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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概述.1
1.1索赔的含义1
1.2 索赔的性质1
1.3 索赔和反索赔2
1.4 索赔和变更的关系3
1.5 索赔的处理原则3
2 索赔事项及内容5
2.1索赔事项5
2.1.1 业主原因导致的索赔5
2.1.2 承包商原因导致的索赔6
2.1.3 共同风险导致的索赔..7
2.1.4 因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索赔..8
2.1.5 合同文件导致的索赔..8
2.2 索赔内容..9
2.2.1由于业主、工程师的原因以及二者独立承担的风险
导致的索赔事件,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均成立.9
2.2.2 由于共同风险导致的索赔,工期索赔成立,费用索赔自理10
2.2.3由于承包商的原因以及承包商独立承担的风险,所导
致的延期,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均不成立.11
3 索赔的证据与依据...11
3.1 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11
3.2 索赔的依据..12
4 费用索赔及工期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13
4.1 费用索赔..13
4.1.1 费用索赔的组成13
4.1.2 费用索赔的计算原则....14
4.1.3 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17
4.2 工期索赔..17
4.2.1 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17
4.2.2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18
5 索赔策略及管理的主要措施...22
5.1 索赔策略..22
5.1.1 收集索赔证据、编写索赔文件..22
5.1.2 严格按索赔程序进行..23
5.1.3 掌握正确的索赔程序及时提出索赔..24
5.1.4 采用单项索赔..27
5.1.5 费用索赔应采用分项索赔..27
5.1.6 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27
5.2 索赔管理的主要措施..... 29
5.2.1 提高业务能力..29
5.2.2 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29
5.2.3 诚心覆约,兑现合同承诺,营造宽松的索赔环境.... 29
5.2.4 搞好索赔立项,注重策略和方法.... 30
5.2.5 密切跟踪,及早解决索赔..30
5.2.6 索赔激励机制..30
结束语..31
参考文献..32
1 概述
1.1 索赔的含义
索赔有较广泛的含义,它是索要、索付的意思,可以概括为如下3个方面:
(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要求。
(3)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同守约并不矛盾。恪守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义务,只有坚持守约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有它的必然性。因为在每项工程承包过程中采取哪种形式的合同是业主决定,每个合同的具体条文是站在业主立场上编写的,承包商即使在决标前的谈判中也只能是在个别条款上使业主作出某种让步。再加上承包商在激烈的投标竞争中以较低价格得标,实施过程中稍遇条件的变化即要处于亏损的威胁之下,他必然寻找一切可能的索赔机会来减少自己的风险。因此,也可以说索赔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承担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
1.2 索赔的性质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索赔方的行为并不一
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可以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也可以是任何第三方行为所导致.索赔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友好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时,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
1.3 索赔和反索赔
索赔是双方面的,一般称"索赔"指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而"反索赔"指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这是因为与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相比较,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具有以下2个特点:
(1)发生的频率要低得多。业主扣留承包商在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没收履约担保来弥补损失的现象是比较少见的。业主除了要向承包商按期付款、提供施工现场和负相应的协调管理责任外,还要承担许多社会环境、自然条件变化等风险,而这些风险又不是业主可以预先加以控制的。而承包商则不同,他的义务是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只要施工技术和管理不出大的漏洞,能如期按质、按量完工,一般不太容易违约。
(2)在向承包商的索赔处理中业主处于主动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扣抵;从滞留金中扣款补偿损失;因承包商严重违约不得不中止合同时,业主可用履约保函从银行中得到补偿,甚至还可以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而承包商向业主要求索赔时,则须经过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程序,才能从业主那里得到补偿,承包商处于较被动的地位。
即使双方分担风险的合同,尽管合同准备非常细致,条款内容严谨全面,承包商和业主在实施过程中也非常守信誉,但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总会出现签约以前所没估计到的,或双方无法控制的事件发生,因此,总要出现索赔与反索赔。
业主对承包商的反索赔策略,着眼于对损失的防止和挽回,是为了取得项目实施管理的主动权采取的措施。当承包商就某一事提出索赔时,业主对其索赔要求进行反驳,推卸自己对该事件的合同责任,否定或部分否定对方要求,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损失。另一形式,是就承包商应负的违约责任向他提出索赔,以减少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项。
1.4 索赔和变更的关系
对索赔和变更的处理都是由于承包商完成了工程量表中没有规定的工作,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件,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承包商一定费用补偿或批准延长工期。索赔和变更的区别:变更是情况发生变化后业主和承包商共同协商确定一个补偿额付给承包商;而索赔是指承包商根据法律和合同对认为他有权得到的权益主动向业主索要的过程。其中可能包括他应得的利益未予支付情况,也可能是虽已支付但认为仍不足以补偿他的损失情况。
1.5 索赔的处理原则
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的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出现索赔时可依据下原则处理。
⑴以合同为依据。由于合同文件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合同协议、图纸、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许多来往文件和变更通知,有时会形成自相矛盾,或做不同解释,导致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合同文件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本合同专用条款;⑤本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⑵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会议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承包方对工程师指令的执行情况、抽查实验记录、工程验收记录、测量记录、日进度记录及每天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合同协议的事件的具体情况等,同时还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编号档案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⑶及时、合理的处理索赔。任何在中期付款期间,将问题搁置,留待以后处理的想法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如果承包方的合同索赔要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单项工程的索赔积累下来,有时可能会影响承包方的资金周转,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此外,在索赔的初期和中期,可能只是普通的信件来往,拖到后期综合索赔,将会使矛盾进一步复杂化,往往还牵涉到利息、预期利润补偿,工程结算以及责任的划分、质量的处理等,索赔文件及其根据说明材料连篇累牍,大大增加了处理索赔的困难。因此尽量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这样做既维护了发包商的利益,又照顾了承包方的实际情况。处理索赔还必须注意双方计算索赔的合理性,如对人工窝工费的计算,承包方可以考虑将工人调到别的工作岗位,实际补偿的应是工人由于更换工作地点及工种造成的工作效率的降低而发生的费用。
⑷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工程师要将预料到的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告诉承包商,避免由于工程返工所造成的工程成本上升,这样也可以减轻承包商的压力,减少其想方设法通过索赔途径弥补工程成本上升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另外,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有所预
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2 索赔事项及内容
2.1 索赔事项
2.1.1 业主原因导致的索赔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业主违约或推定某一事件的发生他应承担部分责任,招致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1)拖延提供施工场地。因自然灾害影响或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承包商可以提出将工期顺延的"工期索赔"或由于窝工而直接提出经济索赔。
(2)拖延支付应付款。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支付应得款项,而且还有权索赔利息,因为业主对应支付款的拖延将影响到承包商的资金周转。
(3)指定分包商违约。指定分包商违约常常表现为未能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应承担的工作而影响了总承包商的工作。从理论上讲,总承包商应该对包括指定分包商在内的所有分包商行为向业主负责。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不那么简单,因为指定分包商不是由总承包商选择,而是按照合同规定归他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商,特别是业主把总承包商接受某一指定分包商作为授予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时,业主不可能对指定分包商的不当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因此总承包商除了根据与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索赔窝工损失外,还有权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4)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引起的损失。工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从经济效益方面考虑将部分单项工程提前使用,或从其他方
面考虑提前占用部分分项工程。如果不是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提前占用部分工程,而又对提前占用会产生的不良后果考虑不周,将会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
(5)业主要求赶工。当项目遇到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发生,或改变了部分工作内容而必须延长工期时,业主基于某种考虑坚持不予延期,这就迫使承包商加班赶工。为此,承包商除可以要求索赔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外,还可以提出赶工措施费、降效损失费、新增设备租赁费等方面的补偿要求。
2.1.2 承包商原因导致的索赔
承包商自身管理因素的风险由于承包商自身管理因素的风险而引起的经济损失是比较常见的。特别是在进度、质量品质和各类资源的调度工作中管理的不到位,会扩大项目的风险。
(1)工期拖延风险。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修改变更和设计错误、出图计划延期;总承包商协调能力不强、分包商施工能力差、分供应商供货脱期;总体配套和设备调试不落实、政府部门和行业的规定手续不齐(如报监、施工许可证、各种资质的审核以及竣工验收)等等原因都会致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要求交付竣工。
(2)技术质量风险。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总承包商管理不力、业主和分供应商的原材料、构配件质量不符合要求等等,或在施工项目中采用的技术不成熟、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未掌握要点致使项目产生技术质量问题。
(3)安全事故风险。由于施工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施工项目带来的损失:如发生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等;由于自然界不可抗力的原因:如雷电、龙卷风、洪水、暴风雨、高温严寒、地震、雪灾、地陷等一系列自然灾害,导致财产毁损或人员伤
亡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以及由此产生其他间接损失。
(4)项目资源风险。承包商在项目管理中,因缺少主要关键的技术骨干人员、高级技术工人和配置合理的操作劳务工人而影响工程的顺利展开;不能及时调配大型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和建筑物的各类原材料;业主的预付款、工程款和材料款等难以根据施工合同及时到位等以上项目各类管理、人力、材料和资金资源失控,都将影响项目按期、按质、按要求顺利进行造成的损失。
2.1.3 共同风险导致的索赔
发包商财务风险项目所处国家、地区的通货膨胀、外汇汇率浮动、地区保护、税收政策、物价上涨和价格调整等因素对承包商的财务风险是巨大的。在一些境外项目中,有些合同条款可以避免通货膨胀的风险,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来分担价格上涨的风险,若这类合同条款不存在,承包商将承担通货膨胀的全部风险。另外由于业主经济状况不佳而拖欠工程款致使工程无法顺利进行、或由于意外因素使业主取得外部贷款发生困难、或业主破产等待,都将导致承包商资金无法收回,或者打赢官司无法执行。
2.1.4 因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索赔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而使承包商蒙受损失时,他有权向业主要求给予补偿。意外风险包括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特殊风险事件两项内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的经济损失该向保险公司索赔。除此之外,承包商还有权向业主要求顺延工期,也就是提出"工期索赔"要求。
(2)特殊风险。合同条件中规定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战争爆发等
5种风险发生时造成的后果可能是严重的,承包商除了不对由此产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外,相反还应得到任何已完成永久工程及材料的付款、合理利润、中断施工的损失以及一切修复费用和重建费用。如果因特殊风险而导致合同终止,承包商除可以获得上述各项费用外,还有权获得施工机具、设备的撤离费和合理的人员遣返费。
2.1.5 合同文件导致的索赔
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围很宽,最主要的是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说明等。一般来说,图纸和规范方面发生的问题要少些,但也会出现彼此不一致或补充与原图纸不一致,以及对技术规范的不同解释等问题,在索赔案例中,关于合同条件、工程量和价格表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多。有关合同条件的索赔内容常见于如下2个方面:
(1)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合同是在投标后通过双方协商修改最后确定的,如果修改时已将投标前后承包商与业主或招标委员会的来往函件澄清后写入合同补遗文件并签字,就应当说明合同正式签字以前的各种来往文件均不再有效。如果忽略了这个声明,当信件内容与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就容易引起双方争执而导致索赔。再如,双方签字的合同协议书中表明业主已经接受了承包商的投标书中某处附有说明的条件,这些说明就可能被视为索赔的依据。
(2)合同缺陷。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不严谨甚至矛盾,以及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这不仅包括商务条款中的缺陷,也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
2.2 索赔内容
2.2.1 由于业主、工程师的原因以及二者独立承担的风险导致的索赔事件,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均成立
(1)工期索赔
①由于业主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如业主开工令下达过晚,延误提交设计文件,延误供货,工程暂停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及时对材料和工程进行检验或认可,施工计划的改变等。
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或施工中断。如特殊的自然灾害,如暴雨(雪)等.
③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受阻。如其它承包人拖延工期造成连续效应等。
④由于非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如地震、罢工等。
⑵费用索赔
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通用),承包商可索赔费用的项目主要有:①组成合同的多项文件有差异或含糊,而工程师发出指示解释或修正;②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或不能发出承包商所要求的图纸和指示;③意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自然情况和人为障碍;④根据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的错误的数据进行放线;⑤根据工程师的指令钻孔或挖深坑;⑥对意外风险引起的损坏修理和恢复⑦遵守法令或法规已支付的费用;⑧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及具有地质或考古学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⑨承包商为运输建筑机具设备或工程预制构件而保护或加固公路或桥梁等。
2.2.2 由于共同风险导致的索赔,工期索赔成立,费用索赔自理
⑴工期索赔
①由于业主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如业主开工令下达过晚,延误提交设计文件,延误供货,工程暂停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及时对材料
和工程进行检验或认可,施工计划的改变等。
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或施工中断。如特殊的自然灾害,如暴雨(雪)等。
③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受阻。如其它承包人拖延工期造成连续效应等。
④由于非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如地震、罢工等。
2.2.3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以及承包商独立承担的风险,所导致的延期,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均不成立
3 索赔的证据与依据
3.1 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
(1)索赔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际实施合同过程中出现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对方推敲。由于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都在进行合同管理,收集有关资料,所以双方应有内容相同的证据。不真实、虚假的证据是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的。
(2)索赔证据必须具有全面性。索赔方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所涉及的问题都有相应的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否则对方可退回索赔报告,要求重新补充证据,这样会拖延索赔的解决,对索赔方不利。
(3)索赔证据必须符合特定条件。索赔证据必须是索赔事件发生时的书面文件。一切口头承诺、口头协议均无效。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由业主、承包商双方签署,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且为决定性
的决议。一切商讨性、意向性的意见或建议均不应算作有效的索赔证据;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应由业主或监理工程签署认可。
(4)索赔证据必须具备及时性。索赔证据是施工过程中的记录或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活动的认可,通常,后补的索赔证据很难被对方认可。
3.2 索赔的依据
提出索赔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签约(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这些索赔的依据可在索赔报告中直接引用。
(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谈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是合同的补充,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会谈纪要只有经过各方签署后才可作为索赔的依据。
(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安排是和现场有关文件变更索赔的重要证据。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可见,索赔要有证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可能成立。总之,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来说,对处
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反映了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由于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计划管理的动力,更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所以随着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它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4 费用索赔及工期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
4.1 费用索赔
4.1.1 费用索赔的组成
⑴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⑵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⑶施工机械使用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⑷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的索赔是指承包商为完成索赔事项工作、业主指示的额外工作及合理的工期延长期间所发生的工地管理费用,包括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通讯费、交通费等。
⑸利润.承包商的利润是其正常合同报价中的一部分。当一个索
赔事项发生时,承包商会相应的提出利润的索赔。
⑹利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和工期延误,会引起承包商投资增加。业主拖期支付工程款,也会给承包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承包商会提出利息索赔。①业主拖付工程进度款或索赔款的利息;②由于工程变更和工期延长增加投资的利息;③业主错误扣款的利息。
4.1.2 费用索赔的计算原则
⑴实际损失原则
费用索赔都以赔(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在费用索赔计算中,它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实际损失,即为干扰事件对承包商工程成本和费用的实际影响。这个实际影响即可作为费用索赔值。按照索赔原则,承包商不能因为索赔事件而受到额外的收益或损失,索赔对业主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
②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实际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的证明。在索赔报告中必须出具这些证据。没有证据,索赔要求是不能成立的。实际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证据通常有:各种费用支出的帐单,工资表(工资单),现场用工、用料、用机的证明、财务报表,工程成本核算资料,甚至还包括承包商同期企业经营和成本核算资料等。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在审核承包商索赔要求时,常常要求承包商提供这些证据,并全面审查这些证据。
③当干扰事件属于对方的违约行为时,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按照合同法原则,先用违约金抵充实际损失,不足的部分再赔偿。
⑵合同原则
费用索赔计算方法符合合同的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并不能
理解为必须赔偿承包商的全部实际费用超支和成本的增加。在实际工程中,许多承包商常常以自己的实际生产值、实际生产效率、工资水平和费用开支水平计算索赔值,以为这即为赔偿实际损失原则。这是一种误解。这样常常会过高地计算了索赔值,而使整个索赔报告被对方否定。在索赔值的计算中还必须考虑:
①扣除承包商自己责任造成的损失,即由于承包商自己管理不善,组织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他自己负责。
②符合合同规定的赔补偿条件,扣除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任何工程承包合同都有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条款。对风险范围内的损失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如某合同规定,“合同价格是固定的,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合同价格,如市场价格上涨,货币价格浮动,生活费用提高,工资基限提高,调整税法等”。在此范围内的损失是不能提出索赔的。此外,超过索赔有效期提出的索赔要求无效。
③合同规定的计算基础。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又是索赔值计算的依据。合同中的人工费单价、材料费单价、机械费单价、各种费用的取值标准和各分部分项工程合同单价都是索赔值的计算基础。当然有时按合同规定可以对它们作调整,例如由于社会福利费增加造成人工工资基限提高,而合同规定可以调整,则可以提高人工费单价。
④有些合同对索赔值的计算规定了计算方法,计算采用的公式、计算过程等。这些必须执行。
⑶合理性
①符合规定的,或通用的会计核算原则。索赔值的计算是在成本计划和成本核算基础上,通过计划和实际成本对比进行的。实际成本的核算必须与计划成本(报价成本)的核算有一致性,而且符合通用的会计核算原则,例如采用正确的成本项目的划分方法,各成本项目的
核算方法,工地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的分摊方法等。
②符合工程惯例,即采用能为业主、调解人、仲裁人认可的,在工程中常用的计算方法。例如在我国,必须符合工程概预算的规定;在国际工程中应符合大家一致认可的典型的案例的所采用的计算方法。
⑷有利
如果选用不利的计算方法,会使索赔值计算过低,使自己的实际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或失去可能获得的利益。通常索赔值中应包括如下几方面因素:
①承包商所受的实际损失。它是索赔的实际期望值,也是最低目标。如果最后承包商通过索赔从业主处获得的实际补偿低于这个值,则导致亏本。有时承包商还希望通过索赔弥补自己其它方面的损失,如报价低、报价失误、合同规定风险范围内的损失、施工中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等。
②对方的反索赔。在承包商提出索赔后,对方常采取各种措施反索赔,以抵消或降低承包商的索赔值。例如在索赔报告中寻找薄弱环节,以否定其索赔要求;抓住承包商工程中的失误或问题,向承包商提出罚款、扣款或其它索赔,以平衡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业主的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需要反索赔的业绩和成就感,会积极地进行反索赔。
③最终解决中的让步。对重大的索赔,特别对重大的一揽子索赔,在最后解决中,承包商常常作出让步,即在索赔值上打折扣,以争取对方对索赔的认可,争取索赔的早日解决。这几个因素常常使得索赔报告中的费用赔偿要求与最终解决,即双方达成一致的实际赔偿值相差甚远。承包商在索赔值的计算中应考虑这几个因素,留有余地。所
以索赔要求应大于实际损失值。这样最终解决才会有利于承包商。但这又应有理由,不能为对方轻易察觉。
4.1.3 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⑴总费用法
①基本思路。总费用法的基本思路是把固定总价合同转化为成本加酬金合同,以承包商的额外成本为基点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等附加费作为索赔值。
②使用条件。这是一种最简单的计算方法,但通常用得较少,且不容易被对方、调解人和仲裁人认可。
⑵分项法
分项法是按每个(或每类)干扰事件,以及这事件所影响的各个费用项目分别计算索赔值的方法。它的特点有:
①它比总费用法复杂,处理起来困难。
②它反映实际情况,比较合理、科学。
③它为索赔报告的进一步分析评价、审核,双方责任的划分,双方谈判和最终解决提供方便。
④应用面广,人们在逻辑上容易接受。所以,通常在实际工程中费用索赔计算都采用分项法。
4.2 工期索赔
4.2.1 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成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⑴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那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⑵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商,则在发包商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⑶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时间段内,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2.2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⑴网络分析法。
①网络分析法的基本思路
在执行原网络计划的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个或一些干扰事件,使网络中的某个或某些施工作业受到干扰而延长持续时间。将这些作业受干扰后的持续时间输入网络中,重新进行网络分析,得到一新计划工期。则新计划工期与原计划工期之差即为总工期的影响,即工期索赔值。通常,如果该作业在关键线路上,则该作业持续时间的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值。如果该作业在非关键路线上,其作业时间的延长对工程工期的影响,决定于这一延长值超过其总时差的幅度。
在网络图中利用节点时间参数计算工期,方便而快捷,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TEj=max{EFi-j}=ESj-k
TLi=min{LSi-j}=LFh-i
i
j
k
图1节点编号图例
式中TE为节点最早时间;TL为节点最迟时间;EF为该工作的最早完成时间;ES为该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LS为该工作的最迟开始时间;LF为该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
如果不要求详细计算,为了图面清晰,参数标准可如图2所示。
图2参数标注方法图例
②举例
如图3所示,某工程的合同实施中,由承包商提供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通过节点时间参数计算(计算结果标注见图3),分析知,计划的关键路线为A—B—E—K—J—L和A—B—G—F—J—L,计划工期为23周。
在计划实施中受到外界干扰,产生如下变化:作业E的进度拖延2周,即实际上占用6周时间完成;作业H的进度拖延3周,即实际上占用8周完成。经分析知,上述干扰事件的影响都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和风险,有理由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要求。将这些变化纳入施工进度计划中重新得到一新计划,如图4所示。采用节点法将计算结果标注在图4上。
经分析,关键路线为A—B—E—K—J—L,总工期为25周。即受到外界干扰,总工期延长2周。承包商有理由在索赔报告中提出工期延长2周。
图3初始施工进度计划分析图
图4干扰后施工进度计划分析图
③计算方法的采用应注意以下问题。网络分析法适用于各种干扰
事件,使用面广,科学、合理。但在一揽子索赔中,由于许多干扰事件影响加在一起,使实际施工过程大大的偏离计划,这种干扰后的网络图的绘制和分析极为困难,需要实际工程管理和索赔经验。由于干扰事件一般都在工程进行中发生,许多相关的项目已施工或即将施工,甚至已经完工,它们已经占用网络图中的线路时差,而使干扰事件实际影响大于分析的结果,这在实际中应给予注意。
⑵比例计算法
比例计算法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合同总价)×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价)×原合同总工期
比例计算法简单方便,但有时不符合实际情况,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5 索赔策略及管理的主要措施
5.1索赔策略
5.1.1 收集索赔证据、编写索赔文件
索赔事件一旦发生,承包商就应抓紧收集证据,并在索赔事件持续期间一直保持做好相应的施工记录。因此,承包商在正式提出索赔报告前的资料准备工作极为重要,这就要求承包商须注意记录和积累保存施工日志、气象资料、会议纪要、工程照片等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决算资料、工程图纸、招投标文件等方面的资料,以随时从中提取与索赔事件有关的证据资料,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审查。
索赔文件的编写一般是按照索赔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理及事件的最后解决过程进行编写的。在索赔文件编写时应注意:①在论述索赔事件过程中造成损失时要明确指出文件所附证据文件计算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编写索赔施工现场签证单,并在下一个28天以内正式报出、资料的名称及编号;②在引用索赔事件中发生的各种事实条件时,要尽量做到详细、准确地把所有证据和盘托出,使对方对事件有详细了解;③在论述索赔理由时,引用合同有关条款要做到准确并具有说服力,所引用的合同文本都应与索赔事件相关,才能得到事办功倍的效果,让发包商赔偿应有的经济损失。
5.1.2 严格按索赔程序进行
合同中规定了提出索赔的程序及时间要求,承包商一定要及时地提交有关报告,如果承包商没有按合同要求及时出示书面索赔通知,可能会导致失败。因此,承包商必须意识到及时准确的通知和合理的文件证明对索赔成功的重要性。它可能成功地阻止发包商拒绝索赔,最终解决索赔问题。为了成功,工程变更的索赔必须在工程建设之前开始进行管理,直到最后一个合同的终止为止,成功的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要求项目发包商和项目承包商都要重视它,并做好准备工作。没有工程变更和索赔的工程是没有的,如果工程变更和索赔得到及时解决,对建设各方和建设项目本身都是非常有益的工程索赔的依据
⑴工地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都必须全部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
⑵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发包商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
⑶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
⑷ 做好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
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
⑸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
⑹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
⑺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
⑻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销工资薪金支票、材料购买定贷单、收讫发票、收款票据、帐目及有关图表、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证的财务决算表等。
⑼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帐单(工程付款单)等需归类保存入档。
5.1.3 掌握正确的索赔程序及时提出索赔
发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错误,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时,施工企业可按索赔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商提出索赔。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把握索赔时机,迅速作出反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该意向通知是承包商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发包商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发包商有权拒绝承包商的要求,施工企业将失去索赔的权利。随后,施工企业应对合同的实施进行跟踪、分析,了解事件经过、前因后果,掌握事件详细情况,分析这些损害事件是由谁引起的,它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在实际工作中,事件的责任往往是多方面的,所以必须进行责任分解,划清责任范围。按照合同判断这些事件是否违反合同条款,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与此
同时,要抓紧收集证据,并在索赔事件持续期间一直保持完整的当时记录,这是索赔要求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在索赔报告中提不出证明其索赔的理由、索赔事件的影响、索赔值计算等方面的合理的详细资料,索赔要求就不能成立。在实际工程中,许多索赔要求都因没有或缺少书面证据而得不到合理的解决,给施工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施工企业必须对索赔的前期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以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施工企业应递交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正式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或者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施工企业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每一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在该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再报出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累计索赔额和累计索赔工期。索赔报告内容包括:标题、索赔申请表、批复的索赔意向书、索赔核心内容的概括、各种索赔证据资料、施工企业的正规性文件、编制说明及附件等。索赔报告要做到索赔事件真实,计算索赔值合理、准确,责任分析清楚,重点强调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明确阐述是由于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干扰事件的出现,使施工企业的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并为此增加了费用支出,拖延了工期。索赔报告要文字简练,资料充足,条理清楚,要让监理工程师提不出什么疑问,也不要求再补充任何证明材料和数据,只有这样才能使索赔顺利进行。索赔报告的书写用语应尽量婉转,避免使用强硬、不客气的语言。否则,将会给索赔带来不利影响。
索赔的最终认定。递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后,并不等于索赔工作已经完成,还有许多后续工作要做。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报告后,
对其内容和提供的证据进行一一核实,确定索赔责任,按照索赔成立的条件,确定补偿额度。由于施工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所处位置不同,在所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索赔证据的充分与否,计算依据和方法合理不合理等方面分歧较大,使得补偿额往往与施工企业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为此,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证据不足的要尽快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补充证据,否则只可能得到所提供的证据满足监理工程师认为索赔成立的那部分的费用和工期,其余的则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监理工程师在索赔事件的处理和解决过程中是核心人物,他有处理索赔的权力,所以施工企业的工作一定要尽量让监理工程师满意,以便索赔事件的顺利解决。当然,监理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发包商和施工企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施工企业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处理决定后,如认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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