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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合同(清单形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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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合同(清单形式).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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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上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经理部 执行经理: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与 房地产公司(即该工程的发包人)已经签订了《 工 程施工承包合同》,甲方系 工程的施工承包人; 2、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签定时向甲方提交工程总造价 10 %的履约保证金计人民 币 万元; 3、乙方保证:乙方管理的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资历,见附件)参与甲方的项目管 理,并遵守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现行的及将来拟定的所有内部规章制度。 为创建甲方公司品牌和更好的提升公司知名度,提高经济效益,经甲方研究决定本工程施工采用内部承包方式,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乙方实际承担 工程的施工工作,双方就确保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和明确各自所拥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 由发包人或甲方直接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室内装修、消防、暖通、智能化、幕墙、电梯等,以及外墙外保温、各类门窗工程、栏杆工程、外墙干挂花岗岩工程、水箱制作安装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工程、桩基工程、大型土方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以上工程不属于乙方承包范围。 发包人直接供应材料(不仅限于以下所列) 等材料 发包人控价材料有:大理石、花岗石、洁具、给排水管、阀门、水箱、水泵、内墙涂料、开关面板、线缆、防水材料、地面砖、外墙涂料、配电箱 等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及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四、合同价款 金额(小写):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其中土建 元,水电安装 元。 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约定: (1)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和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本合同约定的价款为综合包干价(总价加综合单价包干),除经发包人和甲方批准的有效工程变更或经发包人和甲方确认的有效现场签证外,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说明、质量要求、合同条件、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承建风险、现场管理要求等已详细研究并完全明了,在合同价款中已予以充分考虑。 (4)合同总价或单价中已包括了乙方为完成承建和质量保修责任的人工(包括保险费)、材料、机械、运输包装、施工技术及措施、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利润等一切费用。乙方承诺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乙方在现场使用的水电费、总包管理及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水电费由乙方另行向供水、供电公司支付。 (5)按国家及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金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乙方负责向相关部门缴纳。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会纪要 (4)投标文件澄清纪要 (5)投标文件 (6)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有效的工程签证联系单、施工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六、工程造价的结算条件及结算办法: 1、甲方与乙方进行结算的前提条件: (1)、乙方已根据甲方规章制度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暂行)》将《建设 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措施总结报告》提交给甲方及发包人,并经甲方及发包人书面确认; (2)、乙方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甲方核实,并上报发包人; (3)、乙方及时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取得政府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4)、乙方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5)、乙方移交工程给发包人及甲方; (6)、除维修人员外其余人员离场并拆除临时设施,经甲方及发包人确认。 2、工程造价的结算办法: (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约定。 (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确定。 (3)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4)除下列风险外,其他任何风险均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内: a) 不可抗力; b) 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损失或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 c) 由于业主原因,使工程不能按协议书中约定的工期开工,且拖延开工180日历天以上(含180天)。 d) 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某种程度上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乙方设计的部分工程及其负责的部分。 e) 业主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单体措施项目清单数量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数量的增减 f) 工程量清单中有部分明确为暂定材料和暂定价的,实际按合同约定经确认后有变化。 g) 其他合同中约定的业主和甲方违约的情况。 h) 清除地下障碍物、暗浜处理、土方转运等其它工作增加工程量,由乙方提前7天上报施工方案,甲方、总监、业主代表签字认可后实施,工程量按实际发生以签证单的形式确认,机械台班费用按市场价计取,机械台班数量以现场监理、甲方、业主代表共同确认为准,结算时不计取管理费、税金等其他任何费用 i) 施工期内钢筋、砼《 》 价的算术平均值超出投标当月《 》 价格的±5%,则结算价格相应调整,调整按超出±5%以外部分+原清单报价的方式进行结算。(即±5%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他材料均不调整; (5)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 a) 发生上述(4)之e)、f) 情况,则按本合同之“十三、工程变更”的约定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 b) 其它风险由业主、甲方和乙方另行协商解决,否则按本合同之争议条款约定执行。 (6)乙方应当在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之外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含14天),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业主代表和总监,业主代表和总监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否则对追加合同价款大于零的情况,视为乙方放弃其权利。业主代表和总监收到乙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对于追加合同价款小于零的情况,无论乙方是否通知业主代表和总监、甲方,甲方均可以选择在任何时候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a)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甲已双方协商按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计价规则和参数为依据变更合同价款; (7)、工程分包按如下原则确定: 室内装修、消防、暖通、智能化、幕墙等分部分项工程由业主或甲方直接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施工,乙方收取的配合管理费已包含在总价中,不另行计取。(配合内容需在其原有设施的基础上,无需新增工作量的前提下生效。) 施工管理和配合费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日常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配合、管理及技术资料的收集; (b)现场现有垂直运输设施及施工所用的脚手架提供给各分包单位的材料及人员运输; (c)提供水、电接驳点及食堂搭伙; (d)与各分包工种交叉施工作业时的降效费用; (e)提供临设场地及材料堆放周转场地; (f)预留孔洞、管槽的预留、修补及其粉刷; (g)建筑垃圾清理由各分包单位清理到总包指定地点由总包负责统一外运(除室内精装修工程外); (h)井道内照明; (i) 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等 发包人或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由乙方负责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如出现质量问题或由此引起的工程延期,由乙方和专业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自来水、燃气、电信、电力、智能等小区配套职能单位施工的预留孔洞预留(包括套管预埋)及其粉刷、修补、建筑垃圾清理等需要承包人现场施工配合的工作由乙方完成,乙方不再收取配合费。 (8)发包人控价材料(不仅限于以下所列) 大理石、花岗石、地面砖、屋面瓦、洁具、给排水管、阀门、水箱、水泵、内外墙涂料、开关面板、配电箱、线缆、防水材料等 须经发包人认可品牌的材料:钢材、水泥、商品砼 。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对工程中的任何材料或设备实行甲供或指定价格,实施甲供的,相应的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款加上税金予以扣除,发包人将支付给承包人材料设备价款的1%作为材料设备保管费。若指定价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配合卸货(若需要)和保管,但不得另行收取材料设备保管费。 (9)结算偏差和审价费约定 (a)关于结算偏差:乙方有义务对提交给发包人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和准确性负责,乙方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应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价的±10%为限。如果乙方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超过该限度,则发包人有权按超过部分的10%扣减应支付的工程款。 (b)结算资料的类型:乙方提供给发包人的结算资料[包括送审资料清单,结算汇总表,工程结算书、各项结算调整的依据(含工程变更)、内容及费用,含工程量计算书],除了以书面的形式外,还应以双方共同约定的电子文本的形式,提供结算书和工程量计算书。 (c)关于结算时间约定:在乙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6个月-9个月内,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如双方在结算期限内未能对结算总价达成一致意见,则在结算期限结束后14个日历天内由发包人向乙方支付至发包人审核结算总价的90%;剩余有争议部分的结算款原则上双方应在60个日历天内结算完毕。 (d)关于结算审价费的约定: 乙方结算送审价超过或低于审定价5%以上时,乙方需支付相应的审价费用,具体收费为-建筑类:当核增、核减额5%以上的,按核增、核减额超过5%以上部分的4.8%分别收取;安装类:当核增、核减额5%以上的,按核增、核减额超过5%以上部分的5.3%分别收取;并由发包人从工程款中代扣。 (10)乙方向甲方上交工程实际结算总价的 %的管理费(含税金)。 七、工程量的确认 1、 乙方应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及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甲方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 乙方按进度提交己完工程量报告时间是:每月的25日前。因乙方未能准时提 交工程量报告的,工程师当月可不予计量,工作量累计到下月。 乙方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⑴、 基础开挖完成; ⑵、 ±0.000以下全部完成; ⑶、 至销售节点后一个月; ⑷、 主体结构完成; ⑸、 装饰工程完工; ⑹、 竣工验收。 (填写说明:以上节点可根据不同的建筑形式进行调整。如多层住宅(包括排屋、别墅)工程,按照销售节点后一个月、主体结构完成、竣工验收三个付款节点控制;高层、小高层住宅工程,按照销售节点后一个月、主体结构完成、装饰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四个付款节点控制) 3、 乙方应提供甲方及发包人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 4、 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及发包人不予 计量及确认。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应以甲方及发包人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净值为准。 5、 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甲方及发包人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标准。 八、工程进度款支付 1、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均先划入甲方账户, 在甲方收到工程款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 %的管理费及全部税金以及乙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投标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政府规定甲方必须支付的所有税金及一切费用、对发包人的全部让利、发包人代扣的水电费)后,再由甲方分期拨付给乙方。拨付时乙方需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即《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资金领用管理制度》提供有效发票及凭证。 2、工程付款控制节点的划分: □多层: 1)、每批工程结构封顶后30日内,支付至该批工程合同价的 60%, 2)、每批工程脚手架落架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该批工程合同价的 70%, 3)、每批工程竣工后30日内,支付至该批工程合同价的 80%; 4)、工程完成物业移交后后30日内,支付至工程合同价的 85%; 5)、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决算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的工程进度款。(如果乙方对结算初稿有异议,则付至甲方认定的结算价的90%的工程进度款,待对帐完成并经双方确认后支付差异部分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 □别墅、排屋、叠加: 1)、每批工程结构封顶后30日内,支付至该批工程合同价的 60%, 2)、每批工程竣工后30日内,支付至该批工程合同价的 80%; 3)、工程完成物业移交后后30日内,支付至工程合同价的 85%; 4)、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决算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的工程进度款。(如果乙方对结算初稿有异议,则付至甲方认定的结算价的90%的工程进度款,待对帐完成并经双方确认后支付差异部分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 □小高层、高层: 1)、地下室(含独立地下车库):每批地下室结构封顶后30天内,支付±0.000以下工程造价的30%的工程进度款(不含桩基及基坑支付) 2)、±0.000以上工程:(1/3)层楼板浇筑完成后支付±0.000以下工程造价的30%的工程进度款(不含桩基及基坑支付);(2/3)层楼板浇筑完成后支付(1/3) 层结构部分造价的70%的工程进度款;结构封顶后支付至结构±0.000以上部分造价的70%的工程进度款; 3)、结构封顶后至竣工验收期间,按月支付±0.000以上主体、装饰及安装工程每月完成工程造价的70%的工程进度款; 4)、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 5)、工程完成物业移交后,支付至工程合同暂定价的 85%; 6)、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决算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的工程进度款。(如果乙方对结算初稿有异议,则付至甲方认定的结算价的90%的工程进度款,待对帐完成并经双方确认后支付差异部分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量变更增减、现场签证等及时办理,除非另行签订施工补充协议,否则待结算时调整,不作为工程付款依据。 4、每个工程节点完成后,经过发包人、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四方共同验收合格 后,乙方须将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审核,发包人及甲方审定。甲方按照本条款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九、工程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 乙方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及国家现行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完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2、质量等级: 本工程质量等级要求为       (合格或创杯或创优质结构)。 3、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可能只对其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做出约定,或者合同对某类材料、技术、工艺未约定制造的标准或实施的方法,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以及监理工程师及甲方认为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报发包人及甲方的批准后执行。 4、质量违约金 (1)、保证本合同下工程的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是乙方的合同责任和义 务,如乙方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乙方按照本合同本条款偿付给甲方质量违约金。 (2)、工程质量的违约责任: A、单位工程一次验收不能通过的,除了整改到位,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还应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的违约金。 B、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检查督促,甲方在检查乙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时,如发现乙方未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质量方面强制性规范、标准要求施工的,每发现一项乙方需向甲方赔偿1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好,如不按要求整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还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 C、检查中发现主控项目不合格二次(同一主控项目)以上,乙方需向甲方赔偿5000元的违约金; D、检查中同时发现三个以上主控项目不合格的,乙方需向甲方赔偿5000元的违约金; E、检查中发现质量通病反复出现三次以上的,乙方需向甲方赔偿5000元的违约金; F、乙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按发包人要求限时整改,如不在限期内整改的,乙方需向甲方赔偿10000元的违约金。 (3)同一单体在施工过程中3次检查达不到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合格标准要求的,除整改外,乙方需向甲方及发包人赔偿10000元的违约金。 十、质量保修: 1、乙方质量保修范围: (1)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 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A、 B、 (2)乙方应按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法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工程质量保修金: 工程结算总额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甲方及发包人在乙方工程款中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质量保修金不计银行利息。 3、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质量保修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4、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发包人及甲方收到乙方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书面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联合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并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一切费用后,将剩余保修金无息按期返还乙方,返还方式如下: (1)工程交付满二年,乙方按合同履行了保修义务后十五天内,甲方返还乙方质量保修金的40%(若乙方未履行保修义务,则由甲方另行指定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 (2)工程交付后第三年期满后十五天内,乙方按合同履行了保修义务,甲方返还乙方质量保修金的20%(若乙方未履行保修义务,则由甲方另行指定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 (3)工程交付后第四年期满后十五天内,乙方按合同履行了保修义务,甲方返还乙方质量保修金的20%(若乙方未履行保修义务,则由甲方另行指定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 (4)工程交付后第五年期满后十五天内,乙方按合同履行了保修义务,甲方返还乙方质量保修金的20%(若乙方未履行保修义务,则由甲方另行指定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 5、质量保修责任 (1)、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起六个月内,乙方必须组织工种齐全、技术精 湛、责任心强的维修队伍驻现场负责正常的维修工作,并指定负责人,向房屋买受人提供电话等联系方式。如业主投诉的,属于乙方保修范围以内的,乙方若在24小时以内不能及时维修的,甲方及发包人直接派人予以维修,费用从乙方维修费用中列支。 (2)、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起六个月后,乙方委托甲方进行维修,维修金 在500元以内的由甲方直接维修,500元以上的由甲方通知维修小组专业负责人到场认可。若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管、排水管破裂),由甲方直接抢修,同时通知乙方或其维修小组专业负责人到场认可,费用从乙方维修费用中列支。 (3)、若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因乙方原因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不受保修期限限制,其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包括重新拆造或因维修引起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4)、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派人修理或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修复,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违约赔偿金、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及发包人直接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5)、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根据保修方案实施保修。 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时,甲方及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违约赔偿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及发包方直接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有乙方补足。 (6)、保修期间,对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及发包人修理通知后(土建工程24小时内、安装工程8小时内)与甲方及发包人联系并派人修理。 (7)、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及发包人有权在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乙方在接到发包人通知补足之日起两日内未补足的,则甲方及发包人可从其未支付的工程款(包括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欠付工程款、发包人与乙方因其他工程尚欠付的工程款以及发包人对乙方负有的其他到期债务)中予以扣除或抵消。 (8)、对经甲方及发包人催告24小时内,乙方未前来进行维修的,甲方及发包人可委托其它单位或其它人员修理。 (9)、乙方对同一部位经两次维修仍未修复的,甲方及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该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如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该维修费用的,乙方应在甲方及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补足余额,同时应将质量保修金补充至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的留存比例。如乙方不进行补充的,则可从其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0)、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除质量保修金不予归还外,乙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工程检查及验收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及监理单位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及监理单位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甲方认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及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及监理单位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要求: 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十天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上述文件后七天内 2、合同工期为    日历天,乙方应在此总工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施工。 具体节点进度要求如下: (1)、桩基及基础工程第一批为 ,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桩基及基础工程第二批为 ,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桩基及基础工程第三批为 ,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完成。 (2)、达销售节点第一批为 ,必须在 年 月 日前达到;达销售节点第二批为 ,必须在 年 月 日前达到;达销售节点第三批为 ,必须在 年 月 日前达到。 (3)、主体结构封顶第一批为 ,必须在 年 月 日前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第二批为 ,必须在 年 月 日前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第三批为 ,必须在 年 月 日前达到 (4)、单位工程完成第一批为 ,必须在 年 月 日竣工;单位工程完成第二批为 ,必须在 年 月 日竣工;单位工程完成第三批为 ,必须在 年 月 日竣工。 如因发包人原因及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按计划完成的,经监理核实、甲方及发包人批准,可作适当调整。 3、工程逾期的违约责任: 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如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乙方逾期完成工程承担如下责任: 1)主体结构逾期达到销售节点,逾期7天以内,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天/单体的违约金,从第8天起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天/单体的违约金,如果给甲方和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大于合同总价的1%,则乙方需承担所有因工期延误而给甲方和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其它节点施工工期无故延误达十天,发包人或甲方将签发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发包人或甲方有权暂扣承包人0—100万的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数额由发包人或甲方根据节点工期延误对发包人造成的影响确定,如下一节点前将工期抢回后,发包人或甲方退还暂扣款,否则暂不退还暂扣款,工程竣工结算时,按以下3)条处理。 2)乙方按照监理和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安排施工及进行进度控制,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月施工工期延误六天累计达三次,或施工工期逾期达3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还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 3)若各单体工程不能按合同要求按时竣工,则按违约论处。逾期一个月以内,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元/天/单体的违约金;逾期二个月以内,从第二个月起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元/天/单体的违约金,同时乙方需承担所有因工期延误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三、工程变更签证及索赔 1、工程变更联系单的签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1)事先可以预料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必须在事前两天内完成签证工作; (2)事先无法预料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必须在事后三天内完成签证工作; (3)对于历时较长、事先又无法预料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应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完成签证工作。 2、下列情况可视为有效变更签证: (1)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 (2)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需经甲方及发包人批准); (3) 因发包人提出变更之后而引起的工程返工签证; (4) 现场堆土困难造成的土方外运(含运土回填)签证(需经甲方及发包人批准); (5) 发包人要求赶工并承诺补偿签证; 3、下列情况时为无效变更签证,不予追加合同价款: (1)乙方为施工方便而采取的提高施工效率的技术措施签证; (2)乙方未经设计、监理、发包人认可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签证; (3)乙方在图纸会审时或工序施工前未及时提出,施工过程中或工序完成后才发现 的设计有问题而造成返工的签证; (4)乙方未经发包人允许擅自提高材料档次及标准的签证; (5)施工场地硬化、排水费用; (6)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签证的工程变更联系单; (7)其它因乙方原因引起的签证。 4、除非事先约定。签证费用在结算后统一支付,不做工程进度款支付。 5、乙方应按照甲方《三盛宏业集团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规定》将符合合同或 协议书规定的现场(工期)签证报甲方及发包人、监理公司同时书面审核,签证必须注明编号、工程名称、签证事项发生时间、发生原因、造成影响、需签证内容等报送甲方及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时书面审核。签证款项在结算完毕后扣除 %的管理费、税金及其他费用(如有)后支付给乙方。 6、乙方提交的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发包人规定的标准表格,并明确以下 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7、乙方提交的所有现场签证单只有加盖甲方及发包人公章才能生效。所有工程变 更联系单,均需征得发包人公司公章书面确认后才能生效。 8、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单上洽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日数、工日单价(如属综合单价,则包含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并明确是否包含税金),原则上使用综合单价。 9、甲方可以对乙方的下列情况提出的索赔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发生的经济索赔联系单; (2)、由于乙方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在保修期内未完成该负责修补的工程而发生的经济索赔联系单; (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施工安全隐患或事故进而对发包单位造成影响而发生的经济索赔联系单; (4)、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进而对发包单位造成影响而发生的经济索赔联系单。 十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  为项目经理,对本工程项目进行专管。 2、依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以及甲方的管理文件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乙方的违规行为提出整改、罚款,罚款额无需乙方确认直接在承包款中抵。 3、当发生人工工资、材料、设备、租赁等费用拖欠以及其他因乙方原因引起的 费用,甲方有权在承包款中扣除相关的款项。 4、甲方按管理标准要求制作项目部安全、文明标化所需的各类标牌,费用先由甲方代付,之后在第一笔工程款中扣除。 5、乙方知晓甲方在本工程设立技术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以项目名义办理工程验收归档资料、工程设计变更、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联系单。但不适用于:所有对外合同的签订。 6、在施工现场管理及各类工程资料规范方面,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指导、帮助,可以协助乙方协调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关系。 7、甲方协助乙方申报优质工程、标化工地等荣誉称号,所需有关费用由甲方在乙方当期承包款中扣除。 8、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做好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款催收直至诉讼的协调工 作,但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负责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图、进度计划表。 10、本工程承包款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保证优先用于工人工资及材料采购。甲方有权对乙方管理的承包款进行检查,如发现乙方将本工程资金挪为他用,甲方有权停止付款。 11、如乙方履行合同有任何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发生,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并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一周内清场并移交完毕。 十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任命   为施工现场的执行经理向甲方负责,向甲方项目经理 汇报工作。 2、乙方的项目经理及各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支持发包人、监理单位代表的管理,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工地,对于技术业务水平低、管理协调能力差、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换。 3、乙方与监理单位相互串通,损害发包人经济利益的,按照经济利益损害的金额,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工程交付尚未使用期间凡属工程遗留问题,乙方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三天内组织整改。乙方逾期未进行整改,发包人可自行组织整改,所产生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赔偿。 5、验收后一周内乙方必须将施工队伍、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等全部撤场,施工现场应保持场地平整、整洁、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设施完好;逾期完成则以每天2000元向发包人赔偿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 6、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指令及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要求,享有下述列明的权利,同时承担施工方的义务: 进行现场管理;参加工程会议; 对分包商、材料商选择的建议权; 管理劳务施工队伍,每月底前将工资签收清单提交甲方备案; 向甲方项目经理汇报有关工程的一切情况; 其他甲方书面授予的权利和指定的义务。 7、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现场一切临时设施并报送甲方批准。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有关规范、规定、标准、工艺手册等组织施工,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奖励和处罚。 8、乙方负责本工程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国家、地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指令,施工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必须同时与甲方签订本工程《建设工程内部安全管理协议》。 9、乙方必须做好甲方管理文件中对安全、文明标化、工期、质量管理等要求的工 作,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10、乙方可直接与建设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日常沟通,协调与项目所在 地政府、社区等相关部门关系。 11、 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可以使用项目经理部技术专用章(该章由甲方掌管), 经济结算必须盖甲方公司印章。若擅自使用印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和一切后果的概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另赔偿10000元。 12、乙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验收规范,必须有合格证和材料 试验报告单以及当地规定的准用证等质保文件,因所购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3、乙方的机械设备、工器具进场后,必须根据甲方的统一规定进行标定、标识、 登记造册。 14、乙方承担本项目经理部与外所涉的材料、人工、机械等一切经济往来的责任, 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使用甲方的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并报甲方批准后以甲方名义签订,盖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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