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F-2008-01 合同编号: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发包方: 承包方: 青 岛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制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专业分包人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 资质授予时间及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2、专业分包工作内容及范围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2、 工程分包范围(在确认的作业内容前划,并填写主要工作内容):1、土石方工程: 2、地基与基础工程: 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4、建筑幕墙工程: 5、钢结构工程: 6、电梯安装工程: 7、消防设施工程: 8、建筑防水工程: 9、防腐保温工程: 10、金属门窗工程: 11、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12、建筑智能化工程: 13、管道工程(输送油、气、水、浆等各类介质的管道制作与安装): 14、其他: 3、工期3.1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的考核验收方式: 3.2 开工、延期开工、工期延误、暂停施工、提前竣工的办理
3、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分包人应在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分包工程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4、质量标准4.1 工程质量标准: 4.2 工程质量的考核验收方式: 5、合同价款5.1 合同总价: 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综合单价及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人工单价: 元(人民币) 5.2 合同价款确定原则(在确认的原则前
4、划,应与总包合同约定方式一致):1、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费用内容及风险范围: 。除本合同23.2(1)规定的情况外,不再调整。2、固定总价合同:包干工作内容及风险范围: 。除本合同23.2(2)规定的情况外,不再调整。3、可调价格合同: 。4、其他: 。6、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6、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7、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7.1 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 语言文字,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
5、同。7.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7.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7.4 工程建设标准的提供: 。8、图纸8.1 承包人应在 年 月 日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套。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若总包合同有保密要求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分包人在总包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 内履行保密义务。8.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
6、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费用承担: 。8.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9、总包合同9.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
7、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9.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9.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0、指令和决定10.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
8、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10.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分包人不得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任何人的指令,否则,由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11、通知与送达11.1履行合同双方任一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以书面形式。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11.2 由承包人发给分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
9、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分包人为此指定的地址: 。11.3由分包人发给承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地址: 。11.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另一方直接送达的通知、函件、书面文书等,致使通知、函件、书面文书等送达不能的,则发送方可以选择挂号邮寄、特快专递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投邮后第 日视为送达。12、工程管理人员12.1 项目经理12.1.1 项目经理是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12.1.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
10、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12.1.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
11、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12.1.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12.1.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
12、,履行前任的义务。12.2 分包项目经理12.2.1 分包项目经理是指分包人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分包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12.2.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12.2.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
13、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12.2.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12.2.5 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分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于 日内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12.3 工程师12.3.1 工程师是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建设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13、承包人的工作13.
14、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具体名称及提供时间) ,在 年 月 日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在 年 月 日,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在 年 月 日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如下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 ,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
15、,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3.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4、分包人的工作14.1 分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本企业固定劳动人事关系的项目经理、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等岗位人员,且须持证上岗,按照职责签署各类记录、检验资料和表格。14.2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
16、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2)在 年 月 日前,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 ,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年 月 日。在(具体时间) ,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4)分包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 年 月 日前批准,分包
17、人方可执行。(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如下工程部位: ,费用承担: 。(8)分包人应做的
18、其他工作: 。14.3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15、总包合同解除15.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15.2 因本合同第15.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等补偿。 补偿费用的计算方式: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上述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如本合同第15.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解除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分包人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15.3 在本合同第15.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
19、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由 负责及时解除订货合同或退货,不能退回的合格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 价格支付给分包人。因解除订货合同或退货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转包与再分包16.1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16.2除16.1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应承担违约责任。16.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17、材料设备供应17.1
20、承包人与分包人关于材料设备的供应及材料设备的检验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17.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17.3 除17.2款外的材料设备,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清单)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清单) ,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18、质量检查与验收18.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8.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8.3 分包工程的检查、
21、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18.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19、安全文明施工19.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达到总包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9.2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总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统一
22、管理。以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实施。分包人应当就以上委托内容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计算及支付方式: 。19.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20、工程量的确认20.1工程量计算规则(在确认的规则前划):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工程量计算规则;2、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工程量计算规则;3、其他 20.2分包人应在 前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
23、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20.3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分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承包人,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承包人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分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承包人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20.4 计量的结果:(1)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3)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
24、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4)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5)如分包人对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分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申辩,申明分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承包人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20.5 分包人未按20.2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21、工程款支付21.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 日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预付数额: ,开工后按:(扣回时间和比例) 逐次扣回,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承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分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承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分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承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分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1.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