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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总承包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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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项目名称)工程 总 承 包 合 同 (本协议模板为EPC总承包协议范本) 发包人: 承包人: 年 月 日 目 录 (项目名称)工程 1 总 承 包 合 同 1 目 录 2 第一部分 总承包协议协议书 9 一、工程概况 9 二、承包方式及范围 9 三、施工工期 10 四、质量标准 10 五、协议价款 10 六、组成协议的文献 10 七、词语与协议条款 10 八、承包人承诺 11 九、发包人承诺 11 十、协议生效 11 第二部份 协议通用条款 13 1. 协议 13 1.1 定义 13 1.2 标题和旁注 16 1.3 书面文献 17 1.4 法律和语言 17 1.5 协议协议书 17 1.6 文献的优先顺序 17 1.7 往来文书 17 1.8 现场文献 18 1.9 承包人文献的提供 18 1.10 发包人使用承包人的文献 18 1.11 承包人使用发包人的文献 19 1.12 保密事项 19 1.13 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9 2. 发包人 19 2.1 一般义务 19 2.2 现场的进入与使用 19 2.3 许可、批准 19 2.4 发包人有权对不合格的工程分包人行使否决权。 20 2.5 发包人终止协议的权利 20 3. 发包人代表 20 3.1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20 3.2 对发包人代表的规定 20 3.3 发包人权利的委托 21 3.4 发包人代表权力的委托 21 3.5 发包人尽力达成一致 21 3.6 指示 21 4. 承包人 22 4.1 一般义务 22 4.2 履约保证金 22 4.3 承包人代表 23 4.4 工程协调 23 4.5 放线 24 4.6 质量保证 25 4.7 现场数据 25 4.8 协议价格的认定 26 4.9 不可预见的困难 26 4.10 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 26 4.11 进场路线 26 4.12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27 4.13 避免干扰 27 4.14 进度计划 27 4.15 进度报告 28 4.16 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29 4.17 安全措施 29 4.18 环境保护 29 4.19 水、电 29 4.20 承包人的现场作业 30 4.21 现场清理 30 4.22 现场安全 31 5. 设计 31 5.1 基本义务 31 5.2 承包人文献 31 5.3 承包人的承诺 32 5.4 技术标准和规章 33 5.5 培训 33 5.6 竣工图纸 33 5.7 操作和维修手册 34 5.8 设计的错误 34 5.9 知识产权 34 6. 工程设备、材料和质量 35 6.1实行方式 35 6.2样本和样品 36 6.3检查 36 6.4实验 37 6.5补救工作 38 6.6工程设备与材料的所有权 38 7. 开工、延误和暂停 38 7.1工程的开工 38 7.2工期 39 7.3工期的延误 39 7.4其他因素引起的延误 39 7.5工程进度 39 7.6误期损害补偿费 40 7.7暂时停工 40 7.8暂停引起的后果 41 7.9复工 41 8. 交工实验和竣工实验 41 8.1承包人的义务 41 8.2实验延误 42 8.3重新实验 42 8.4未能通过实验 42 9. 发包人接受工程 42 9.1交工证书 42 9.2发包人的使用 43 10. 工程的质量保证期 43 11. 缺陷责任 43 11.1完毕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43 11.2修补缺陷的费用 43 11.3协议有效期的延长 44 11.4未能补救缺陷 44 11.5移出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44 11.6进一步的实验 45 11.7进入权 45 11.8由承包人调查 45 11.9履约证书 45 11.10未履行的义务 45 12. 协议总价与支付 46 12.1协议总价 46 12.2支付 46 13. 变更 46 13.1有权变更 46 13.2变更的程序 47 14. 承包人的违约 47 14.1告知改正 47 14.2终止 47 14.3终止后的罚款 48 14.4贿赂 48 15. 承包人的权利 49 16. 风险和责任 49 16.1保障 49 16.2承包人对工程的照管 49 16.3发包人的风险 49 16.4发包人的风险导致的后果 50 16.5承包人的风险 50 17. 保险 50 17.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建筑施工机具保险 50 17.2第三者责任保险 51 17.3雇主责任险或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1 17.4有关保险的总的规定 51 18. 不可抗力 52 18.1不可抗力的定义 52 18.2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52 18.3承包人的责任 52 18.4发包人的责任 52 18.5对承包人的付款 53 18.6可选择的终止及免去履约义务 53 18.7根据法律解除履约义务 53 19. 和谐协商与仲裁 53 第三部分 协议专用条款 54 1. 协议 54 1.1 工程概况 54 1.2 协议文献及质量标准 54 2. 总承包工程范围 55 2.1 总承包范围 55 2.2 具体承包范围详见协议附件4。 55 3. 发包人 55 3.1 发包人 55 3.2 发包人代表 56 3.3 监理工程师 57 4. 承包人 57 4.1 承包人职责 57 4.2 履约保证金 58 4.3 转包与分包 58 4.4 承包人代表 59 4.5 质量保证 59 5. 设计 59 5.1 设计文献 59 5.2 设计成果文献及资料的交付 59 5.3承包人对专利权的保证 60 5.4设计进度 60 6. 雇员 60 6.1 雇员 60 6.2 流行性传染疾病 61 6.3 监理工程师及其雇员 61 6.4 承包人管理人员 61 6.5 安全协议 61 6.6 协调 61 6.7 承包人的管理 61 7. 工程设备、材料和施工 61 7.1 原则 61 7.2 规定 62 7.3 承包人检查 62 7.4 发包人检查 62 7.5 共同检查 62 7.6 办理相关手续 63 7.7 责任 63 7.8 隐蔽工程 63 7.9 资料 64 7.10 其它 64 8. 开工、交工及竣工 64 8.1 开工前应办理的许可证 64 8.2 协议建设工期 65 8.3 开工、交工时间 65 8.4 进度控制与考核 65 8.5 竣工时间 65 8.6 误期损害补偿费 65 9. 交工实验与竣工实验 66 9.1 工程中间验收 66 9.2 设备、材料等生产现场检查 66 9.3 规定 67 9.4 无负荷试车 67 9.5 负荷试车 67 9.6 交工实验 67 9.7 功能保证值的考核 69 9.8 竣工验收 69 9.9 未能通过竣工实验 70 10. 发包人接受 70 10.1 工程完毕负荷试车、交工验收后,办理工程实物交接。 70 10.2 工程投产经竣工实验合格、工程竣工资料提交完毕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70 11. 工程质量保证期 70 11.1 工厂性能保证 70 11.2 质量保证期 70 11.3 工程质量保证金 70 11.4 工程质量保修期 71 11.5 工程质量监督 71 12. 缺陷责任 71 12.1责任和索赔 71 13. 协议价款及支付 72 13.1 协议价款 72 13.2 发票和支付条件 72 14. 变更 72 14.1 发包人因素 72 14.2 承包人因素 72 14.3 其它 72 15. 承包人违约 73 15.1 告知改正 73 15.2 终止 73 15.3 功能考核 73 15.4 补偿 73 16. 发包人违约 74 17. 保险 74 17.1 承包人保险 74 17.2 发包人保险 74 17.3 措施 74 18. 不可抗力 74 19. 索赔、争议与仲裁 74 19.1 索赔 74 19.2争议与解决仲裁 75 20. 其他 75 20.1 标准和规范 75 20.2 工程项目资料归档规定 75 21. 协议执行 76 21.1 规定 76 21.2 协议文本 76 21.3 未尽事宜 76 21.4 生效和失效 76 21.5 协议附件清单: 76 第一部分 总承包协议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谐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足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公司自筹 二、承包方式及范围 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工程EPC总承包方式,为发包人建设 生产线,及配套厂房、设施。涉及从地勘、工程设计、机组及配套公辅设备设计及供货、建安施工、单试、联试、冷运营、与发包人共同完毕热负荷试车及功能考核等,完毕工程所需的一整套工艺技术、设备和供电系统配套的各项设施的工厂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试生产指导、质量保修及达产达标全过程的总承包工程。 承包范围:由 个部分组成:(1)工艺(生产)机组,包含 机组;(2)厂房及其土建工程;(3)公辅设施。工程具体涉及:详勘、工程设计、机组及配套公辅设备设计及供货、建安施工、单试、联试、冷运营、与发包人共同完毕热负荷试车及功能考核等。完毕工程所需的一整套工艺技术、设备和供电系统配套的各项设施的工厂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等。 三、施工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交工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工期: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以国家法律规定的合格标准、双方签订的协议及附件规定的验收标准为准) 五、协议价款 本协议价款为固定含税总价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元整)。 六、组成协议的文献 组成本协议的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协议协议书; 2. 协议附件和补充协议; 3. 协议专用条款; 4. 协议通用条款;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 6. 图纸; 7. 会议纪要; 8. 招投标文献。 双方有关总承包工程的洽谈、变更、签证单等书面协议或文献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最新签署的文献超越上述文献内容,以新签署的文献为准。 七、词语与协议条款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的第一部分《协议通用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施工、交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和保修所有费用。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在承包人依约履行协议进度后,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协议价款。 十、协议生效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订立地点: 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协议专用章生效。 发包人(协议章) 名称: 承包人(协议章) 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邮编: 邮编: 第二部份 协议通用条款 1. 协议 1.1 定义 在协议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另有规定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1.1.1 文献 (1) “协议”指本总承包协议所涉及的协议协议书、协议附件、本协议专用和通用条款、发包人规定以及协议协议书引述的其他文献,还涉及通过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形成的纪要,以对的方式对本协议的组成文献所作的修改、补充和变更。 (2) “协议协议书”系指双方满足各自的需要,经协商后按照一定的格式签订的协议书。 (3) “协议附件”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就本协议工程协商一致的技术统一规定,涉及冷轧改扩建二期工程总承包协议附件1 ~ 附件16。 (4) “发包人规定”指协议中涉及的,发包人对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技术标准和进度计划的规定,以及按协议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变更和修正。 (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它类似的技术资料。 1.1.2 人员 (1) “发包人”指宝钢股份黄石涂镀板有限公司。 (2) “承包人” 指 (3) “发包人代表”指被发包人任命并书面告知承包人作为发包人代表的人。 (4) “承包人代表”指被承包人任命并书面告知发包人的作为承包人代表的人。负责设计、设备制造、采购、工程施工管理和协议的履行。 (5) “分包人”系指在本协议中被指定为本工程一部分的分包人、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通用第4.4款已分包了本工程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上述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是上述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6) “项目经理”系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负责本协议履行和管理本协议工程的代表。 (7) “项目技术负责人”系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负责管理本协议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8) “监理工程师”系指发包人为本协议目的委托或指定的承担本协议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并在本协议专用条款指明。 (9) “监理工程师代表”系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相关的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某个人。 1.1.3 日期、时间与期限 (1) “协议生效日期”指总承包协议产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即本协议双方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协议章的日期。 (2) “开工日期”指工期计算起始日。 (3) “交工日期”指按照协议规定,承包人完毕地勘、工程设计、机组及配套公辅设备设计及供货、建安施工、单试、联试、穿带、冷运营、热负荷试车、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日期。交工日期为开工日期加上协议建设工期。 (4) “竣工日期”系指本协议工程所有完毕,由发包人组织主管机构、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联合进行实验,并合格地通过竣工实验,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竣工证书上确认的日期。 (5) “协议有效期”系指本协议正式生效日至发包人代表根据通用条款第9条核证的整个工程竣工日(或根据通用条款第11.3款拟定的延长期终止日)之后的365天的整个期限。 (6) “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7) “工期”系指自本协议协议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至本工程交工并通过交工实验的所有时间(或再加上根据通用条款第7.3款拟定的延长期)。 1.1.4 实验与交工、竣工 (1) “交工实验”系指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及协议规定的实验,或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认为必须的其他实验,这些实验是通过承包人的自检和监理工程师的实验,应在承包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毕。 (2) “交工证书”系指本协议工程或协议工程中规定有单项工程交工后,根据通用条款第9.1款规定签发的证书。 (3) “竣工实验”系指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协议规定的实验,或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认为必须的其他实验,这些实验是通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的实验,应在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毕。 (4) “竣工证书”指按照专用条款第9.8条颁发的证书。 (5)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代表根据通用条款第11.9条颁发的证书。 1.1.5 款项与支付 (1) “协议总价”指在本协议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协议规定实行和完毕本协议工程设计、施工、交工及其缺陷的修复并履行完协议规定的一切义务后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 (2) “质保金”指承包人按本协议约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的保证金。 (3) “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法费用,涉及平常管理费及其他合法分摊的开支,但不涉及利润。 (4) “期中付款证书”系指发包人代表签发的、除最终付款证书之外的任何款项的付款证书。 (5) “最终付款证书”系指发包人代表签发的最后付款证书。 1.1.6 其他定义 (1) “承包人文献”指由承包人递交的所有图纸和设计文献、计算机软件(程序)、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手册和各类工程资料。 (2) “变更”系指发包人代表按照通用条款第13款的规定,指令或批准对发包人规定所作的任何更改和(或)修改。 (3) “工程”指由承包人按照协议规定设计和施工的协议工程。 (4) “临时工程”指各类为了实行和完毕协议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需要的所有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5) “协议工程”系指协议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6) “单项工程”系指协议工程范围内,协议规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的单项工程。 (7) “工程设备”指协议范围内由承包人提供的构成协议工程一部分的机械、电气、仪器、仪表,涉及承包人仅负责供货的项目。 (8) “材料”指协议范围内由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除外)并用于协议工程的各类物资,涉及承包人仅负责供货的项目。 (9) “承包人的设备”指属承包人所用(或租赁的)用于实行和完毕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所有机械、车辆、仪器和其他设备。 (10)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行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合。 (11) “永久占地”指为实行本协议工程而需要的一切在行政机关许可期限内占用的土地,涉及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12) “临时占地”指为实行本协议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涉及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3) “本地”指本协议工程所在地及其附近。 (14) “书面”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涉及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 1.2 标题和旁注 本协议条件中标题和旁注不应视为本协议条件的一部分,在协议条件或自身的解释中也不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 1.3 书面文献 除另有规定外,在协议中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告知,表达批准、批准、确认、否认、任命、证明、决定、规定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迟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届时间。 1.4 法律和语言 本协议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协议的解释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语言为中文。 1.5 协议协议书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一定格式签订协议协议书。 1.6 文献的优先顺序 组成协议的各个文献应当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互相解释,互相补充,假如出现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的情况,由发包人代表向承包人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说明。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协议另有规定,组成本协议的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协议协议书 (2) 协议附件和补充协议 (3) 协议专用条款 (4) 协议通用条款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 (6) 图纸 (7) 会议纪要 (8) 招投标文献 最新签署的文献超越上述文献内容,以新签署的文献为准。 1.7 往来文书 不管在何种场合,任何当事人按规定呈送或发出告知、指令、批准令、批准书、证书或裁决书时,除非另有规定,上述往来文书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且不得无端扣押或迟延。 1.8 现场文献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协议文献、发包人规定、承包人文献、变更、签证单根据通用条款第1.7款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以及在通用条款第5.4款“技术标准和规章”中提到的各类往来文献。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和协议中规定的人或部门有权在所有适宜的时间使用此类文献。 1.9 承包人文献的提供 1.9.1 承包人文献应由承包人保存和照管。 1.9.2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 (1) 初步设计及附图; (2) 施工设计图; (3) 非标设备制造图及易损件清单(专利技术不提供制造图,只提供总装图,易损件备件图); (4) 设备调试二个月前提交操作手册和培训资料(含试生产方案、操作要领书、操作规程、设备使用维护检修规程、安全操作规程); (5) 设备调试三周前提交本项目所有应用程序备份正版软件光盘。 (6) 竣工图蓝图,竣工资料,其它文献资料(含分包人投标文献)。 以上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中文翻译文本,发包人报建需承包人按照政府规定提供纸质文本外还需提供电子版,表格用Excel,其余用Word。 1.10 发包人使用承包人的文献 1.10.1 由承包人编制或负责编制的承包人文献和其他设计文献、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软件形式的版权归承包人所有,承包人通过签署协议已给予发包人一项无限期使用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人文献的许可,发包人可为了工程的竣工、运营、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规定承包人承担费用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献(涉及对其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献),此类文献在协议约定份数范围外,只计取成本费。 1.10.2 上述许可仅限于本工程 1.11 承包人使用发包人的文献 由发包人代表编制发布给承包人的发包人规定和其他文献的版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为了协议的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献。除协议需要外,未经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复制发包人的文献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1.12 保密事项 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技术文献、图纸、总承包协议及附件、分包协议及附件均应被视为保密文献,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1.13 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承包人在履行协议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对工程具有管辖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按其规定支付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的费用。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所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守履约活动涉及到的有关法律。 2. 发包人 2.1 一般义务 发包人应提供现场,并按照第二部分第12条款的规定付款给承包人。 2.2 现场的进入与使用 发包人将按协议规定期间给予承包人进入现场和使用现场的权利。此类进入和使用权不为承包人所独享。 2.3 许可、批准 应承包人请求,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申办为本工程各部分、工程设备、材料和承包人设备运送(涉及清关)以及工程交工、竣工等所需要的许可证、执照或批准书,费用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承担。上述请求内容,也可涉及承包人设备运离现场时,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向政府部门申办必需的许可证。 2.4 发包人有权对不合格的工程分包人行使否决权。 2.5 发包人终止协议的权利 发包人根据第14条、第18条、专用条款第18条有权终止协议。 3. 发包人代表 3.1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3.1.1发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代表应履行协议中规定的职责。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协议。发包人代表可行使本协议中规定的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假如在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任命条件中,规定发包人代表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需获得发包人专门的批准,那么,上述规定应在本协议条件第三部分中予以注明。否则,在发包人代表行使上述任何一项权力时,均应视为发包人代表已按规定从发包人处得到批准。 3.1.2 除非本协议中明确说明,发包人代表无权免去本协议对承包人规定的任何一部分职责、义务或责任。发包人代表的任何建议、检查、检查、实验、批准、批准或类似行动(涉及没有否认),均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涉及承包人对其错误、漏掉、不一致以及不符合通用第5.3款和第5.4款等的责任。 3.1.3发包人代表应将根据本协议发出或收到的所有往来文献复制给发包人。 3.2 对发包人代表的规定 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师或其他合适的专业人员,或者应当雇用品有相应资格、并能为本协议效力的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 3.3 发包人权利的委托 发包人将本协议工程建设监理委托给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监理人按照委托内容作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检查、审核、检查、批准、告知、建议、规定、实验、批准或类似行动,应与发包人采用的行动具有同等效力。但: (1) 该行动不免去承包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涉及对错误、漏掉、误差和未遵守的职责; (2) 未对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认意见,不影响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 (3) 假如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人可将此情况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迅速对该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取消或更改。 3.4 发包人代表权力的委托 发包人代表有时可以将其承担的任何一种职责委托给其助理,并可随时撤回这类委托。上述委托和撤回委托,均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后方可生效。但是, (1) 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质量未予否认,不应影响发包人代表拒收上述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质量的权利; (2) 假如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助理的任何一项决定或指令提出质疑,那么承包人可将此情况提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应对上述决定或指令加以确认、取消或改变。 3.5 发包人尽力达成一致 当规定发包人作出决定期,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发包人应公正、合理地按照协议对之作出决定。 3.6 指示 除非法律上或事实上不也许,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按照协议发出的指示。 4. 承包人 4.1 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完毕的工程应完全与本协议一致、并符合本协议中所明确的工程设计意图。本工程应涉及为满足发包人规定、承包人建议书和报价书附表等所必需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涉及本协议虽未言及、但可以推断出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营所必需的所有工程。 4.1.2 承包人应在规定工期内完毕本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涉及提供施工文献;并应在协议有效期内修补好所有缺陷。本工程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所有工程监督、工人、工程所需的国内外设备、材料、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其他所有物资,不管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均应由承包人提供。 4.1.3 承包人在开始设计之前,应弄清发包人规定(也许涉及设计标准和计算书)以及通用条款第4.5款所言及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将发包人规定和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告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此告知后,应决定是否执行第13条,并向承包人发出相应的告知。 4.1.4 由承包人完毕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协议并适合于协议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 4.1.5 不管发包人是否给予了批准或批准,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所有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所有责任。 4.1.6 承包人必须审核发包人提供的各项对机组工艺及设计的规定,以确认它们的准确性并为此承担责任(除发包人坚持规定的除外)。 4.2 履约保证金 4.2.1 承包人应按本协议规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并在协议生效后的14天内提供应发包人。 4.2.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截止至承包人完毕本协议工程的施工并完毕交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应在履约证书签发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假如发包人根据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那么,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皆应在提出索赔之前告知承包人,说明据此提出索赔的违约之理由、性质。 在承包人根据协议进行设计、施工、交工,履约保函将一直有效。 4.3 承包人代表 4.3.1 除非协议中已注明承包人代表的姓名,承包人应在协议生效日期后3日内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具体情况提交发包人代表以取得批准。没有发包人代表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撤消对承包人代表的任命。 4.3.2 承包人代表应指导承包人文献的编制和工程的实行。承包人代表(代表承包人)应受理协议范围内的所有告知、指示、批准、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承包人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得到发包人代表的批准。 4.3.3 承包人代表应在每一设计和实行阶段开始前14天向发包人代表提交所有程序和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及其文献,提交任何技术性文献时,文献自身应有经承包人事先批准的证据。 4.3.4 承包人代表可将其权力与职责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消任何此类委托。任何此类的委托或撤消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发包人代表批准由承包人代表签发的注明这些权力与职责已委托或撤消的告知之前,不应产生效力。 4.3.5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施工现场设立由承包人代表负责的项目管理部,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配置、资格需在协议生效后14日内报发包人审核认可。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对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4.4 工程协调 4.4.1 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协调与实行。 4.4.2 承包人应将分包人的设计、施工、设备规格等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并提交发包人代表,供其查阅。各分包人、承包人自己的工作位置及材料、工程所需的国内外设备、承包人设备存放位置,应由承包人统一负责,以保证上述各方在工作上不发生冲突。 4.4.3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可以将协议工程的部分分包给别人完毕。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分包人不得将工程再次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协议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整体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4.4承包人即使取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对部分工程分包的批准,也不应解除协议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并应对分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 4.4.5对于提供劳务或根据协议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虽不规定承包人取得上述批准,但承包人应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备案,监理工程师对此有权进行核查。 4.4.6假如某分包人就其所设计或施工工程、或其所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与承包人签订了连续、可转让承包契约,并且在本协议有效期到期后,该契约继续有效,那么,在发包人提出规定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本协议有效期满时,将上述契约剩余有效期内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4.5 放线 4.5.1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代表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人应自费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对的定位。 4.5.2发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告知书14天前,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等书面资料,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则应: (1) 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的对的性负责;以及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经有资质的检查部门检查合格的仪器、机具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2) 在本协议工程施工过程中,假如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过协议规定的误差,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规定期,承包人应自费纠正这些误差,直到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假如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对的所致,则监理工程师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应根据第14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拟定协议价格的增长额,并告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3)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任何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4.6 质量保证 4.6.1除非本协议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证明其能遵循本协议的各项规定。该体系应符合本协议的具体规定。但遵循该质量保证体系并不免去承包人所承担的职责、义务和责任。 4.6.2在每一个设计和施工阶段开始之前,承包人应将所有程序和执行文献的具体情况提交发包人代表,供其查阅。在向发包人代表提交上述任何一种文献时,应按本协议的具体规定,附上经签字的、该文献的质量、环境和安全管理说明。发包人代表有权对质量、环境和安全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核,确认其运营的有效性,并有权采用纠正措施。 4.7 现场数据 4.7.1承包人可自行进入现场进行具体考察。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报价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边环境以及与之有关可得到的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并对以下几点内容(考虑到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实际也许)已经查明: (1) 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性现场的形状和性质,涉及地表以下的条件; (2) 水文与气候条件; (3) 设计、实行和完毕本协议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所需做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设备采购和加工; (4) 进入现场的手段和承包人也许需要的食宿条件。 (5) 本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4.7.2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有关也许对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及其所有其他情况的必要资料;承包人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足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承包人已将其报价书基于发包人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察看和核查的依据上。 4.8 协议价格的认定 承包人应完全理解并确认了协议价格的对的性和充足性。除非协议中另有规定,协议价格涉及了承包人在协议中所承担的所有义务以及为对的设计、实行和完毕工程并修补缺陷所必需的所有有关费用。 4.9 不可预见的困难 4.9.1承包人应被认为掌握了对工程也许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必要资料。 4.9.2发包人对本协议范围内的承包人预见到的和应碰见到而未碰见到的困难和费用不予调整。 4.9.3通过签订协议,承包人接受对预见到的和应碰见到而未碰见到的工程中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所有职责。 4.10 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 4.10.1假如承包人碰到了协议中约定的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到的地表以下的条件,则承包人应告知发包人代表可以检查这类条件。若这类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到的(如地下河),则发包人代表应根据通用条款第3.5款执行。 4.10.2以上施工中按一般经验、常规及施工中出现的征兆或发包人相关人员提醒承包人为前提,而未采用防止措施或措施不妥不在此列。 4.11 进场路线 4.11.1承包人应彻底搞清了发包人提供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承包人(就双方之间而言)应负责进场路线的维护。承包人应提供他认为对引导其雇员、劳工及其别人员进场合必需的任何照明、标志或方向指示。承包人应为使用此类进场路线、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4.11.2发包人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采用或其他因素引起的索赔负责。发包人不保证任何特定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也不接受在修筑此类路线期间不宜或不能连续使用进场路线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4.12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入现场合需的特殊的或暂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所有费用和开支。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工程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和费用。 4.13 避免干扰 承包人应避免对: (1) 所有公用场地、道路和人行道的使用和占用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2) 承包人应保障并保持发包人免受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妥的干扰导致任何损害补偿费、损失和开支的伤害。 (3) 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工程现场道路及场地使用、占用的有关规定。 (4)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中的环保规定。 4.14 进度计划 4.14.1在协议生效7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工程建设网络计划,网络计划应涉及下列内容: (1) 承包人计划实行工程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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