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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发展...护——以律师办案实务为视角_贾立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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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发展与保护 文/贾立军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以律师办案实务为视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人格权制度作出了详细而科学的规定。律师在代理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实务中,不仅要为当事人争取具体的合法权益,更要关注人格权保护等基本人格权利。一、人格权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总领性地概述了我国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安宁、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基本权利。基于宪法规定,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明确了各项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及相对义务人应承担的行为义务,以及在发生侵害人格权情形的保护规则和救济途88观点/力度径等

2、,在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了较为全面的人格权保护体系。这为司法实践中处理人格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实现了民法典编纂初衷的体系化和时代性目标。民法典全面确认和保护人格权,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彰显了人民立场与人文关怀。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明确列举了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各项具体人格权。其人格权编开宗明义,在第九百九十一条中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八项权利作出了细化的具体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自然人对于生命、身体、健康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受保护的请求权以及积极支配的权利;姓名权

3、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姓名所享有的依法决定、变更、使用的权利,以及受保护的请求权;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决定制作、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以及受保护的请求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的社会客观评价不受他人侵害以及获得他人尊重的权利;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于不愿为他人所知且与社会公众无关的私密信息、私密活动以及私生活安宁等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关于人格权侵害的救济,民法典赋予权利人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依据第九百九十五条及相对应的条文规定,向可能实施侵害的行为人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4、请求权,以维护自身权益。第九百九十五条还专门规定,前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时权利人还可依据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人格权禁令措施。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侵害或处于一种危难状态时,相关组织或者个人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二、律师要发挥对基本人格权保护的职能作用宪法序言第 13 段规定:一切法律主体的活动都应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一规定为司法机关实施和维护宪法提供了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为法律服务的提

5、供者,律师的作用不仅是在个案中为当事人提供纠纷解决的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还需要关注到在具体纠纷中所涉及的基本权利协调的问题。特别是人格权保护案件的特殊性,常常涉及到基本权利冲突协调。例如,人格权容易与言论自由、监督权等权利发生冲突,对于大多数当事人而言,因为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往往对人格权的基本权利没有辨识与自我保护的能力,这就需要律师依靠法律专业技能对当事人作出提示和建议。法官在案件的裁判中,对于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规定的原则性条款,可以依照宪法既有的规定作出合法性解释,这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已经初步达成共识。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应该具备识别其中基本权利冲突问题的能力,通过具体的司法程序,促进民事纠

6、纷当事人基本权利冲突之2023年第3期总第389期89间的调解,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提醒当事人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三、律师在具体案件中应关注基本人格权利保护以刘某与周某隐私权纠纷一案为例,周某多次跟踪原告公职人员刘某,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拍摄其工作期间脱岗离岗等工作、生活情况照片,刘某以被告周某侵犯其隐私权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司法实践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是侵害私生活的安宁和未经许可公布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之一的隐私权虽然具有法律效力,然而为了更好地协调权益保护与维护自由这

7、两项基本价值的关系,对于隐私权也应有所限制。根据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公职人员履行公务的行为通常应当向社会公开,以提高履行公务的透明度、可信赖度和公信力。在实际案件处理中,需要律师关注、辨别出案件中隐私权与监督权之间的基本权利冲突,并告知当事人,通过调整诉讼策略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上述案例中,当时并不存在对于“隐私权”有确定定义的条件下,针对隐私权的解释采取了不同于当时司法实践已经形成共识的“隐私权侵权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披露以后是否会导致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再如,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法院认定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是“披露以后是否会导致权利人的社会

8、评价降低”,将其解释为“只要不涉及名誉和尊严的伤害,当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一定范围内的个人隐私相冲突时,应首先考虑履行公务的公共属性”。由此可见,“披露以后是否会导致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与“只要不涉及名誉和尊严的伤害”两个概念显然是对于相同法律概念的不同解释,因而保护的范围也不尽相同,这些都需要借助法律执业人员专业的判断和意见。四、律师应加强基本人格权原理的掌握和运用律师应该具备相应的宪法知识和识别人格权个案纠纷中涉及到的基本权利问题的能力,只有熟练掌握宪法中基本权利的相关知识,并且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条文内容相结合,才能有效地运用人格权编规则的理论基础服务于当事人。律师在提请法官进

9、行合法性解释时要娴熟掌握比例原则,从而助力于基本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例如对于个案中基本权利与人格权具体权利冲突的考量,可以更好地保持实现个案正义和法律正确适用之间的平衡。个案正义的考量标准并不是仅针对个案中具体纠纷的处理结果,还需要综合审视当事人自身、双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通过将个案正义的判断问题转换为法律的适用问题,有助于裁判的规范化,最终共同推动民法典人格权编更好地发挥保护宪法赋予公民基本人格权利的作用。民法典是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法典,律师通过自身宪法义务实施技能的提高,并在实务中进一步地实现 民法典对人格权益保护、人格尊严关切的立法意图,进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基本权利,实现个人基本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平衡。90观点/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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