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商法课件案例分析答案 尽我所能,仅供参考!o小静1、(国际商法)在代理一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得诉讼中,邓律师为支持自己得观点,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几个依据:(1)去年,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类似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所作出得判决,其结果与自己得观点一致;(2)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得司法解释中作出得规定,可以支持自己得瞧法;(3)某著名学者在其著作中得观点,与自己观点一致,该观点已经被我国法律界广泛接受。 (不确定)问:(1)什么就是 我国得法律渊源? (2)邓律师提出得3各依据就是否可能被法庭在审判中所采纳?答:(1)国际商法得渊源指国际 商法得表
2、现形式,其包括:国际贸易方面得条约或协定 国际商业(贸易)惯例(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得,具有明确内容,属于任意性规范)国内法(2)根据以上可以判断。2、(代理法)P就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得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就是P得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通常程序就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与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得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得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得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得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请分析:(1
3、)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 (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答:(1)可以, 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 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 (2) 表见代理条件下,就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得情况。3、(代理法)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得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得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得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就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试问: (1)外贸公司应
4、不应该赔偿损失? (2)为什么?答:(1)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得名义对外交涉索赔。 (2)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得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得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就是以被代理人得名义,而就是以外贸公司自身得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得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 4、(代理法)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得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得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得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美元/
5、亩得价格卖给她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得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得损失。 问:(1)原告N能否成为合同得当事人,购买被告G得土地? 答:经委托人(被告G)同意,原告N可以成为合同得当事人。(2) 被告G就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得9万多美元得损失?答:被告G不应当赔偿原告N得9万多美元得损失。原告N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得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 知识要点:代理人得义务 :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 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good faith and loyalty) 3) 代理人不得泄露她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
6、得保密情报与资料 4) 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5)代理人不得把她得代理权委托给她人 本人得义务 :1) 支付佣金 2) 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得费用 3) 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 5、(代理法)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得对日业务。一天,小李得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得市场信息帮她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她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她得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得手表。问:小李得行为就是否违反了自己得职责? 答:就是,
7、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就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6、(票据法)被告A欠B款项55000元。为偿还欠款,A于3月9日向B开出一张金额为55000元得转账支票。3月12日,该支票因被告存款不足而遭银行退票,B遂将该支票退给A。3月14日,A又开出一张金额为40000元得转账支票交给B,言明偿付欠款。B要求银行付款时,再次因A得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于就是B起诉A,要求A按照第一次遭退票得票据金额55000元承担票据责任。A提出抗辩称:经过核对,发现A欠B得款项不足40000元,实际应为38000元,故B无权要求A承担55000元得票据责任
8、,也不应要求按第二次开出得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问:根据案例,思考以下问题。 (1)B就是否有权要求A按照第一次遭退票得票据金额55000元承担票据责任?(2)如果经过核对,发现A欠B得款项确实为38000元,B就是否有权要求A按第二次开出得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3)如果经过核对,确定A欠B得款项为55000元,B按第二次转账支票得金额40000元要求A承担了票据责任之后,就是否还有权要求A偿还剩余款项?(4)如果法院在审理中,发现A第二次开给B得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就是一张已经停止使用得旧式支票,此时B就是否有权要求A承担该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
9、)得票据责任? 答:(1)票据责任就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得义务。(票据法第4条), B不就是55000这张票据得持票人,所以无权要求A承担票据责任。(2)对于40000这张票据,B就是合法持票人,所以有权。但A可以“A与B之间只有38000元得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要求只承担38000元。即直接当事人之间得抗辩。依据:票据法13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得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得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就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得行为。(本条得“约定义务”本案例中应该这样理解:B没有履行2000元得义务,所以这2000元B不该得,A据
10、此抗辩,不承担这2000元得支付义务。)(3)有权。但此时权利来源不就是票据法,而就是民法。 票据法就是民法得特别法。票据支付就是履行义务得一种方式,并不能免除债务人得债务。(4)有权。票据形式无效并不影响在票据上得真实签章得效力。虽然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得统一格式得票据。”,但此管理办法得性质就是管理性,而非强制性。违反该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而不就是对票据得效力发生影响。7、(票据法)布鲁克先生向邓肯开出一张支票,金额1500美元,邓肯凭该支票到银行要求付款。问:(1)如果银行知道邓肯就是一个毒品贩子,布鲁克先生向邓肯开出这张支票就是用于购买毒品
11、,银行就是否应当付款?(2)如果邓肯就是通过敲诈手段获得得该支票,银行亦知道这一事实,银行就是否应当付款?(3)如果邓肯通过敲诈手段获得该支票后,将其转让给杂货店主伍兹,购买日用品,银行就是否应当向伍兹付款? 答:(1)否,因为持票人参与与票据有关得不合法行为。(2)否,因为持票人以欺诈手段获得得票据。(3)就是,因为票据法强调对善意第三人得保护。8、(票据法)A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A在背书时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与注明“免予追索”字样有什么不同? 答:(1)限制转让背书:指背书人背书时加注了“不得转让”,“支付给某人”等限制转让得文句。我国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
12、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得,原背书人对后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限制背书人责任得背书:又称无担保背书,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载明不负任何担保责任字句得背书,通常就是背书时加注“免予追索”等字样,免除担保承兑或付款得义务。我国法律不允许背书附条件,背书附条件得,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得效力。9、(票据法)A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B公司,购买钢材,该汇票经付款人、自己得开户银行C银行承兑,付款日期为出票后2个月。B将该汇票背书给D公司,冲抵欠款。问:(1)如果D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不久,就被E公司吞并,E公司取得该汇票,又将它背书给F公司。付款人C银行能否以背书不连续为由对F公司拒付票款?(2)如果D公司收到
13、汇票不久,就将其遗失,被E拾得,E伪造D公司得背书,将它背书给F商场购买物品,该汇票就是否可以因背书在实质不连续而遭拒付?答:(1)因税收,继承,赠与以及企业得合并或者分立取得票据得,只要持票人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得合法方式,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2)因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即每一票据行为各依其在票据上所载得文义分别独立发生效力,所以票据得伪造不影响真正签名人所为得票据行为得效力。10、(票据法)A公司为向B公司支付一笔款项,签发一张自己为出票人、B公司为收款人、自己得开户行C银行为付款人得汇票,并申请C银行对该汇票予以承兑。C银行在汇票上记载了“承兑”得字样并签章,同时注明“以到期日出票人帐户上
14、有足够款项为付款条件”。付款日期为09年9月10日。B公司收到汇票后,向自己得开户行D银行申请贴现。D银行以电传向C银行查询该汇票就是否真实,C银行电传回复“承兑有效”。据此,D银行向B公司办理了贴现手续。09年9月10日,D银行提示付款,遭C银行拒绝,理由就是出票人A公司帐上没有足够款项支付票款,不符合承兑人注明得付款条件。D银行则认为:C银行通过电传告诉D银行“承兑有效”,属于再次承兑,这次承兑没有任何条件,D银行按第二次承兑要求付款,C银行应无条件付款。问:(1)C银行拒绝付款得理由就是否正确?(2)它就是否作了有效承兑?(3)C银行通过电传告诉D银行“承兑有效”在票据法上得后果就是什么
15、? 答:(1)不正确,承兑就是远期汇票得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得票据行为。而注明以到期日出票人账户上有足够款项为付款条件,这就是不允许得。(2)注明以到期日出票人账户上有足够款项为付款条件,这就是不允许得,就是无效得。(3)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承兑。11、(票据法)5月11日,A百货公司开出一张由B银行承兑付款得银行承兑汇票,交给C电器经销公司购买一批家用电器,票面金额200万人民币,付款期6个月。C电器经销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D公司用于进货。11月5日,持票人D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1月18日B银行向D公司支付了票款,然后向A百货公司求偿票款。但此时A百货公司亏损累累,无
16、力偿还票款。于就是,B银行凭票向D公司追索,要求D公司偿还票款。问:B银行就是否有权向D公司进行追索,要求D公司偿还票款?答:无权,因为汇票得追索权就是指当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有其她法定原因时,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所有背书人或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得权利。而D公司不属于此范围呢。12、(票据法)2004年10月25日,我国A国有独资公司向日本B重型机械制造公司订购了一批设备,价值120万美元。对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由A公司于合同签订后30天内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120万美元,收款人为B公司,出票后2个月到期得票据支付货款。问:您认为A公司可以采用哪种票据付款?答:可以采用汇票票
17、据付款。汇票就是出票人签发得,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得票据。13、(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国A公司以FOB条件向日本B公司出口59吨蔬菜,在大连港装船时由商检机构检验并开具合格证明书。但该批货物运抵日本时已经严重腐烂,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出口合同得条款,该争议被当事人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结果为:日方应承担货物损失得风险。 (1)如果日方对裁决结果不服,就是否可以向有关法院起诉,或者要求更换仲裁机构重新仲裁?(2) 如果日方拒不执行仲裁裁决,中方就是否可以申请有关机构予以强制执行? 答:(1)否,因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得管辖权。国际商事仲裁就是
18、指商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中所定得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得仲裁协议,自愿将她们之间所发生得争议提交给各方都同意得仲裁机构审理,裁决得活动。这种裁决通常就是终局得。(2)可以。仲裁协议时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得前提条件。仲裁所载事项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14、(国际货物买卖法)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得合同。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正在运输途中。问:()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得规定,菲律宾公司就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如果
19、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 但无法确定腐烂得时间,根据合同公约得规定,该批货物得风险该由谁承担? 答:(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0日在还就是焚毁,菲律宾B公司依旧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得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得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2)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行,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得时间,则该批货物得风险仍有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得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得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她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