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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域下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之维_郝海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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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44 卷总第 252 期)Guizhou Ethnic Studies(Vol.44.General.No.252)2023 年第 2 期贵州民族研究No.2,2023收稿日期:2023-01-08基金项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青年科技英才项目“黄河流域绿色发展法律制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NJYT22110);内蒙古自治区高校科研项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研究”(项目编号:NJSY23031)的阶段性成果。作者 郝海燕,博士,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治内蒙古建设与区域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从事诉讼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乡村振兴视域下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

2、益保障的法治之维郝海燕(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010070)摘要:以乡村振兴为契机,强化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旨在响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推动老年人幸福生活的全面实现。老年人权益保障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强化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理基础是弱者权利保障理论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属性。现阶段,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呈现差序状态,存在错层格局,而且面临脱嵌困境。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完善应以乡村振兴为契机和抓手,具体应从三个层面展开:国家、地方立法以及村规民约协同发力,形成既能统一保障又呈现

3、差异化的法治保障体系;构建多元化的司法救济制度,健全法治保障通道;全面推进乡村治理,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配套机制。关键词:乡村振兴;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建设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23)02-0148-07DOI编号:10.13965/ki.gzmzyj10026959.2023.02.023The Legal Dimens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Rural Elderly in Ethnic Areas from the Perspective

4、of Rural RevitalizationHAO Hai-yan(Law School,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Hohhot,Inner Mongolia 010070,China)Abstract:Taking Rural Revitalization as an opportunity,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elderly in ethnic rural areas aims to respond to t

5、he national strategy of actively responding to the aging of the population and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realization of the happy life of the elderly.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is the internal requirement of promoting the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and the protection of t

6、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elderly in ethnic rural area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The legal basisfor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rural elderly in ethnic areas is the theory of the protectionof the rights

7、of the weak and the content of socialist fairness and justice.At the present stage,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 in ethnic rural areas presents the pattern of differential order,there is a staggered pattern andfaces the dilemma of disentanglement.The legal realization of t

8、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 in ethnicrural areas should take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as the general starting point,which can be carried out from three aspects:perfecting the contents of the regulations at all levels,forming a unified and differentiated legal guarantee s

9、ystem;constructing148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1。这表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国家战略,老年人的幸福生活应该得到更为全面地保障。在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加强法治保障是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必然选择,也是其客观的治理过程”2。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顺利实施,需要健全完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体系。运用法治思维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进程,成为确保老年人幸福生活的有效手段。受发展不充分和不均衡等问题的影响,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仍是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薄弱环节。本文以法治建设为切入点研究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探讨如何在乡村振

10、兴背景下,实现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完善。一、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意蕴老年人权益保障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国已经形成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下简称 宪法 )为根本指导,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以下简称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为专门规定,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等多部法律为配套支撑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体系,这不仅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也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了良好的法治基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作为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专门立法,对老年人的权益内容作了系统规定。根据该法规定,老年人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

11、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3(P7-8),享有获得赡养人赡养、婚姻自由、继承以及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财产的权利3(P10-12),有权享受宜居环境3(P22-23)和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合法权益。按照权益保障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老年人权益分为政府保障型权益、社会保障型权益和个体保障型权益。政府保障型权益是指主要依靠国家、政府力量予以实现的权益。例如,老年人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包括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获得政府补贴、供养和救助的权利,以及享受无障碍设施和无障碍环境的权利。社会保障型权益是指主要依靠社会力量予以实现的权益。例如,老年人在医疗服务、法律服务等

12、服务行业中或是在其他社会活动中,所享有的获得社会优待和照顾的权利。个体保障型权益是指主要依靠特定个人推动实现的权利。例如,老年人赡养权、抚养权、婚姻自由权和财产继承权等合法权益的实现,需要有赡养人、抚养人、近亲属、其他继承权利人等相关主体的积极配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国家、社会和个体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过程,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老年人权益保障不仅涉及老年人的温饱、生活和养老等问题,还事关家庭风气和社会文明,代表着整个社会的精神面貌和人道关怀情况,对老年人权益施以法律保障是全面

13、依法治国战略下的民生所需和民心所向,需要各少数民族同全国人民一起努力,协同共进。习近平强调,“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人民,不断增强各族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4。做好民族地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完善民族地区老年人公共服务建设,让老年人更好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是提升民族地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路径,也是做好民族工作,抓好民族团结的必然要求。民族地区应成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建设的重要发力点。受区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的影响,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更为突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应当充分关注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民

14、族城乡老年人权益得到平等保障。简言之,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建设即是要在国家法治框架内,以问题为导向,补a pluralistic judicial relief system and improving the legal guarantee channel;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rural governance andimproving the supporting mechanisms for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rural elderly.Key words:Rural revit

15、alization;Ethnic areas;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 in rural areas;Legal construction郝海燕:乡村振兴视域下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之维1492023 年第 2 期贵州民族研究双月刊2023 年 4 月版足短板,推动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制度化和精细化,促进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安享晚年,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强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建设不仅具有民生保障的现实意义,而且还具有制度发展的理

16、论根基。弱者权利保障理论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属性是加强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理支撑。“弱者”这一概念原属于社会学概念,后被用于经济、政治、法律领域,代指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学中,因为某种原因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主要包括因为生理、社会、自然原因所致的贫困群体、因生理机能陷入困境的孤儿、无依老人、残疾人以及精神病人等5。在法律语境内,有学者将社会弱势群体解释为经济贫困、权利贫困和能力贫困者,指社会中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6。事实上,弱势群体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相比发达城市地区而言,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为社会弱势群体,属于经济贫困、权利贫困和能

17、力贫困者。由于经济的不均衡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经济水平较低往往会在多个层面限制权益保障的实现程度。这不仅体现在依赖国家、社会财力和他人能力得以支撑的他人实施层面,还体现在依赖个人经济状况、文化水平和诉讼技能的自我实施层面。正是基于相对弱势特性的多层面显现,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才更需要国家政策和法治建设的有力支撑。除弱者权利保障理论以外,对于弱势群体施以专门性的强化保障,也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内在属性要求。“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本质上是关于弱者权益保护的理论。”7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追求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人们享受机会的公平、权利保障的公平、规则的公平和利

18、益分享的公平8。此外,公平正义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习近平强调要“照顾好弱势人群的关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9。某种意义上,国家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程度代表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进度和发展水平。对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的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施以专门保障是弱者权利保障的需求,也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体现。加强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建设符合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发展要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逻辑成因、主体地位和关键环节与加强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建设需求相契合。首先,乡村振兴之逻辑成因要求加强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乡村振兴的逻辑成因在于乡村衰落的历史必然以及乡村振兴的重要意

19、义10。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乡村衰落日益暴露,城乡差距逐渐拉开。乡村振兴即是在乡村衰落的状态下做出的战略选择。从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来看,权益保障的不充分状态即是民族地区乡村衰落的现实表现,而缩小城乡差距,强化权益保障的制度构建与法治推进正是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重要使命之一。其次,乡村振兴之农民主体地位要求加强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该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农民根本利益11。乡村振兴就是要确保农民主体地位的振兴和农民合法权

20、益的根本保障。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是农民群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保障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理应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最后,乡村振兴之关键环节要求加强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是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关键环节。”12乡村治理的任务是要解决问题,而且主要是要解决精神思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人的问题13。老年人权益保障辐射生产、生活、婚姻、教育、发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涵盖精神、管理以及服务等诸多问题,这与民族地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关键环节,即乡村治理的主要任务不谋而合。可见,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加强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建设,不仅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需求,而且也

21、是乡村治理的主要任务。二、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省思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呈现差序形态。根据差序格局理论,权利实现总是参差不齐和循序渐进的14。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存在着两方面的差序形态。一是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背景下,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与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存在差距。主观意识淡薄和客观经济贫困,使得农村老年人在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150享受社会服务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实现程度落后于城市老年人。在主观方面,大量农民缺少权利主体地位意识,对于权利的利益感知较弱。而且保护力度的不足,也使多数农民对于通过行使权利满足个人需求之信心不足15。在客观方面

22、,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大量农村老年人不能享受与城市老年人同样的公共服务与社会待遇。以养老金为例,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待遇差异较大。据相关统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超过企业职工养老金的3/10以上,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数额尚不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额度的1/40。更让人担忧的是,这种差异呈现逐年扩大之势16。二是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实现程度与经济发达地区的老年人存在差序性。同样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行自愿参保和分段缴费制度。实践表明,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参保意愿和缴费基数相对较低,而且即使愿意参保,很多人也会选择最低标准的缴费基数。调查显示,部分少数民族地区90%以

23、上的参保者仅选择100元缴费档次17。尽管在国家的大力推行之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已有极大提升,但养老保障待遇的差序性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由此可知,中国到2035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18,关键还要以农村老年人为突破点。加强民族地区农村老年权益保障的法治建设即是要立足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顺应时代,助推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不断发展与老年人幸福生活的全面关照。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存在错层格局。在法律保障视域内,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的错层保障格局由立法供需失衡和司法契合不足共同构成。立法上的错层主要是指既有法律规定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实际需求之间存在错层性。现行立法的弱操作性难以维系民

24、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期待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更多的是倡导性内容。例如,该法第五条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3(P8),第六条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3(P8),第十八条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3(P11)。在类似的倡导性内容中,与老年人权利保障相关的法律责任、法律义务以及救济程序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致使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足,在结果上导致老年人权益保障难以落实。对于相对弱势的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群体而言,通过弱操作性的立法规定获得充分的权利保障更为不易。另外,相关立法的无差别性与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的实际状况也不相符合。现行立法缺少对弱势群体之权益保障的区别化规定,僵化的“形式平等”

25、,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19。以老年人就业权保障为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老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20。一般而言,农村老年人不享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即使已领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较为有限的保险金也很难创造出较为充裕的养老条件。特别是在年龄歧视、老年人平等就业权等侵权问题较为突显的情况下21,不加区分的统一规定,致使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老年人难以获得劳动者所应有的特殊保障。司法上的错层主要是指现有司法保障形式难以契合于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实际需

26、求。根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三条和七十五条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P25)。单一形式的私益诉讼不能完全激发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护热情,而且即使个人愿意提起诉讼,效果也微乎其微。众所周知,诉讼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活动,除非经过专业的训练,一般人很难熟练应对,何况是语言不通或知识局限的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尽管老年人可以在诉讼困难时申请法律援助,但是该种援助往往是以“一对一”的形式展开,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获得法律援助。此外,调解也能发挥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作用。相比刚性的诉讼,调解具有柔性、缓和以及高效的特点,容易被思想较

27、为保守的农村老年人所接受,但是由于受制于人员、能力等相关因素的影响,调解的专业性和成功率往往不易保障。特别是调解协议往往没有强制执行力,即使当事人就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达成协议,也可能因为执行力欠缺而影响权益保障的实现效果。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面临脱嵌困境。对于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而言,深嵌于传统思想的秩序观念被国家正式法律制度和社会发展脱嵌出来,致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深陷法治化和公共化困境。其一,现代国家正式法律制度使得民族地郝海燕:乡村振兴视域下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之维1512023 年第 2 期贵州民族研究双月刊2023 年 4 月版区农村老年人被迫脱嵌于传统社会秩序,而又难以

28、再嵌于新的法治化权益保障格局。在传统乡土社会里,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社区规矩和传统习惯。伴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开始进入乡村社会22。但是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与法治化的思想烙印未能全面融入乡村地区,传统民间秩序或民族习惯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之间极易产生隔阂。这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老年人身上有着较为明显的体现。思想上受制于宗教信仰和道德风俗的约束,民族农村地区老年人成为传统社会秩序的捍卫者,较难接受新生事物,不愿依赖现代正式法律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能力上受制于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文化水平的影响,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一般不具备利用正式法律制度维护自

29、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其二,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难以嵌入公共化的发展形态。传统社会中,养老主要是归属于“尽孝人”的责任,通过家族之伦理道德和情感依赖得以实现。现代社会中,原本嵌于传统农村的家族秩序逐渐被市场经济秩序所冲散,“家长制”变为“监护制”,“尽孝人”变为“赡养人”。老年人权益保障不再仅仅依赖于家庭成员,更多呈现出公共产品的面貌。国家在制度层面设立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在硬件层面设置敬老院、幸福院等非营利性公共机构,使得老年人权益保障更具有公共属性。由于受传统养老文化的影响,民族地区部分农村老年人对家庭成员仍然抱有绝对性的养老期待,他们无法在情感上和情面

30、上完全融入公共化的养老模式中,因而陷入脱嵌困境。如果国家、社会和家庭成员不能在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公共产品方面投入更多的精神关怀和人文关照,以满足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的情感需求,而只是片面过度地追求外在的制度实现,这一公共化的脱嵌困境可能会表现得更加严重。三、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完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完善提供了契机和抓手。在产业振兴中,要结合民族地区的区域特色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老年服务产业的发展,促进老年公共服务的法治化和均等化。在人才振兴中,要因势利导培育法治人才。既要引入乡贤,又要关照本地老人,发挥老年人的余热与优势,让更多的老年人成

31、为自身权益保障的内生力量。在文化振兴中,要融合传统文化之精华和现代法治精神之要义。在弘扬传统孝文化的同时,逐步推进民族地区乡村法治文化和法治意识的提升。在生态振兴中,要以现有民族地区农村生态环境为基础,完善乡村环境的“制度供给”和“环境监管”23,构建适合老年人生活的健康人居环境。在组织振兴中,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各种经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群众组织的协同力量,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建设创造更多有利条件。乡村振兴助推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完善,必须依靠法治手段,追求实质公平,保障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平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一)国家、地方立法以及村规民约协同发力,形成既能统一保障又呈现

32、差异化的法治保障体系第一,在国家立法层面要加强保障力度,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一方面是要消除不合理的差别化保障,以平等权为参照,提升农村养老保险额度,稳步推进并逐步实现无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在统一立法层面消除城乡差序状态,破除城乡二元制制约,确立农村老年人与城市老年人相同保障地位,进而在制度上实现平等统一的保障。另一方面,是要依据实际情况,优先保障弱势群体,加强弱势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弥补弱势老年人在经济水平、权利实现和能力状况方面的不足,为其设置差异化的保障条款。简言之,在国家立法层面,要设置满足不同权益保障需求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则,确保弱势老年人群体享受权益保障的实质正义。譬如,在不影响社会

33、整体秩序的情况下,可酌情给予没有职工养老保险或者是享受低层次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以适当的再就业照顾。第二,在地方层面要关照地区特殊性,弥补倡导性规定的不足。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实践既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又要照顾区域特点。为解决倡导性规定所造成的操作性不足问题,民族地区应当根据 宪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的精神要义,结合当地民族区域特色和法治实践情况制定更为细化的实施办法。要改变当前地方立法完全照搬国家统一立法中的倡导性规定的做法,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的落地实施提供更多可操作的保障性手段。与此同时,要强152化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政府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防止权责不明导致各部门之间“相互推

34、诿”或“相互争抢”,致使老年人权益保障目的落空。另外还要在结果上增强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对于国家法治建设的认同感和使命感,强调国家立法的刚性约束作用,进一步“推动国家法的要求、精神进入民族地区乡村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24,使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共享国家正式法律制度所带来的公共福利。第三,在村规民约层面要借鉴融合,制定符合当地发展情况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方案。“村规民约成为村民践行乡村振兴战略的行为准则之一。”25村规民约的修订,要以乡村振兴为顶层设计,在贯彻自治、法治、德治理念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发达地区的最佳做法。在乡村振兴中推进民族地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乡村法治建设,不仅要聚焦于“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

35、间的互补和融合”26,还要关注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通过村规民约落实“乡风文明”,培育和倡导尊老爱老的文明风气。(二)构建多元化的司法救济制度,健全法治保障通道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完善要求健全多元化的法治保障通道。第一,支持私益诉讼,拓展公益诉讼。就现有的私益诉讼而言,要鼓励检察院或是老年协会提供多方面的诉讼支持,健全和完善支持起诉制度,提高农村老年人诉讼维权的动力与能力。在现有诉讼制度之外,应积极探索构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具有相当优势,既可以弥补弱势群体诉讼能力的不足,还具有一定的政策形成功能27。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拓展

36、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为更好地提高弱势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救济力度,应将侵犯众多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围中。事实上,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相关探索。海原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老年人饭桌中存在的安全、环境和卫生问题等提起检察公益诉讼,获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入选全国检察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件28。第二,健全调解组织,保障调解效力。多层次的调解人才、多元化的调解组织和多种类的调解形式是调解制度发挥良好作用的根本保障。民族地区应借乡村振兴之契机,吸纳优秀社工人员和法律人才组建具有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的多层次调解人才队伍。引导鼓励建立和丰富调解组织,形成行业类、区域类等不同分类方式的多元化调解组织。为确保老年人

37、权益保障目的得到实现,应进一步健全委托调解、诉前调解等多种类型的调解形式,让调解结果与法院执行形成强力对接,确保调解协议的落地执行。第三,完善司法优待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中关于建立健全便老惠老司法服务机制的相关规定,国家以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为目标导向,在司法优待和法律援助等保障性服务方面提供更多的制度支撑。就司法优待而言,要在继续贯彻落实诉讼费缓交、免交制度,缓减老年人的诉讼经济压力的同时,为老年人在执行程序中提供更多关照和便利。结合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的弱势地位,尝试探索构建专门的老年人法庭。少数民族老年人案件应由通

38、晓民族习惯和民族语言的专门法官审理。另外,在老年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应适当拓展法官的释明权,以保证审判过程的程序正义与结果的实质公正。政府应当大力推动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民族地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过程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兴办各类法律援助机构,通过物质、精神等不同形式的激励方式,持续增强法律援助动力和活力,满足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援助需求。(三)全面推进乡村治理,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配套机制第一,多措并举,拓展资金来源渠道。资金来源是乡村治理的重中之重,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前提支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可以通过强化自身经济能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和构建老年公益基金的方式来获得保障。在乡村振兴过程中,

39、民族地区应在农业、牧业等传统产业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具有民族区域特色的加工业或旅游业等产业发展,并在其中充分挖掘适合老年人参与的优势项目,让老年人利用自身优势发挥余热以获得资金保障。民族地方政府应视情况逐渐提高资金投入力度,以满足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需求。同时,国家可尝试探索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公益基金。目前,中国已有多个为弱势群体专门设立的公益或慈善基金,例如,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建立专郝海燕:乡村振兴视域下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之维1532023 年第 2 期贵州民族研究双月刊2023 年 4 月版门的民族地区

40、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基金,既可以增加乡村治理的活力,又可以提升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品质。第二,加大投建力度,优化老年服务机构。建立老年人愿意去且去得起的养老机构是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硬件支撑。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年轻人开始接受教育、进城打工并且搬离乡村,与此相对应的是更多的农村老年人独守乡村。可见,传统家庭养老形式已经无法全面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公共化的养老模式将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的养老趋势,这同时对养老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养老机构的设置应以免费的国家敬老院为主导,以收费的商业养老院为补充。为消除民族地区老年人思想上的顾虑,养老机构应更加注重精神服务,以提升服务的

41、满意度和契合度。第三,提高文化治理水平,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文化治理是激发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精神活力和学习动力的有效方式。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国家和社会应提供均等化、可持续且与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精神需求相一致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如此,既可以增强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的法治适应能力与权益保障能力,又可以提升其精神层面的幸福感,从而更好地享受法律赋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J.中国人大,2020,(21):6-8.2 朱海龙,刘雯婷,金劲彪.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法治保障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11-22.3 法

42、律出版社法规出版分社.中华人民老年人权益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4 人民日报 评论员.各民族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 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重要讲话(之三)J.中国民族,2019,(10):27.5 宣兆凯,魏永娟.社会工作导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6:19.6 余少祥.法律语境中弱势群体概念构建分析J.中国法学,2009,(3):64-72.7 方世南,曹峰旗,王海稳.马克思恩格斯弱者权益保护思想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1.8 虞新胜.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思想:理论逻辑与实践旨趣J.求实,2018,(1):39-49.9 习近平.共担时代

43、责任 共促全球发展N.人民日报,2017-01-18(03).10 李长学.“乡村振兴”的本质内涵与逻辑成因J.社会科学家,2018,(5):36-41.11 法律出版社法规出版分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促进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4-5.12 潘善斌,宋才发.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法治探讨J.学习论坛,2020,(5):78-86.13 秦中春.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治理的目标与实现途径J.管理世界,2020,(2):1-6.14 郝铁川.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J.中国社会科学,2002,(5):112-124.15 赵万一.中国农民权利的制度重构及其实现途径J.中国法学,2012,(3):5-

44、17.16 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研究团队.中国健康与养老报告R,2019:117.17 谢冰,黄瑞芹.民族地区新农保参保者缴费水平问题研究基于湖南、贵州部分民族地区的调查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106-1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N.人民日报,2021-03-13(14).19 杨海坤.宪法平等权与弱者权利的立法保障以老年人权益保护立法为例J.法学杂志,2013,(10):44-52.20 法律出版社法规出版分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M.北京:法律出

45、版社,2021:12.21 鲁晓明.积极老龄化视角下之就业老年人权益保障J.法学论坛,2021,(4):120-128.22 王铭铭.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17.23 落志筠.乡村生态振兴及其法治保障J.贵州民族研究,2020,(1):39-44.24 夏丹波.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国家法与民族习惯规则J.贵州民族研究,2021,(4):40-46.25 罗鹏,王明成.村规民约的内涵、性质与效力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19,(3):66-75.26 宋才发.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调适J.社会科学家,2020,(1):99-107.27 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5.28 邱奕夫.2019年度十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N.检察日报,2020-07-22(03).(责任编辑:郑首艳)(责任校对:卢丽娟任艳)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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