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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分析概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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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经济学分析概念4042020年5月29日文档仅供参考.(.)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 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书藉-比较制度分析一个法律、伦理、文化和语言的综合比较视角(讲义)韦森 欢迎批评,欢迎挑战,欢迎评论 任课教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韦森 (李维森)教授第一讲 导论:制度经济学及比较制度分析的基本概念及学科现状 ”一个词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类似于象棋中的一个棋子是什么?” 维特根斯坦,(,108) 11 到底什么是中文中的”制度”和英文中的”institutions”? 在讨论制度经济学和比较制度分析有关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遇到这样几个问题:什么是英文的(

2、实际上是均质欧洲语,即”Standard Average European”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什么是中文的”制度”?是否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和汉语中的”制度”是涵义等价的两个概念?西方一位当代著名哲学家曼海姆(K. Mannheim,1960, p. 245)在其名著中曾经指出:”我们应当首先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同一术语或同一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不同境势中的人来使用时,所表示的往往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曼海姆的这一看法,实在发人深思。在近些年来在国外和国内教学实践和研究制度经济学及其相关领域里问题的经历中,笔者深深地体感到,单从对”instituti

3、on”概念的理解和实际使用中,西方一些当代思想家所指的往往是不同东西,而且各人在理解和使用这个概念时涵义也差异甚大。这里且不说像当代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Anthony Giddens, 1984)曾把”institution”理解为一种活动和社会过程因而与经济学家的理解大为不同外, 就连三位诺贝尔经济学纪念奖得主哈耶克(Friedrich A. Hayek)、科斯(Ronald Coase)和诺思(Douglass North)各人在使用”institution”一词时,所涵指的现实对象性也实际上也有差异。众所周知,哈耶克倾向于把她的研究对象视作为一种”order”(秩序),科斯则把”in

4、stitution”视作为一种”建制结构”(有点接近英文的”structural arrangement”或”configuration”),而诺思则把”institution”视作为一种”约束规则” 用诺思本人的话来说,”institutions are rules of game”。可能正是因为这一原因,”institution”一词在中国学术各界中被翻译得很乱。在中国经济学界,大家一般不假思考地把它翻译为”制度”,而中国英语学界(如姚小平、顾曰国教授)和哲学界(特别是研究语言哲学的一些中国著名哲学家如陈嘉映教授等)一般把”institution”翻译为”建制”。另外值得注意地是,在(Sa

5、ussure, 1993)中译本中,中国语言学界的张绍杰教授则将所有的”social institutions”全部翻译为”社会惯例”,而将所有的”convention”全部翻译为”规约”。华东师大哲学系的杨国荣( )教授则在她的中全部把”institution”翻译为”体制”。”Institution”一词在中文中出现了如此多的不同译法这一现象本身值得我们的深思。如果说一些西方论者本身在使用”institution”一词时,在她们心目中这个概念所涵指的对象性就所见各异,因而在汉语学术各界对均质欧洲语中的这一概念的翻译和理解也差异甚大的话,那么,这里自然有这样一个问题是:这部著作的作者肖特教授

6、心目中的”institution”到底是指什么?一个连带地问题也自然是,把这部著作及其书名中的”social institutions”翻译为”社会制度”,是否合适?由于到底什么是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什么是汉语的”制度”,以及二者是否等价这类问题极其复杂,在这里我们显然不能详尽地展开讨论这些问题。我们还是看作者肖特本人是如何理解并界定这部著作中的这一核心概念的。可能是因为她自己已体感到把握和界定”institution”这个概念上的困难,作为一个思想深邃和治学缜密的主流经济学者,肖特不像诺思那样简单地靠直观定义来把握这个概念所涵指的现实对象性,而是绕了个弯子,用博弈论的语

7、言从与另一个英文概念”convention”(惯例)的区别中来力图界定”institution”这个概念。而对英文概念”convention”(惯例),肖特采用了一位当代哲学家刘易斯(David Lewis,1969,p. 58)的定义: ”定义1.1 A social convention: 在一人口群体 P 中,当其中的成员在一重复出现的境势 S 下,作为当事人常规性(regularity)的 R 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而成为人口 P 中的共同知识时,它才成为一种惯例:(1)每个人都遵同(conform)R;(2)每个人都预计到她人会遵同 R;而且(3)因为 S 是一个协调问题,而一致遵同 R

8、又是 S 中的一种协调均衡,在她人遵同 R 的条件下每个人又乐意遵同它。” 很显然,刘易斯对”social convention”(社会惯例)的这种界定和把握是十分到位和准确的。那么什么是一种”social institution”呢?模仿刘易斯的这一定义,肖特(Schotter, 1981, p. 11)是这样定义”social institution”的: ”定义1.2,A social institution: 在一人口群体 P 中,当其中的成员在一重复出现的境势 下,作为当事人常规性的 R 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而成为人口 P 中的共同知识时,它才成为一种institution:(1)每个人

9、都遵同R;(2)每个人都预计她人会遵同R;而且(3)因为 是一个协调问题,而一致遵同又是 中的一种协调均衡,或者在她人遵同 R 的条件下每个人又乐意遵同它,或者(4)如果任何一个人偏离了R,人们知道其它人当中的一些或全部将也会偏离,在重复出现的博弈中采用偏离的策略的得益对于所有当事人来说都要比与R相对应的得益低。” 比较一下刘易斯对”convention”定义和肖特对”institution”的界说,经济学的业内人士马上就会看出,肖特无非是对前者加了一个多人协调博弈特别是重复囚犯困境博弈中的”帕雷托条件”。只是加上这么一个简单的条件,却意义深远。这实际上意味着”institution”(的存在

10、)就意味着对市场博弈局中人的一种行动的”(潜)规则约束”(当然,正如我们下面将要展开讨论的那样,这种理解也还有许多问题)。从对这一定义的注脚解释中,肖特对此做了说明。肖特(Schotter, 1981, pp. 165-166)解释说,她的这一定义与Blaine Roberts 和 Bob Holdren (1972,p. 120)两位论者所提供的下面的定义是一致的: ”一种institution被定义为适用于已建立起来的惯例(practices)或情形(situation)以及为一个社会系统里的成员所一般接受的规则系统。人们相互交往的这些标识(guidelines)抑或能够为法律、宪章、宪法

11、等等所明确界定,抑或对某一特定的文化(比如习俗、显俗、一般为人们所接受的伦理原则等等)来说是隐含着的。关键在于,an institution 标示了能被预期到的个人或群体行动的结果。给定一种业已存在的institution,个人或群体在一定程度上知道她(们)的活动将引起如何反应。” 很显然,如果说在肖特本人对”institution”的定义中还不能明显地解读出它是指一种对一个群体和社会中所业已形成并存在的习俗和惯例加以肯定并为其中的所有或绝大部分成员所一般接受的规则系统的话,在Blaine Roberts 和 Bob Holdren的定义中,已非常清楚地表露出了她的这一理解。很显然,这种肯定、

12、界说、规约并维系着作为一种社会事态、一种情形的习俗和惯例的规则系统,就恰恰对应古汉语原来意义上的”制度”。基于这一点,笔者认为,陆铭和陈钊两位译者把肖特的这部著作及其书名中的”social institutions”翻译为中文的”社会制度”,是合适的。换句话说,肖特心目中的”institutions”,基本上对应汉语”制度”一词所涵指的现实对象性。然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肖特教授对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概念的这种博弈论规范语言的理解和界定,不是没有问题的。现在看来,主要问题有以下两点:第一,在理解什么是”institution”问题上,肖特教授想努力区分”convention

13、”(惯例)与”institution”,但实际上她并没有真正将二者区分开。其原因是,在以中文”制度”相等价涵义上理解并依此界定”institution”时,她并没有认识到”institution”与”convention”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formal rules” 即”正式规则”(常常是以书写语言写下的规则);而后者则是一种”informal rules”即非正式规则(至少她在这部著作中没明确地这样做)。而”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区别,恰恰在于后者往往是当事人自觉遵从的规则且遇到违反这种规则而侵犯了她人的权利和利益时,除了自我意识中的道德不安和受侵害方的报复外,并不存在第三方(

14、主要是权威者如法院、政府、和其它高位的权力体或个人)对这种”规则”的强制推行(enforcement),而作为”正式约束规则”的”制度”(institution)恰恰隐含或预设了这第三方的存在。换句话说,没有第三方强制推行、支持和实施,某些”institutions”永远不会是”制度”,而只是一种”convention”,即惯例和”非正式约束”(或言”非正式规则”)。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当代著名语言学家塞尔(John Searle)对”institution”的理解就比肖特教授前进了一步。应该说,塞尔和肖特对英文”institution”的理解在精神上是一致的,即指同一个东西:作为一种正式约束的

15、”制度规则”和由这种正式规则支撑着的作为一种社会生活中实存的一种建制结构的综合体。这恰好对应我们中文的”制度”或”建制”。但与肖特相比,塞尔的高明之处在于,她认为判别一种社会实存是否构成”制度”(即塞尔和肖特所理解的”institution”)的标准在于是否能将其”法典化”和”典章化”(codified)。譬如,在一书中,塞尔(Searle, 1995:8788)就特别指出了这一点。按照塞尔的说法,看是否有真正的”制度事实”(institutional facts)的出现之关键在于我们能否将习俗或惯例的规则明确地法典化(codification)了。她具体举例道,象产权、婚姻、货币这些社会现象

16、,显然已被法典化为法律,因而是”institutions”。但一些如约会、鸡尾酒会、朋友关系,则没有被法典化,因而还不能算作”制度事实”。塞尔的这一看法实际上意味着,能够并实际上已被典章化和法典化了的”custom”(习俗)和”convention”(惯例)才构成了”institutions”(制度),否则,就只是”习俗”和”惯例”而已。从塞尔的这一研究进路中,我们也能够清楚的解读出,她本人所理解的”institutions”,也恰恰相等于古汉语中原来涵义的”制度”。而塞尔的这一理解,与肖特教授在”institution”博弈论定义中的第4条,所指向的显然是同一类社会实存。第二,即使如果我们接

17、受肖特和塞尔对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的这一汉语”制度”涵义的理解和界定,但依然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到底源自拉丁语的现代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s”包括不包括人们的”usage”(习惯)、”custom”(习俗)、”practice”(惯行方式或惯例)以及”convention”(惯例)等等? 换句话说,如果去掉定义1.2中的第4条即回到定义1.1,那这一定义所涵指的社会实存还是不是”institutions”?要回答这个问题,这里我们不妨先看一下(在英文中相当于中文的小)对”institution”这个词的界说:”an established law, custo

18、m, usage, practice, organization”(这个定义实际上取多卷本诸多繁复定义中的一意)。这个解释最简单,却一下子道出了这个英文词的最基本涵义。如果我们把这一定义拆解开来,并沿着构成这诸多含义的词序从后面往前看,可能更能体悟出这一”大众使用法”之界说的精妙。在这一界说中,”an established organization”很显然是指英语中”institution”的另外一重含义,即”组织、机构” 的意思。依次往前,我们能够把它理解为一种惯例(practice)、一种习惯(usage)、一种习俗(custom)、一种法律(law)。按照的界定,另据笔者在英语国家十多

19、年的生活中对说英语的人们日常使用这个词的观察和体验,我觉得除了法律这种正式制度规则外,”institutions”概念是应该包括人们的习惯、习俗、惯例等在其中的。可是问题是,一旦把”usage”(习惯)、”custom”(习俗)、”practice”(惯行方式或惯例,这个英文词在西方人的实际使用中常常等价与另一个词”convention”,而较少指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实践”概念)和”convention”(惯例)等包括进”institutions”概念之中,那么像肖特和塞尔那样只把”institutions”仅仅理解为与中文”制度”相等价的正式规则和由这种规则所界定的社会结构安排(struct

20、ural arrangement)或构型(configuration)这种双重存在就有问题了。因为,从这一理解和界定中,你很难说个人的”习惯”是一种这种意义的制度、习俗是一种制度、惯例是一种制度(但似乎说惯例是一种”非正式制度”还勉强能够,但仔细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这个说法也有问题,因为,既然”非正式”,焉能有”制度”?)。到这里,读者可能就会理解尽管肖特想努力区分开”convention”(惯例)与”institution”(制度)但实际上并没有将二者区分开的原因了。经过多年的重复揣摩,我觉得最能切近或精确界定西方文字中的”institution”一词的还是中的一种定义:”the establ

21、ished order by which anything is regulated”。中的这一定义直译成中文是:”业已建立起来的秩序,由此所有所有事物均被调规着”。这一定义恰恰又与哈耶克在中所主张的”行动的秩序”是建立在”规则系统”基础之上的这一理论洞识不谋而合(仔细思考一下,肖特教授对”institution”的把握的努力最终也是指向这一含蕴的,尽管由于她只是把”institution”看成是一种结果,而没看到它也是一个过程)。到这里,可能读者能明白近几年笔者为什么一再坚持要把”institution”翻译为中文的”制序”(即由规则调节着的秩序)这一点了。因为,正是按照的界定把英语以及均质

22、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s”理解为从”个人的习惯(usage) 群体的习俗(custom) 习俗中硬化出来的惯例规则(convention) 制度(formal rules, regulations, law, charters,constitution) 这样一个动态的逻辑发展过程”,笔者(韦森, , , )才在近几年一再坚持将”institutions”翻译为”制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对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s”概念有这种个人理解,但考虑到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中实际上是在汉语中”制度”相对应涵义上来使用”institution”一词的,我赞同并支持本书的两位译

23、者在这部著作的中译本中把”social institutions”翻译为”社会制度”。因为,肖特所理解的”institutions”,大致对应汉语原来含义的”制度”。 最后,这里特提请读者注意的是,要把这部著作中译本中的”社会制度”与现代汉语中意识形态化了”社会制度”(在英文中对应的是”social regimes”)区别开来。现代汉语中意识形态化了”社会制度”,一般是指”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共产主义制度”等等。而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中所使用的”社会制度”(social institutions)是指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内部成员认可和遵同、并作为映照着人们

24、社会博弈中均衡选择的一种”规则系统”和”构型安排”,因而与现代汉语中意识形态化了”社会制度”根本风马牛不相及。 12制度是如何产生的? 在对中文的”制度”和肖特教授所理解的”institutions”(二者是等价的)的涵义做了上述考究之后,我们再来讨论一下这部著作的主旨之所在。很显然,这部著作的主旨并不是在考究和界定什么是”制度”(尽管这是任何一个想认真思考制度现象的作者在自己的理论话语中均自然会做的一项工作,包括肖特教授本人),而是探讨制度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制度在人们的社会交往特别是市场运行中的作用是什么。这里,我们先来看肖特教授是如何运用博弈论的分析工具来回答制度是如何生成的这个问题的,并

25、毫无疑问的是,肖特教授围绕这个问题的回答而展开的理论言诠(discourse),是本书最精彩和最有价值的地方。在本书第1章一开始,肖特就辨识出了经济学说史上对制度产生机制认识上的两种进路:一是亚当斯密门格尔的演化生成论传统,一是康芒斯的”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制度设计论传统。在其后的分析中,我们又会解读出,前一种传统在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以及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最小国家理论”中得以集大成;而后一种传统则在当代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们如赫维茨(Leonid Hurwicz)的激励经济学的机制设计理论,布坎南(James Buchanan)的以”同意的计算”为核心的

26、宪政理论,甚至像舒贝克(Martin Shubik)这样的博弈论大师的数理制度理论中隐含地承传下来了。 对人类世界(the social world)的制度实存(institutional reality)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的探究进路做了这样的区分之后,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一再坦言,在制度的生成机制和变迁路径中,她是一个哈耶克式的演化论者,而她的这部从整体上来说,正是对斯密门格尔哈耶克诺齐克这种制度演化生成论的逻辑展开。现在,我们就来简略回顾以下肖特教授是如何用博弈模型来展示制度的生成(她较多地使用”creation”即”创生”一词)机制的。在第2章一开始,肖特就先沿着诺齐克的国家创生理论而假设

27、了一个洛克式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在此基础上来用博弈模型再现制度的出现情形,从而来验证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按照肖特的博弈分析理路,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人们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囚犯困境”弈局和其它协调博弈问题。首先,如果一个社会重复地面临某种囚犯困境博弈弈局,那么,一个有效率的做法自然是,它应该演化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以避免重复出现的非效率的均衡策略的采用。另外,这样一个规则应成为一个社会惯例,它规定了在重复博弈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而且将被她们所遵循。当博弈重复出现时,这一制度的规则将界定某些被重复实施的非均衡的n维数组的使用。然而,如果这种博弈是囚犯

28、困境类型的,在每次重复的时候,均存在博弈者偏离制度规则的激励。这样约束人们不做占优策略均衡的制度规则就会出现了。现在看来,肖特教授对制度规则创生机制的这种认识,应该是一个略知现代经济学的人的普一般识了。但肖特教授的理论贡献在于她在二十年前就意识到并明确地用博弈模型规范地展示出了这一制度生成机制的演化情形。更为可贵的是,她(Schotter, 1981, p. 24)在提出这一点之后还深刻地指出,强调囚徒困境弈局的重复出现(即重复博弈)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社会制度最好是被描述为由某种特定成分博弈的重复进行而形成的超博弈(supergames)的非合作均衡,而不是一次性博弈的特征。”接着,肖特

29、又按照这一思路考察了维系不平等的博弈即具有一个原状的协调博弈,进一步论证了她的这一观点。这样,经过考察囚犯困境博弈和协调博弈,肖特(Schotter, 1981, p. 28)得出了以下哈耶克式制度自发生成论的结论:”它们经过人类行动而不是人类的设计而有机孳生地(organically)出现的,因而是个人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人类集体行为的结果。”在得出上述结论后,肖特又指出,在当今世界,当然有很多社会制度是被社会计划者设计出来,或者是被社会当事人以面对面的方式就她们想要看到的将被创造出来的制度类型进行讨价还价而一次性创生出来的。这样所产生的制度的确定形式,显然是人类设计的结果(在计划者专权意志的

30、情况下),或是多边讨价还价(在立法的情况下)的结果。肖特教授还特别指出,后一种制度型构路径最好为布坎南和塔洛克(Buchanan & Tullock, 1962)在她们的经典著作中所展示出来。因为,按照她们在那本书里地描述,制定宪法博弈是在有交流的条件下以合作的方式进行的。尽管肖特认识到人类社会的制度能够是经由计划者有意识地人为设计出来的,也能够经过参与人多变谈判而合作地创生出来,但她明确说明在她自己的研究中排除了考察这两种类型的制度。据她自己所言,这出于两个原因:首先,如果所考察的社会制度是由社会计划者创造的,那么,她的设计就能够由最大化计划者本人脑海中已经存在的某个目标函数的值来解释。这样

31、一种做法,正如哈耶克(Hayek, 1955)在一书中所已经指出的那样,是没有多少理论意义的,且从经济学上来说,这还将涉及到显示性偏好问题。其次,如果一个被创生出来的社会制度是一个多边谈判过程的结果,那么就需要一个谈判理论。肖特说,后一种工作最好留给她人去做。在排除了经由上述两种路径所创生出来的社会制度而不加以研究外,肖特认为,那些用以帮助我们解决社会问题的大多数制度,抑或是有机地孳生出来的,抑或是自发地创生出来的。? 这包括今天在大多数社会中正在实行的星期(天)制度,货币制度,产权制度,甚至战争的规则等等。按照肖特的博弈模型分析,之因此一周七天,之因此采取某种货币形式,之因此出现某种产权安排

32、,甚至之因此在现代战争中有善待俘虏和不使用核武器的国际公约等等,都是经由自发惯例而来的某种制度。在这部著作中,肖特分别用博弈模型把上述制度的创生机制一一展示出来。因此,如果说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还仅仅是停留在她的直观观察和判断因而人们还存疑甚多的话,肖特则用博弈论的理论工具将这些自发社会机制规范地变成了一些博弈模型因而更加能让人接受和信服了。因此,如果今天还有任何人还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的可能性以及可行性还存有疑虑的话,认真研读一遍肖特的这部著作,可能自己就会找到了答案。更为可贵的是,肖特教授不但在这部著作里非常精美细致地用博弈模型展示出了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的生成机制,而且在一个假定

33、的自然状态的背景下,经过一个精美的博弈模型展示了诺齐克的国家创生理论,即令人信服地模型出了一个没有任何个人甚至集体的设计而创生出来的最小国家的出现和其演化机制,且非常深刻地洞察出国家的实质无非是自然状态下偷窃博弈的一个”核”(core)。? 正如,肖特(Schotter, 1981, p. 46 )所见:”国家的产生,正如我们所将要看到的那样,仅仅代表一个合作博弈的均衡解(核的解),而且是从人们最大化个人利益的行为意图中产生出来的。它是一个没有当事人计划的结果,但却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集体所不愿意放弃的。它的存在是被一致地接受的。”在此基础上,肖特(Schotter, 1981, p. 51)发

34、现,一个正式的制度创生是一个马尔可夫式的扩散过程(a Markovian diffusion process),其状态空间是所有可能的规范空间,其均衡则是这个过程的收敛状态。在研读肖特的制度演化论的博弈分析时,有一个问题特别值得我们注意,这就是,由于九十年代中后期才在西方成型的演化博弈论(evolutionary game theory)的始作俑者是西方一位生物学家和博弈论理论家 Maynard Smith,如果从演化博弈(在这部著作写作时演化博弈论还未成型,尽管Smith的”演化稳定性”即ESS概念已经提出,而且已引起了肖特的注意)的视角来看待制度的生发与型构,一方面会自然会取向于赞同或追随

35、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的理论分析进路,另一方面也很容易滑入社会有机论的理论巢臼中去。在这种格局下,熟悉并沿着哈耶克思想理路进行博弈论制度分析的肖特接受门格尔的社会有机论的理论进路,并多处使用”organically”(有机孳生地)这个形容词来意表制度的生成路径,就不足为怪了。那么,肖特教授所用的”organically”一词是指什么?这个词翻译到中文中如何翻译?要理解这一点,先让我们看一下肖特是如何划分在制度创生问题上的不同理论进路的。如上所述,在本书的第1.1节的第2自然段中,肖特就把门格尔的社会有机论(organic theory)与康芒斯的制度集体决定论(collectivist exp

36、lanation)这两条研究进路明确地区别开来。根据这一点,本书的中译者陆铭博士曾认为,前者认为制度的生发是一个没有计划的过程,是由个体分散决策而演化出来的;而后者指制度是由集体决策和设计出来的。根据这一点,陆铭最初主张把”organically”译为”分散地”或”以个体方式决定地”。在为这部中译本做序而阅读她们的译稿时,我发现陆铭的这一理解显然是有道理的。可是,经重复琢磨,我觉得由此就将”organically”翻译为”分散地”,显然有点个人引申之嫌。因为,许多读者可能会问,原来就是”organically”这个词,其中文意思非常简单,即”有机地”,把它用到制度的创生过程上,怎么就被翻译成”

37、分散地”了呢?更何况,近代以来,”社会有机论”在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中都大有人在,包括近代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和哲学家斯宾塞(Herbert Spencer, 18201903)和德国社会学家舍夫勒(Albert Sch?ffle, 18311903)等等。从某种程度上讲,门格尔(Karl Menger)曾或多或少地受这种社会有机(体)论思想的影响。如果能意识到这一思想背景,就能发现,肖特沿着门格尔哈耶克的制度演化论的理论进路而探究制度的生成机制时经常见”organically”这个词就不足为怪了。可是,在把”organically”这个词用在制度的生成上,把它直译为汉语的”有机地”,显然不甚合适。

38、基于这些思考,我曾一度建议陆铭用”自然地”、”自生地”、”孳生地”等词,但后来觉得均不甚切意。最后,我想,不如累赘一点,把肖特所用的”organically”一词翻译为”有机孳生地”。后来,陆铭和陈钊博士接受了我的这一建议,故在这个译本中,凡肖特用”organically”一词的地方,我们一致把它译为”有机孳生地”了。但这里需要呈请读者要注意的是,尽管笔者青年时期也曾是个社会有机体论者,并就此发表过几篇甚长的学术论文,但现在看来,在当代社会科学的话语语境中,如果说像斯宾塞那样在近代所提出的社会有机(体)论的观点不是错误的话,这种观点至少也是肤浅的。因为,在当代各门社会科学缜密、实证和平实的研究

39、世风中,一些思想深邃的学者不必甚至也不屑于借用生物学、物理学、化学和其它自然科学的术语来隐喻社会现象。由此来判断,在当代的知识背景中,像肖特教授这样思想缜密和深邃的现代博弈论经济学家,用”organically”这个词来诠释她的制度演化论,看来也是经考虑后而勉强借用的。这也是我决定在”有机”后面又加上”孳生”二字的另一个重考虑。因为,我觉得这个处理法,可能较切近肖特使用这个形容词的初衷。 13制度在市场运行中的作用是什么? 在初步理解了制度现象的实质并用数理博弈模型对制度的自发型构和演化机制进行了一些理论展示之后,一个必然连带的问题是,制度在市场运行中的作用是什么?实际上,肖特教授在第1章中用

40、博弈论语言界定制度之前就提出这个问题来了。譬如,这部著作中的第一个博弈模型就是”交通博弈”,而”交通博弈”的理论映射,恰恰在于昭示制度的功用。 司机甲 等待 前行 等待 3,3 2, 7司机乙 前行 5, 0 4,4 矩阵1.1 交通博弈 肖特教授是这样提出她的交通博弈模型的:假如甲、乙两个人靠右驾车到了一个十字路口,甲要左转,而乙则保持直行,她们将如何做?是甲让乙先直行呢?还是乙让甲先左转呢?在回答这个如此简单的问题上,按照新古典主义主流学派的分析理路,一个显见的答案是,应该建立一个市场,以出卖使用路口的权利。新古典主流经济学家们还会认为,这个权利应该在拍卖中被出售。道理很简单:由于这里问题

41、出现的唯一原因是市场失灵,因而要达到帕雷托最优配置,新古典经济学家就会想象有一个站在路口中间的拍卖者,这位拍卖者快速地从两个司机那里接受出价,然后将优先使用路口的权利卖给出价较高者。从矩阵 1.1 的博弈模型中,我们会知道,拍卖者可将价格将被定在5和7之间,结果向左转的甲将得到先使用路口的权利。然而,在现实中,这是一种非常难以出现的情形。即使这是可能的,而且拍卖的过程也是极端有效率的,但这种机制也显然是既麻烦,又成本甚高。可是,如果按照经济学的制度分析理路,这个问题就比较简单了。因为,你能够想象存在一条交通规则这里且不论这一交通规则是计划者颁布的,还是驾车者经由自发形成的驾车惯例而出现的(参韦

42、森, ,第6章)而且强迫每个人都在被允许上街开车之前就学习并掌握了它。一旦有一条经验性的或制定出来的交通规则如”拐弯必须让直行”的存在,那么在路口要左转弯的甲就必须等待迎面开来的乙先经过后再左转,这里也不必再产生任何协调成本了。肖特的这个例子很简单,在现在的生活中也很常见?,但所映射出的道理却颇深。这就是,制度安排常常是市场价格机制的一种替代物。由此看来,制度(规则)之因此出现和存在,其主要功能就在于降低人们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协调成本。在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理论观点已成了当前大学本科生的基本常识的今天,读肖特教授二十年前所提出的这些观点可能会感到已不新鲜了,但如果读肖特(1981, p. 10

43、9)沿着这一分析理路所提出的以下一段话,读者可能会感到其看法的独到之处了: ”当竞争性价格不能为完全分散化和需要协调的经济活动提供足够的信息时,社会的与经济的制度就成了为经济系统增添信息含量的一些信息装置(informational devices)。更精确地说,我们知道,虽然价格传递着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信息,并由此创生出了对当事人经济行为的激励体系,而社会制度则向其它当事人传递着那些不能由价格所完美协调的可预期行动的信息,而且产生对诸如此类协调活动的激励。另外,我们也发现,制度有助于为经济中的当事人”将记忆编码”,并因此将她们所参与的博弈由非完美记忆的博弈转变成我们称之为”制度支持的完美记忆

44、(institution-assisted perfect recall)”博弈。这一转换大大提高了信息的效率,因为,它使经济当事人能够在博弈中采取稳定的行动策略,而这些策略在信息上是高度有效率的。” 肖特的这段话非常精彩。可是,对那些不熟悉现代博弈论的读者来说,初读这段话时可能可能会觉得有点云里雾里。如果把肖特这段话与哈耶克(Hayek, 1945)于1945年在上发表的那篇”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名作中所提出的观点放在一起来解读,就会发现肖特教授的博弈论制度分析的理论意义之所在了。熟悉哈耶克这一经典名篇的人均知道,在哈耶克看来,由于在市场和社会活动中每个人的知识都是分散的和分立的,每个市场参

45、与者可能都”掌握着可能极具助益且独一无二的信息”,因此,只有当基于这种信息的决策是由每个人做出的或者是经由她的积极合作而做出的时候,这种信息才能得以运用。基于这一认识,哈耶克发现,正是价格体系(the price system),才构成了具有分立、分散甚至独一无二的私人知识的市场当事人之间交流和沟通信息的有效率的社会机制。也正是从这一深刻的认识出发,哈耶克否定了完全经由中央计划进行资源配置的可能行和可行性,并为她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才逐渐成型的自发扩展秩序理论奠定了方法论基础,并确定了逻辑起点。二十世纪的世界历史实践证明了哈耶克的理论判断。到今天,可能已很少有人置疑价格体系是现代人类社会中人们

46、在资源配置上交流和沟通信息的一种主要的且非常有效率的市场机制了。然而,问题在于,尽管价格机制是一种市场活动的有效率的信息传递机制,但它毕竟不是市场运作的唯一协调机制。正如肖特教授所见的那样,社会惯例和社会制度无疑也是市场运行的一些重要的和主要的信息传递机制。而市场惯例和制度作为一种信息传递机制的主要作用,则是补充在竞争性价格不能充分协调人们的经济活动时价格机制所内含的那些信息所不具有的内容。这样一来,市场中的惯例和制度就给原来可能处于无序状态中的策略相互依赖的情形添入了结构与秩序。沿着这一论辩理路,肖特(Schotter, 1981, p. 143)总结道:”一言以蔽之,我们之因此如此行事,是

47、因为在我们的许多社会与经济遭遇中,我们知道我们自己以及她人会被预期到采取何种类型的行为,即正是按要干均衡的事那样的方式来行事。”从这一点来看,市场惯例和制度作为一种信息传递机制的重要性决非亚于价格机制。因为,只是当有承载着某种确定和已知信息的某种惯例和制度的存在时,人们的社会活动和选择才是能够预期的,人们在市场博弈中的策略选择才是稳定的。这里更深一层的含义在于,如果没有市场惯例与制度,价格机制可能就不能形成,这就更谈不上其运作了。更严格地说,价格机制只是市场惯例和制度演化过程的一个伴生结果。从这种意义上我们也能够进一步说,市场运行以及其中的价格机制的工作(working)是建立在种种社会惯例和制度规则基础之上的。没有价格机制,就无所谓市场。同样的道理是,没有惯例和制度,也同样没有市场,更不可能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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