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城市环境项目(PRDI)##市污水处理部分
施工监理
现场合同管理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05年4月
第1版
提交给
##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目录
1概 述 11
1.1 定义 11
1.2 手册的范围 13
1.3 与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 14
1.4 现场驻地工程师(sRE)的权力 15
1.5 现场驻地工程师(sRE)的职责 18
2文件和计划 20
2.1 合同文件 21
2.2 文件控制 21
2.3 信函 22
2.3.1 定义.. ………………………………………………………………………………………….22
2.3.2 发出信件 22
2.3.3 接收信件 23
2.3.4 外发传真 26
2.3.5 接收的传真信息 27
2.3.6 电子邮件 27
2.3.7 口头沟通 27
2.3.8 信函的传阅 28
2.3.9 内部备忘录 28
2.3.10 现场指示 29
2.3.11 信函存档制度 29
2.4 供货 30
2.5 计划 30
2.6 计 划(类型及主要信息) 31
2.7 安装方法和临时工程 33
3合同工程开工 33
3.1 开工令 33
3.2 场地提供 34
3.3 工程师代表的任命 35
3.4 承包商提供的资料 36
3.5 工程师提供的信息 37
3.6 与承包商的初次会议 37
4测量、监督和实地检查 38
4.1 附加测量工作 38
4.2 工作区域和临时工程 38
4.3 施工材料 39
4.4 尺寸检查 40
4.5 监督和检查 40
4.6 质量控制行动 42
4.6.1 材料和设备 43
4.6.2 工 艺 44
4.6.3 替代物 (代换) 44
4.7 职业责任及安全 45
4.8 现场设备和材料 48
4.9 工程移交 48
4.10 环境问题 49
5与项目办公室的联系 50
5.1 例行报告 50
5.2 月报告 51
5.3 信函和电话 52
5.4 照 片 53
5.5 现场访问 54
5.6 紧急情况 55
6与承包商的联系 55
6.1 例行报告 55
6.2 会议、指示和信函 56
6.3 会议记要 59
7变 更 59
7.1 概 述 59
7.2 变更令 61
7.3 程 序 63
8计日工 66
8.1 计日工的用途 66
8.2 程 序 66
8.3 监 督 68
8.4 计录的费用 68
9计量和申请 68
9.1 计 量 68
9.2 申 请 69
9.3 现场材料 73
10财务控制 74
11延迟、意见不一致及争端 75
11.1 延 迟 75
11.2 意见不一致 76
11.3 争 端 77
12记 录 78
12.1 一般记录 78
12.2 日志 79
12.3 记录图纸 (竣工图) 80
12.4 记录的保存及处理 83
13各种行政事务 84
13.1 办公室 84
13.2 工时记录表 84
13.2.1 要求: 84
13.2.2 工时记录表工作周: 84
13.2.3 工时记录表提交限期: 85
13.2.4 数据的正确性: 85
13.3 设备 85
13.4 礼物 85
附 录 88
附录A. 必要行动的检查清单 88
附录B. 现场驻地工程师所需文件的检查清单 90
附录C: 职业责任 92
附录D:开工前会议议程大纲 97
附录E: 承包商工程报告 99
附录K: 进度控制 111
附录L: 项目成本控制 116
附录M. 会议记要、建议的出席人名单及议事日程 122
附录N. 规范、规定和标准 126
附录O 现场人员工作说明 128
1 概 述
1.1 定义
下列术语将用于本手册中:
1) ####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根据广东珠江三角洲环境项目(PRD 1)**污水处理部分的咨询服务合同“施工监理和合同管理”,###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BV/GZSZJL)被###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2月28日指定为该项目的国际咨询机构。
2) the Engineer:由业主指定管理合同的实体。工程师这一术语来自FIDIC土建工程合同的通用条款。但在《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NCB)的工程采购条款及《设备供货和安装的标准投标文件》(SBD)中,使用“项目经理”(Project manager)这一术语,而不是工程师。由于本文的需要,这两个术语认为是可互换的。为方便起见,本文中仅提及工程师。
3) the sRE --- 现场驻地工程师:这是指监理工程师以及他的驻工地人员,在FIDIC土建工程合同通用条款中被称作工程师代表。在NCB合同条款内不存在相当于现场驻地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这一术语。出于本文的目的,当阅读有关NCB合同条款时,现场驻地工程师相当于由此在5.1款中规定之人。在设备供货和安装的标准投标文件中,没有指定项目经理代表的规定。项目经理仍可能有一个授权代表代表他履行现场职责。在这种情况下,现场驻地工程师可以被认为相当于授权代表。
4) the Employer --- 业主:雇用承包人实施工程的一方;这是合同条款中指定之实体(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某些文件里,如工程师方法论(Engineer’s Methodology),使用术语客户(Client)。由于本文的需要,这两个术语认为是可互换的。
5) the Contract --- 合同:指业主(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包商之间有关建筑或指定设备的制造或供应的合同。合同这一术语将用于本项目所使用的所有合同条款。
6) the Contractor ---已立约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实体。在此项目中,承包商将包括土建、机电工程公司和设备供应商。承包商这一术语将用于本项目所使用的所有合同条款。
7) the Construction Manager --- 施工经理:就FIDIC和NCB合同条款而言为承包商的授权代表。应当注意,这不是这两类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人。在设备的供货和安装标准合同中,有关于承包商代表(能够代表承包商)、承包商代表的代表、及施工经理(负责设备的安装)的条款。因此施工经理是承包商机构中和现场驻地工程师相对等的人。
8) the CRE/PM --- 由BV/GZSZJL指定的驻地总工程师/项目经理,on behalf of the BV Project Director代表BV项目主任负责BV/GZSZJL项目办公室的项目管理。
9) the DCRE --- 由GZSZJL指定的驻地副总工程师,代表GZSZJL和驻地总工程师负责所有日常现场监督的管理。
10) the Works --- 工程:根据合同由承包商建造或提供的建筑或设备。
为本手册叙述上的方便,当提到所涉及的各类人员时均采用男性人称代词,但这并不意味这些人员必须是男性。
1.2 手册的范围
本文件概括了现场驻地工程师 (sRE)以及其助手在土建工程现场监理工作中结合本地法令采用的管理和合同程序。同时必须参考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制定的《监理规范》。本文可直接应用于有关广东珠江三角洲城市环境项目(PRD1)广州市污水处理部分、FIDIC合同条款以及经修改后的中国投标文件范本 --- 工程采购 (国际竞争性招标)。可参考附件M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工程施工监理技术规范〉(见GB50319-2000)以及规范、规定和标准。在文件中,对国内竞争性招标(NCB)合同条款或设备供货和安装投标范本有不同于FIDIC条件之处给出了参照。然而当正文中未指明具体区别时,也不应认为就没有区别,而应由现场驻地工程师确认在此提供的指南是可以应用。某些情况下本指南不能应用,则应将这些差别知会CRE/DCRE,并由其提出指导意见。
在就任前或刚开始工作时,现场驻地工程师应与DCRE一起研究本文中的指南,以完全了解工作中应遵循的程序。
1.3 与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
尽管业主(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指定工程师(BV/GZJZSL)来维护其利益,为其获得令人满意的项目结果,但是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工程师也被要求公正地对待双方。驻地工程师必须明白BV/GZSZJL和工程师的各种职能,因为这是他作为工程师及BV/GZSZJL的代表所必须履行的。
有关技术和合同方面,现场驻地工程师仅应从BV/GZSZJL或工程师处获取指示。这类指示由工程师发布,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然而,直接与业主的工程人员讨论常常是很有价值的,且对于项目是大型计划中的一部份或是已有工程的扩建的情况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现场驻地工程师在举行这类讨论以前须征得CRE/DCRE的同意,并且必须将其内容完全告知工程师及CRE/DCRE。
对于行政管理方面,业主也许能够帮助现场驻地工程师,例如促进电话的安装或水电的提供。
大部分业主理解并尊重他们与工程师、BV/GZSZJL和承包商之间的正式关系。如果某业主的程序有妨碍合同顺利进行的危险,则现场驻地工程师必须立即通知工程师和CRE/DCRE并与他们一起讨论此事。业主有权力随时访问现场,当他访问时应对他十分礼貌。
在征得工程师同意后(参见FIDIC土建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一部分第15.1条;设备供货和安装标准投标文件通用条款第四节第17.2条、NCB工程采购通用条款第9条),承包商应指定一施工经理来管理合同。通常,现场驻地工程师只需与施工经理打交道,而所有与承包商总部的交涉由工程师来处理。现场驻地工程师与施工经理的沟通见第6节。
1.4 现场驻地工程师(sRE)的权力
现场驻地工程师的主要职能是查看及监督工程的施工以确保其遵循规范及图纸。另外,工程师可能会授予现场驻地工程师特殊的权力代表他行事。然而,这一权力范围限于工程师用书面授权给现场驻地工程师,并将其复印件提交给承包人之后(参见FIDIC合同条款第2.3条及NCB合同条款第5条)。应当注意,工程师及现场驻地工程师均无权放弃任何合同要求。
工程师是业主授权管理合同的人员,他通常不驻现场,而是将部分权力授与驻现场的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师授权驻地工程师时,他应仔细考虑应该授予哪些权力,菲迪克(FIDIC)条款中有指示。需要授予充分的权力以使现场驻地工程师能有效地履行他的职责。将合同下工程师的所有权力授予现场驻地工程师是不正常的,尤其是对于合同十分重要的部份。驻地工程师无权免除承包商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不能下令工作延期,要求业主额外支付,或对工程做任何变更。在许多情况下工程师也无权采取这样的行动,所以都要求申报业主。通常不授予的权力包括:
1) 不利实际条件或人为障碍时的支付或延期(FIDIC第12.2条,设备供货和安装标准合同第35条);
2) 竣工延期(FIDIC第44.1条,NCB合同第29条;设备供货和安装标准合同第40条);
3) 加快工程协定(NCB合同第30条);
4) 接收证书、最终支付证书的签发(参见FIDIC第48.3和60.8条、NCB合同第55及57条,设备供货和安装标准合同第24.5条);
5) 承包人不能或看来不能完成合同的通知(FIDIC第63.1条、NCB合同第59条、设备供货和安装标准合同第42.2条);
6) 争议通知及工程师在调解或仲裁前的决定的签发(FIDIC第67.1条、NCB合同第24条);
7) 价格变化、额外或变更工程或延迟的支付(FIDIC第51.3条、NCB合同第41条);
8) 中间付款证书的签发(FIDIC第60.1条,NCB合同第44条、设备供货和安装标准合同第12条);
9) 承包人施工计划的批准(FIDIC第14.1条、NCB合同第28条、设备供货和安装标准合同第18条)。
授予现场驻地工程师实际权力的范围将取决于特定合同的情况。BV/GZSZJL不会授权现场驻地工程师进行引起额外工作或设计修改的改变。然而,现场驻地工程师需要发布日常工作运行所必须的指示,事实上,其中一些也许是涉及附加或变更工作的指令。尽管现场驻地工程师不被授权签发价格变更或变更令,通常要求他参与这些工作(参见第6节)。在现场驻地工程师被授权发出变更时,或许要设定财务限额,并应注意在没有得到工程师和业主的事先同意之前不得超过这一限额。
由于上述权限,驻地工程师反过来限制了他所授予的副总工程师和现场工程师的权限范围。在授权时,驻地工程师受到的影响不但来自工作的性质,同时来自现场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经验。
如果在紧急情况下,现场驻地工程师没有时间咨询工程师或CRE/DCRE的意见,急需发布指令或澄清合同中未提到或模棱两可之处,则期望现场驻地工程师的主动精神。该事件后他应尽快将他所做的一切告知工程师和CRE/DCRE。
进一步的指导意见请参见《技术信息注解》6(Technical Information Note Info6)—施工监理(业主代表)。
1.5 现场驻地工程师(sRE)的职责
BV/GZSZJL及现场驻地工程师对于广东珠江三角洲城市环境项目(PRD1)广州市污水处理部分的职责变化很大,以致于不可能制定出适合所有工程下的职责清单。附录O提供了一份全面的现场人员职责清单。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协调不同承包人之间的工作,包括检查详细的工作计划;
2) 查看所有必要的指示及批准均交给了承包人,定期检查承包人未来对施工详图和其它信息的要求得到满足。必须特别注意确保承包人不会由于缺乏信息而受到任何阻碍;
3) 无论是直接供货还是通过承包人供应,检查所有的材料是及时订货;
4) 执行材料及工艺规范、签发错误纠正指令、记录所有工程师同意了的放宽或让步;
5) 详述及解释施工详图;
6) 施工或安装过程中,检查建筑物及设备的定位线、标高和布置;
7) 为检查承包人的付款申请,计量所完成的工作(最好是与施工经理合作);
8) 目睹并记录所有检查工作的测试结果,以确认工程园满完成;
9) 定期检查承包商的环境监测和纾缓环境影响的工程,确保抽样适当的进行,符合承包商环境管理计划(CEMP)和项目环境管理计划(EMP)。
10) 保存所承担工作的记录,以便能够准备竣工图,或者能够检查其他人所准备的竣工图;
11) 保存承包人在现场使用的资源及所取得进度的记录;
12) 记录所有有关通知意见不一致,及可能的额外支付或延期索赔的事实;
13) 定期更新对每个合同最终价格的预测;
14) 检查所完成的工作,已进行了适当的试车并且运行良好;
15) 记录移交给业主的工程部份的细节;
16) 定期向CRE/DCRE和工程师报告所有前述事务。
在现场驻地工程师了解或怀疑任何潜在的问题将发生时,他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和CRE/DCRE。BV/GZSZJL不负责设计审查,这应是另一份协议规定的事项,但是现场驻地工程师应将图纸上任何令人担心及感到意外的问题(可能是由于现场环境的改变),提请CRE/DCRE注意。如果适当的话,CRE/DCRE将与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讨论此事。
附录中提供了三份检查单,简要地陈述了许多在本项目开始、期中及结束时要做的事情。这些清单不是详尽无遗的,现场驻地工程师还必须考虑到项目的性质、位置及授予他的权限。
现场驻地工程师应安排定期(月)进度会议,与建筑经理一起考虑计划及进度、对未来图纸的要求、持续检查行政管理及所有其它事务。他应邀请业主(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工程师和CRE/DCRE参加这些会议,保存所讨论事务的会议纪要,并将复印件分发给与会者。任何决定或指示应分别用信件加以确认。本文件附录M中包含了一份有助于现场驻地工程师的月进度会议建议的出席者清单及会议议程。
进一步的指导意见请参考《技术信息注解》6(Technical Information Note Info6)—施工监理(业主代表);见BV/GZJZSL信函,发出日期2005年1月18日,参考号chel/0002.
2 文件和计划
2.1 合同文件
现场驻地工程师必须注意他已配有每个合同的文件,附录中给出了一些可以应用的检查清单。
现场驻地工程师(sRE)一到达现场(或到达前)就必须使他自已熟悉这些文件,特别注明任何特殊的规定、未完全规定的部分(如暂定金额条目)、施工详图和所需的钢筋表,及工程不同部份的完成日期。若存在缺陷或需要额外的信息,应立即将此通知工程师。
2.2 文件控制
现场驻地工程师应建立一套制度,控制所有的程序文件或与项目有关的完成、接收、发出的文件。在此种情况下,术语“文件”包括图纸、计算、规范、报告和信函。
所有以上文件应该标明发布日期或完成日期,除了信函,其他文件还应具有唯一的序列号或其他适当的辨别手段。如果现场驻地工程师办公室接收的任何信函之外的文件缺少发布日期或适当的序列号(或其他辨别手段),应该标明接收日期或适当的序列号。以后的章节将介绍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文件的编号制度。
任何文件(或文件的某些部分)经修订后再次发布时,应该清晰的标明修订字母或号码或修订日期。所有保留下来的已被取代或取消的文件应该清晰的注明已取代或取消。至少应该各保留一份复印件作为记录,但是所有多余的复印件应该销毁。
2.3 信函
2.3.1 定义
在本文件中,“信函”应被理解为不但指信件而且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会议记录、图纸收发记录以及其他任何传输信息或指示的手段。所有外发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和图纸,应该附上一份介绍信件,格式如2.3.2所述。
2.3.2 发出信件
现场驻地工程师应确保已签署信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被送达至目标接收人,或正确的传播或及时存档。
现场驻地工程师应该在带抬头的A4纸上写作所有的正式信件。抬头应该包括BV公司名称、现场驻地工程师办公室地址、电话号码,如果可能,还有传真号码和E-mail。业主的名字和合同名称(以及合同号)也应显示。现场驻地工程师应与CRE/DCRE探讨,确定合适的抬头格式,与业主的要求(如果业主有要求)以及其他合同上的格式兼容。
现场驻地工程师应该在每封信件的页眉上标明文件参考号。包括签署此封信的人名的首字母大写,起草此封信的人名的首字母大写(除非同一人起草和签署信件)以及此信件归档的文件号。抬头还应包括收件人的文件参考,如果知道的话。
由现场驻地工程师发给BV项目办公室的信件通常应发给此项目的CRE/DCRE。如果经CRE/DCRE同意,现场驻地工程师抄送一份给BV公司的其他人,应另外抄送一份复印件(但不包括任何附件)给CRE/DCRE,清晰的标明“副本”(“COPY”),并作为原件同时发出。
通常现场驻地工程师应在他所发出的信件的名字和职位上方签名。其他现场驻地工程师经他本人授权,也可签署信件。关于授权签署信件的具体情况通常应在员工架构图中说明,并通知BV项目办公室。所有其他人签发的信件,应给现场驻地工程师一份复印件(通常是存档复印件)。
2.3.3 接收信件
所有接收信件应该清晰地标明接收日期。在来往信函较频繁的办公室,最方便的办法是使用日期章,并显示合同名称和现场办公室名称。
所有接收信件应该被传递至现场驻地工程师,由他标明正确的文件号,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果现场驻地工程师不在工地,则由他指定的代表承担上段所述的职责。如果现场驻地工程师返回办公室,应将所有他不在时收到的信件(或复印件)交给他。
2.3.3.1 记录回复日期
一旦回复了信件或采取了其他适当的行动,应将回复日期(或其他行动)输入项目经理(或代表)的原件上的“回复日期”栏。如果没有使用签收章,必须将回复日期清晰地标明在信件上适当的位置,加上前缀“已回复…”。 如果采取的行动不同于向发件人答复 ,应标明行动的本质。如果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应标明“无”(“NONE”)或“没有答复”(“NR”)。
2.3.3.2 原件的存档
在标明回复的细节后,信件原稿应该按照信件上注明的文件号存档。如果之前已将此信件的临时复印件存档,现在则应销毁。
2.3.3.3 接收信件的附件
所有职员在打开信件时,有责任检查是否已从信封里拿出所有的物品,不得随意丢弃附件。必须小心确保在分发信函的过程中,不得将附件与正文分开。
2.3.3.4 信件原稿的保存
所有职员必须确保完好的保存接收信件的原稿,不得在上面标注意见、注解或其他记录。原因是如果发生仲裁或审计,可能需要用到这些信件。在某些情形下,可能需要将重要的接受信件的复印件包含在给业主的报告中,或者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上述诸种情况下,信件上考虑不周的意见可能造成不良的后果。
通常接收信件上标明的内容局限于以下:
1) 接收日期;
2) 主要的文件号,次要的文件号;
3) 日期或其他回复说明;
4) 执行人的姓名或首字母大写;
5) 接收信件人的姓名或首字母大写或代号;
如果职员觉得在信件上加以注释方便讨论或起草回复,应在信件的复印件上加以注释。
每位现场驻地工程师应确保所有参与此项目的职员熟悉并符合上述章节描述的规定。
2.3.4 外发传真
职员应该注意到,发传真比信件的合同法律效力小。如果缺少收件人已正确、清晰地收到传真的证据,更为不利。因此,与合同或其他重要的事情有关的信息最好用正式信件发送,而不是传真。
如果由于速度或便利的原因,需要通过传真发送这样的信息,则还应通过邮局或速递公司将复印件送递收件人。在这些情形下,应以信件的格式记录信息(如2.3.2节所描述的),并在收件人地址的右下角记下“通过传真和邮局”的类似字眼。
发件人应在传真的第一页上说明以下信息:
1) 处理此件事的人的姓名;
2) 此人所属机构名称;
3) 总页数(包括所有附件);
4) 起草日期(使用4.3节描述的格式);
5) BV公司的存档索引;
6) 收件机构的传真号码。
对于页数较多的材料,应标明序列号。由于传真没有答复机制,发件人不能立即确定目标接收人已收到信息。只要传真信息是重要的或者紧急的,发件人就应索要签收单,或打电话(或E-mail)查看是否已收到。
2.3.5 接收的传真信息
处理接收传真的流程应和处理接收信件的流程相同。如果传真纸张是热敏感纸,应立即复印一份并存档。
2.3.6 电子邮件
如果有适当的设备,并且对方同意,可以使用电子邮件作为沟通手段。
只有具有适当的授权的职员才可发送电子邮件。如果发出的信息具有合同、技术或法律意义,还应通过其他途径传递一份纸文件。
重要的信息应该打印出来,并按照其他信函的存档方式存档。
2.3.7 口头沟通
电话交谈、会议或非正式讨论中做出或接收的任何指示或重要信息,必须予以记录并且书面确认给对方。书面记录的存档方式同其他形式的信函。
在谈话或讨论中谈及的任何不太重要的论点,可以保存在现场日志内(见12.2节)。当给出或接收的信息是一个指示,或交谈各方存在误解的风险时,应另外通过书面确认对此种方式进行补充。
如与CRE/DCRE讨论时,应明确哪一方负责准备讨论中的重要论点的书面确认。
2.3.8 信函的传阅
现场驻地工程师应确保他所有的职员已查阅与他们的工作有关的信函。重要或紧急的事情最好直接分发一份复印件给相关人员,但日常的事情通常可以用每周传阅文件夹传阅。
将重要信函的复印件分发一份给相关人员时,应在存档文件上作记录。
2.3.9 内部备忘录
尽管现场驻地工程师和他的职员的沟通不被严格的归类为“信函”,建议遵循以下惯例:
1) 所有重要的指示或政策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给职员(或确认)。
2) 职员应提供书面记录确认可能引起承包商纠纷或业主反对的事件。
3) 这些备忘录、记录和报告的复印件应该正确的保存在现场驻地工程师的档案体系中。
2.3.10 现场指示
在某些现场,可以授权助理现场工程师直接发布“现场指示”给承包商的包工头或工程段工程师。当工程远离现场驻地工程师的主办公室时,这样的安排通常是有利的。这些现场指示通常是手写在标准表格上,但是应传阅并按照信件的方式存档。
2.3.11 信函存档制度
现场驻地工程师应建立一套满足办公室需要的信函存档制度。对于大多数工地,最好的文件分类方法是按照工地、构筑物或子构筑物的地理位置分类。也许需要按照每个构筑物的工程类型分成更细,但须小心避免建立过于复杂的制度。
每个主题文件的范围必须清晰定义。对于重复的信函,例如日常报告、图纸签收表格等,应单独存档。如果项目办公室使用主题(或“双”)存档制度用于项目记录,则现场驻地工程师使用的分类或编号制度与CRE/DCRE使用的兼容,这通常是非常有利的。
在每个文件内,各种信函应按照精确的日期顺序存档,最近的文件放在最上方。
2.4 供货
对于将由主承包人安装的,通过直接合同由制造商供应的设备或货物,必须检查以确保没有任何遗漏。发现任何遗漏应立即通知CRE/DCRE和工程师。应注明交货日期,与供应商一起检查,并不时进行重新检查,以避免造成主承包人延期。如果注意到交货时间的推迟,应将此立即通知CRE/DCRE和工程师。
现场驻地工程师应检查承包人自身的有关材料、埋设件以及设备的定单,以确信未遗漏任何内容并符合规范。尽管确保不发生交货时间推迟的责任在于承包人,也应注意交货日期。
2.5 计划
应检查承包人的计划及建议的工作方法以确保它们是现实的(允许合理的“浮动”),彼此连贯的,并正确地基于交货和完成日期。正常情况下,批准承包人计划的权力不授予现场驻地工程师,他必须经常告知工程师和CRE/DCRE。
必须经常告知CRE/DCRE和工程师关于施工详图、钢筋表、设计准则、直接供货合同、指定承包人及其它信息所要求的日期。现场驻地工程师应事先计划,以确保适时发布了所有图纸和指令以免延误土建工程,当临近竣工时这一点变得特别地重要。
现场驻地工程师应检查所有必要的征地(或其它事情)已经完成,并与业主协作,安排各承包人对现场的占用(或临时占用)事宜。
本文件附录K中包含了应由现场驻地工程师为进度控制目的而采用的建议程序。另外,还指出了现场驻地工程师应特别注意的关键点,及现场驻地工程师关于进度控制可以采取的建议措施。
2.6 计 划(类型及主要信息)
合同文件通常要求由承包人提交的开工前计划。该计划对业主、工程师及现场驻地工程师制定流动资金需求、估计工作人员需求、协调与合同工作相邻的活动来说十分重要。
表达进度的方法有多种,最常用的方法是横道图(甘特图)、网络分析的关键路线法(CPM)以及用“S”曲线显示进度与累计费用关系。
一个表格可将建筑施工显示为一独立单元,或将土建施工显示为建筑物中的混凝土,建筑物中的钢筋、桩的施工等等。一个表格还可显示建筑施工中的某一部位、如东侧桩基、东侧基础等。因此所需的详细程度决定了表格的复杂性。需要的详细程度及将用于批准这类表格的标准应在合同中叙述。
横道图是最易于制作及评价的,因为其横轴显示时间,纵轴显示工程的各项工作。
除了时间推移外,网络分析可分辩出各施工要素的相关关系。网络分析并非固有地简单或复杂,其复杂性由选定的元素数量而定。通过网络分析得出的信息可以用横道图有效地表示。“S”曲线结合表中各要素的价值和所需时间来制作。将这些周期汇总,显示典型“S”上升曲线,以反映工程的进展。通常这些曲线是通过累计费用来制作,但它们也可以通过累计工作小时或施工的其它要素制作。
重要的交货日期及设计文件的签发日期可以加入施工计划中,使设计与施工相结合。主要供应商通过施工提交、材料和设备交货而被包括于一览表中。对于包含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典型项目,项目的很多部份实际上在远离场地的工厂中建造,为按时完成而进行的制造和交货监督是至关重要的。一览表中包含文件提交,使得工程师和现场驻地工程师能更好地保持质量控制,和安排其人员资源。
一览表可以区别承包人与分包人间的衔接点,及重要的控制点。还可以用于计划设施的接续和转换,负载和功能由临时设施转移到永久设施。
2.7 安装方法和临时工程
很多合同要求承包人提交工作安排的细节和建议采用的方法。在FIDIC合同条款下,没有明确要求承包人提交计算证实临时工程的适宜性,但他对其适宜性、稳定性及安全性负责。
NCB合同条款及设备供货和安装标准合同均未提到承包人对临时工程的设计。
也许在合同中某处要求承包人提交图纸和计算以证实临时工程的适宜性、稳定性及安全性。这些计算也许包括,但不限于,证实临时工程对永久工程的影响。临时工程也许包括纾缓环境影响的工程,后者随工程而建立和移动(例如,隔音设备或脱水处理时的围护工程)。
3 合同工程开工
3.1 开工令
土建工程的合同条款通常包括要求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商“工程开始日”。此日期必须征得业主同意,因为他们需要提供场地并作其他适当的安排。开工日应在中标后一段“合理”的期限内,合同中也许有特定的时间限制。但是,如果开工日严重滞后(推迟几个月),承包商也许有理由申请额外的付款或工程延期,例如,工程进度与天气有很大的关系。但是,延期有时是无法避免的;例如,业主也许不能立即提供场地的重要部分给承包商。
为了协助承包商规划其在工地的人员调动,建议工程师通知承包商工程开始的预计日期。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请承包商提供他认为方便的日期。应该注意合同中规定的完工日期通常从工程开始日起计算。
在合同的机电表格上,通常没有要求工程师明确一个开工日。在这样的情况下,通常认为中标书已表明对开工日的要求。如果承包商声明工程施工期间从中标日开始计算,则此观点得到加强。
3.2 场地提供
获得开工指示之日,承包商有权获得足够的场地开工,以按照其施工方案开展工作。
在某些情况下,只提供了部分场地时,也许需要给出开工令。这时,承包商也许能够要求额外的费用或工程延期(或两者),如果相关约束给他造成经济损失或大面积的返工。显而易见,此种索赔的可能性取决于对承包商施加的约束的范围,但是工程师应确保业主了解不同行为将造成的可能后果。在部分场地上早日开工有时较等到全部场地移交后再开工有利。
对于土建合同,如果有任何约束发生,指示承包商开工的信件必须清晰地描述能够提供的场地区域。如果这些约束已在合同里阐明,通常简单的参照相关条款即足够。
对于涉及现场施工的机电合同,一旦签发中标书后,工程师必须尽早通知承包商关于场地提供的限制条款或合同未规定的提供时间。
3.3 工程师代表的任命
对于大多数合同,将由BV/GZSZJL指定一名现场驻地工程师(sRE)监督承包商的施工。在涉及几个合同的主要方案里,也许还有一名CRE/DCRE监督几名负责各个合同或不同施工区域现场驻地工程师。 在大多数情况下,尺寸的细节和现场人员的组织需要业主的同意。任命/更换监理人员必须征得业主同意。
要使现场驻地工程师积极地控制合同(而不仅仅是观察承包商的工作),他必须由工程师授权代表他自己。授权的范围取决于合同的类型、工地的地点、现场驻地工程师的资历和其他各种因素。此种授权必须以书面形式汇报。某些形式的合同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有限制。
必须将现场驻地工程师的授权范围知会承包商。通常是将工程师给现场驻地工程师的授权信复印件发一份给承包商,描述他的授权职位和权限。
3.4 承包商提供的资料
在一个合同开始施工的早期阶段,通常要求承包商将详细描述施工方法的各种文件提供给工程师审批或同意。根据合同的形式,这些文件可能包括:
1) 显示工程施工顺序的计划;
2) 与临时场地征收有关的所有操作的计划日期;
3) 提议的施工手段的细节(包括临时工程和承包商主要设备的使用),以及长期工程中将发生的压力、张力和偏差的计算;
4) 《承包商环境管理计划》(CEMP)详细描述了建议进行的水质监测方案和抽样方法以及实验室测试和纾缓环境影响的措施(包括图纸)(这些将包括在工程里面);
5) 其他计算和图纸—例如与临时工程设计有关的计算;
6) 承包商工地代理(或工地代表)和其他监理人员的具体情况;
7) 临时办公室、店铺和现场设备布局的提议;
8) 物料供应商和分包商的具体情况;
9) 用于长期工程的设备的初步设计图纸和大样图(机电合同中或作为土建工程的一部分)
通常要求工程师书面回复承包商提交的材料,表示审批、同意或指出不合理的地方。必须注意每次回复的措辞,确保不得超过合同条款的意思。例如,工程师可以“接受”计划,但对提议的施工方法仅能表示“同意”。评论承包商的临时工程的适当性时,必须特别小心:措施失误的答复可能导致BV/GZSZJL为设计的安全性负责。
3.5 工程师提供的信息
在工程开始时,承包商有权期待工程师提供信息。通常包括施工需用的合同文件和图纸。
3.6 与承包商的初次会议
在工程开始阶段通常需与承包商代表召开会议。对于土建合同,如果可能,会议应在正式的工程开始日之前举行。
会议内容不但包括介绍参与人员,而且包括讨论承包商以前提供的信息。CRE/DCRE和现场驻地工程师应出席此次会议。在某些情况下,业主也许会在此次会议上发言。此次会议的议程大纲在附录D里有描述。会议上做出的任何结论必须被记录下来,并将会议纪要传阅给有关各方。
4 测量、监督和实地检查
4.1 附加测量工作
通常需要进一步的测量以补充设计前工作,并使施工图得以完成;涉及管道或排水管铺设的合同通常在挖沟前需要进行很多测量工作。通常这类工作由现场驻地工程师来做,但有时也许要在合同下进行。
使用已知标高的基准点(或其等价点)及其它由工程师提供的信息,现场驻地工程师必须检查承包人建立长度和基本网格所用的临时基准点和零点。必须记下这些点与已有地形特征的关系,并报告给CRE/DCRE和工程师。
在任何土方工程开始前,原始地面标高必须进行系统测量和记录,并经施工经理及现场驻地工程师同意。
4.2 工作区域和临时工程
在初期阶段 -- 可能的话在承包人进入现场之前 -- 现场驻地工程师应与施工经理讨论现场驻地工程师和各个承包人办公室、临时建筑、仓库区、作业区、临时道路和停车场的位置。现场驻地工程师不仅应记住永久工程、排水管和其它设施(临时的和永久的)的布置,而且还应记得计划在工程开始后到达现场那些承包人对场地的需求。给每个承包人一份显示所有承包人工作区域的现场平面图也许是理想的,并将在以后的合同过程中减少争端。
施工经理应向现场驻地工程师提交所有他拟定的临时工程图纸(包括一张现场平面图)和细节摘要以获得批准。
4.3 施工材料
必须安排材料检验或取得可靠的检验证书;CRE/DCRE或工程师也许会要求查看这些检验结果或证书。
在进行了初步试验和测试之后,施工经理将向现场驻地工程师提交他有关实施指定操作的建议 (如取得和压密回填材料和生产各等级混凝土) 以获批准。然后施工经理必须如规范所要求的那样,在现场驻地工程师的监理下进行试验及测试,CRE/DCRE或工程师在给予批准前也许会要求查看这类测试结果。
在由施工经理提供建筑材料样品,经现场驻地工程师或工程师批准后,这些样品应由现场驻地工程师保留以便与随后提供的材料进行对照。
4.4 尺寸检查
尽管由承包人负责放线(参见FIDIC第17.1条),BV/GZ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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