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内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 塔机 缆机 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 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 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1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 安装 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局设备管理处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
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 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 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本局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局安监办负责,相关培训由职教中心负责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
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10年以上,经使用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水电施工基本安全知识;
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符合水电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的使用单位,应当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本单位劳资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局安监办及职教中心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复审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结合水电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安全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第五章管理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和运行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和特种作业在施工生产中发生各种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安装不合格特种设备产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维修 检验和验收移交,安装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未登记安装改造维修验收,或超过安全检验期运行使用;或使用运行时未制定实施相应安全措施;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安排上岗等,发生各类事故,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