052021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2021-05-08 发布2021-06-01 实施 中国标准.出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太DB31/3100052021目 次前言.I引言.n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3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96企业边界监控要求.97污染物监测要求.108实施与监督.13附录A(资料性)常见医药中间体品种

2、.14附录B(资料性)化学原料药或医药中间体制造过程中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16附录C(资料性)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8附录D(规范性)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20附录E(规范性)环境空气和废气硫化氢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24附录F(规范性)废气中二嘿英类毒性当量浓度(TEQ)计算公式.28参考文献.30DB31/3100052021前 言本文件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文件按照GB/T L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

3、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并 组织实施,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 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 院、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 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上海纺织节能环保中心。IDB31/3100052021引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4、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X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加强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 进步,制定本文件。本文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文件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文件。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 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文件为长

5、三角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的制药工业企业大气污 染物排放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地方相关制药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有特别声明的除外)。本文件是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涉及本文件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国 家标准。nDB31/3100052021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6、、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管理。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医药制造业(C27)中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277)和药用辅料及包 装材料(C278)仍执行GB 37823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文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61

7、65高效空气过滤器性能试验方法效率和阻力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135542020高效空气过滤器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669GB/T 14675GB/T 14678GB/T 15516GB/T 16157空气质量 空气质量 空气质量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硫化氢、甲硫醇、甲硫谶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7823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27HJ/T 28HJ/T 30HJ/T 31HJ/T 32

8、HJ/T 33HJ/T 34HJ/T 35HJ/T 36HJ/T 3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氟酸汞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就化氢的测定异烟酸-毗嗖咻酮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氧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DB31/3100052021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9、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8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嗯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HJ 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漕法HJ583环境空气笨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

10、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环境空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炫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4HJ 683HJ 692HJ 693HJ 732HJ 734HJ 759HJ 801HJ 819HJ 836HJ 869HJ 905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港-质谱法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11、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环境空气和废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相 重量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酸酸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恶臭污鎏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006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煌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HJ 1041固定污染源废气三甲胺的测定抑制型离子色谱法HJ 1042环境空气和废气三甲胺的测定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HJ 1078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079冏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化合

12、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53固定污染源废气醛、丽类化合物的测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U54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2DB31/3100052021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制药工业 pharmaceutical industry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医药制造业(C27)中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化学药品制剂制 造(C272)、中药饮片加工(C273)、中成药生产(C274)、兽用药品制造(C275)、生物

13、药品制品制造(C276)。3.2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production of 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 of chemical drugs通过化学合成、微生物发酵或天然动植物提取等手段制备具有药物活性成分的一种物质或物质的混 合物的生产活动。来源:GB 378232019,3.2 3.3生物制药 bio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生物工程、发酵、提取等利用生物体或生物过程制造药物的生产过程。注:不包括利用生物过程制备的原料药进行进一步化学修饰的半合成类制药、利用微生物氧化由一非生物产品转化 为另一非生物产品(如留体激素)、中药及

14、中成药生产和医疗器械生产。3.4发酵类制药 fermentation products category of pharmaceutical industry通过微生物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维生素、氨基酸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 工序生产出化学药品原料的过程。注:不包括细胞培养(扩增)、基因工程制药过程。3.5化学合成类制药 chemical synthesis products category of pharmaceutical industry采用一个化学反应或者一系列化学反应生产药物活性成分的过程。3.6中药制造 production of traditional

15、Chinese medicine以药用植物、药用动物和药用矿物为原料,生产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或中成药各种剂型药物的生产活动。注:包括中药饮片加工(C273)、中成药生产(C274)。来源:GB 378232019,3.4,有修改3.7医药中间体 pharmaceutical intermediates制药工业企业内生产用于药品生产的关键原料或半产品,或者专门生产以药品为主要用途的关键原 料或产品;包括纳入医药工业统计制度中的所有医药中间体品种。注:常见的医药中间体产品参见附录A。来源:GB 378232019,3.9,有修改3.8特殊药品 special medicine青霉素等高致敏性药品

16、田-内酰胺结构类药品、避孕药品、激素类药品、抗肿瘤类药品、强毒微生物及 3DB31/3100052021芽抱菌制品、放射性药品。3.9药物研发机构 pharmaceutic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stitutions从事制药及药物产品研究、开发活动的实验室、测试室、研发中心等机构。来源:GB 378232019,3.10,有修改3.10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注: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

17、以TVOC表示)、非甲烷 总烧(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来源:GB 378232019,3.113.11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注:实际工作中,参照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来源:GB 37823-2019,3.3.12非甲烷总烧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

18、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来源:GB 378232019,3.133.13工艺废气 process vents制药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包括配制、基因工程、合成、提取、结晶、离心、过滤、产燥、精制、包 装、溶剂回收等工艺排气,以及真空泵、危废物暂存区和储罐区零设施的排气。来源:GB 378232019,3.14,有修改3.14发酵尾气 tail gas from fermentation发酵类制药生产过程中,从微生物发酵罐排出的含生物代谢物质的废气,也包括发酵罐清洗、消毒过 程中向外排放的含污染物的蒸汽。来源:GB 378232019,3.15,有修改3.15无组织排放 fugiti

19、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 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 37823 2019,3.163.16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VOCs质量占比大于或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 4DB31/3100052021料(渣、液)。注:确定VOCs质量占比时,将20寸时蒸汽压不小于10 Pa或者101.325 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50 的有 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纳入核算范围。

20、来源:GB 378232019,3.19,有修改3.17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注: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来源:GB 378232019,3.303.18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注:单位为米(m)。来源:GB 378232019,3.313.19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来源:GB 378232019,3.

21、323.20笨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甲笨)、乙莘和苯乙烯。3.21高效空气过滤器 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er;HEPA用于空气过滤其使用GB/T 6165规定的计数法进行试验,额定风量下未经消静电处理时的过滤效 率及经消静电处理后的过滤效率均不低于99.95%的过滤器。来源:GB/T 135542020,3.1.13.22超高效空气过滤器 ultra low penetration air filter;ULPA用于

22、空气过滤其使用GB/T 6165规定的计数法进行试验,额定风量下未经消静电处理时的过滤效 率及经消静电处理后的过滤效率均不低于99.999%的过滤器。来源:GB/T 135542020,3.1.23.23番热燃烧装置 regenerative thermal oxidizer;RTO将工业有机废气进行燃烧净化处理,并利用蓄热体对待处理废气进行换热升温、对净化后排气进行 换热降温的装置,由换向设备、蓄热室、燃烧室和控制系统等组成。3.24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已经投产运行的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5DB31/31000520213.25

23、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建、改(犷)建建设项目。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工艺废气应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发酵尾气应执行 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4.2 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工艺废气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发酵尾气执行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W 1大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单位为亳克银立方米(臭气浓度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工艺废气发酵尾气1颗粒物药尘生物制药101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中药制造2015其他1515其他颗粒物20152NMHC60603TVOC

24、01001004苯系物臭气浓度30(40d)一51000(800)6特征污染物见表2根据3.103U的定义以及附录B筛选计入TVOC的有机物,待国家分析方法确定后执行。无量纲,为坡大一次值。,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附录B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或者排污许可 证确定特征污染物。,适用于除浙江省外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医药中间体制造。适用于浙江省制药工业。表2大气污染物特征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光气1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应化氢1.93苯14甲苯205苯乙烯206甲灌5(la)6DB31/31000520

25、21表2大气污染物特征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续)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7氯气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8氯化氢109氨1010甲醇50(20)11二氯甲烷20(40)12氯苯类2013酚类化合物2014三氯甲烷2015乙酸乙酯4016丙酿4017乙ST20适用于浙江省化学合成类制药。-适用于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医药中间体制造。待国家分析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4.3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污水处理站废气执行表3中要求。表3污水处理站废气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臭气浓度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NMHC602硫化氢5车间或生产

26、设施排气筒3氨204臭气浓度111000无量纲,为最大一次值。_ _4.4 恶臭类污染物还应同时满足GB 14554和地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4.5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果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需要对有组织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进行 监控,可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有组织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见附录Co4.6 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处理效率不应低于表4中的规定。当 同一车间有不同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时,应合并计算。表4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最低处理效率要求适用范围最低处理效率限值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80%4.7 处理效率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

27、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 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当处理设施 7DB31/3100052021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 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具体见式(1)。“前X Q前.P后X Q后.I式中:7)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以表示。P a 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

28、米(mg/nf)。Q业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3/h)。P后 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n?)0Q后-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h)。4.8 VOCs热氧化处理装置除满足表1、表2、表3和表4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排放烟气中的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嘿英类应达到表5规定的限值。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等焚烧处理有机废 气的,除满足表1、表2、表3和表4规定外,还应满足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等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 要求。表5燃烧(焚烧、氟化)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

29、置1so2100 mg/m32NOx200 mg/m3热氧化处理装置排气筒3二嗯英类0.1 ng-TEQ/n?燃烧含氧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4.9 进入VOCs热氧化处理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 排放浓度,应按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体积分数)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 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飞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淮规定执行。式中:P&-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Oa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o实一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Pm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30、。进入VOCs热氧化处理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的吹扫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 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 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应稀释排放。4.10 对于特殊药品生产设施排放的药尘废气,应采用(超)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净化处理或采取其他等 效措施。4.11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废气进行分类收集,按照规定设置 回收或处理装置;含氯、溟废气,如采用热氧化治理装置处理时,应进行必要的预处理。

31、生物安全柜、动物 8DB31/3100052021负压隔离设备排气应该设置高效空气过滤器或者其他等效措施。4.12 当采用RTO处理废气时,正常工况下燃烧室燃烧温度不应低于760 C;正常工况下废气在燃烧室 的停留时间不应低于0.75 So4.13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 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4.14 排放光气、氟化氢和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 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 m(因安全考虑或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32、,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高度关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确因安全 考虑或其他特殊工艺要求,排气筒低于15 m时,排放要求需要加严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4.15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排放 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 执行。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1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无组织排放(包括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敞开液面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及V

33、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按照GB 37823-2019中特别控制 要求执行。5.2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限值应该满足表6规定的 要求。表6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污染物项目监控点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NMHC6监控点处lh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6企业边界监控要求6.1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6.2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的企业边界任何1 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7规 定的限值。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34、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臭气浓度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1光气0.0802富化氢0.0243甲醛0.24氯化氢0.25苯 _ _0.49DB31/3100052021衰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续)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臭气浓度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6奈;气0.47臭气浓度20无量纲,为最大一次值。7污染物鉴测要求7.1 一般要求7.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根据需要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 结果。7.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

35、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等规定执行。7.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 和排污口标志。7.1.4 新建项目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处理 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 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7.1.5 实施执法监测期间,企业应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7.1.6 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 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

36、要监测的污染物项a o7.2 排气筒滕测7.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GB/T 16157,HJ/T 373.HJ/T 397和HJ 732的规定执行。对于 发酵尾气、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其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 的时段。恶臭污染物监测应符合HJ 905的规定。7.2.2 除臭气浓度和二嗯英类外,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可以任何连续lh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 任何l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lh,则应在排 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或者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臭气浓度监测应 符合HJ

37、905的规定。对于二嚅英类的监测,应在6 h-12 h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7.2.3 采取组合工艺处理废气的,燃烧设施基准氧含量监测点位的设置宜考虑其避免受到他处理工艺(如双氧水催化氧化、生物滴滤等)对氧含量的干扰。7.2.4 燃烧室燃烧温度以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min平均值计,即炉膛内中部和上部两个断面各自 热电偶测量温度中位数算术平均值的5 min平均值。7.3 厂区监测7.3.1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 离地面1.5 m及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 10DB

38、31/3100052021地面1.5 m及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7.3.2 厂区内NMHC任何l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 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l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 在l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采用 HJ 604规定的方法或者按照便携式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7.4 企业边界监测7.4.1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HJ/T 55的规定执行。7.4.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除臭气浓度外,一般以连续lh采样获取平均值;若分析方法灵敏度 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时,应在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7.5 分析测定方

39、法7.5.1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8中所列的方法标准。表8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非甲烷总烧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煌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环境空气 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炫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043苯、甲苯、苯乙烯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8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

40、谱-质 谱法HJ 73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4苯系物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附录D5臭气浓度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6光气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317凰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锐化氢的测定异烟酸-毗理咻豳分光光度法HJ/T 288甲醛固定污染源废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3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5516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41、HJ 683环境空气醛、丽类化合物的测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49氯气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3010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械皴汞分光光度法HJ/T 27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HJ 548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9环境空气和废气 硫化氢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附录E11DB31/3100052021表8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续)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1硫化氢环境空气和废气 硫化氢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附录E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菰懿和二甲二硫的浏定 气相色谱法GB/T

42、1467812氨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69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13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酬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氧化物的测定盐酸秦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14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温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似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叙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215二嗯英类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嗯英类的测

43、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 质谱法HJ 77.216氯笨类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107917酚类化合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218甲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醉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319二缠甲烷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烧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HJ 100620三氯甲烷固定污桀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烧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HJ 100621乙J8乙潴固定沟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 谱法HJ 73422丙酮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周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

44、质 谱法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3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随分光光度法GB/T 1551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比色法HJ/T 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某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423总挥发性有机物a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滥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睛的冽定气相色谱法HJ/T 37大气冏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68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45、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8412DB31/3100052021表8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续)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编号23总挥发性有机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 谱法HJ 734环境空气和废气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HJ 801固定污染源废气 歆酸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869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炫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HJ1006固定污染源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抑制型离子色谱法HJ1041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HJ1042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

46、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预浓 缩/气相色谱-质谱法HJ107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1079固定污染源废气醛、豳类化合物的测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1153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附录D*根据3.10,3.11的定义以及附录B的筛选计入TVOC的有机物,待国家分析方法确定后执行。.7.5.2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若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 物的测定。8实施与监督8.1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8.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7、。8.3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除臭气浓度外,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lh平 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臭气浓度为最大一次值,任意一次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 值,可判定超标;最低去除效率在适用条件下超过本文件规定的,可判定为超标。8.4 对于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点监控限值,可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进行达标判定;采用手工监 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 h平均浓度值或任意一次值超过本文件相应规定的限 值,均可判定为超标。8.5 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除臭气浓度外,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 任意1 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

48、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臭气浓度为最大一次值,任意一次值超过本文 件规定的限值,可判定为超标。8.6 现有企业在本文件实施之日起180d内完成达标判定,制定达标规划,在过渡期内完成达标治理。VOCs治理设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控制要求,在开停车等非正常排放、事故排放等工况下,确因安全 控制短期需要难以满足本文件要求,应及时向所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8.7 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3DB3V 3100052021附疑 A(资料性)常见医药申闻体品种表A.1给出了常见的医药中间体品种。表A.1常见的医药中间体序号1中间体品种

49、序号中间体品种17a-羟基黄体霸37醋酸环丙孕阳开环物22,3-二-O-乙靛基-5-脱氧-5-氟胞甘38环丙孕豳乙酰化精品324-二臧硝基笨39醋魏可的松43,4-环氧环己基甲基-3,4-环氧环己基甲酸酯40醋酸四烯物53-甲基黄蠲3股酸41对甲氧乙酰落酚64-甲基联笨-2甲酸甲酯42对羟基苯乙霞75,7-二羟基黄酮43恩拉富索86-氨基青霉烷酸(6-APA)44二乙胺基乙硫醇97B-氨基甲氧基-3(卜甲基-1H-四哩-5-基)硫 甲基卜头抱-3嘛-4啜酸二苯甲制(7-MAC)45发酵虫草菌粉107-氨基-3-氯-3-头胞烯-4-竣酸(7-ACCA)46芳樟醇n127-氨基去乙酰氧基头抱烷酸(

50、7-ADCA)47非马酰胺7-氨基头抱三嗪(7-ACT)48氟氯苯乙胴137-氨基头抱烷酸(7-ACA)49氟:氟西林酸147-苯乙胱胺-3-氯甲基头胞烷烯酸对甲氧节酯50甘草次酸15ABP成品51甘草酸16D-核糖52甘草酸单镂盐17D酯53-肝素钠粗品(亿单位)18EC02554格氏物19L-阿拉伯糖55古龙酸20L脯氨靛胺56骨肽提取物2122M-A-A-A 凝胶57红感盍聆PA58红色素23s-氨基物59胡椒环24VC颗敕60环丙较酸25B-胸昔61甲醇钠26阿洛西林酸62甲酯胺化物27阿佐塞米磺胺物63精弧28埃索美拉理镁二水64克拉维酸叔辛胺29氨;基酸65NPQ30胺化物66拉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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