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知识产权概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基本概念
一、定义
二、内涵
三、实质—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重要性的几点认识
四、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
五、注意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一种由于智力成果引起的权利,权利人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知识产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掌握:智力劳动成果
智力劳动成果指的是人类在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领域内通过脑力劳动而创造出来的并可以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劳动成果。
1、产生于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
2、是人类知识的创造物——脑力劳动的产物,凝聚了人类的精神劳动;
3、具有商品的属性。
注意:内涵很丰富—不断扩充。
二、知识产权的内涵
在中国的法律中有以下几种提法:
民法通则
WIPO
巴黎公约
伯尔尼公约
TR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 民事权利→三、知识产权:
1、著作权;2、专利权;3、商标权;4、发现权;5、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WIPO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
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7、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8、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9、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
巴黎和伯尔尼
1、发明权;
2、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
3、商标专用权;
4、原产地名称权;
5、反不正当竞争权;
6、著作权;
7、邻接权。
TRIPS
1、著作权及其有关权利;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公开披露信息专有权。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三大类10项
第一大类,著作权或者版权及邻接权
1、著作权或者版权;
2、邻接权
第二大类 工业产权
3、专利权
4、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
5、商业秘密权
6、植物新品种权
7、商标专用权
8、企业名称权
9、地理标志权
第三大类 工业版权
10、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专有权
1、著作权或者版权
基本定义: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主体: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
客体:作品。
部分权利有法定期限,部分权利永久保护。
2、邻接权(传播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基本定义:因作品的传播而产生的权利。
作品的某些传播者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作品的表现形式享有的权利。
(1)出版者权:出版者依法对出版物享有的权利;
(2)表演者权: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3)录制者权:录音录象制品制作者依法对录音录象制品享有的权利;
(4)广播组织者权:电台电视台依法对其制作的节目享有的权利。
3、专利权
专利权:发明创造的所有者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独占实施权。
保护对象: 发明。
4、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
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外观设计的所有者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其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独占实施权。
保护对象:工业产品的外形设计。
5、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者合法控制之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享有的一种专有使用权。
保护对象: 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1)商业秘密的定义
中国: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TRIPS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在一定意义上属于秘密,即该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关信息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者容易获得的;
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
掌握
(1)商业秘密从本质上说,是一种非公开状态下的信息;
(2)商业秘密的内涵相当广泛。除了以公开形式换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其他任何可以带来竞争优势的商业信息,或者是任何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都有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例如: 一项设计、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程序、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先进的教学方法、训练方法、一个消息等。
(2)商业秘密构成的条件
一条信息必须同时满足个条件才有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信息性:
实用性;
价值性;
非公开性;
保密性。
解释
信息性:指的是商业秘密本身必须是一条商业信息;
实用性: 指的是该信息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即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并可以在实践中应用的方案,而不是大概的原理或者抽象的概念;
价值性:指的是该信息的存在会使权利人在竞争中处于一定的领先地位(这种领先地位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显性的/隐性的)。
非公开性:指的是该信息必须处于非公开状态下;
注意:该公开状态具有相对性,指的是公众不能从公开渠道中直接获得该信息(按照中法的概念),或者说不是普通从事相关信息工作的人利用合法手段就可以获得的(按照TRIPS的概念)。
保密性:所谓保密性指的是权利人对该信息必须采取过合理的保密措施。
(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以中国法律为例)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行为违法,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1种 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案例:
第2种 第1种侵权人非法利用他人商业秘密;
第3种 赋有保密义务的特定人违约;
第4种:第三人侵权
(4)与著作权、专利权的比较
从技术的角度考虑,著作权法、专利法及商业秘密的保护角度不同。
著作权法主要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
专利法主要保护的是内容,并且具有唯一性;
商业秘密的保护:
既包括内容,又包括表现形式;
保护水平比较低——侵权行为仅限于用不正当手段者。
6、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保护对象:植物新品种。
(1)中国的主要法律:
①专利法;
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10月1日实施);
(2)保护方式:
①植物新品种本身可以申请品种权;
②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方法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权。
(3)权利产生的原则:
非自动产生原则。
(4)品种权的主要规定
⑴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含义: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产品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⑵保护期限: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自授权之日算起;;
⑶有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的规定。
7、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
保护对象:注册商标
(1)商标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区别于他人生产经营的同种商品或者同类服务项目,而设置在商品或者包装表面或者服务场所中的一个特殊标志。
①商标是一种区别标志——同种商品或者同类服务项目;
②商标与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关系不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附属标志;
③商标的功能:
区别性-区别同种商品或者同类服务项目;
保证性-当某个商标已经成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后。
(2)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3)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是相对注册商标而言的;
商标专用权不是自动产生的;
商标专用权具有时间性-10年,期满可以续展。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①使用权;②许可权;③转让权;④标记权;⑤续展权;⑥放弃权;⑦禁用权。
禁用权
商标注册人有请求有关机关禁止他人进行侵害自己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权利。
⑴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⑵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⑶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⑷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⑸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包括:故意为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8、企业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所有人对其企业名称(商号)内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保护对象:企业名称。
(1)企业名称
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包括厂名、公司名、商店名、事务所名等。
(2)保护的依据:巴黎公约第8条
巴黎公约第八条: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内一切国家得到保护,没有申请与注册的义务,也不论是否能够成为商标或者商标的一部分。
注意
①企业名称权没有时间的限制。
② 中国法律法规与巴黎公约有抵触——中外保护不一致。
9、原产地名称权(地理标志权)
TRIPS:地理标志;
巴黎公约:货源标志
(1)地理标志
某些商品的原产地的地名,这些商品的特定质量、信益或者其他特征,主要与该产地有关联。
区别标志-区别对象:同种商品的原产地。
(将某个地区出产的某种商品与其他地区出产的同种商品区别开来)
(2)地理标志权
地理标志所有人对该标志依法享有的权利(专用权)。
应该归该地区所有生产该商品的企业共有,即所有人一般是数个企业(包括自然人)的组合;
只限于特殊商品---商品的特定质量、信益或者其他特征,应当与该地区的某些因素有关联;
地理标志权不能够转让;
自动产生,并没有时间的限制。
(3)中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A主要法律依据: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及细则
中国〈商标法〉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B保护方式:
申请注册证明商标
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国家注册(权利产生不受影响)
注意:
1、国家注册地理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基本要求:其原材料全部或部分或主要来自该地区,或来自其他地区,其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取决于当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在该地采用传统工艺生产。
2、申请国家注册的意义
A通过国家注册,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为打开国际市场提供了 条件;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注册的原产地产品在进口国通关入境、市场准入方面将享受一系列优惠………….如果其产品未在本国得到地理标志保护,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
B对国内外的假冒现象有一定的程度的遏制;
C可以促进生产企业自身的发展,并对产地经济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D是创建、实施品牌战略的组成部分。
10、 工业版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专有权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保护对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掩模作品或者拓扑图)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TRIPS:附着于各种载体上的电子产品元件和连接这些元件的连线的有关布图设计。是以掩模图形的方式存在于掩模板上,或者是以图形的方式存在于芯片表面和表面下的不同深度,或者是以编码方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介质中。
中国(2、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掌握:集成电路是一种产品,包括布图设计和工艺技术;
布图设计指的是已经固定在产品上的设计,是三维的;而不是固定前完成的[平面设计);
(2)TRIPS
35条:全体成员同意,依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协议”第2条至第7条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即拓扑图);
36条:成员应当将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而从事的下列活动视为非法:
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
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仅以其持续包含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为限。
(3)中国对布图设计的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001年10月1日实施)
A定义了集成电路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B规定了布图设计保护的程序和条件;
(1)布图设计专有权不是自动产生的——需要依法登记—中国知识产权局;
(2)登记有时间限制:布图设计自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提出登记申请的,不再予以登记。
(3)保护的条件:独创性、非一般性。
独创性
①布图设计应当是创作者自己独立构思完成的,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
②智力劳动的成果;
注意1:不要求唯一性(从权利的角度)。
(与著作权要求相同)
非一般性
①各国的表述或者标准不完全相同:
中国: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美国:创作时,不是平庸的设计;
华盛顿条约与TRIPS:有一定的先进性,即类似于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的要求;
②实质:要求布图设计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先进性;
(与专利权要求相似)
C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
D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
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的日期为准.
但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不得超过15年。
总结
1、知识产权包括三大类十项;
2、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
客体非物质性;
垄断的权利(专有权)。
第三 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认识一、从参与世界竞争角度,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参与世界竞争所不可回避的问题。
认识二、从渊源角度,知识产权保护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认识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支撑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
认识四、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知识、信息的传播
四、中国知识产权法律
制度的建立
198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93年、2001年进行了修订;再次修订后的法于2001年10月27日实施;
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修订后的法于93年1月1日实施;再次修订后的法于2001年7月1日实施;
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于2001年10月27日实施;
1993年10月1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修订后的条例于2002年1月1日实施;
1993年12月1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7年10月1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
1999年8月1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
2001年10月1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
另外还制定并颁布了数个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相关法规,并参加了多个国际公约。
第二章 专利法律制度
内容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专利权的客体
第三节 专利权的主体
第四节 专利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节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节 专利的代理
第八节 两个国际公约
第一节 概论
实行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
专利
专利权
专利权的法律特征
一、实行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
1、专利制度的基本思想
一方面将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迅速地向社会公开;
一方面作为对发明创造所有者公开技术的补偿,由国家授予其对该发明创造在一定程度内的独占权即专利权。
2、专利制度基本特征:技术公开、 法律保护。
注意:公开方式
A、在公报上刊登著录项(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及附图);
B、将4份文件合四为一,叫做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开出版;(封面是著录项+说明书摘要及附图)
C、将4份申请文件副本放在专利局文献库,供读者阅览。
注意:公报、说明书均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出版、发行、交流,并且在格式上已经实现了标准化)。
3、实行专利制度的目的
解决技术公开与技术独占的矛盾,用法律手段调整发明创造所有者、发明创造(完成)者、发明创造使用者的关系,促进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
4、专利文献
(1)伴随着专利制度的出现,一种新的文献在世界上产生了。
(2)专利文献使多种技术信息搜集、分析、论证具有了可行性。
①技术信息的搜集;
②引进项目时,进行专利权状况论证;
③将自己的技术推向市场时--避免发生侵权行为;
④进行对手同行信息搜集时;
⑤学科发展趋势论证。
(3)完善的专利文献检索体系
具体见网络课件《专利文献检索》
二、专利
1、某人或者某单位要申请专利。
(权利-专利权);
2、某人或者某单位有某项专利。
(技术-已经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3、查专利。
(文件-专利文献,主要指的是专利说明书)
三、专利权
1、定义:专利权是发明创造所有者对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权利。
主要指由国家专利机关依照本国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所有者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种独占实施的权利。
2、独占实施权的具体实施方式见专利法第11条——第三部专利法
(1)发明方法专利:
A使用(该方法);
B对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使用、销售、进口、许诺销售。
(2)发明及实用新型产品专利:
制造、使用、销售、进口 、许诺销售;
(3)外观设计产品专利
制造、销售、进口、许诺销售。
四、专利权的法律特征
1.专有性
①唯一性:同样的发明创造在一个国土内只能获得一个专利权。
一项发明创造出现两个以上申请:
②排他性: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和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能实施他人的专利,否则,将会构成侵权行为。
专利技术的优越性
可以帮助企业独占市场
可以保护自己的技术不受侵犯
可以垄断技术领域
可以通过许可证贸易获取利润
2、地域性
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义务。
结论一: 在中国实施外国专利,不存在许可问题,也不存在侵权问题。
对外国专利:采取拿来主义;
注意:不要把产品销售到有专利权的国家去。
结论二: 一项发明创造可以到数个国家申请专利---按照各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后,在该国得到保护。
3、时间性
专利权仅在法定期限内有效,超过法定期限,专利权终止。
①专利权期限:专利权有效的法定期限。
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从申请日算起,从公告授权之日生效。
②提前终止现象比较多;
第二节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法的保护对象——统称为发明创造,分为:
一、发明
二、实用新型
三、外观设计
四、专利法不保护的发明创造
一、 发明
1、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发明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并且是具体的、技术性的;
具体的,必须是能够实施的方案,而不是只有构思;
技术性的,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中国审查指南;技术方案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活、生产中某一特定问题,并能够产生一定效果的具体构思)
WIPO:发明是人脑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
(2)发明可以分为二种
A产品发明:一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发明
B方法发明:包括
单纯的方法;
产品的生产工艺;
产品的新用途。
二、 实用新型
1、定义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实用新型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并且是具体的,技术性的;
(2)实用新型本身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产品;具备确定的形状。
注意:
限制1:27号公告
89年12月21日发布
对下列各项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2、无确定形状的产品;
3、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4、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5、仅以平面图案为特征的产品;
6、由两台或者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者设备组成的系统;
7、单纯的线路,包括实质上仅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
8、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者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限制2:审查指南
中国专利局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5.28节(1993年4月1日):
食品、饮料、调味品和药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但是,食品、饮料、调味品和药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
2、实质
技术水平低于发明的小改革、小革新。
3、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技术水平低于发明-对创造性的要求抵于发明。
保护范围小于发明;
保护期短;
审查简单—登记制。
3、难度的提高
(1)在初步审查中增加了某些实质审查的内容。
(2)对技术内容的要求也提高了。
? ——体现在侵权诉讼、处理中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61条第2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实施条例56-29条)
?A该报告是对恶意取得专利权并滥用专利诉权的一种限制 ,对减少垃圾专利有一定的作用。
B 只是证据,不具备法律意义。
4、注意
(1)同一项发明创造可以同日提出二件申请。
第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实施条例第43条)
同日;申请时须分别声明;尚未终止;声明放弃专利权。
(2)、一定不要忽视实用新型。
三、 外观设计
1、定义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必须以工业化生产的产品为载体;
必须是富有美感的-符合中国公众的习俗、道德规范;
色彩不可单独申请保护。
2、注意
A掌握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共同点:
①都是产品专利;
②同一个审查程序、同一个保护期.
B、掌握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的区别:
①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不同;
发明、实用新型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为专利法22条: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
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为专利法23条:低水平的新颖性.
②对产品的保护角度不同.
C、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只限于一种产品.
四、不保护的发明创造
5条
25条
1、第5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第25条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3、注意2种特殊情况
计算机程序
汉字编码方法
第一种 计算机程序
1、如果只涉及到计算机程序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不论以何种形式出现,都不能授予专利权;
2、计算机程序在我国视为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3、《审查指南》第九章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定义: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的解决方案。
基本条件:
《审查指南》:如果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就不应仅仅因为该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而否定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计算机程序可以得到专利法
保护的基本条件
⑴该计算机程序必须能够与某个硬件相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⑵该技术方案可以解决某个具体的技术问题,并能够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
⑶在申请专利时是以技术方案整体作为保护对象的;
⑷必须符合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其他条件,例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
—如果仅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是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不论以何种形式出现,都不能授予专利权。
第二种 汉字编码方法
处理与计算机软件相同。
1、必须与 一个特定的键盘相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一个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
2、该技术方案可以解决某个具体的技术问题,并能够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
3、在申请专利时是以技术方案整体作为保护对象的;
4、必须符合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其他条件,例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
第三节 专利权的主体
内容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三、一般情况下,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四、合作开发与委托开发
五、外国申请人
六、中国专利申请权的主体
七、中国专利权的主体
八、注意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1、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2、发明人必须以自然人名义出现;
(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发明人);
3、三种人不得作为发明人:
①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
②为物资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
③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
二.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依据专利法第6条,职务发明创造的类型为二类4种情况:
第一类: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二大类
(4)发明人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的是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三、.一般情况下,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法第6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合作开发与委托开发
1、法律依据:专利法第8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申请权的归属:为约定优先原则。
⑴合同有约定的,归约定方;
⑵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开发方或者开发各方共有。
3、其他规定
委托开发:
⑴开发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 委托方有优先受让权;
⑵开发方获得专利权后,委托方有免费实施的权利。
合作开发:
⑴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 另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
⑵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另外各方可单独申请, 放弃方仍有免费实施专利的权利;
⑶一方不同意申请的,另外各方不得申请。
4、申请权归属判断要点:
⑴发明人与专利申请权分开考虑:
⑵发明人按照发明人概念确定;
⑶专利申请权按照专利法第8条考虑。
五、外国人申请人
1、原则:各国都不排斥外国申请人;
2、具体做法:无条件的国民待遇
有条件的国民待遇
3、中国:有条件的国民待遇。
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某些外国申请人(外国人、外国企业及外国其他组织)申请中国专利。
(1)中国的居民-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
该种外国申请人应当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或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营业所证明。
(2)非中国居民-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
请人所属国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才能被允许申请中国专利:
①申请人所属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②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
③申请人所属国的法律中,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
六、中国专利申请权的主体
1.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2.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所属单位;
3.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约定方;
4.合作开发与委托开发中的开发方;
5.符合条件的外国人;
6.发明人的合法继承人;
7.上述6种人的受让人;
七、中国专利权的主体
与其七同。
八、注意
1、专利权共有
15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约定优先原则/? 利益共享原则
2、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发明人的权利
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享有一定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1)署名权
专利法17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审查指南》中规定:
①发明人必须署真实姓名,而不能署假名或笔名;
②发明人可以要求匿名,但是要求匿名后, 不得再要求在文件中公开自己的姓名。
不能转让与继承,也不能被篡夺或剽窃。
(2)一定的财产权
16条: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细则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
一奖:指的是专利权被授予后, 专利权人应当对发明人发给奖金。
①与产生经济效益无关,只要该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 就应当发给奖金;
②这种奖金是一次性的。
③时间: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④数额: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得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得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二酬
⑴二酬指的是专利被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以及许可他人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向发明人支付报酬。
①与经济效益挂沟-必须在专利取得经济效益后支付;
②可以多次获得,只要该专利能够取得经济效益, 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就应该按上述比例向发明人支付报酬。
③数额:
Ⅰ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自己实施的, 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 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
Ⅱ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当从许可费中纳税后提取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
注意:未支付的
细则第77条, 发明人可以请求政府管理专利的部门处理, 也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节 专利的申请与审批
一、 专利的申请
二、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三、 专利的审批
一、 专利的申请
1、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
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有附图):说明书摘要(实用新型必须有附图);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
2、受理单位
中国知识产权局。
受理点:
中国知识产权局理处(北京市8020信箱,100088);
中国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包括合肥代办处。
3、提交方式
送交知识产权局;
寄交知识产权局(必须用挂号方式)。
4、申请日的确定
⑴送交的,以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⑵寄交的,以寄出地点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⑶寄交但邮戳不清晰的,以收到日为申请日(可以要求补正);
⑷有优先权日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计算专利权期限除外)。
5、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的原则之一。
(1)基本原则
一个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或者商标向一个成员国提出申请后,又在法定的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就相同主题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有权要求将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申请的日期,这种权利叫做优先权,上述的法定期限叫做优先权期限,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叫做优先权日。
实质:在优先权期限内,用第一个申请日来代替后来的申请日。
(2)优先权的作用
为同一项发明创造或者同一个商标到各成员国申请专利或者注册商标提供方便。
注意:
1、满足一定条件,履行一定的手续;
2、计算专利权期限除外。
二、 授权的实质性条件
1、发明、实用新型:22条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2、外观设计:23条
低水平的新颖性
1、新颖性
⑴定义:该发明是新的,前所未有的;
(2)意义
保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都是最新技术,而不是现有技术。
(3)判断标准
没有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样的现有技术存在;
没有抵触申请存在。
(4)抵触申请
如果某在先申请的申请文件在其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后被专利局公开,则该在先申请就构成了其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已经被在先申请所抵触(破坏)。
①被抵触申请(在后申请)的技术内容被抵触申请所覆盖;
②抵触申请与被抵触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人;
③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互相抵触;
④抵触申请必须走到公开阶段,意味着其技术内容已经通过2种
(5)注意:
①具体判断标准为22条第2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指申请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不属于现有技术,也称之为没有抵触申请存在。
②有例外情况,例如中国有24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⑴定义: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在技术上有所进步的。
(专利法22条3款: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与进步。)
⑵判断(依据定义与参考性的4个审查基准):
①是否能够解决技术难题;
②是否能够克服技术偏见;
③是否能够取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④是否能够在商业上取得成功。
3、实用性
⑾定义:该发明是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
⑵判断:反过来推定——不具备实用性的4种类型:
①没有再现性;
②从技术上考虑是不可能实现的;
③违反自然规律的;
④缺乏有益性的。
⑶注意:
①从技术上考虑,不能实现的,不具备实用性;
②实用性不需要生产实践的考验。
三、专利的审批
1、中国专利的审批制度
发明专利: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无效宣告程序;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登记制+无效宣告程序
具体程序见申请程序图(李力工作室→教学辅导资料→程序)
2、无效宣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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