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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0802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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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xxxxxxxx精装修工程 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广州xxxxxxxxxx精装修设计 工 程 地 点: 中国广州市海珠区 合 同 编 号: xxxxxxxxxx 发 包 方: 广州xxxxxxxxxx建设有限公司 承 包 方: 华南xxxxxxxxxx研究院 中国 广州 二○○八年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02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 06 第一章 定义 ……………………………… 06 第二章 各方的义务 ……………………………… 08 第三章 设计范围、内容及深度 ……………………………… 11 第四章 设计要求 ……………………………… 12 第五章 投资控制 ……………………………… 16 第六章 设计周期 ……………………………… 16 第七章 设计费的计取及支付 ……………………………… 17 第八章 设计服务 ……………………………… 18 第九章 税费 ……………………………… 19 第十章 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 ……………………………… 19 第十一章 违约和索赔 ……………………………… 20 第十二章 法律适用及裁决 ……………………………… 21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 21 第十四章 文字约定 ……………………………… 21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解除与其它 ……………………………… 21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 23 附件一 广州xxxxxxxxxx精装修设计范围表 ……………………………… 23 附件二 广州xxxxxxxxxx室内设计工作计划 ……………………………… 30 附件三 设计人员一览表 ……………………………… 32 附件四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 33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 包 方:广州xxxxxxxxxx建设有限公司 承 包 方:华南xxxxxxxxxx研究院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承担广州xxxxxxxxxx项目的精装修设计服务工作。双方经充分谈判,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就本项目的精装修设计服务工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03年版,建质[2003]84号); 6、《工程勘探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法律和规章; 8、由第一承包方提供的,并经广州市政府批准选用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二、合同设计项目概况:名称、规模、阶段、提交设计成果版次及内容、总投资额、限额 设计控制目标及合同价款见下表。 序 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万元) 费率% 系数 估算设计费(万元) 层数 建筑面积(m2)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1 室内装修 28733 √ √ √ 9266 3.071 1.5 426.84×0.8=341.47 2 室内装修(概念设计) 12270 √ √ 2945 3.396 1.5 150×0.8×0.5=60.00 3 6.8米室外广场咨询费 45000 8 4 驻场协调费 25 5 合计 434.47 说 明 1、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标准(2002年版)》室内装修标准设计费为: 室内装修标准设计费(万元)=总造价(万元)×费率×调整系数(1.5); 2、经双方协议,实际收费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的室内装修标准设计费优惠下浮20%; 室内设计费=室内装修标准设计费(万元)×80% =总造价(万元)×费率×调整系数(1.5)×80% 3、初步设计的设计费和施工图设计费各占总设计费的50%(竞赛奖金不包含在总设计费内); 4、室内装修部分的设计费按第2条收费(暂按3225元/平方米估算造价),即 重点装修部分室内设计费=28733平方米×0.3225(万元/平方米)×3.071%×1.5×80% =341.47万元; 5、室内概念设计部分的设计费按第2条的50%收费,即 概念部分室内设计费=12270平方米×0.21(万元/平方米)×3.396%×1.5×80%×50% =60.00万元; 6、室外广场咨询费为:8万元; 7、在整个控制上达到原设计方案效果和要求承包方设计人员随叫随到服务,并派驻驻场代表1名,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另收施工配合费25.00万元; 8、以上总设计费合计为341.47+60.00+8+25=434.47万元人民币(不包含考察费和专家论证费用)。 9、设计范围应工程实际需要,可作适当调整(变化部分不超过总面积的5%时),设计费不变;若超过5%时,则设计费用按设计单价进行调整。 10、设计费用由发包方统一支付给承包方,施工图合作单位的设计费用由承包方负责支付。 11、效果图设计费用:重点设计区域原则按设计要求提交不少于三轮方案的效果图,多余效果图制作费用按实际发生量由发包方按实结算。一般装修区域和概念设计区域效果图费用包在本合同总费用范围内。 12、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图纸打印装订费用由发包方按实自行结算。 14、承包方对6.8m平台设计、材料的选择、以及其他相关技术的协调提供咨询服务工作,包括参与技术工作并及时提交书面咨询意见。 三、工作计划及设计工作内容 设计内容以双方讨论形成的本合同附件一《广州xxxxxxxxxx建设项目精装修界面划分》为准;工作计划以附件二《广州xxxxxxxxxx室内设计工作计划》为准。 四、设计规范、质量标准与计价依据 1. 承包方提交设计成果文件深度应满足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03年版)要求。 2. 承包方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应按国家和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质量标准及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在项目运作中遇国家或地区颁布新的标准、规定、依据,按新标准、规定、依据执行。设计中如遇国家和地区无相应规范、标准、依据的,由承包方提出建议,由发包方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所采用的标准、规定、依据或其解释。 五、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合同条款 (3) 合同附件 (4) 设计方案竞赛技术文件及其附件 (5) 设计方案竞赛优胜通知书 (6) 设计方案竞赛参赛文件及其附件 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只有根据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文件才能对本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更改和补充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认可的来往电报、信函、传真、会议纪要、有关本项目补充的书面协议以及经合同各方共同确认的文件等,均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关于仲裁的约定处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九、设计开工时间: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2007年10月26日发出委托函。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项目保修期满(竣工验收合格起壹年后)自动终止。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 (本页以下空白) 合同签定时间:2008年2月 日 合同签定地点: 中国广州市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广州xxxxxxxxxx建设有限公司 华南xxxxxxxxxx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xxx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 传真:xxxxxxxxxxx 传真:xxxxxxxxx4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xxxxxxxxx 地址:广州五山 xxxxxxxxxxx 开户银行:中国xxxxxxxxxxxxxx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xxxxxxxxxxxxx支行 户名:广州xxxxxxxxxx建设有限公司 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银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510310 邮政编码:51064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意见: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一章 定义 1. 定义 1.1. 词语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1.1.1. 工程:指广州xxxxxxxxxx精装修项目 1.1.2. 发包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设计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设计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承包方:指华南xxxxxxxxxx研究院。 1.1.4. 施工图设计合作单位:指广州集美组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1.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方提供的本项目设计人员架构中指定的负责设计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1.6. 设计咨询单位:指负责本项目设计咨询并取得相应设计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 1.1.7. 发包方驻场代表:指发包方委派的履行本合同的驻场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方在另文中约定。 1.1.8. 设计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 1.1.9. 项目: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总和。 1.1.10. 通知、同意、指令、证明和决定均指经发包方驻场代表、设计咨询工程师、设计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的书面通知、同意、指令、证明和决定。 1.1.11. 合同价款(设计费):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设计的款项。 1.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14. 设计: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运作和设计服务。 1.1.15. 设计成果文件:指由承包方提交的,供发包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满足投资与质量控制要求的,能作为下阶段设计输入依据的或能指导施工实施的各阶段设计图纸、文件、计算书及说明书(含设计变更)、效果图,政府报批所需的模型及存有AutoCAD R14或AutoCAD 2000软件生成的电子格式文件的光盘,工程估算、概算 等技术资料。 1.1.16. 设计周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天数。 1.1.17. 设计服务:指承包方在实施本项目方案优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现场服务各阶段向发包方提供的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的活动以及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设计问题,协助发包方开展设备与材料的采购招标活动、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参加设备与材料的技术验收及工程验收等活动(包括承包方委派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服务)。 1.1.18. 完整性:指提交人每次交付的文件是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文件,并保证与提交人自己保留的该部分文件完全一致。 1.1.19. 有效性:指提交人每次交付的文件均符合合同约定的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1.1.20. 设计变更:指在承包方提交设计文件并经发包方评审同意后,在原设计范围内对设计文件进行的更改。 1.1.21.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22.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他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他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设计周期顺延的要求。 1.1.2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24. 天或月: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月指日历月。 1.1.25. 中国或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1.26. 国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外)。 1.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2.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1.2.2. 适用标准、规范。承包方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应符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的要求。设计中如遇国家和地区无相应规范、标准、依据的,由承包方提出建议,由发包方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所采用的标准、规定、依据或其解释。 第二章 各方的义务 2. 合同各方的义务 2.1. 发包方义务 2.1.1. 发包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在约定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交设计所需文件与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有效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提出超出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内容进行设计。 2.1.2.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付款申请复核无误后进行支付,支付办法按本合同第七章相关条款执行。 2.1.3. 发包方负责组织国家建设程序规定的外部评审及确认活动,并负责完成设计成果文件报建、报批手续。 2.1.4. 发包方负责组织承包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的工程设计技术交底(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的活动除外)。 2.1.5. 发包方参与承包方要求进行的设计协调会议,协助解决设计中出现的商务与技术问题,尤其是与各相关参建单位的协调问题。承包方将委派相关专业总协调人参加协调会,以明确相应技术细节。 2.1.6. 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2.1.7. 对承包方提出的有关技术问题,应在7日内给出回复。 2.1.8.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交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 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设计委托书(设计项目委托书) 1 2. 设计任务书(甲方对该项目的设计要求) 1 3. 方案批文(规划部门对方案批准的文件) 1 4. 初步设计批文(建委对初步设计的批文) 1 5. 报建批文(规划部门对报建的批文) 1 6. 防火批文(公安消防部门的批文) 1 7. 环保批文(环保部门的批文) 1 8. 人防批文(人防部门的批文) 1 2.2. 承包方义务: 2.2.1. 承包方应按中国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经发包方确认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文件,并对其负责。 2.2.2. 精装修室内设计方案及扩初设计由承包方独立完成,施工图由承包方与施工图设计合作单位共同完成,双方共签图章;承包方对本项目设计负全部责任。施工图设计合作单位只对承包方负责。承包方与施工图设计合作单位必须签署合作协议,明确职责,签署协议报发包方备案。 2.2.3. 承包方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内容及份数交付设计成果文件及资料。 2.2.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方承诺提供现场服务,具体要求见相关条款。对不称职的现场服务人员,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更换。 2.2.5. 承包方承诺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需求或应发包方的要求,承包方将派出相应的设计人员在12小时内到场解决工程建设中涉及到的设计问题。 2.2.6. 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要求落实投资控制目标。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实施限额设计并进行监督。 2.2.7. 承包方在完成设计过程中,发包方应确定精装修设计的室内灯光咨询单位(配套设计单位的设计费不含在室内设计费内,另向发包方取费),承包方有责任根据室内装修设计的整体设计思路和要求对配套设计单位提供整体设计思路和把握整体效果,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设计联络会进行技术交流,以保证设计质量和设计思想的完整性。 2.2.8. 承包方对可能体现本项目装饰效果、装饰理念的艺术品、雕塑设计等提出技术性意见,具体设计与制作不含在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内。 2.2.9. 由承包方负责完成本项目标志标识系统设计,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2.2.10. 承包方对室内固定家俬、室内门窗(包括防火门的造型)、标志标识位置、机电弱点末端收口位置等细节进行设计。根据旅游功能及室内装修设计要求,对幕墙设计、夜景照明、BMU维护系统设计等提出优化建议。对移动家俬和室内植被、艺术品、雕塑、所有旅游导向标志的位置、造型及色彩等选择提出技术要求和建议,配合方包人完成采购、定制、布局安排等工作。 2.2.11. 承包方应在各阶段施工开始前,按约定的设计分工,参与组织工程设计图纸技术交底活动,答复有关技术问题。 2.2.12. 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开展设计招标、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预询价、技术谈判及招标等工作。 2.2.13. 承包方应提供主要设备、材料表和材料样板。同时原则上应向发包方推荐产品质量同档次的三家以上生产商(供应商)及相关资料。 2.2.14. 按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各项目的工程报批手续所需的设计文件资料。 2.2.15. 参与对设备、材料有关性能、参数、规格的技术确认。 2.2.16. 按政府强制性规定必须或应由承包方配合或完成的其他工作。 2.2.17. 参与施工中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2.2.18. 在各设计阶段组织承包方与专项分包方的技术协调和交底工作。 2.2.19. 承包方交付设计成果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作必要调整补充。 2.2.20. 承包方应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转让发包方提交的产品图纸、光盘等所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索赔。 2.2.21. 承包方对发包方已经确认的设计成果文件进行变更,必须征得发包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2.2.22. 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派驻本项目驻现场代表壹名,该代表为本项目设计人员之一,驻现场代表服务期限至本合同竣工验收后结束。 2.2.23. 承包方派驻现场的代表及其它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所需的现场办公条件及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由发包方解决。 2.2.24. 承包方承诺向发包方提供承包方组织机构资料,提供承担本项目设计的项目组织架构和人员资料,承诺参与本项目设计的人员,均为本方在册的正式员工。除发包方同意的专项分包内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肢解分包。 2.2.25. 履约保函: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进行,本合同签订后20天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总额为人民币肆拾万圆整,履约保函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生效日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壹年止。 2.3. 发包方驻场代表 2.3.1. 发包方委派出的驻项目现场行使本合同约定职权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方驻场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书面通知承包方。 2.3.2. 发包方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对发包方驻场代表的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各方。如需更换发包方驻场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各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3.3. 发包方驻场代表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发包 方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发包方驻场代表的指令、通知应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设计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应立即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指令、通知同时生效。 2.3.4. 承包方对发包方驻场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发包方,发包方应进行解释。 2.3.5. 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提出请求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48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2.3.6. 基于本工程的复杂性,发包方将聘请专业公司对本项目的设计过程实施设计咨询。该专业公司派驻本项目的代表称为设计咨询工程师。发包方将本合同中约定的自身权利和责任的某一部分委派给设计咨询工程师执行。在实施设计咨询前,发包方须将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名称、设计咨询内容、设计咨询权限、设计咨询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权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2.3.7. 发包方驻场代表是发包方的履约代表,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文件经发包方驻场代表签收后即视为已送达发包方。 2.4. 设计负责人 2.4.1. 设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责应在承包方设计人员架构表内明确(详见附件一)。 2.4.2. 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设计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发包方,发包方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通知同时生效。 2.4.3. 设计负责人按发包方认可的设计详细进度计划和发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设计,并应保证设计信息的准确、安全。 2.4.4. 承包方如需要更换设计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三章 设计范围、内容及深度 3. 设计范围、内容及设计深度 3.1. 设计范围: 具体设计范围以双方讨论形成的《广州xxxxxxxxxx建设项目精装修界面划分》(详见附件一)为准。 3.2. 设计内容: 3.2.1. 主要设计内容为3.1条款中《广州xxxxxxxxxx建设项目精装修界面划分》(见附件一)规划的设计范围内的精装修设计及概念性方案设计,对室内的灯光照明系统及标识系统的设计则由发包方指定的配套设计单位完成,承包方负责总体把握和协调。 3.2.2. 承包方对6.8米室外广场的设计提供设计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技术咨询。 3.3. 设计深度 3.3.1. 总则 1.方案能清晰地表达出设计的概念,并使之空间化、形象化、具体化。 2.扩大初步设计的深度,能较深刻地指导和规范室内施工图的设计。 3.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做到能指导施工的深度。 4.图纸能清晰地协调指导好其它各工种的沟通工作。 3.3.2. 细则 1.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及建设主管部门的批文进行设计。 2.平面、立面、剖面能准确定位,并详细的交待各空间的具体做法和用材用料。 3.各细部节点给出初步的尺寸和做法建议,明确各节点大样的具体做法。 4.详细的材料表,列出材料样板、色彩、型号、厂家、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5.对一些特殊要求和特殊的空间构造做特别的交待。 第四章 设计要求 4. 项目设计要求 4.1. 对设计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符合性要求: 4.1.1. 承包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 4.1.2. 承包方应在设计文件中列出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名称、编号与版本。 4.1.3. 由于工程设计的特殊需要对设计规范、规程中非强制性的条文,允许稍有选择和突破,但承包方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提交充分的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发包方论证同意后以文件形式认可。 4.1.4. 项目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规范、标准提出的要求。 4.2. 对各阶段设计文件设计深度的要求 4.2.1. 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03年版)中对各阶段、各专业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4.2.2. 原则上在各阶段设计工作中提交主要空间效果图,并依照确认的效果图进行深化设计。如遇方案调整,需对新版效果图进行修改并重新确认后,依图完成相关设计工作。 4.2.3. 方案设计 4.2.3.1. 承包方应根据实施方案提交投资估算编制说明及投资估算表。 4.2.3.2. 结构体系应进行初步的计算,保证结构方案是可行的。 4.2.3.3. 承包方对各专业采用的新技术应作详细的介绍,以便进行评审和据以进行下一步的设计。 4.2.3.4. 在深化方案设计时,承包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设计中确有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并在初步设计之前提交给发包方审查确认,经发包方确认后,承包方方可在方案设计中采用并应及时提供试验方案及要求。 4.2.4. 初步设计 4.2.4.1. 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书、各专业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和材料表、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概算书。初步设计文件均以各工程子项为编制单位。 4.2.4.2. 初步设计阶段须对使设计具备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满足以下要求: 1) 应符合由第一承包方提供的设计竞赛方案和实施性方案; 2) 能据以准备各主要设备及材料; 3) 能据以编制、审核该工程的投资概算; 4) 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 5) 能作为各专业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4.2.4.3. 初步设计中应对细部的材料选型、材料用量、布置、截面尺寸等予以明确。 4.2.5. 施工图设计 4.2.5.1. 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应包括各专业的说明书、图纸、主要材料样板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均以各功能段室内设计为编制单位。 4.2.5.2.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满足以下要求: 1) 能据以编制施工图预算; 2) 能据以编制招标文件; 3) 能据以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 4) 能据以进行施工和安装; 5)能据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4.3. 对设计质量的要求 4.3.1. 设计应体现发包方的建设意图,满足本项目的功能需求,在控制投资的同时,做到美观、适用、安全、经济,并具备良好的环保特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4.3.2. 设计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的规定。 4.3.3. 承包方保证每次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的设计文件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 4.3.3.1. “完整”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文件是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全部设计文件。 4.3.3.2. “正确”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文件均符合4.1条关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4.2条关于各阶段设计文件内容与设计深度的规定;同时保证设计输入的基础资料完整、正确,设计方法、计算方法与结果、技术参数的选用正确,构造合理,图面表达清楚、文字叙述准确,各专业设计协调统一。 4.3.3.3. “清晰”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文件中的图样、线条、术语、符号、尺寸标准、文字说明等清楚准确。 4.3.4. 承包方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发包方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在原定设计范围内对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 4.3.5. 当承包方提交的设计文件,不符合4.3.3条要求时,承包方应在收到发包方通知5天内,将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发包方。 4.3.6. 本项目设计合理使用不少于5年。 4.3.7. 设计文件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长度单位:总平面图标注尺寸以米(m)为单位;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标注尺寸以毫米(mm)为单位,标高以米(m)为单位;面积均以平方米(㎡)为单位;体积均以立方米(m3)为单位。 4.3.8. 设计图纸必须依照中国对工程图纸规格的规定绘制,保持同类图纸规格统一。 4.3.9. 承包方在合同签定后,应进行项目设计策划,建立质量目标,规定质量要求,编制质量计划,安排应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向发包方提交设计策划文件。保证不因联合设计的因素使设计进度、质量与施工服务的完整性、连贯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 4.4. 对设计与设备、材料选购及施工组织配合方面的要求 4.4.1. 承包方应负责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文件,内容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技术要求、必要的附图、技术参数表、采购说明和建议的采购时间表等,并包含施工要求、安装说明,并对国内规范以外设计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提出验收标准。 4.4.2. 设计文件对于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选用应该满足施工工期的要求,充分考虑设计的可实施性,重视和吸收施工单位对施工安装提出的意见,并充分考虑中国承建商的施工能力。 4.4.3. 设计服务应符合国际通用的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对于工程设计所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 4.4.4. 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采用的材料、设备),在进行性能价格的分析比较后,原则上优先采用国内的产品。国内没有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国内材料和设备性能无法达到设计要求以及价格高于进口价格时,才采用进口材料和设备。设计中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 4.4.5. 对于由发包方推荐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在厂商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技术资料后,承包方须协助发包方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 4.4.6. 本项目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承包方原则上须向发包方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内或国外厂商名称、以往业绩、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等,并提出评估意见。 4.4.7. 承包方应对本项目中可能采用的特殊设备和材料进行分析,若在设计过程中需要预先选定相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商,以便为设计过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承包方应提前向发包方提出选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建议(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 4.4.8. 承包方应详细了解市场上本项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生产商的供货能力和供货周期(包括生产时间和运输时间),并据此向发包方提出各种主要材料和设备(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的提前订货时间的建议。 4.5. 关于设计变更 4.5.1. 由于承包方设计错误、对设计基础资料选用不当、专业间接口出现矛盾等情况造成的设计更改,承包方应在7天内提交设计变更。 4.5.2. 遇到国家设计规范发生修订与变更时,承包方依照新规范或修订后的规范进行必要的修改。 4.5.3. 承包方应充分考虑中国的施工安装条件和水平、材料供应的条件,若由于设计自身过错导致无法施工或采购材料,承包方应无条件修改设计。 4.5.4. 对新材料及特殊结构应提供国际权威机构或国内有关部门的试验报告和检测报告。 第五章 投资控制 5. 工程投资的控制 5.1 本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以工程造价9266万元(包括装修施工、材料、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采取限额设计。 5.2承包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概算的准确性。概算应是依据初步设计中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量、价清单编制的,是客观、准确、可行的,并已包括依据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性造价管理文件所规定的所有计费内容,发包方及时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和协助。 5.3承包方承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均须经过发包方的同意。 5.4承包方承诺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文件后,如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本项目,将及时向发包方推荐并提供科学的评估。 5.5承包方承诺及时提供工程的各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商及价格等资料供发包方参考。 第六章 设计周期 6. 设计周期 6.1.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壹年止为服务期限。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承包方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方不额外支付费用。 6.2. 承包方按如下期限交付设计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正式方案 8 2008年2月25日 2 初步设计文件 8 2008年4月25日 3 施工图设计 8 2008年5月25日 可按实际工程进度 要求进行调整 6.3. 承包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将设计文件或资料交付到发包方指定的地点。 6.4. 进行报建过程中需要提供电子报建文档的,由承包方提供。 6.5. 发包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 6.6. 发包方不负责承包方办理运输、邮寄及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含税)。 6.7. 超过合同数量的图纸打印费用由发包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另行支付。 第七章 设计费的计取及支付 7. 设计费的计取及支付 7.1. 设计收费为 肆佰叁拾肆万肆仟柒佰 (¥434.47万)元人民币。 7.2. 发包方对于审定后的工程设计,提出变更内容(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设计违反有关规定或其他遗留问题除外),如变更导致承包方的增加工作量不大,则不增加设计费;如变更导致承包方的增加工作量较大(如在承包方完成施工图设计后重新进行方案调整),则由双方另行协商增加设计费。 7.3.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请款函和发票后进行付款。 7.4.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付款比例 付费时间 实付金额 ( 万元) 第一次付费 20%定金 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第二次付费 10% 提交第二次方案汇报后七日内(方案设计审批) 第三次付费 10% 提交正式方案后七日内(方案设计审批) 第四次付费 10% 完成22.40m标高层区域的电梯厅及卫生间的样板间的施工图七日内。 第五次付费 10% 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七日内(初步设计审查完成) 第六次付费 10% 提交A、B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七日内 第七次付费 10% 提交C、D、E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七日内 第八次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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