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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场域用户弹幕可版权性...以Bilibili网站为例_薛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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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与专利导航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总第799期第5期2023年3月新媒体场域用户弹幕可版权性研究以Bilibili网站为例薛佳(河南科技大学,河南洛阳471000)摘要:【目的目的】在现有版权制度框架下,构建用户弹幕版权的适用规则,确立其版权保护的权利边界,并为版权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方法方法】以B站用户弹幕为例,立足法理论证,从研究背景与发展现状、现实问题、用户弹幕版权设置的理论思考及用户弹幕版权制度构建层面,厘清相关概念,界定用户弹幕版权主、客体及权利归属,明确用户弹幕版权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关系。【结果结果】用户即弹幕的版权主体,可以利用版权

2、制度规制用户弹幕内容,明晰了用户弹幕的可版权性。【结论结论】将用户弹幕纳入版权规制范围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及可行性。关键词:新媒体场域;UGC;弹幕版权;版权建构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3)05-0120-05DOI:10.19968/ki.hnkj.1003-5168.2023.05.024Research on the Copyright Ability of Users Barrage in New Media FieldTake Bilibili Website as an ExampleXUE Jia(Henan University

3、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Luoyang 471000,China)Abstract:PurposesUnder the framework of the existing copyright system,we should construct the applicable rules of users barrage copyright,establish the right boundary of copyright protection,and provide idea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pyright system

4、.MethodsTaking the users barrage of Bilibiliwebsite as an example,and on the basis of the legal argumentation,from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and development status,practical problems,the theoretical thinking of the users barrage copyright setting andthe construction level of the users barrage copyrigh

5、t system,this paper clarifies the relevant concepts,define the users barrage copyright subject,object and rights attribution,and clarify the legal attributesand rights relationship of the users barrage copyright.FindingsThe user is the copyright subject of thebarrage,and the copyright system can be

6、used to regulate the users barrage content,which clarifies thecopyrightability of the users barrage.ConclusionsIt is reasonable,legitimate and feasible to incorporate user barrage into the scope of copyright regulation.Keywords:new media field;UGC;barrage copyright;copyright construction0引言第50次 中国互联

7、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51亿,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62亿。新媒体场域中网络用户数量急剧攀升,用户生成内容(UGC)平台生长迅速,依托用户生成内容、发布内容、主导内容是B站、抖音短视频等平台的显著特收稿日期:2023-01-26作者简介:薛佳(1992),女,硕士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第5期121征。现行的版权管理模式与数字领域强调信息自由流动的知识生产背道而驰,用户生成内容处于版权领域的边缘,用户的“强参与”和用户生成内容的“弱保护”之间,形成鲜明对比。1研究背景与发展现状1.1研究背景1.1.1新媒体场域对 UGC 的影响。“场域

8、”一词由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 布尔迪厄首次提出,是指“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1。各圈层、关系皆可构成独立的场域,相互联系、作用。移动互联时代,在媒体融合趋势下,无论是转型升级的传统媒介,还是异军突起的网络媒介,皆于新媒体场域共生。倪宁2界定的新媒体场域,是指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为载体,由具有内容属性的多种数字化媒体网络和移动应用产品、这些网络和应用所服务的用户、具有营销目标的广告主和广告服务机构三类主体构成,以信息传播和互动沟通为目标,具有竞争和力量对比的各种关系总和。杨逐原3也提到,在这个系统中,用户可以随意获取知识,也可以随意生产知识(上传、在线生成各种文本),还可

9、以围绕某些主题和项目来进行交流和探讨(交流和探讨本 身 就 能 够 形 成 新 的 知 识)。用 户 生 成 内 容(UGC),也就是指由活跃的受众成员创造并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文本、视音频或评论的内容,已经成为新媒体场域中的核心概念。新媒体场域形成的传播语境与现实路径,强调内容贡献者话语的开放、分享与互动。因此,用户成为活跃的内容创作者,通过共享和评论来自他人的内容,实现与其他用户的交互影响,用户生成内容成为新媒体场域信息传播和互动沟通的核心。1.1.2微文本版权保护兴起。2020年,在综艺节目 乘风破浪的姐姐 第 1 季中,选手竞演歌曲兰花草 歌词陷入抄袭风波,微博网友“空山花眠”曝光节目组抄

10、袭其于早前创作的文本,该文本内容一共包含10个字,即“山间风雨大,悬崖亦开花”。目前,对于简短文字组合即微文本构成作品与否的认定,主要看其是否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即使是运用几个简单的字、词组织形成的具有完整蕴意的短句,只要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作者独立的见解、个性的遣词造句和智力创造成果,同样可作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在奥运歌曲“我和你”侵权纠纷中,被告与原告的作品标题,同为“我和你”,尽管“我和你”是日常表达,但将“我和你”用作奥运歌曲的标题,其所彰显的意义非常独特,应该被认定为受著作权保护4。可见,版权认定并不单纯以“量”为标准,更着重于“质”的把握,所谓“质”主要是指微文本是否具有独创性,具有

11、独创性是微文本构成作品的前提。近几年,关于微博及短视频版权属性的热议,亦同属此范畴。1.2发展现状1.2.1B 站用户弹幕概况及影响。弹幕即悬浮视频上方一般在725字的用户实时评论,是典型的用户生成内容之一。作为以弹幕“出圈”的网站,B站依靠弹幕吸引大量黏性用户,其月活跃用户2.02亿人次,日活跃用户高达5 400万。B站利用弹幕视频优势,鼓励用户通过弹幕传播信息,制造“弹幕”。中青校媒新媒体平台就“Z时代弹幕文化”面向全国1 976名大学生展开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6.43%受访大学生享受互动和集体观看的感觉,以及弹幕“名场面”营造的气氛,75.13%认为有趣的弹幕能带来新的意义和快乐,67

12、.27%将发弹幕看作一种表达观点的方式,63.05%认为弹幕是视频内容的良好补充,53.19%表示通过弹幕可以穿越空间、时间,找到世界各地和自己志趣相投的人。弹幕以虚拟在场的方式打破了用户之间地域、时间、空间的限制,满足了用户即时互动与社交的需求。同时,对于B站弹幕依附的视频而言,弹幕实际上成为用户生成内容的补充和再传播。弹幕逐渐发展成为兼具参与性、互动性的大众创作文化,使其所依附的内容在原有基础上得以延展,且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其新的内涵与表现形式,弹幕已经成为UGC平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2.2B站用户弹幕类型。B站有动画、番剧、影视、综艺等23个板块的内容,视频+弹幕是其内容的呈现形式。

13、从弹幕特征上看,通过跨时空的虚拟互动,营造多人同时观看的盛况,产生虚拟在场的互动仪式,又衍生出拼音简写、颜文字、爆“梗”等符号化的弹幕文化,增强了弹幕的可视性。综合弹幕的概况及特征,其类型可主要分为功能类、信息类、娱乐类、社交类四种,功能类包含翻译、代码弹幕(bas弹幕)等内容;信息类包含微影评、微创作、微科普等内容;娱乐类包含打卡、“爆”梗、灌水、吐槽等内容;社交类包括刷存在、普通互动、观点驳斥等内容,如“怒刷存在感”“观众们,我想要五彩斑斓的弹幕”等。区分弹幕类型,清晰识别用户弹幕的内容属性,有助于其权利属性的确认。薛佳.新媒体场域用户弹幕可版权性研究以Bilibili网站为例122第5期

14、2现实问题目前,有关弹幕版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弹幕视频的侵权及保护,相关学者对用户生成内容及其权利的研究主要涉及版权侵权、版权许可、合理使用、知识共享及利益平衡等理论,上述研究成果未过多涉及用户“弹幕”可版权性的研究。关于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许辉猛5谈到,在对用户生成内容进行版权保护的问题上,用户生成内容权利人的权利往往会被忽略,甚至未被提及,且当下学者的研究也大都注重如何限制用户的使用权利和如何弥补著作权人的利益。新媒体场域中,弹幕用户以分享和评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为主,其评论及惯习在构成作品时应当受到版权保护,但是现行法律体系未能完全适应新变化,给予用户弹幕全面规制和保护。目前,用户弹幕版

15、权保护所面临的困境,主要集中在用户弹幕规制不足以及用户弹幕版权属性认定不明,亟待解决。2.1现行法律对用户弹幕规制不足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信息网络、网络用户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众多,其中,民法典第1195、1196条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上,也与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第5、7条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14、16条的规定相统一,增加了反通知权,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通知-删除”保护机制,拓宽被侵权对象权利救济的方式,但对其侵权的具体内容未作进一步阐释。“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第2条中有此表述,“

16、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又被称为上网用户,但对此处“互联网内容”的概念、类型及内涵并未作深入解释,且因其法律性质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范围有限,并未被广泛适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提及数字作品概念,将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内容划入数字作品范围。尽管对信息网络出版物即数字作品客体进行了罗列,但却并未指明数字作品的主体及权利归属。目前,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对用户生成内容的明确保护。2.2用户弹幕版权属性认定不明版权保护的核心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实行列举式保护,用户弹幕显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3条的前8款规定的作品之一,第9款属于兜

17、底性条款。王迁6认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 作品类型法定模式 改为 作品类型开放 模式,可能将导致作品与其他智力成果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卢海君7则赞成“作品类型开放”,他提及:“所谓作品类型法定,即只有属于法定的作品类型,才能够受著作权法保护,不仅有违作品的客观存在与著作权法的主观剪裁的逻辑关系,而且会阻碍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同著作权法的宗旨相悖。”关于用户弹幕能否符合“作品类型开放”的构成要件及归入“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等问题,仍处于版权属性认定不明的状态。3用户弹幕版权设置的理论思考回顾版权法的历史,代表性的版权理论分别是公平理论、人格理论、福利理论及文化理论,都是强调个人专

18、有权的自然权利理论。其中,公平理论是在劳动财产权理论的基础上建立的,根据洛克(Locke)的观点,每个人都有在共同拥有的土地上获得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英国学者威廉 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将同样的原则应用于智力劳动。人格理论则是传统民法的特征,根植于德国的理想主义。公平理论与人格理论为版权的原始取得和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基础。而福利理论和文化理论更具有时代性和前瞻性,将公共利益纳入理论研究范围。福利理论以边沁(Bentham)和密尔(Mill)的功利主义和法律经济分析为基础,着眼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也被称为“激励理论”。边沁(Bentham)认为法律应当创造一个激励制度,

19、引导创作者去创造。福利理论不仅着眼于当下个人创造力的激励,也为可持续发展的知识生态系统奠定基础。文化理论也着眼于公共利益的平衡,但其更鼓励高水平的知识创造。在 UCG 平台,用户创作弹幕与作者创作作品从形式、内容上看,仅有的差别也是细微的。作品的表现形式即作者将内隐的思想感情用文字、音乐及造型等外延表现出来,作品的内容是经过作者个性选择、智力创造凝结成的成果。于用户弹幕而言,用户对视频内容的喜恶、感想或出于社交目的的互动,以上浮于视频上方的文字、符号等呈现,弹幕内容是经由用户选择、编辑及上传至互联网的实时评论。因此,用户生成弹幕与作者创作作品都属于著作权范畴的智力创作,其身份属性应当是接近或相

20、同的。然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作者和用户两者权利的保护却是不同的。作者作品受到著作权保薛佳.新媒体场域用户弹幕可版权性研究以Bilibili网站为例第5期123护,而用户弹幕在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并未能确认其权利属性。这与版权理论激励知识创造、文化繁荣而设置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存在分歧。用户创作弹幕应当受版权保护,此举亦是版权理论应有之义。4用户弹幕“可版权性”的正当性分析4.1用户弹幕版权客体的正当性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一般以“智力成果说”对著作权客体进行阐释,作品是著作权客体的主要内容。以微文本形式出现的弹幕,需厘清用户弹幕版权客体问题,即弹幕是否构成一般意义的作品。4.1.1弹幕版权客体的判断前提

21、。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根据TRIPS协定第9条的相关规定,在司法案例中,思想表达二分法通常也作为判断所涉内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关键性因素。从思想表达二分法,再到 伯尔尼公约 第9条的“三步检验法”,两者相结合,即得出版权保护的范围,也就是说,首先要抽象出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进而再判断现有内容是否损害其他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无故侵害其他作者的合法权益,经逐步筛选得到的内容即可为版权所保护。延及用户弹幕内容,无论是用户所创作的是文本还是符号,都可以在判定作品属性之前,通过上述方法,准确区分出其中属于版权保护的内容。4.1.2弹幕独创性标准的重构。弹幕作为用户知识创造的一种存

22、在形式,显然属于用户的智力成果。区分弹幕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就在于独创性标准。从独创性认定的典型司法案例中,法官视角理解的独创性标准正逐步趋同,在新浪中超案、央视世界杯案中,法官认定对于反映制作者独立构思、表达某种思想内容,体现创作者个性的内容,应当认定为作品,且对于独创性的判断,只能从有无角度确认,而非区分其高低。国内首个短视频著作权案件“抖音”诉“伙拍”案,也对独创性进行了细致解读,认定视频的长短与创造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的短视频,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由此可以看出,无论独创性高低、作品长短,都不再是影响独创性标准判断的决定性因素。综合域内外相关论述,关于

23、弹幕独创性认定标准,可以将具有一定的智力创造性,体现用户个性选择且源于其本人创作的弹幕内容,视为具有独创性,这是该类弹幕认定为作品的主要依据,也是弹幕独创性的内涵所在。4.1.3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向作品类型开放过渡。在原有著作权法体系中,作品类型法定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即便是在参照原有著作权法第3条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早在 2019 年,“音乐喷泉案”的法官就已越过传统作品类型作出了突破性判定。2020年 著作权法 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将作品类型范围从“法定”扩展为“开放”。随着新著作权法的实施,更多新作品类型可能将会被著作权法所认可,尽管此

24、举会引发关于法官自由裁量的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技术进步与社会发展,必然会不断产生新的表达形式,也会出现将此类表达形式用以作品进行保护的客观需要。该条款的修改为促进文化繁荣、激励新作品产生预留了足够的空间。4.2用户弹幕版权主体的正当性通过社交网络服务、在线文件存储库和各种视频共享平台,人们实现了随时随地的交流与互动,而且打破专业行业参与者的身份界限,使得用户通过互联网创造内容成为其惯习。UGC平台依靠不断激发用户创造力,使得用户成为内容的创作主体。目前,弹幕以非中介的方式出现,用户和创作者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4.2.1作者中心主义:作品独创性主客体一致的法理基础。传统版权理论强调“

25、作者中心主义”,将作者与作品紧密联系在一起,以主客体一致性作为基础,进而分析客体的独创性,对主体的判断往往关注作品客体是否能够反映其个性,即作品反映主体个性化选择及安排。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用户弹幕被认定为作品,其版权主体应当是用户,且弹幕属于用户进行个性化创作的产物,能够反映用户个性特征。基于弹幕版权客体正当性讨论,弹幕属于用户的个性化创作,体现了用户的个性特征。从弹幕版权主体正当性角度进行考察,用户的个性倾向性和个性心理特征对创作过程起一定的制约作用,并在弹幕中有一定表现。其内涵即作品独创性主客体一致性,以赋予弹幕个性特征为判断标准,将创造弹幕

26、的用户作为版权主体来认定,并无不当之处。4.2.2意思自治:UGC平台与用户生成内容之间的权属关系。UGC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薛佳.新媒体场域用户弹幕可版权性研究以Bilibili网站为例124第5期关系,现今一般以各平台的用户协议为基础,从中进行规制与确认。B站用户协议显示,“哔哩哔哩上的内容无论系公开还是私下传送,内容提供者、上传者应对其提供、上传的内容承担全部责任”,从用户协议来看,B站用户弹幕的版权主体就是用户本身。知乎协议(草案)也规定了类似内容,“用户在知乎上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回答、文章和评论),著作权均归用户本人所有”,亦将用户作为著作权主体即版权主体。在微博

27、社区公约中,“为了更好地保护用户的知识产权,站方向符合条件的微博用户提供部分站内原创内容的电子类数字版权保护功能”,微博将权利范围扩展至知识产权范畴,其权利主体仍为用户。目前,其他UCG平台关于用户版权的协议内容,也趋向一致。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主体平等性法律地位的具体体现,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双方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从UGC平台现有规定来看,将用户视为 UGC版权主体是基本共识。对于用户弹幕来说,当弹幕内容符合独创性标准被认定为作品后,依照各UGC平台的规定,弹幕作品著作权应归用户所有,作为构思创作弹幕作品的用户自然也就具备了版权主体身份。5结语综上所述,在以UCG为核心的新媒体场域

28、中,将用户弹幕纳入版权规制范围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及可行性,并非突破原有制度,也不是刻意迎合解决技术变革的现象级问题,而是基于现有版权理论对其领域内新内容的准确判断,即具有独创性可以认定为作品的用户弹幕内容理应是版权客体,用户亦即弹幕的版权主体,可以利用版权制度规制用户弹幕内容,进一步明晰了用户弹幕的可版权性。目前,用户弹幕版权问题未有法律实务涉及,学界尚处于初步探讨阶段,至于其确认版权属性后的进一步保护与限制,仍需进一步研究。版权制度是为激励创造力和保护创作者而设立,属于版权规制的内容理应纳入其保护范围。不过,在注重用户弹幕版权保护的同时,不能忽视公共利益平衡,应考虑互联网技术下版权内容的新特

29、性,进而探究新型版权集体管理及共享模式。展望用户弹幕版权制度的未来,需结合互联网知识生态的特性,跨越传统保护的“排他性”桎梏,建构开放性保护制度。注释: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瓴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参见“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讼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再128号。参见“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再127号。参见“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北京互联网法院

30、民事判决书(2018)京0491民初1号。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8民初15322号。参考文献:1 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 M.李猛,李康.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134.2 倪宁,金韶.大数据时代的精准广告及其传播策略:基于场域理论视角 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4,36(2):99-104.3 杨逐原.社交化阅读中的知识生产:平台、机制及新规则 J.编辑之友,2021(4):40-46.4 卢海君.简短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地位探析 J.中国出版,2014(5):19-21.5 许辉猛,韩亚杰.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规制研究 J.河南科技,2020,39(33):100-104.6 王迁.著作权法 修改: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J.知识产权,2021(1):20-35.7 卢海君.“作品类型法定原则”批判 J.社会科学,2020(9):95-103.薛佳.新媒体场域用户弹幕可版权性研究以Bilibili网站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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