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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16-2020-00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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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JSP16-2020-007城乡建设厅 改革委员会 财 政 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 江 省水利厅文件浙 江 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浙建2020) 7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 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金融办、人 民银行、银保监分局(监管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 共资源交易机构:为贯彻中央“六稳”“六保”要求,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保

2、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 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 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 2019)68号)的规定,现就工程建 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 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2020年6月 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投标保证 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其他投资项目大力提 高工程保函覆盖率,到2020年9月底达到50%以上,到2020 年12月底达到80%以上。2020年6月30日起,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全面推行以工

3、程保函方式缴纳。已经以现金缴纳的上述保 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二、进一步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2020年6月30日后招 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降低保证金缴纳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 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在工 程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合 格后10日内应全额返还,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 度或施工形象进度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鼓励其他投资项目相应降低保证金 缴纳额度。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设立人工费分 账基准比例,房屋建筑、装饰、桥梁为20%,公路、水运、水 利工程(不含河道工程)为1

4、5%,河道、给排水工程为14%, 隧道工程、道路桥梁组合工程为12%,城市轨道土建工程为 10%,道路工程为8%;并在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前 提下,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可根据基准比例浮动约定。鼓 励银行金融机构推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贷款产品,在 发生工资专用账户暂时无法足额支付当月工资时,临时启用专 项贷款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用到位后,银行可按原贷 款金额从专户中划转还款。同时,在足额支付前期和当期农民 工工资后,工资专用账户自有资金结余较多的,经建设单位和 工程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在下一期工 程进度款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适当降低人工费分账 比

5、例。三、充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 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要求,对于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 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招标人在 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 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建设单 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 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四、建立健全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加快建筑市场信 用体系建设,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自2020年6月30日起, 信用评价结果最高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的 投标保证金;实名制管

6、理、工资分账管理等根治欠薪制度落实 到位、连续两年未被欠薪立案且未纳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 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缴纳的予以全额 返还;对根治欠薪制度落实不到位或者被欠薪立案的建筑业企 业,提高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应缴金 额的3倍。同时,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筑业企业 因欠薪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在严重失信名单发布期限 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 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 人不得处于不良信息发布期。五、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

7、算的实施意 见(浙建(2020) 5号),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 位在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前提下,应当强化工程 结算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2020年 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 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0%。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 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审计结果 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工程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政府投 资项目的工程承包单位已经提交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拖延验收的,以工程承包单位提交验收(交工、完工) 报告之日为竣

8、工(交工、完工)日期;公路水运工程按有关规 定,在试运营期满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六、全面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开展对工程建设领域 保证金的专项清理,全面摸清底数,纠正非法设立、违规超标 准收取、超期限滞留保证金和限制保证金缴纳方式等行为, 2020年6月3。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同时,严格落实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一地缴纳,全市通用”的设区市区域统筹制度。银行、 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要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优化 业务流程,规范收费行为,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建立小额保函 核签核保绿色通道;农民工工资保函应根据人力社保或行业主 管部门出具的认定结论,立即兑付理赔。建设、交通运输、水 利等行业主管

9、部门要加强对本领域实行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 制度的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政府投 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人力社保部门 要加强对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加 强对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人民银行 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支持金融机构为建筑业企 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便利化金融服务,盘活建筑业企业 应收账款资源,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配合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管理制度,组织银行机构配合探索建筑业企业在省域范围 内通过一个专用账户发放不同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银保监 部门要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产品服务创新,加快推行电子保

10、 函,提升企业办理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的便利度;指导行业持 续提升服务水平,规范市场秩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 担保相关业务的监管,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 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在企业增信、风险分担中的作用。招标投标 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要严格落实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与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 本通知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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