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光 伏 电 站 EPC 总 承 包 合 同
发包方
承包方: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协议书 第2页
第二章 通用条款 第4页
第三章 专用条款 第36页
附件一 履约保函格式 第43页
附件二 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第44页
附件三 建设工程廉政协议
附件四 技术规范文献 第51页
附件五 设备材料清单及备品备件清单 第52页
附件六 保密协议 第53页
附件七 分项报价单 第55页
附件八 工程范围 第56页
附件九 性能保证指标 第57页
第一章 协议书
协议名称:EPC总承包协议
发包方:
承包方:
双方就 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工作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约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按本协议书规定承担光伏电站EPC总包任务。
1.1工程名称: 光伏电站。
1.2工程范围:(详见附件八)。
1.3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总工期 个自然日。
1.4本工程项目协议总额人民币: 元整(大写: 整)。
1.5工程的质量标准:如存在国家标准的,工程应符合国家标准,如还存在电力行业、光伏行业的行业标准的,该工程还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该工程如属于金太阳工程项目的,该工程还应符合金太阳工程的相关标准,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相关标准的,该工程还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如上述标准内容不一致的,发包方可按有助于发包方的原则进行解释和采用相关标准。
1.6安全目的
杜绝人身死亡事故;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杜绝重要设备的损坏事故;杜绝负重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杜绝重大垮(坍)塌事故;避免和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
二.本协议组成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为:
2.1协议书及附件;
2.2中标告知书;
2.3协议专用条款;
2.4协议通用条款;
2.5投标书;(含承包人在标前澄清会和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献等,假如有);
2.6招标文献(含招标文献补遗书,假如有);
2.7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献;
2.8 其他有关文献
协议组成文献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三、承包商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本协议中议定范围内的工作。
四、本协议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协议专用章,并提交合格有效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五、协议正本二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副本12份,发包人7份,承包方5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署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署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本协议签于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二章 通用条款
1 定义
本协议和附件中所提及的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拟定。协议中应一方面规定的是施工承包方针对该项目建立的项目部(机构设立、人员等),施工总承包组织管理。
1.1 “发包方”是指,涉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2 “承包方”是指,涉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3 “协议”指本文献及其附件中的所有内容。
1.4 “协议价格”是指本协议范围的暂定价格。
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所规定的协议的生效日期。本协议有效期: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到工程质保期结束之日止。
1.6 “技术资料”是指本协议中设计、工程、设备及其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查、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实验和技术指导等文献(涉及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规定的用于光伏电站对的运营和维护的文献。
1.7 “协议设备和材料”是指承包方根据协议范围所供应的部分设备、材料、见本协议供货范围。
1.8 “监理”是指发包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在本协议工程总包阶段对承包方的建设行为实行的监督。工程承包方在总包协议的条件下,对所承包的工程、设计、设备材料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1.9 “质保期”是指光伏电站签署预验收证书后进入质量保证期的时间。具体的质保期时间见第25条。
1.10 “最终验收”是指质量保证期结束时的验收,由发包方向承包方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1.1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2“光伏电站”是指 光伏电站工程。
1.13 “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方提供的与本协议工程有关的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营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4 “现场”是指光伏电站工程现场,为发包方实行本项目工程所在地。以及也许在本协议中被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合
1.15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协议规定由承包方提供的满足光伏电站工程安装、调试、试运营、质保期内的备用部件,见供货范围。
1.16 “试运营”是指调试结束后,预验收证书签署前电站的运营。
1.17 “书面文献”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署名的文献。
1.18 “分包商”或“供货商”是指经发包方批准由承包方将协议工程、设备和材料范围内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19 “设备缺陷”是指本协议设备(涉及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协议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中的规定。
1.20 “开工日”系指协议中规定的日期。
1.21“工期”是指本工程开工至所有光伏组件并网发电的时间。
1.22“预验收”是指光伏组件安装完毕、且调试所有结束,通过试运营,进入质量保证期的验收。预验收证书是表白发包方接受验收结果的证明,证书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签字。
1.23 “停工待检点”是指承包方在本工程土建/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土建/安装工序进行检查合格后,才干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
1.24 “不合用”系指本协议条件中虽然有标题或旁注,但其内容不适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也不给予协议双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对本协议条件进行解释时,应不予考虑。
1.25 法律、法规和语言
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法规、行业协会颁布的规定。语言是指中文。
2 协议标的
本协议标的为 光伏电站工程涉及设计、设备、土建相关的采购及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质保等。
3 设备供货范围
本工程施工范围内除电池组件、实验室设备、生产车辆、工器具、办公及生活家具,其余本工程建设所需的所有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应、运送、验收、功能实验及现场保管发放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及生活用电、用水由承包人自行向相关单位支付费用。
承包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水源单价为: 元/吨。根据发包方设立的水表计量收费。
重要设备材料清单见附件八。
4 协议价格
4.1本协议金额为《协议专用条款》标明的价格。
本协议价格涉及设计、勘察、协议设备(含协议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工程施工、技术资料、设备技术人员培训,现场技术服务、调试、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总承包管理等费用,还涉及相应的税费、运杂费(含接卸、运送、仓储保管等)、保险费等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费用。
设备、建筑安装、其他费用的具体金额为协议专用条款标明的价格。
5 付款方式
5.1 本协议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 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银行电汇。其他发包方认可的方式。
5.3 协议设备款、建安工程费、其他费用的支付见协议专用条款第4条。
6 交货和运送
6.1本协议设备(含协议材料)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设计、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等进度计划和顺序的规定。
6.2交货地点: 光伏电站工程施工现场。发包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7 发包方的责任和义务
7.1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规定的时间、规定,完毕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补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有施工条件。
(2)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毕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有法律规定的及协议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献。
(3)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和合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等实行工作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5)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6)按照协议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拟定的时间为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
7.2发包方将上述7.1条某项工作委托承包方完毕,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支付承包方相应的费用。
7.3发包方根据协议规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项。
7.4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协议。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协议井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协议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告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可以将其承担的任何一种职责委托给助理、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并可随时撤回这类委托。除非本协议条款中明确说明,发包方代表无权免去本协议对承包方规定的任何一部分职责、义务或责任。发包方代表的任何建议、检查、检查、实验、批准、批准或类似行动(涉及没有否认),均不能免去承包方的任何责任,涉及承包方对其错误、漏掉、不一致等的责任。
7.5监理人
7..5.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1)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勘测成果进行审查,提出监理意见;
(2)参与初步设计、施工图的方案讨论,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初步设计文献和施工图的审查,提出监理意见;按照审查会议拟定的原则督促承包人实行;
(3)在施工图出版前,根据设计工作的特点,组织或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或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评审,并督促承包人按照评审意见完善施工图纸;
(4)参与承包人组织的施工图交底,组织施工图纸会审,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实行;
(5)审核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优化方案,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实行;
(6)对建设过程出现的设计问题,提出变更设计的意见;
(7)组织审查总体设计单位与外围、附属工程设计图纸的接口配合,并督促实行;
(8)组织审定施工图交付进度计划,并督促实行;
(9)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图,并督促按计划移交发包人;
(10)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物资供应计划,并督促承包人按计划组织实行;
(11)审查确认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构件供应分包商的资质、业绩,提出监理意见;
(12)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文献和技术规范书,参与承包人组织的设备及重要材料的招标、评标、协议谈判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
(13)审查承包人与供应分包商签订的设备、材料采购协议及其技术协议,并提出监理意见;
(1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设备监造规划、设备监造实行细则、质量控制计划、监造过程资料和监造结果资料,提出监理意见;
(15)督促承包人提交设备、材料到货计划并审查,督促、检查和协调设备、材料及时到货;
(16)组织检查和验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设备、材料、构件,并督促及时收缴相关技术资料和证件,对检查、验收结果提出监理意见,督促承包人及时将不合格的设备、材料、构件清理出场;
(17)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实行专项监督、检查;
(18)组织审查设备、材料的现场入库、保管、领用、跟踪等管理办法,监督检查现场设备、材料的管理状况,提出监理意见,并督促实行;
(19)对检查发现的设备、材料缺陷及施工中发现或产生的缺陷提出解决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解决。
(20)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序的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健康、环保、文明施工措施,提出监理意见,并督促实行。
(21)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商、调试单位的资质和业绩并提出监理意见。
(22)审查承包人编制的建筑、安装、调试等工程分包方案和分包工程的招标文献,参与承包人组织的分包工程招标、评标、协议谈判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
(23)审查承包人与分包商签订的施工、调试协议,并提出监理意见。
(24)审查承包人编制的一级网络计划提出监理意见,审查并确认承包人编制二级网络计划与月、季、年度施工计划,并监督实行。
(25)对承包人未准时完毕一级网络进度计划,向发包人提出控制工期的整改措施和对承包人的处罚意见。
(26)组织并主持分项、分部工程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评。组织土建工程交付安装、设备系统启动条件、发包人接受工程条件的检查验收,并督促贯彻。
(27)监督、检查承包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教育及培训等制度。
(28)参与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参与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的并监督实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文明生产有关规定的措施,碰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告知。
(29)按月组织召开安全、质量、进度专题会,总结分析上月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实行状况,提出改善措施并监督实行;向发包人提出对总包商和分包商的奖罚建议,明确当月工程计划目的及重要措施。督促贯彻有关设备、材料、图纸和其它外部条件,参与工程进度、交叉施工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协助发包人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实行。
(30)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31)审查承包人质保体系文献和质量保证手册,并监督实行。
(32)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精度、证件等状况,并监督实行。
(3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表”,并督促实行。
(34)负责编制“施工质量检查项目划分表”,明确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并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35)将承包人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项按解决、停工解决、紧急解决三种方式,以提出、受理、解决、验收四个程序实行闭环管理,对不合格项跟踪检查并贯彻。
(36)审查调试计划、调试方案、调试措施、调试报告。组织设备、系统调试前条件确认;对调试过程全程监督、确认、签证;组织调试过程中相关问题分析专题会、临时应急分析会,提出解决方案;对调试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把关、确认、签证等。
(3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和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图和其它竣工资料,协助发包人组织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工程总体验收。
(38)审查确认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变更,审核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及变更预算。
(39)根据本协议,提出有助于减少建设投资或运营成本的合理化建议和优化设计方案。
(41)审查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各类索赔事项和竣工结算,提出审查意见;
(42)参与协议工程的验工计价,核算承包人提交的月、季、年度工程量和工作量报表,审核承包人的工程款和设备款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43)负责本工程在保修期间保修事项认定、解决和结算工作。
(44)对承包人提出的质保金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45)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协议等方面的信息和管理网络,收集、发送和反馈工程信息,形成信息共享。
(46)除协议中规定和监理规范赋予的权利外,假如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导致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临近的财产或从发包人的权益考虑须立即采用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解决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行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机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7.5.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
7.5.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协议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7.5.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并在告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8 承包方责任和义务
8.1承包方的责任:
负责完毕光伏电站本协议范围内的设计、设备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及材料供货、监造和催交、运送、保管和发放、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服务、调试及配合整套系统的启动和售后服务,并根据本工程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完毕本协议工程的保修,工程应能满足协议规定的预期目的。
应认为,承包人在签订协议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边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已经查明以下方面:
(1) 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性;
(2) 现场进场道路、通信、水、电供应条件,现场施工场地条件,承包人人员食宿条件,现场可运用设施情况、厂外运送条件等;
(3) 厂区缺土取土场与弃土场位置与状况;
(4) 工程所在地的法规、程序和劳务惯例;
(5) 为实行和完毕协议工程以及修复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与货品的范围和性质;
(6) 本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承包人应被认为通过发包人提供资料和现场考察,在签订协议前已取得也许对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及其他情况的所有必要资料并对所有相关事项已感到满足规定。
承包人认为已取得了对协议工程也许产生影响或作用的风险、意外事件和其它情况的所有必要资料。
在协议执行期间,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对于可预见到的外界障碍、自然条件、厂址条件和所有的困难有充足的结识,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对于可预见而承包人未预见到的上述困难和费用,承包人均应承担其相应职责和费用。
8.2 承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完毕以下工作:
(1) 按约定向发包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记录报表;
(2) 按工程需要设立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承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3) 向发包方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4) 采用有效措施实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发包方会同承包方事先报请本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5) 已竣工工程在交付发包方之前,由承包方按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6) 按协议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7) 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成协议文献的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的损失和罚款;
承包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补偿发包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8)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因素引起的设计、文献、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实验和竣工后实验中发现的缺陷;
8.3项目经理
8.3.1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协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协议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协议,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献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批准,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3.2项目经理按协议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协议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行。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用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8.3.3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3.4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告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告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善报告。发包人收到改善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告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告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通用条款第8.3.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8.4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保证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实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8.5 安全保证
8.5.1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8.5.2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因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8.6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承包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8.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受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9 工程分包
9.1承包方需分包的内容应征得发包方批准批准。发包方批准后,承包方应选择合格的分包商,此分包商应具有与分包内容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并将分包协议副本送交发包方。分包协议与本协议发生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9.2分包协议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协议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或疏忽。当分包商未按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则发包方有权发出整改告知。承包方和分包商在收到整改告知后,应在不危害其他也许的补救的条件下,采用一切协议范围内的合理措施来补救该项缺陷的工作。
9.3承包方对分包商的选择应采用招标方式拟定。除非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9.4承包方须按经发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进行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承包方应在设备、材料招标前将所有入围投标厂家资质、业绩、资金保证、制造能力报发包方审查并通过确认。
9.5 由于承包方和分包方之间的纠纷由双方之间自行解决,分包方由于没有支付工程款等事项给发包方引起诉讼、纠纷的,分包方应负责解决争议,并补偿由此给发包方导致的一切损失。
9.6发包方有权指派工程师参与承包方的招标工作,并且提出合理意见,承包方必须采纳。
9.7承包方设备、材料采购协议技术条款部分中的技术规定、技术参数、性能规定、性能保证及性能保证考核条款、监造条款、技术资料条款、现场服务及售后服务、交货进度、供货的技术等级必须通过发包方审查确认。
9.8总承包商必须严格管控好下属分包方,因其分包方未按照项目现场施工管理规定而导致与发包方有纠纷发生导致施工现场混乱及延误工程进度的,每发生一次,承包方应承担罚款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10 现场保卫、文明施工和环境、安全、健康保护
10.1承包方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10.2 除非另有协议,在履行本协议的全过程中,承包方应承担如下条款的责任:
10.2.1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别人的安全及方便,承包方提供并维修在其驻地区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等。
10.2.2.承包方负责其工作人员及劳务人员健康和安全的费用,并遵守如下义务: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行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行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行费用涉及在协议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
(3)承包人应保证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通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可以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4)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用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因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导致费用增长或工程关键途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6)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10.2.3.1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合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协议约定(涉及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行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合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用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品。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导致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用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边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10.2.3.2现场安全管理
(1)因承包人因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实验和(或)竣工后实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途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严禁通行的须知,涉及严禁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导致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涉及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献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涉及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防止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涉及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送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用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用防范措施所导致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用安全防护措施,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也许导致的损害采用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去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行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送、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去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告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边环境安全也许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去承包人的协议责任。
10.2.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告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导致的损害、损失、补偿等费用增长,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用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解决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补偿、罚款等费用增长,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本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本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补偿等增长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2.5事故解决
(1)承包人(涉及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用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用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告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解决
(3)因承包人的因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4)因承包人因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10.2.6 承包方负责其协议范围内的施工区及生活区的保安、保卫和消防工作。配备保卫、保安人员,安装安全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以保证工程安全,防止设备、材料被盗、被毁。
10.2.7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方应遵守发包方保卫消防的有关规定。
10.2.8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方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0.2.9对现场保洁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做到区域划分、责任到人、定期检查。
10.2.10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方应将其施工区域的生产临建、生活临建及剩余的材料、设施等撤走,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
10.2.11承包方负责协调协议范围内与工程有关的各方关系。
10.2.12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告知发包方,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用有效的保护措施。发包方应在收到告知后12小时内对承包方采用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解决意见。
10.2.13
承包方不得将与施工无关的毒品、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带入施工现场。如因工程需要施工区放置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时,承包方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存放、保管和使用。如上述物品的保管、使用、存放不妥对承包方自身、第三者及环境导致的危害,由承包方承担所有责任。
11工程的照管
在履行本工程协议的全过程中,承包方应全权负责且相应负有照管责任的工程材料、设备、在建及已完尚未验收移交工程自身负照管的责任。
12施工组织、开工及工期
12.1进度计划
承包方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编制项目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采购进度计划、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提交发包方。发包方对于承包方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批准与否,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承包方应按发包方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设计、采购、施工,接受发包方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规定提出改善措施,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承包方应报请发包方审核批准后实行。
12.2 延期开工
12.2.1 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拟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规定。
12.2.2 承包方延期开工未征得发包方书面批准,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2.3竣工日期
12.3.1承包项目含竣工实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拟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协议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实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实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12.3.2承包项目的实行阶段不含竣工实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拟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协议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协议约定,完毕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所有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协议约定,完毕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所有施工作业,且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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