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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条件(00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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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条件 1. 定义(详见工程基本措施项目) 2. 指定分包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 按照并根据分包合同条件,指定分包单位应为合同图纸所显示,及工程技术要求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进行所需的设计、供应、安装、施工、测试、成品保护及维修,完全负责工程的照管和完成工程,并在各方面令总承包单位和业主方对进行所需的设计、供应、安装施工测试、成品保护及维修满意。 a) 在只要是与分包工程(或其部份)有关或适用而且与本分包合同明文规定并无抵触或矛盾的情况下,注意、执行和遵守总承包合同内总承包单位所必须注意、执行和遵守的所有条款,一如所有此等条款是在本分包合同内阐述的一样,及 b) 承担以下责任来保障总承包单位的权益不受损害: i) 任何因指定分包单位及其雇员或代理人违反、不履行或不服从相关的总承包合同或其中任何条款;及 ii) 任何由于指定分包单位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须对业主方负的责任;及 iii)任何由于指定分包单位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失职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赔偿或开支;及 惟规定本分包合同不应使指定分包单位承担任何因业主方、总承包单位、其他指定分包单位或他的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或失职所造成的损失与赔偿。 (2) 指定分包单位负责完成深化图、材料加工图、石材排版图、天花综合布置图、天花与管线平衡等图纸,而无论是否业主提供。设计师发出的图纸仅是表示其设计概念及工作内容要求,作为报价之用,今后具体形式、尺寸等可能调整。上述图纸显示的布置构造及尺寸等各种信息,指定分包单位必须鉴定该等信息尺寸之精确及可行性。指定分包单位应运用其有关的专业知识来理解及扩展满足合同所需之设计要求,并于深化设计时有责任提出与合同图纸及规范要求任何相关的建议或改变细部构件、尺寸或物料。分包单位未按业主提供的图纸进行设计或改变上述图纸内的尺寸,构造等必须取得设计师及业主同意,送设计师及业主审批的图纸应附有偏离表,否则将视为没有偏离,不予审批,哪怕分包单位送审的图纸已显示这些改变。设计师已出图的,分包单位负责出材料加工图及货物、设备、材料采购所需的其他图纸,统计材料用量、规格、品种等。设计师未出施工图或所需图纸的,分包单位出深化设计图及采购所需的其他图纸、技术资料。若合同文件说明要指定分包单位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具体设计,则指定分包单位须自行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有关设计及提交设计图纸。 (3) 指定分包单位在其负责的设计中如有缺陷或不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对业主/业主代表负有技术和经济责任。指定分包单位提供的深化设计图、样本、小五金及其他配件必须经建筑师及/或结构工程师及/或机电工程师及/或设计单位及或业主审批后,方可生产及施工。惟建筑师及/或业主之审批不能免除或减轻指定分包单位按合同文件所应承担的责任。因为指定分包单位已被视为一名合格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师有权对不合理或有违背总体建筑风格的细节设计提出指导性设计图纸和责成分包单位修改,分包单位不得因此要求修改合同内容及增加费用,但设计师的批准并不会减轻分包单位在合同中所负的责任。 (4) 技术规范和图纸应共同使用,尽管有些部件、构件、附件和配件未特殊指明,但要使分包合同保证履行并达到分包合同要求之必须的,或使系统正确进行满足设计之必须的,均应在分包合同中提供。 (5) 合同图纸、工程规范和本合同条件均视为具有互为解释能力。如指定分包单位发现该等文件中或之间有任何不一致和/歧异时,他应立刻以书面通知业主方指出不一致和/歧异,并须按最高要求(包括质量、数量、技术、时间等)执行设计、供应及安装等工作,不得另外索赔费用及要求延长施工时间,而业主应就此发出有关指令。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不一致或缺漏的地方必须向业主方提出,并在任何订购、制造或安装工作进行前取得业主方的指示,其指示为最终决定,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索偿任何因遵照指示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及时间。 (6) 指定分包单位须在中标后,组织一个专职小组,专门负责与对其他独立供应单位及/或独立承包单位及/或指定分包单位及/或总承包单位及/或市政部门及/或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和配合。 (7) 指定分包单位须负责配合、协调及管理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机电、幕墙、门及小五金、设备及材料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供应单位)的工作。由于指定分包单位配合、协调及管理不利而造成的损失、工期延误皆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及承担全部责任。 3. 业主指令 (1) 指定分包单位须按时执行业主方获本分包合同授权而发出的一切指令。如指定分包单位在接到业主要求遵守指令的书面通知后7天之内仍未遵照执行,业主可聘请他人执行该指令所要求的任何工作,并有权把所有有关的费用作为债务向指定分包单位追讨,或从本分包合同应付或将预付给的款项中扣除。 (2) 指定分包单位在收到业主方发出的指令时,可以要求业主书面指出分包合同条件中授权与其发出该指令的条文。若指定分包单位其后遵从该指令(双方在该指令执行前均未向对方书面要求根据本合同条件第46条以决定业主/业主代表所发出的指令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则在本合同条件的立场上应视作该指令乃根据业主答覆指定分包单位要求时所指明的条文而发出的。 (3) 对于业主发出的指令所涉及的一切额外费用应由建筑工料测量师根据分包合同文件内规定的方式于继后计量和估价,指定分包单位不得因估价未完成拒绝执行指令要求。 (4) 业主对指定分包单位的所有指令须以书面发出。 4. 法定责任、通知和费用 (1) 指定分包单位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任何地方当局或对工程具有任何管辖权或其系统与工程连接或将连接的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并发出所要求的一切通知。因遵守上述规定而对合同图纸或工程清单作出任何变更前,指定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及业主方书面通知指明该项变更和提出理由。同时业主方应就此发出指令。如在发出上述书面通知七天内仍未收到有关上述事项的任何指令,指定分包单位应遵照该政府法令或法规、法律文件、规定、命令、规章或附则施工。因此而作出的任何变更应被视为按业主方要求的变更。 (2) 指定分包单位应支付并保障业主方免于支付根据政府法令或法规、或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当局或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在法律上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包括任何地方税和国家税)。 (3) 指定分包单位应负责任何当地或国家企业所得税、公司税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常实施项目所需的任何许可证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现行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营业税/建设税及任何当地附加税。 (4) 指定分包单位的雇员应就其薪金、津贴或其他应赋税的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例支付所得税和一切有关税项。 (5) 指定分包单位应被视为熟悉清楚政府颁布的所有有关材料进出口和雇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令、规定和手续。对于指定分包单位因需遵守此等法令、规定和手续而所受的任何阻延、损失、支出或不便,业主方将不予以补偿。 (6) 指定分包单位还应负责支付一切关税的外贸费用、商检费用、质量监督检查、质检、招投标管理、监护和监测、获得许可证、测试和验收等费用。 5. 指定分包工程的实施 (1) 指定分包单位须根据本分包合同实施并完成全部分包工程,在各方面均需达到业主方/总承包单位提出的进度方面的要求,并遵循业主方/总承包单位发出的指令。 (2) 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分包单位根据图纸提供一览表(须经业主审核通过),一览表包括业主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技术要求、尺寸、型号、数量、提供时间等全部信息。由分包单位根据图纸提供采购要求技术文件。业主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业主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单位,由分包单位派人与业主共同清点。 (3) 业主提供的招标图纸、施工图纸只是属于指导性质,显示外观上的要求,及精装修与主体结构之间关系。分包单位在施工时必须满足指导性图纸中外观上的要求,必须考虑到所有技术问题,必须认真查看工程及现场,比如结构移动、地震、施工误差、压缩变形、不均匀沉降、热胀冷缩等因素。节能保温的要求、玻璃及面层板表面的平直要求、防锈保护,并负责其精装修的技术性能。但以上精装修工程的技术性能及质量标准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精装修及材料规范要求和合同要求。 (4) 合同签订后,分包单位提供(虽又经业主及总承包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相符合,因二者不同而产生的费用增加,分包单位自负,业主方不予补偿。 (5) 分包单位在承包范围内分段竣工或完工的工程未交付业主或总承包单位前,分包单位负责已完工程的产品保护及保洁工作,分包单位须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如洁具、地坪等)的不同阶段采取相应的产品保护及保洁措施,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分包单位应对整个施工期间的材料保管及完工的工程保护负全部责任,直至整个大厦工程竣工验收。分包单位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的为配合其他专业承包单位需进行的对自己的产品的保护,分包单位对产品的保护措施必须得到业主及总承包单位的认可,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分包单位必须满足业主/总承包单位要求,否则业主认为有必要时可替分包单位实施产品保护,费用从分包单位应得工程款项中扣除。 (6) 负责与其他分包工作的收口,包括门、固定家具、电梯、送风口、不锈钢、玻璃部分等各种收口、封头工作。协调合同范围各有关方的施工配合,确保搭接良好。负责墙面、柱面、天花、地坪等部位的非分包单位施工的内容的测量、放线,提供基点、标高、位置并负责开孔,不管其是否可见,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6. 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应符合规定、测试和检查要求 (1) 一切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在尽可能购置的范围内均应与工程量清单及工程规范内规定的种类和标准相符。 (2) 当业主方要求时,指定分包单位应提供单据以证明材料和货物已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3) 业主方/总承包单位可发出指令要求指定分包单位开启已覆盖的任何工作,进行检查。如检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时,检查费用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若检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时,检查费用由业主方/总承包单位承担,如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4) 指定分包单位应在工程覆盖前以书面通知业主方/总承包单位,该书面通知必须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交给业主方/总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必须履行此步骤,否则业主方/总承包单位将不支付任何开启、测试和恢复工程的支出,亦不给予因此所需的延期。 (5) 业主方/总承包单位可发出指令将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材料或货物从工程现场运走,费用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 (6) 业主方/总承包单位可发出指令要求指定分包单位调换雇用于此工程的任何人员与公司,以确保工程满意地进行。 (7) 所有由指定分包单位自选之材料、货物及操作工艺均须符合工程规范的规定。指定分包单位须确保并取得政府部门就有关工程所需材料、货物及零件等可以在中国使用的批准。因取得有关批准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将由指定分包单位独自承担。 (8) 合同文件内所指的牌子名称或类别,均须解释为包含“或经批准的同等牌子名称或类别”的意义。但不能降低其原有的质量要求。 (9) 指定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须按中国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各级专业对口之质量检查人员,并严格按照中国现行有关规定、本合同的构成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及工料规范)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查。 (10) 业主方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可委托其工程顾问对施工质量进行 检查,并可委托中国有关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指定分包单位须积极配合此等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7. 工程的标高和放线 业主方/总承包单位应决定工程施工所需的任何标高,并应通过注明详细内容及尺寸准确的图纸,使指定分包单位能在地面为工程进行放线工作。除非业主方/总承包单位另有指令,指定分包单位应负责修改任何放线不准确导致的错误并须承担全部费用。总承包单位应提供标高线,如不准确而导致的返工等应由总承包单位范围负责。 8. 材料和技术规格 (1) 指定分包单位供应及安装的材料须: (a) 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要求、种类及标准,及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和标准,及 (b) 符合经业主/业主代表提供或审批合格的样本,及 (c) 符合有关要求/标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范和图纸上所规定的设计和功能要求与标准,及 (d) 在任何情况下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法定的有关要求和标准,及 (e) 具备商业质量,适合供货之目的。 9. 样本 (1) 在定购材料或展开工作前,指定分包单位要免费提供样本(包括大型样本)、样品或说明书、设计方案作审批之用。指定分包单位须把审批合格的样本、样品或说明书存放在工地作为以后验收货物的标准。 (2) 指定分包单位须自费把任何被拒绝使用的物料撤离工地。 (3) 业主/业主代表对任何样本之认可,并不会解除指定分包单位按本分包合同须履行的责任。 10. 审批 (1) 合同文件说明要业主/业主代表审批、认可的货物,指定分包单位皆须提交给业主/业主代表审核批准和认可。业主/业主代表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指定分包单位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2) 业主/业主代表可委托其工程顾问执行审批的工作。 11. 专利权和使用费 (1) 原订或新增的工程的价款应已包括涉及的任何专利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使用费。指定分包单位若触犯或涉嫌触犯任何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而使业主方蒙受索偿、诉讼、赔偿、费用和支出,指定分包单位须予以补偿。 (2) 未经业主书面许可,指定分包单位不得将涉及项目的任何文件、资料、图纸等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其他项目中,否则,业主有权采取任何措施予以阻止,并要求指定分包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2. 货物供应 (1)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指定分包单位须根据业主/业主代表提供的最新资料复核及确定货物的数量才与其制造商正式订货。若确定所需的数量与分包合同总价按第22( 1 ) 条款解释所包含的有差异,则有关的差异应当作业主/业主代表要求的设计变更处理,分包合同总价及付款额相应调整。 (2) 指定分包单位使用图纸时,须优先使用图纸上标明的尺寸而不是用比例尺去量度。在订购物料及展开制造前,指定分包单位须核实所有尺寸,及审核图与图之间是否有不符,若发现有任何偏差,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由业主/业主代表给予指令。业主方不负责指定分包单位未有充分地审核而引致的虚耗物料、工作或阻延。 (3) 在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若指定分包单位无法采购或使用合同中所要求的设备或材料,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经业主/业主代表或建筑师书面同意,可用高于/不低于原设备或材料的代用品。由此所引起的施工周期或造价的增加将由指定分包单位自理。业主/业主代表或建筑师的书面同意并不减轻指定分包单位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 13. 包装及保护 (1) 货物在运输途中须有适当之包装及保护,适合长途运输、防湿、防澡、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免受搬运、恶劣天气及其他情况引起之损毁。货物在未使用时,须保存在原有之包装内或用其他覆盖物保护。由于指定分包单位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损坏,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一切损失及费用。 (2) 指定分包单位应遵守一切有关的包装及检验证书的程序,确保货物能进入到货口岸及工地现场。 (3) 任何在运送途中受损的货物,都会被拒绝使用,指定分包单位须自费替换受损之货物。上述之拒绝,将不被接纳为不能依期交货的原因。 14. 检验 (1) 货物到达施工现场以前,指定分包单位须要求其制造商就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作出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货物与本分包合同规定相符的证明书和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 (2) 若业主/业主代表要求,指定分包单位须安排业主/业主代表或获其授权代表到制造货物的厂房视察,业主/业主代表的食、宿、旅费由业主/业主代表自负。 15. 试验 (1) 指定分包单位须执行合同文件所要求进行的一切试验,而有关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2) 除合同文件第15(1)条款已有规定的试验外,业主/业主代表亦可发出指令,要求指定分包单位对任何货物(不论已安装与否)进行附加试验,而有关费用(包括事后修补费用)由业主/业主代表承担。惟若该检查或试验证明有关的货物是不符合本分包合同的规定,则有关费用(包括事后修补费用及对其他工程引致的修改费)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 16. 货物验收 (1) 货物到达施工现场后,业主/业主代表、总承包单位及指定分包单位须派员立即进行交收并在到达工地或业主/业主代表和总承包单位指定地点后7天内进行开箱验收。业主/业主代表有权安排中国商品检验局参与验收工作,有关费用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业主方的检查并不能免除指定分包单位在设备、材料的性能和质量等方面的任何责任。 (2) 在货物符合分包合同的一切条款并且在安装和测试完成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和业主/业主代表才会接收材料/设备。如果存在潜在的缺陷或通过一般的检查下能发现的缺陷,业主方或总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方应保留向指定分包单位及/或其他方提出索赔或诉讼的权力。 (3) 任何货物须经业主方同意该等货物已达到本分包合同对该等货物的要求,方可被视为验收。指定分包单位完成设计、供应及安装整个系统后,须进行测试、调校、可正常运作及获取有关政府部门的使用许可证,并由业主方发出满意证书后方可作为货物验收合格。 (4) 验收不合格的货物,不论是否已送抵工地,指定分包单位须在总承包单位和业主/业主代表指定的时间内自费搬走该被拒绝的货物。 17 货物所有权 (1) 已经进口的货物,除非不再需要及已办妥有关手续,否则指定分包单位不能转作其他工程用。已经由总承包单位和业主/业主代表接收的货物,指定分包单位不能擅自取回。已经付款的货物,所有权归业主所有。 18. 开工及竣工 (1) 本工程的开竣工日期详见合同条件附录。 (2) 当分包工程进度出现延误时,指定分包单位应立刻书面正式通 知总承包单位和业主方关于分包工程或部份分包工程实施进度或竣工日期受阻的原因。 若指定分包单位未能在合同施工期内完成或分阶段完成或在按合同延长的施工期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则指定分包单位应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相等于业主方因指定分包单位上述延误所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相同的金额,业主方应尽早向指定分包单位发出合理通知指出正受到或已受到上述损失或损害。 (3) 业主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及陈述后,认为本分包工程的完工 日期将会或已经超过本合同条款规定的施工期或在此以前根据本条确定的任何延长期,而且其原因是因发生本分包合同条款第24条所述之事项或其它指定分包单位或他们之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过失。则业主方应对分包工程或其相应各部份(按其情况)的该等竣工期限给予公平合理的延长。并根据参阅本条款的相应解释,该等延长期限则须相应成为有关的竣工期限。 19. 品质保证及缺陷保修责任 (1) 指定分包单位在投标时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规范说明的或是指定分包单位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构配件、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 (2) 指定分包单位已被视为保证其所供应的货物是用优质材料和工艺制成、全新并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保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货物在分包合同所列的品质保证期内仍是良好的。 (3) 当业主方认为整个总承包工程已经实际竣工,并已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与质监站的验收后,应立即发出“实际竣工证书”。工程实际竣工在本合同的一切应用上应被视为从该证书指明的日期计算。 (4) 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而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定的缺陷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皱缩或其他缺点,应由业主方在缺陷细目表中指明,并应将该表在不迟于上述缺陷保修期届满后三十天内送交指定分包单位,而指定分包单位应在收到该表 后定出修复进度表交业主方认可,然后根据此进度表自费修复该指明的缺陷、皱缩和其他缺点。 (5) 尽管本条第(4)款另有规定,业主方及/或总承包单位可在认为有需要的任何时间发出指令要求修复因材料和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而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定的缺陷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皱缩或其他缺点。指定分包单位应在业主方指定的时间内,进行修复并自付费用,但该等指令不应在送交缺陷细目表后或上述缺陷保修期届满三十天后发出。 (6) 当业主方认为根据本条第(4)和第(5)款而要求修复的任何缺陷、皱缩或其他缺点已经修复时,他应就此发出“缺陷修复竣工证书”。缺陷修复竣工期在本合同的一切应用上应被视为是该证书指明的日期。 (7) 当已完成或已进行最后修复的工程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而出现缺陷,而业主方认为该等缺陷由业主方或其他专项施工单位进行修复较为适合,业主方有权从付予指定分包单位的金额中扣除该等费用。 (8) 若免费保养维修期内,业主方没有指出有缺陷或缺陷修复证书已经发出,则业主方指定分包单位供应的货物是满意的,其品质保证责任已完成,但隐蔽性的、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则除外。 (9) 上述的免费保养维修期乃就整体货物而言,若合同文件对个别货物规定有较长的品质保证期,则按第19(6)条款所发出的 “缺陷修复竣工证书”不影响该个别品质保证的责任。 (10) 指定分包单位须存有足够给与替换或紧急需要的零配件存货。 (11) 免费保养维修期满后所需的零配件,指定分包单位须以合理的市场价供应。 20. 指定分包单位代表 (1) 指定分包单位须委托一称职的代表负责行政管理并参与各种会议及在货物到达现场时和施工现场处理一切问题。业主/业主代表和总承包单位给予他的任何指令应被视为已向指定分包单位 发出。 21. 业主驻工地代表/工程监理 (1) 业主驻工地代表 业主有权委任一名代表,专责按业主的指令作为代表业主的检查人员。 指定分包单位应为此提供各种合理的设施。业主驻工地代表可向指定分包单位或其工程现场负责人发出任何指令,惟该指令应由业主补发工程指令以作确认及结算依据。如任何该等指令依此发出和确认,则从确认日期起被视为业主的指令。 (2) 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是指业主指定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其监理范围包括施工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进行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确认,现场签证、施工质量的检查、评估、确认,竣工验收等等。 (3) 业主有权委派代表代替他执行本分包合同授予的工作和权利。有关委派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指定分包单位。 22. 计价基础 (1) 若业主/业主代表在议标时提供了货物的单位价格表或图纸或工料规范作为指定分包单位计算分包合同总价的基础而该等资料将被确认为本分包合同的有效部分。 (2) 本分包合同单价所包含的货物的品质和数量乃以合同图纸所示或技术规范或合同文件所描述的品质和数量为准。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将用作计算进度付款、设计变更增减及结算的依据,单价以单价分析表为基础,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文件要求的项目若在工程量清单内没有显示,则其费用当作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内, (3) 若合同图纸、工程规范和国家规范相互之间有矛盾,则以较严格的规定为准。若指定分包单位发现矛盾或错误时,须立刻以书面通知业主/业主代表和总承包单位,由业主方澄清,并按业主方发出的指令执行。若经澄清后发觉正确所需的与分包合同价按第 22(2)条款解释所包含的有差异,则有关的差异当作是业主/业主代表要求的设计变更处理,分包合同造价及付款额作出相应调整。 23. 分包合同总价 (1) 除根据本合同文件明确规定外,本项目分包合同属合约图纸及技术规范单价闭口包干性质(包设计、包供应、包安装、包工、包材料、包工期、包数量、包质量、包安全、包测试、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商检费、质检费、各项税金(但不限于增值税、进口关税)、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海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等)。分包金额除按本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分包金额 (如算术上或数量上)的错误皆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并应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2) 尽管有些部件、构件、附件和配件未单独或整体列明,但他们如果在合同图纸中有显示均应被视为包括在合同及合同总价中。 (3) 如货物装置的性能未能符合技术规范中的性能要求,业主/业主代表有权要求指定分包单位提供或安装新增加的货物、部件、构件、附件或其他项目以达到指定的要求。指定分包单位应在业主/业主代表指定的时间内自费提供这些新增加的货物、部件、构件、附件或其他项目,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运费、保险费。 (4) 除非另有规定,指定分包单位的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描述的工作时,不能或缺少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 24. 工程变更 (1) 业主/业主代表有权发出指令要求作出变更。除业主/业主代 表指令外,指定分包单位不能擅自作出任何变更,惟在特殊情况下,业主/业主代表有权以书面追认指定分包单位擅自作出的变更。任何业主/业主代表要求或追认的变更皆不会使本分包合同失效。 (2) 本合同条件内所用“变更”一词指合同图纸所显示及工程规范说明或提及的工程设计、质量或数量的变更或改变,并必须包括任何工作的增加、减省或替换,工程所用的任何材料或货物的种类或标准的变更及从工程现场运走任何由指定分包单位为本工程完成或送抵工程现场的任何工作、材料或货物,但不应包括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材料及货物。 由业主方要求,或继后以书面标准的一切变更及指定分包单位为工程量清单内之暂定金额项目所完成的一切工作应由建筑工料测量师计量和估价。当进行该计量工作时,建筑工料测量师应给予指定分包单位在场及作可能所需笔记和计量工作的机会。除另有协议外,建筑工料测量师对变更及指定分包单位为工程量清单内之暂定金额项目所完成工作的估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施工条件及性质与工程量清单内的工作项目相同的工作应以工程量清单内的价格为准; (b) 施工条件及性质与工程量清单内的工作项目类似的工作应以工程量清单内的价格为计价依据调整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格; (c) 当工作不属于前述的相同性质或在类似条件下施工时,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确定价格: (i) 套用200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主材价格需经业主单位批复认可,人工费按照苏建价[2008]66号文件颁布的人工单价上下限算术平均价计入; (ii)当没有填写该单价时,且没有相应定额套用时,则以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人日薪和建设单位认可的机械租用价格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的材料价格(材料价格组成按成本加包装、运输、交付的费用),并加百分之十(10%)作为一般管理费用和利润而估价; (iii)当工作不属于前述条件下施工时,则应参照市场价格另作公平的估价。 25. 暂定金额及指定金额(不适用) 26.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说明或数量或指定分包单位自行计算的工程量及其说明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即使存在数量错误、项目遗漏以及说明部分与其他合同资料之间的不一致,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仍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并使用于变更工程项目评估及决算,且合同单价亦不因此而增加。 (2) 除另外对指明项目的其他明确规定外,该清单应被视为乃根据本合同“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而编制的。除上述情况外,工程量清单所载,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否定、变更或影响本合同条件条款的应用或解释。 27. 人身和财产损害及业主方和总承包单位的保障 (1) 指定分包单位应负责和保障业主方和总承包单位免于承担因工程施工或其过程中或施工所引致对任何人士的任何人身损伤或死亡按照任何法令或习惯法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 (2) 指定分包单位应负责和保障业主方和总承包单位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或施工所引致对任何房地产或私人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 (3) 如指定分包单位或指定分包单位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他受聘于工程或与合同有关的人士身体受到任何损害时,无论是否有申请赔偿,指定分包单位必须立即将事件书面通知业主方和总承包单位。 28. 运输、仓贮保险 (1) 指定分包单位须负责购买保险以保障货物在运送途中直至运抵工地或业主/业主代表指定的中转场地的。所有保险费用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 29. 工程保险 (1) 业主方已为本工程购买了 “建筑工程一切险”,其范围已包括 此分包工程。但相应垫底赔款由指定分包单位自行承担。对业主方保险条款中的特别除外部分,指定分包单位应以自己的义务考虑加保与否,并承担加保费用。该项保险若因指定分包单位的过失而需延长,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 (2) 指定分包单位必须购买以下保险: (a) 指定分包单位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指定分包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开始直至缺陷保修期完结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对于任何指定分包单位雇用任何人员,如果指定分包单位已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使业主方根据保险单得到补偿,则本条款前述的指定分包单位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时,指定分包单位应要求指定分包单位向业主方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指定分包单位须立即通知业主方,并以书面形式提供详细经过。 (b) 指定分包单位施工机械及设备保险 指定分包单位应对由其带进现场的属于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机械及设备和其他东西,进行保险。指定分包单位应在工程清单中列出各项保险费和指定分包单位实际支出的保险费取低值支付。对工程量中高出实际保险费的部分,将按工期平摊。 (3) 指定分包单位应为本工程自费购买其认为所需的但不包含在业主方保险范围内的其他保险。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未保险事项或不能向其保险公司收回的金额向业主方提出索赔。 (4) 指定分包单位不得在其投保合同条款中加入“其保险人有权或可以向业主方的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条款。 (5) 指定分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业主方提供根据合同要求的保险投保证明,并在指定分包单位所需保险的工作开始7天前向 业主方提交有效的保险单,保险单应与合同的条款一致,指定分包单位应向经业主方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 (6) 指定分包单位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其保险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有完备的保险,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指定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7) 如果指定分包单位未使或未保证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向业主方提供保险单,业主方在任何这种情况发生时,将有权使任何这些保险生效并支付保险金,及随时从支付给或应支付给指定分包单位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从指定分包单位扣回。 30. 履约保函 (1) 指定分包单位须被视为已对工程之材料及工艺及安装完全符合技术规范和图纸的要求作出了保证。假如由于指定分包单位未能符合技术规范或图纸要求,他需负责免费修补、纠正、改良任何可能在缺陷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不足、瑕疵、损坏,并令总承包单位和业主/业主代表完全满意。 (2) 指定分包单位须负责在任何证书发出前或后与工程有关的诈骗、不诚实或欺诈、隐瞒的后果。 (3) 指定分包单位须在签订合同后14天内,按要求提交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为承包合同金额百分之十),并将此保证金之有效期维持到业主/业主代表根据合同条款发出本单项工程完工实际竣工证书为止。若合同期限延长或发生拖延时,则履约担保期也相应随之延长。因办理此履约保函而引起的任何费用被视为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在未收到履约保函前,业主有权不发放任何工程款项。 (4) 材料、设备到达现场不是因第33条款所述的原因而延长,则指定分包单位须自费将担保期相应延长。 (5) 当业主以书面正式通知指定分包单位整个系统工程施工安装及验收合格后,上述的银行可解除履约保证责任。 (6) 如指定分包单位未能提交该保证书或所提交的保证书不合指定格式时,业主有权在付给指定分包单位额款项内扣除该保证的面 值。 31. 货物到达现场时间 (1) 指定分包单位须遵从业主/业主代表有关货物到达现场时间及程序的合理要求,以使项目总体工程能在预定的完工日之前完成。项目总体工程是分阶段完成的,货物到达现场时间亦须在适当时间分阶段配合。 (2) 指定分包单位在接受本承包合同的委托后,须立刻与业主/业主代表协议货物的具体到达现场时间表。若在定本承包合同时已有关于时间的条件,则具体的时间表须符合该等既定的时间条件。必须的或合同文件要求的设计工作及供应所需的资料的准备须在接受合同的委托后立刻进行。材料及设备送达现场的时间及数量须根据安装的进度,货物到达时间不能太早或太迟。 (3) 若指定分包单位在供应货物所需的细节(包括设计、时间、数量等)未解决清楚前自行预先订货,则任何损失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 (4) 指定分包单位须在货物送达现场前用电传或传真速告业主/业主代表合同号、货名、数量或重量、装船提单号或陆路运输公司承运收据号、发票号、发票价值、船次或车辆班次、起运地点和日期及目的地点。正本装船提单或收据、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书须在货到目的地点最少7天前传送到业主/业主代表手中,以便提前办好手续。若指定分包单位未有给予适当的通知,使业主/业主代表未能安排好必需的手续,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 (5) 货物在协定的到达现场时间之前送来,而工地没有贮存地方,指定分包单位须负责工地外的贮存及购买有关保险,并支付有关的运输费,贮存费及保险费。 32. 延误的赔偿 (1) 指定分包单位应在本分包合同协议条款所指明的期限内或在根据本分包合同条件第33条款规定而获得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分包工程及其每一部份。 若指定分包单位未能在合同施工期内完成或分阶段完成或在按合同延长的施工期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则指定分包单位须按附录中列明的赔偿金额赔偿。 (2) 若指定分包单位发觉因自己的责任未能在协定的时间提交货物及技术资料,而安装进度可能受到影响,则应预先提出补救办法,使安装进度能追回损失的时间。若安装进度确能部分或全部追回损失的时间,则,减低指定分包单位可按追回的时间酌情减少按第32(1)条款所应负责的赔偿。 (3) 若材料及设备的供应延误,使项目总体工程的进度受到严重的阻延,指定分包单位应考虑使用永久或临时的代替物料。临时的代替物料在原来的货物送抵后以不妨碍建筑物的使用的原则下在合理的时间内拆除,更换。若有关的延误属指定分包单位的责任,则设计、供应及安装代替物料的费用全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有关的费用包括多付的购买价、损坏费、运输费、临时物料的安装及拆除费、永久物料的安装费、修补费及总承包单位及其他分包人因更换物料所引致的费用。若指定分包单位按本条款赔偿则不必再按第32(1)条款赔偿。 33. 工期延长 当工程的进度已经明显受到拖延时,指定分包单位须立刻以书面通知业主方/代表和总承包单位延迟的原因。若业主/业主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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