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6
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2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
3、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
4、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
5、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
6、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
7、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
8、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9、。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
10、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
11、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
12、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
13、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
14、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
15、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
16、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
17、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
18、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及本市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2.国家及本市现行规定的施工规范;3. 设计图纸及勘察报告;4.施工合同及分包采购合同。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1.参与总包及相关单位考察,提出建设性意见及建议;2.参与图纸会审给出专业性意见及建议;3.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付款、安全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及现场协商;4. 施工图纸中的全部内容,其包括:桩基础、土建工
19、程、强弱电、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室内初装修(包含大堂精装修)、室外所有配套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及各方出具责任分析报告并签章面对保修过程进行监督,对修后质量进行认定。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1. 各种前期手续齐全;2. 现场实现四通一平,具备开工条件;3. 具有现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障碍物的详细资料。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施工图纸、变更文件及非标图纸等资料应在工程开工前十天提供给监理公司一套。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_七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委托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现场办公用房3
20、间。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_无 _ _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无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无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监理费:按每平米 15元计(不含委托人给予监理人额外奖励),按施工图计算的建筑面积
21、计算。2. 支付方式:随进度支付(详见补充条款)。 第四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无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按 无 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 二_种方式解决:提交_ _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根据监理的实际工作情况依据甲方对监理工作评定分数酌情支付,最高上限不超过
22、3元/平米。2、 招、投标文件及补充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招、投标文件与协议或补充合同附件中的条款有矛盾时以协议条款及补充合同附件条款为准(后签订的协议效力高于时间在前的文件)。3、凡本合同中使用“无”的条款,表明委托人无相关义务 4、本合同约定当前后不一致处,以附加协议条款中约定条款为准。5、附加协议的其他条款 一、 现场人员安排。(见补充合同附件1)二、 经甲乙双方协商,现特将监理考核及费用拨付办法如下,委托人有权根据考核评分办法(补充合同附件三)对监理费用进行管控:在原包干基数 15元/平方米之外,为鼓励监理公司严格把关,控制好项目质量、工期及相应管理工作,以最高上限 3元/
23、平方米作为奖励基金,按考核评分办法(补充合同附件三)得分在每次支付监理费时给予拨付。三、 监理工作要求:3.1人员要求3.1.1所有监理工程师资质要经过甲方资格审查,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其它监理工程师须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并且监理机构成员专业齐全配套。3.1.2派驻本工程监理机构的人员,须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要求监理人员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较强的责任心、较好的职业道德。3.2监理质量目标的要求3.2.1工程中不能出现任何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能有任何工程结构安全隐患及使用功能隐患。3.2.2防渗漏目标: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水质量目标100不漏,门窗、管根防水质量目标98不漏,外墙及螺栓孔洞
24、渗漏点10处。(注:防渗漏目标百分率及渗漏点数,按经历一个雨季的渗漏点进行统计)3.2.3完工之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每一个非隐蔽分部工程进行检查,质量缺陷封闭。3.2.4保证甲方向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技术与管理要求得到落实。3.2.5要求监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查、质量缺陷处理等具有可追溯性的质量保证体系。3.2.6监理机构本身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细则要具有可操作性,检查记录表格化,质量记录具有可追溯性。3.3监理进度目标的要求为确保各单项进度控制目标的实现,监理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工程进度控制。3.3.1组织措施(1) 落实监理内部的进度控制人员,明确任务和
25、职责,建立信息收集、反馈系统。(2) 进行项目的目标的分解(按项目实施各阶段、单位或单项工程,按建设年度等)。(3) 建立进度协调组织体系(业主、承包单位、监理等的组织体系)和进度协调工作制度。(4)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检查和调整有关组织关系,使其适应进度控制工作的要求。3.3.2技术措施(1) 审批承包单位所拟定的各项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2) 向业主和承包单位推荐先进、科学、合理、经济的技术方法和手段,以加快工程的进展。3.3.3合同措施(1) 利用合同文件所赋予的权利督促承包单位按期完成工程项目。(2) 利用合同文件规定可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措施监督承包单位加快工程进度。3.3.4经济措施
26、(1) 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给承包单位进行项目的检验、计量和签发支付证书。(2) 根据工程款支付流程,对提前完成计划者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签认,对延误工程计划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4监理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要求3.4.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3.4.2工程开工前,认真审查施工方的开工条件,督促施工方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系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并加强安全交底工作。在开工前第一次安全专题会议会议是就明确要求施工方安全网、安全标牌、警示牌要挂起来,各类防护栏杆要围起来,安全通道要让出来,夜
27、间警示灯要亮起来,现场安全例会要开起来,现场安全制度要执行起来,反复强调安全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书面上,标牌上,要落实到全员的行动上。3.4.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3.4.4审查各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时,要重点审查在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是否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现场工作的进展列入相关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如现场用电的安全管理等。监理工程师把监理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施工方,在重大作业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做到始终不离施工现场,与施工方共同监护施工安全。3.4.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
28、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3.4.6项目监理机构除制定内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外,还要检查施工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把“预防为主”放在安全监督的首位,分析和研究工程项目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隐患,在有关会议上督促施工方做好预防工作,当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和危及现场人员人身安全时,有权进行制止,直至按章整改,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施工。3.4.7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3.4.8不定期组织安全文明综合检查,按*市文明施工标准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3.4.9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
29、其停止施工,发现隐患的要责令其停工整改。3.4.10监理工程师还积极配合及协助业主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做好驻地的安全保卫工作。3.4.11参加有关产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如实汇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状况。在日常现场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违章现象及时指出,并书面通知施工方的安全负责人,指出整改或处罚建议,限期改正。3.5监理成本控制的要求3.5.1组织措施(1)在项目监理组中落实投资控制的人员、任务分工和职能分工;(2)编制投资控制工作计划和详细的工作流程,制定工程款支付和预算外签证的管理规定;3.5.2技术措施(1)对设计变更进行必要性审查,进行技术比较,严格控制设计变更;(2)继续
30、寻找通过改进设计挖潜节约投资的可能性;(3)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对主要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3.5.3经济措施(1)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分解投资控制目标;(2)进行工程计量;(3)复核工程付款帐单,签发付款证书;(4)对于工程变更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变更方案的经济合理性是其是否可行的重要因素;(5)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投资跟踪控制,定期地进行投资实际支出值的比较;发现偏差,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及时采取纠偏措施;(6)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支出作好分析和预测,定期向业主提交项目投资及其存在问题的报告。3.5.4合同措施(1)做好工程施工记录,保存各种文件图纸,特别是注有实际施工变更
31、情况的图纸注意积累资料,为正确处理可能发生的索赔提供依据;(2)参与合同修改、补充工作、着重考虑它对投资控制的影响;(3)协促业主全面履约,减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机会:(4)协助业主作好甲供材料(如果有)的供应计划并促进其保量按时提供给施工方;(5)协助业主及时落实施工条件,做好参建各方、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避免或减少工期索赔连带产生的费用索赔;(6)协助业主及时召开施工协调会,明确回答承包商提交的各种工程联系单,工作确认单等提出的问题,避免超过时限造成“默许”的结果。四、 管理条款:4.1监理人必须保证现场人员与合同补充合同附件约定人员的一致性,人员的稳定性,监理人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或
3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监理工程师不准随意更换,如遇特殊原因需更换,监理人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委托人同意方可更换,否则不得更换。对不称职的总监及监理部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应予以接受,且在委托人提出更换要求3天内更换完毕。(详见补充合同附件1)4.2监理人在进场7日内向委托人提供本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规划并对规划的可行性及真实性负责,监理人在各阶段验收完成后5天内将有关资料文件移交委托人,在竣工验收15天内监理负责将全部工程参建各方出具的资料文件图纸以档案馆验收标准移交委托人,所有提交委托人的资料、文件、图纸除书面正式资料、文件、图纸外,还必须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人
33、对资料、文件、图纸规整的准确性、及时性及规范性负责。4.3监理人应在收到图纸7天内对设计图纸、文件的经济合理性、安全性(含使用功能)、可靠性进行审阅,形成书面文件报委托人,监理人应对其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4.4监理人根据委托人的需要、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3日内,提供本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设备选型建议,包括建筑、结构、水、暖、电、风、弱电、动力、建筑红线以内的室外管网等。4.5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审查变更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确保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在经济上合理、结构上安全并能保证使用功能。4.6监理人负责现场技术核定及工程签证,对超出承包合同之外的设计修改、工地洽商,如涉及费用的需以书
34、面文件提示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签证认可后方为有效。4.7监理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国家及*市相关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施工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严格监理施工质量,确保工作质量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同时必须为委托人进行施工质量的100%细部检查工作,及时、真实审批承包人上报的工程资料,真实、完整填写相关表单。4.8监理人应分地基、基础、主体、节能、装饰、总体景观配套细部检查六个阶段制订详细的、有针对性的现场监理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检查表单(按分项工程填写),并严格按此进行监控。每个分部工程开工前5天必须提交一份该分部工程的质量通病或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施工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办法。4.9对工程使用的所有
35、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进场时监理人必须按国家及*市有关规定检验、检查、封样,如:出厂合格证、质保书、材质化验单等,同时进行见证取样、送样(由监理人委派的见证员全程进行),并按规定进行抽查和复验,监理人将结果以书面文件报委托人,并且保证上述所有进场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与封样一致,如监理人不按规定进行抽样和复验,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4.10监理人必须为委托人做好甲供材料(设备)的检验、验收工作,并及时对甲供材料(设备)的供货质量、进度状况跟踪考核出具报告,发现偏差及时纠正。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委托人要求分阶段提交各类甲供材料(设备)供货质量及进度考核情况报告,并进一
36、步为委托人做好对各供货商合同履约情况的评审工作和对各施工单位甲控材料管理工作情况的考评工作。4.11监理人每周必须由总监组织监理例会,并出具会议纪要,每月25日出具监理月报并转发委托人,监理人对会议纪要、月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4.12监理人必须按照施工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审核并确认施工单位已完工程量(含月报、工程量签证、最终结算等)和工程质量,并必须以监理月报方式报委托人。4.13当委托人与承包人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监理人应客观为委托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4.14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接待业主的质量投诉,对投诉质量问题做以解释,必要时出具证明文件,保修阶段必须按委托
37、人要求及时到现场对维修跟踪实施监控。4.15监理人应从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且节省投资的角度审图或从其它方面为委托人提供合理化建议供委托人选择。4.16监理人应按照工程不同阶段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进行有效管控、监督及检查,并必须以监理月报方式报委托人。4.17监理人应依据规范及法律法规要求对重点部位进行全过程旁站,应依据委托人意见对重点分部分项工程全过程旁站并留置图像静、动态资料,待验收后移交委托人。4.18根据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考核评分办法(补充合同附件三)进行的月评定,如评定连续4个月未达到60分标准,委托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终止一切监理人工作。4.19监理人总监、总监代表、各专业工程
38、师必须常驻现场,不得中途离开,总监必须参加委托人现场代表组织的一切与监理有关的会议、各项验收。遇法定休息日监理人现场工程师不得少于4人。4.20具体职责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内容之外依据现场监理规划执行。 4.21其他管理规定以现场委托人下发规定为准。五、服务时间及付款方式:5.1监理人服务时间以监理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至保修期结束为止。(保修期以国家规定为准,详见补充合同附件2)5.2付款方式如下:5.2.1项目动土前3日委托人付合同约定监理费总价10%。5.2.2项目所有楼座基础验收完成后7天内委托人付合同约定监理费总价10%。5.2.3项目所有楼座达到15层封顶后7天内委托人付合同约定监理
39、费总价10%。5.2.4项目所有楼座主体验收完成后7天内委托人付合同约定监理费总价15%。5.2.5项目所有楼座外保温全部完成后7天内委托人付合同约定监理费总价20%。5.2.6项目所有楼座内外檐涂料全部完成后7天内委托人付合同约定监理费总价20%。5.2.7项目所有景观配套全部完成后7天内委托人付合同约定监理费总价5%。5.2.7项目竣工备案完成,并在监理人将全部工程资料转交给委托人后,委托人7天内委托人付合同约定监理费总价5%。5.2.8质量保修期开始满24个月的15天内,委托人书面确定监理工作满足尾保条件后委托人付合同约定监理费总价5%。5.2.9奖励部分依据评定条件随监理费一并支付。六
40、、违约责任6.1因监理人违约或错误指令造成总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监理人应补偿委托人人民币3000元整。 6.2监理人在监理期间内,如因失职或因错误指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应补偿委托人人民币5000元整/次。6.3监理人在现场加强对施工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条例,确保安全生产。由于监理人违约或错误指令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则视为监理人违约,并按照实际发生损失赔偿。(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费用总额的50%)6.4监理人会签有关各种设计变更,应侧重审查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是否合理,如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存在不利影响时,应明确提出监理意见
41、,及时以书面文件报给委托人,如不及时报告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为监理人违约,并按照实际发生损失赔偿。(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费用总额的50%)。6.5施工方报验的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若出厂合格证、质保书、材质化验单等合格证明不齐全或复试不合格监理人签字同意使用的,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应补偿委托人人民币20000元整/次。6.6施工方报验的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人验收后签字并及时通报委托人,方能隐蔽;若未经验收、通报而进行隐蔽,监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 ,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应补偿委托人人民币20000元整/次。6.7监理人作为委托人委托的有偿技术
42、服务单位,必须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有关要求,服从委托人管理,服务于委托人及所监理项目本身利益,如发生监理人不服从委托人管理;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礼物;擅自指定所监理工程的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接受被监理单位吃请、娱乐;徇私舞弊等监理人除必须更换相关人员外,应补偿委托人人民币50000元整/人。6.8监理人应对委托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投资(含工程款拨付)、合同等一切与项目有关的事宜承担相关责任,上述事宜出现任何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的情形,监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根据
43、损失多少,由委托人提出,但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费总额。6.9 由于监理人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应由监理人赔偿,但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费总额。6.10监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派遣常驻现场人员或派遣人员与投标文件所约定人员不符的,应视为监理人违约,除应按照合同及投标文件派遣人员外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人民币20000元整/人。6.11本工程分部分项质量不合格,建设单位将暂时拒付主体封顶以后的全部监理酬金,并且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返工,直至合格,返工期监理费不增加。6.12如由于监理单位的过错造成工程造价提高,其提高造价部分由监理单位负担,该部分费用直接冲减监理服务费。6.13由于不可抗力
44、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核准后可相应顺延。6.14监理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及装修及设备调试竣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监理资料,每逾期一个月罚监理单位监理服务费的1%。6.15其他情形由委托人现场下发的管理规定为准。6.16所有违约金均从当期应支付监理款中扣除,当期监理款不足以支付的累计至下期扣除,以此类推。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叁份,监理人壹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地址:*市*区*路*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 编: 邮 编: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章) 年 月 日总监办人员配备数量一览表(合同附件一)序号姓名年龄技术职称所从事专业拟担任何种专业岗位监理人员有何种监理证书123456789101112住宅质量保修期限(合同附件二)序号保 修 项 目保 修 时 间备 注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5年2供热或供冷系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