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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业资格评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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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业资格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员工职称及职业资格管理,鼓励员工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适应岗位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推行内部职称、职业资格认定及聘任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 职称、职业资格评聘管理工作,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拘一格选人才,建立系统的、动态的科学评价体系,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环境,鼓励人人多作贡献,增强以人为本的人才意识。 (一)评聘分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评、聘两条线原则。职称职业资格评审后,必须在本单位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进行聘用。对无编、无岗、岗位责任不清或考核不胜任的,原则上都不能聘用。 (二)专业对口。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必须在所学专业或从事的技术岗位对口,对非专业、非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参加职称职业资格聘用。 第三条 资格的评审 (一) 职称的评定及考试: 1.分级标准:职称分为五个等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2.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得: (1)三江集团评定: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评审,由三江集团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相应的职称资格证书。 (2)社会评定:参加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评审,由相关的人事主管部门授予的有效职称资格证书,公司经过核实后,对其资格进行认可。 (3)其他单位评定:国家授予的其他有评审权的单位评定的有效职称,在公司经过核实后,对其资格进行认可。 3.职称评审中,国家要求参加考试的系列或等级,均需参加全国规定的统一考试,获得有关部门授予的职称资格证书。 (二)职业资格评定及考试 1.分级标准: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2.公司认可的注册类包含以下系列(大部分只有一个级别):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律师、注册建造师(一级、二级)、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安全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物业管理师、注册审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经纪人等。 3.职业资格考试 参加国家统一规定的各行业职业资格考试,由报考员工本人在国家指定政府机构申报,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证件后,公司经过核实,对其资格进行认可。 (三)职称、职业资格的认定: 公司对职称、职业资格认可的员工,颁发《职称职业资格认定书》予以认定。 第四条 资格的聘任 (一)公司职称、职业资格实行工作岗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公司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岗位需要,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对已颁发《职称、职业资格认定书》的员工,实行公开竞争择优聘用。 (二)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岗位任职资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三)被聘任的员工,公司颁发《职称、职业资格聘任书》,聘任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后根据公司工作需要,符合条件者可续聘。 (四)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解除聘约: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2.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悔改表现的; 4.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的; 5.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六)跨系列或岗位调动的,不得按原取得的资格套转聘任。 (七)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 (八)破格聘用情况: 对于职称职业资格不具备上述条件者,如果具有卓越的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及技术水平,且工作业绩佳,贡献为单位公认,可经总经理批准后破格聘用。 第五条 履职考核 (一) 授予《职称职业资格聘任书》的人员,聘期内必须接受单位年度履职考核。年度履职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受聘者年度自我总结形式开展。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职务、资格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二)履职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 “不合格”三个等次。履职考核等次按以下原则确定: 1.德、能、勤、绩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优异、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或工作业绩突出的定为“优秀”。 2.德、能、勤、绩表现较好,能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一般的,定为“合格”。 3.德、能、勤、绩较差,不能履行聘约,责任心不强,工作有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 实行聘用津贴制 (一)员工取得职称、职业资格证件的,并在与证件相同的岗位上工作,已被聘用的员工,公司实行聘用津贴制。员工离开受聘岗位的,从次月起取消其受聘津贴,可根据新岗位要求,严格按照本办法重新聘任。 (二)聘任津贴标准: 公司按级给予聘任员工相应津贴,职称“助理级”、职业资格“三级”以下无津贴。 1.达到职称“助理级”或职业资格“三级”补助:30元/月; 2.达到职称“中级”或职业资格“二级”补助:60元/月; 3.达到职称“副高级”或职业资格“一级”补助:90元/月; 4.达到职称“正高级”补助:150元/月。 5.注册类补助:60元/月。 第七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编制部门 编制人 审核 批准 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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