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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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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 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 服务的行为均适用于本办法。校属各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 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修缮工程,即教学、 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 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 (二)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指基建及修缮工程中学校 供应的材料、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家具、 交通工具、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教 材图书资料;花草苗木、药品及医疗器械及其他类物资、专 用材料等大宗商品的采购。 (三)本规定所称服务采购,指除货物、工程采购以外 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管理、 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坚持“依法合规、预算 约束、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XXXX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XXXX学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 任由院长担任,主管招标、设备、财务、基建、后勤、图书 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发展规划处、财务处、招投标管 理办公室、审计处、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图书 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信息化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 主要负责人为成员°XXXX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对全 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面负责学校各 类招标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法规 和相关政策; (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指导和督察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督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五)对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的单位和责 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 全体会议,安排部署招标采购工作。 第六条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一)组织召开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 (二)宣传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和相 关政策; (三)组织起草修订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并 提交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审议; (四)负责组织协调招标采购工作中遇到的紧急、突发、 重要事宜。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法规 和相关政策; (二)负责拟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建设、管理、维护学校评标专家库; (四)负责XX省财政厅备案(审批)的采购项目上报 工作; (五)办理委托招标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手续及相应配合 工作; (六)负责学校组织的额度以上招标采购项目的组织实 施; (七)会同项目招标采购相关部门决定招标中的重大事 项、审定招标中标结果,必要时报相应主管校领导同意; (八)受理并组织处理商家质疑、投诉。配合做好招标 采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学校资产归管理部门(实验室与设 备管理中心、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基建管理处、图书馆)和 具有货物或服务采购职权的学校二级单位。其主要工作职 责: (一)根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定,负责拟定本单位 主管的招标采购活动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所属招标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采购项目校内的审批工作、提供上报审批所 需要的相关资料; (四)负责组织提供招标需要的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五)负责组织招标技术答疑、勘察现场; (六)负责经学校授权组织的额度以下项目的采购工 作; (七)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负责督 查中标合同正常履约; (八)负责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和协助做好招标采购的 其他工作。 第九条 使用单位(包括课题组、项目组)的主要职责 是: (一)组建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二)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项目前期技术方案论证的调 研、起草技术方案需求; 对工程类采购项目提出初步功能需求描述,并报工程归 管理部门审核,由使用单位负责会同工程归管理部门编 制工程采购项目技术方案。 (三)根据授权,组织本单位所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采 购活动。 第十条招标采购工作监督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的 主要职责: (一)按照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督 促各部门制定并完善所属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二)对参加采购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和 学校有关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及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三)对采购过程中不符合有关采购要求、规定而进行 的采购活动,有提出中止采购活动建议的权利;对已完成的 采购活动,因不依法依规而被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的,可对 采购结果提出否决建议; (四)审计处还需监督招标文件审定。监督招标形式确 定、标段划分、评标标准制定、项目开标评审;并负责审核 基建、修缮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对项目抽取专家、 资格预审、评审过程监督; (五)财务处还需审核招标项目是否有立项依据和资金 来源,审查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经费支出项目是否经过 招标采购程序; (六)招标采购过程中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和业务权限分工 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所实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项目,凡预算金额达到1万元(含)以上限额的,均应纳入 招标采购管理。属于学校采购归管理品目目录范围内的采 购项目,不区分金额,均应纳入归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业务实行归管理部门管理与二级单位 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归管理全校教学科研仪 器设备、实验耗材、现代化办公电子设备等货物采购(含对 应的设备维修服务采购)工作; (二)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归管理全校行政后勤设备、 家具、办公空调、学生公寓生活用品、各类维修器材、大宗 伙食材料等货物采购工作,归管理绿化工程、修缮工程项 目及相关的设计、与相应工程有关学校供应的设备及材料等 采购工作; (三)图书馆归管理全校纸质图书、电子图书、电子 资源及其他介质文献资源等采购工作; (四)基建管理处归管理基建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 目相关的服务、附属配套、设备、材料及货物等项目的采购 工作; (五)学校二级单位和课题组利用自己管理的国有资金 采购家具、办公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图书等固定资产或进 行基本修缮工程的,由学校二级单位和课题组向相应的招标 采购归管理部门申报,纳入招标采购归管理部门管理; (六)未列入以上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学校二级 单位履行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 (七)对于归管理分配存有疑义时,由招投标管理办 公室组织项目招标采购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决定。 第十三条 实行按采购业务分类、项目预算资金大小分 级采购办法。 (一)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采购项目 1. 预算资金在1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且在归 管理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项目(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 购范围以外),由归管理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使 用部门、审计处集体采购。 2. 预算资金不足1万元且在归管理采购目录范围以内 的项目(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范围以外),由归管 理部门自行采购。 (二)二级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 预算资金在1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且在归 管理采购品目范围以外采购项目,由二级单位采购工作领导 小组组织,按照批准的采购组织形式实施采购,所在单位党 委、直属党支部或机关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安排专人进行监 督。 (三)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采购项目 1.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招标采购项目; 2.《XX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且通过网上商 城采购的项目。 第四章招标采购计划编制与项目立项审批 第十四条坚持“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 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 则,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编制招标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内容, 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使用需求和配置标准,合理编制项目预 算。归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加强招标采购项目调研、论 证,保证配置合理、需求准确、技术参数符合招标采购政策 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前应按规定审批立项 学校所属各单位实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采购 实施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立项,并报学校财务处备 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采购组织形式。 其中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达到XX省政府 采购限额标准(1万元以上)的项目和采购《XX省政府采 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品目项目,校内审批同意立项后, 还需报XX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主管 单位负责招标采购项目校内审批工作,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 责上报XX省财政厅审批工作。 第五章招标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依据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的有关规 定,本办法招标采购项目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采购、学校 招标采购和学校授权采购。 (一)委托招标采购是指按照XX省政府采购和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货物、 服务采购项目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 (二)学校招标采购是指经XX省财政厅批准或授权由 我校统一组织和实施的招标采购活动。 (三)学校授权采购是指采购项目金额较小或项目特殊 由学校授权归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组织和实施的招标采 购活动。 第十八条采购方式 (一)委托招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应严 格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非政府采购项目一般应参 照上述采购方式执行。 1. 招标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供应商处采购的; (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 过大的。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 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 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 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 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 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 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二)学校招标采购项目一般参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政府 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等采购方式。学校招标采购项目也可以根 据项目情况采取更加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如集体采购等)。 (三)学校授权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可参照学校招标采购 项目采购方式执行。 (四)采购方式确定。 采购方式由采购项目组织部门根据采购业务分类、项目 预算资金大小及归管理情况确定。其中学校统一组织采购 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审计处依法 确定采购方式。 第六章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XX省财政厅的备案(审批)意见和学校 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启动委托招标采购项目或学 校招标采购项目程序。 第二十条委托招标采购项目程序: (一)办理委托招标手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项目 主管部门、审计处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委托招 标的手续。 (二)拟定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 同项目主管部门、审计处拟定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送达代理机构。其中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提供各种技 术资料和使用要求,基建或修缮工程编制招标预算(控制) 价应报审计处审核;其中1万元及以上特别重大的基建或 修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处可采取“双委托”的形式, 确定招标控制价。 (三)编写招标文件。代理机构编写招标文件,办理招 标相应审批手续。 (四)审核招标文件。 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使用单位、归管理部 门、审计部门会审招标文件。必要时,邀请社会代理机构参 加招标文件审定会议。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的招标文件报法 制办公室审核,必要时报分管项目主管部门、招标工作的校 领导同意。 (五)组织报名、评标。代理机构负责发布招标预告信 息、接受供应商报名、组织审查资格、发放标书、接受投标、 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与评标、评标结果公示、中标 通知书签发、招标资料整理等工作。财务处、审计处对资格 审查情况、评标专家的抽取进行监督。 (六)考察供应商。根据项目情况,招标采购项目组织 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对供应 商的实力和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七)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会同 使用单位组织。招标答疑结果与招标文件不相符的,应该及 时更正,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负 责编写补充意见,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审核后报送 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负责发放给拟投标供应商。复杂项目必 要时可邀请代理机构主持勘察现场。 (八)组织参会与评标结果确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 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评标,处理评标过程的有 关问题,并对评审结果是否认定提出建议,履行评审结果校 内确认程序后,办理评审结果确认手续。 (九)确定中标供应商。结果公告发出后,代理机构负 责签发中标通知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接到中标通知书及招 投标资料送达,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采用评审形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学校招标 采购项目,应根据项目需要,组建项目评标委员(或评审小 组)。项目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有关业务部门、专家和使用单位代表 组成,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法律专 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必要 时邀请分管校领导或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主要成员参 加。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出评 判; (二)在评标会上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 相应的解释或者答疑; (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 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出具评标报告。 第二十二条学校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 部门、使用单位编制招标文件。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 负责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的编制工作,基建或修缮工程编制 招标预算(控制)价应报审计处审核,其中1万元及以上 特别重大的基建或修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处可采取 “双委托”的形式,确定招标控制价。 招标文件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 使用单位、审计处审核。必要时请法律顾问对招标文件审核。 (二)发布招标公告信息。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学校校 园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信息。 (三)接受供应商报名。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招标预告 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供应商报名。 (四)考察供应商。根据工作需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财务处、使用单位、审计处对有关供应 商进行实地考察,以便进一步了解供应商的实力。 考察分事前考察和事后考察。事前考察是指在接受供应 商报名的同时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事后考察是指在评标 委员会评标结束后对推荐出的中标候选供应商进行实地考 察,再根据考察情况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发放标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预定的时间内向 通过初步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放标书。 (六)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需要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 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协调,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负 责。招标答疑结果与招标文件不相符的,在规定的时间内, 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负责编写补充意见,经招投标 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审核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发放给 拟投标供应商。 (七)接受投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接受 投标人送达的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标书一律不予接收。 (八)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抽签确定或按规定组建评 标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九)开标、评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时 组织开标和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根据约定的评标办法推荐 3名以上中标候选供应商,填写评标结果报告。投标单位参 加开标活动。监督部门全过程参加评标活动。 (十)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项目主 管部门、审计处按评审委员会推荐顺序确定一名中标供应 商。 (十一)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确认后,招投标管理 办公室在XXXX学院校园网公告评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学校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程序 (一)制定谈判文件。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提供各种技术 资料和使用要求,项目采购牵头部门(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或项目主管部门,以下同)组织编制谈判文件,招投标管理 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审计处审核谈判文件。谈判文件 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 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二)成立谈判小组。项目采购牵头部门协调按本办法 的规定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商家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 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 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个商家分别进 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商家透露与 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 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商家,并做好记 录。 (五)推荐候选商家。谈判结束时,谈判小组应当要求 所有参加谈判的商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最后报价等因素综合评议 后,签署并提交谈判报告,推荐候选商家。 (六)签发成交通知书。项目采购牵头部门根据谈判小 组推荐候选供应商情况,会同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使 用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同时将结果通知 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询价采购项目程序 (一)编制询价文件。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提供各种技术 资料和使用要求,项目采购牵头部门依据示范文本组织编制 询价文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 审计处审核询价文件。询价文件中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价格 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二)成立询价小组。项目采购牵头部门协调按本办法 的规定组建由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 (三)确定邀请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 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 项目采购牵头部门向其发出询价文件。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 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 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 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学校组织利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项 目,其程序可参照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网上商城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计划审批。使用单位按学校采购项目立项规 定审批后,报送归管理部门汇总,归管理部门按配置标 准审核后,报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 规定上报财政厅备案。 (二)成立采购小组。网上商城采购项目经财政厅备案 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归管理部门、审计处共同组建 采购小组。 (三)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小组根据采购品目及归管 理部门认定配置标准、使用要求、购置数量等,编制采购文 件。 (四)确定供应商和货物。采购小组通过XX省电子化 政府采购系统建设的网上采购交易平台进行选定商品、确认 下单。网上商城采购坚持最低价优先原则,商品价格不得高 于供应商电子商务平台官网报价,严格按学校规定配置标准 或者学校批准配置标准内采购,不得超标准采购。 (五)电商确认和供货。电商确认电子订单,系统自动 生成合同,并实现自动公告和备案,如需书面合同,从系统 生成打印双方签字盖章。电商根据电子订单填写的商品信息 及送货地址送货,应当在确认订单后5个工作日内交货。 (六)到货验收。所购商品送达后,收货人开箱初验合 格后,及时安装调试,通知归管理部门,在到货5个工作 日内按校内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归管理 部门将验收结果记录,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履行网上确认验 收手续。 (七)资金支付。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可采取公务卡、转 账或支票等方式支付。采购人应当在到货验收合格并收到发 票后45日内将采购资金一次性全额支付电商。 (八)售后服务。网上商城采购的商品如有质量等问题, 使用单位和归部门应及时与电商联系,按省财政厅有关规 定解决。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工作。项目主 管部门根据招标文件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 和承诺的事项进行采购合同的商谈,并在中标(成交)通知 书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合同审签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 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不得提出采购文件以 外的要求,不得对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原则上不 得变更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合同变更。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 更。签订合同前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采购内容和数 量的,增减相同标的货物、工程、服务,使用单位应向项目 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在采购文 件规定范围内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与中标(成交)供应 商共同洽谈合同,增减金额一般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示和合同备案 1.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签订合同 当日送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在采购合 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在采 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向XX省财政 厅进行合同备案。 第三十一条签订合同后,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 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确保采购项目质量和按建设时间如期完 成。 第八章验收管理与报账支付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应的工作。形成验收报告,参加人员签 字。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类项目验收工作由基建管理 处负责组织: (一)房屋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按省市工程管理验收办 法,由基建管理处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依据工程质量标 准验收。 (二)附属配套工程验收由基建管理处组织,财务处、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参加,依据工程质量标准验收。 (三)学校组织采购的主要材料的验收由基建管理处组 织,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参加,依据技术参 数、规格质量标准验收。 (四)学校组织采购的设备和货物项目验收由基建管理 处组织,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参加,依据质 量标准进行到货开箱验收、安装调试后的技术验收。其中技 术含量高的设备项目,应聘请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五)工程交付使用验收由基建管理处组织,财务处、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保卫部(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使 用单位、审计处参加,依据有关规定验收。同时移交相应的 维修需要的图纸和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修缮工程类项目验收工作由后勤管理服务 中心负责组织: (一)修缮工程验收: 使用单位初验:由使用单位按合同和采购文件要求初步 核对,提出验收申请; 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组织,使用单 位、审计处参加,依据工程质量标准验收; 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组织,财务处、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使用单位、审计处参加,依据工程质量 标准验收; (二)修缮工程主要材料的验收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组 织,施工单位、审计处参加,依据技术参数、规格质量标 准验收。 第三十五条货物项目验收程序: (一)耗材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验收,购买人与验收人 不得同为一人;设备管理中心预算经费购置的耗材,在耗材 到货时,由设备管理中心与使用单位共同验收核对,合格后 办理入账、报销等手续。 (二)设备、仪器、家具类项目验收: 1. 十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验收分使用单位验收与学校验 收两个环节。使用单位验收由使用单位(院部)2人以上按 合同和报价文件要求接货、清点、验货;学校验收由设备管 理中心或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组织,使用单位、招投标管理办 公室、审计处参加验收核对。 2. 十万元以上采购项目验收分到货开箱验收、使用单位 验收、学校验收小组验收三个环节。 到货开箱验收由使用单位(院部)组织、供货商参加共 同按合同和投标文件要求接货、清点、验货,其中额度较大 或大型仪器设备的项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或后勤管理 服务中心派人监督; 使用单位验收(技术验收)由使用单位组织,仪器设备 安装调试完毕后,使用单位负责人组织操作人员按厂商投标 文件和合同要求,对仪器设备各项功能及指标进行检查和试 用。 学校验收小组验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或后勤管 理服务中心组织,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使用单位、 审计处参加,按厂商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复核验收。其 中技术含量高、大型仪器设备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代理机 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三)图书馆文献资源采购项目的验收由图书馆先进行 初步验收,再由图书馆牵头组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财务处、 审计处进行验收。 (四)其他货物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十万元以下采购项 目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使用单位、招投标管理办公 室、审计处参加,依据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十万元以 上采购项目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财务处、招投标管 理办公室、使用单位、审计处参加,依据合同规定的质量标 准验收。 第三十六条 服务项目验收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负 责,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不定期 对各单位服务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工程审 计结算。在工程结算后,工程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应在三个 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工作。 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推送 属于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合格 后,项目主管部门持验收报告或工程审计结算通知等有关材 料,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推送,财务 处审核报销。 第三十九条办理资产验收单 工程决算后,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财务处按规定依次办理固定资产的入账手续。货物中的仪器 设备、办公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或低值耐用资产的,依次到 资产归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验收单。 第四十条项目主管部门持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 的合同,按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支付手续。属于固定资产 或低值耐用资产的,还应持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的资产验收 单。属于工程类项目还应持工程审计结算通知。 第九章工作要求与工作纪律 第四十一条 加强招标资料存档整理工作。招标活动中 形成的政府采购申请表、审批表、招标或谈判文件、投标或 响应谈判文件、评标或谈判记录、合同、验收报告等材料是 重要的法律文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负有收 集、保存和归档的责任,并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每年 按时移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四十二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主 动协调和配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不 得拖延和不作为。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依据本办法必 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体采 购和招标。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 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 保证各项招标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四十五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 收受投标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投标人或他人 以投标人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等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 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严禁未经集体研究、履行程序, 确定成交供应商;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第四十六条 与采购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各级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主动回避学校的采购活动。 第四十七条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评审规定 从事评审工作。 第四十八条所有参与学校采购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 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 的、与采购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下列事项必须保密: (一)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二)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三)评标的过程必须保密; (四)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 第四十九条学校参与采购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自觉接受 监督部门监督,积极配合监察处、审计处对质疑投诉的处理 工作。 第五十条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和规定者,学校将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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