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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计算机犯罪-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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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析计算机犯罪摘要: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及,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在全世界发展异常迅速,在迎接信息社会来临的同时,人们也发现计算机犯罪日益猖獗,它不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也使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97刑法首次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文中笔者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分析了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刑法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以及如何预防和降低计算机犯罪提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完善意见。关键词: 计算机犯罪 构成 立法缺陷 立法完善 道德一 绪 论 浅析计算机犯罪这篇论文是严格按照论文之要求结合实际阐明其论点。对于计算机犯罪的严重性以及危害性作出了论述,分析

2、了计算机的犯罪构成和社会防范。其间深入社会调查,收集了相关资料,进行文献资料的检索和查阅。在指导老师 的帮助下完成了这篇论文的写作。在此警誓人们:科学技术与社会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科学技术的提高不等于道德水准的普遍提高,掌握高技术不等同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计算机犯罪概念、特点及犯罪构成要件之分析计算机犯罪并非新事物,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H-萨兰就开始分析和研究才智和现代技术工具的结合产生犯罪的可能性。他建议,犯罪学家应将他们的注意力从传统犯罪转向利用技术和才智实施的犯罪。1二十一世纪是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是二十一世纪时代

3、特征,计算机正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在为国家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无限商机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新兴的犯罪名词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界定 计算机犯罪与计算机技术密切相关。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在社会中应用领域的急剧扩大,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和领域不断增加和扩展,从而使“计算机犯罪”这一术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获得新的涵义。因此在学术研究上关于计算机犯罪迄今为止尚无统一的定义。结

4、合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和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实际情况,我认为计算机犯罪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行为的总称;其中包括了多种观点,大致可分为滥用说、协助说、相关说以及工具或对象说四种。广义说基本上停留在对计算机犯罪表层特征的认识上,而未能深入到计算机犯罪的本质特征。在广义说中,工具或对象说对计算机与计算机犯罪之间关系的认识达到了较全面的程度。狭义的计算机犯罪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5、功能及有关数据应用程序等进行破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据以上讨论,我认为,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钍对和利用计算机系统,通过非法操作或者以其他手段对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或正常运行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计算机犯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所谓数据包括计算机程序、文本资料、运算数据、图形表格等等在计算机内部的信息。这种犯罪在主观上不一定表现为谋取利益,客观上的表现是非法使用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犯罪是信息犯罪,是针对计算机系统内部信息而进行的犯罪。 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分析 自私有制产生以来,人类社会就存在着犯罪现象。技术是人的能力的放大器,任何一种技术都可以被

6、用于反社会的犯罪活动。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具有与传统犯罪相同的许多共性特征。但是,作为一种与高科技伴生的犯罪,它又有许多与传统犯罪所不同的特征,具体表现在犯罪的智能性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手段的技术性的专业化使得计算机犯罪具有极强的智能性。实施计算机犯罪,罪犯要掌握相当的计算机技术,需要对计算机技术具备较高专业知识并擅长实用操作技术,才能逃避安全防范系统监控,掩盖犯罪行为。由于有高技术支撑,网上犯罪作案时间短,手段复杂隐蔽,许多犯罪行为的实施可在瞬间完成,而且往往不留痕迹,给网上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进行这种犯罪行为时,犯罪分子只需要向计算机输入错误指令,篡改软件程序,作案

7、时间短且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使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软件上发生的变化。犯罪的隐蔽性任何犯罪行为都有隐蔽性的共同特点,计算机犯罪隐蔽性则表现更为突出。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和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计算机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如计算机“逻辑炸弹”,行为人可设计犯罪程序在数月甚至数年后才发生破坏作用。也就是行为时与结果时是分离的,这对作案人起了一定的掩护作用。犯罪侵害目标较集中就国内已经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人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富和蓄意报复,因而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电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其中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尢为突出。犯罪的广地域性网络冲破

8、了地域限制,计算机犯罪呈国际化趋势。因特网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因而计算机犯罪往往是跨地区及至于是跨国的。例如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当犯罪人在领域处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于领域内时,其刑事管辖权方式的选用和诉讼程序的选择,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犯罪的强危害性同所有的犯罪一样,计算机犯罪具有危害性。国际计算机安全专家认为,计算机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计算机犯罪能使一个企业倒闭,个人隐私泄露,或是一个国家经济的瘫痪,这些绝非危言耸听。6.诉讼的

9、困难性即使计算机犯罪已经被发现,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也会面临巨大的困难,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犯罪证据问题。通常情况下,除破坏计算机实体的犯罪以外,对于威胁计算机系统安全和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犯罪而言,犯罪行为是完全发生于作业系统或者软件资料上,而犯罪行为的证据,则只存在于软件的资料库和输出的资料中。而对于一个熟悉计算机,能操纵计算机达到犯罪目的的行为人来说,想要变更软件资料,消灭犯罪证据,恐怕也不是一件难事。尤其是个人所有的计算机,行为人要消灭其档案中的有关资料显然更为方便和容易,可以在几秒之内将证据完全毁灭。从另一个角度讲,计算机处理速度的瞬时性导致了计算机误操作等随机性事件的高发性,而计算

10、机事件的随机性又决定了计算机犯罪发生的随机性,使得人们难以预料。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计算机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计算机犯罪。一般来说,进行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计算机知识水平的人。同时,计算机犯罪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特点,尤其是它明显地具有智能性。不论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工具还是犯罪对象,其犯罪主体大多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或者通过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实施。不可避免

11、的,其犯罪主体有一部分是特殊主体。将“掌握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作为认定计算机犯罪的特殊主体,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进一步的完善。从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实践来看,金融系统的很多计算机犯罪是内部人员。对计算机信息构成威胁、破坏、入侵的“黑客”在计算机技术领域中也都是佼佼者。因此强调计算机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很有必要。2、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从犯罪的一般要件来看,任何犯罪都必须存在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其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计算机犯罪中的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对计算机系统内部信息的危害破坏,但是他由

12、于各种动机而希望或是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计算机犯罪中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破坏系统的数据的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这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后果而导致系统数据的破坏。计算机犯罪的主观要件中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也是我们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因素。从计算机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来说,无论犯罪人的主观动机如何,只要其存在着犯罪的故意,就必然要以侵害计算机内部的数据为目的,虽然犯罪人同时还可能具有其他的犯罪目的。因此,特定的犯罪目的是计算机犯罪构成的特别要件,这也是区分计算机犯罪同其他犯罪的标志。由于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对

13、滞后性,对计算机犯罪的主观要件很难断定。实际中,很多计算机犯罪是向自己智力的挑战,对自己知识水平的检测或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软件产品,打击盗版而使用计算机病毒。如何断定是不是计算机犯罪应该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情况,比如行为人的知识水平、行为人是否尽了谨慎使用计算机系统的义务、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的态度和行为人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计算机系统使用的规章制度等来把握计算机犯罪的主观要件。3、犯罪客体方面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从犯罪客体来说,计算机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就是说计算机犯罪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直接客体进行侵害的行为。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

14、一方面侵害了计算机系统所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则对国家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同时还有可能对受害的计算机系统当中数据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危害。这也是计算机犯罪在理论上比较复杂的原因之一。4、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在计算机犯罪中,绝大多数危害行为都是作为,即行为通过完成一定的行为,从而使得危害后果发生。还有一部分是不作为,构成计算机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担负有排除计算机系统危险的义务,但作为人拒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例如由于意外,行为人编制的程序出现错误,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数据造成威胁,但行为人对此

15、放任不管,不采取任何补救和预防措施,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就是构成计算机犯罪的不作为行为。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计算机犯罪是单一危害行为,只要行为人进行了威胁或破坏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的行为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与常规的犯罪手段相比,计算机犯罪在客观方面具有犯罪形式的极大隐蔽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危害结果的严重性特点。在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方面,值得强调的是: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犯罪对象。计算机犯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犯罪直接指向的对象。许多计算机犯罪以信息系统作为犯罪对象。该行为必然要侵害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这种侵害可能是直接地破坏数据,也可能是间接地威胁数据的安

16、全性和完整性,这就必然要侵害计算机系统所有人对系统内部数据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有些数据可能是具有价值的程序和资料,也可能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的财产。也就是说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只是计算机犯罪中的一部分。三 计算机犯罪的预防对策 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随着计算机犯罪的多样化,我国目前有关计算机的立法远远不能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1 、犯罪化的范围偏窄,需要予以适当扩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证券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

17、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宜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另外,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当然,由于国外法律大多一无犯罪观,而我国法律则持二无犯罪观,即区分违法和犯罪,因此,在借鉴国外立法例时,也不可照搬,有些国外视为犯罪的行为在我国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前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假如侵入对象仅为一般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则不宜以犯罪论处,可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调控

18、范围。2、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然而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因此,增设法人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是现实需要。再者,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这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刑事制裁。3、刑罚设置不科学,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因而对其课以罚金等财产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大多对其犯罪方法具

19、有迷恋性,因而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实是对症下药之举。正因此,对计算机犯罪分子在课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罚金刑和资格刑,是当今世界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第二百八十六条对计算机犯罪的却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我国刑法有关于计算机犯罪的一些规定,重点突出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但对计算机资产的巨大价值的认识,所以有些计算机犯罪无法给与相应的惩治。从目前我国制定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

20、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条例来看,对计算机犯罪的惩治很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允许故意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看来我国对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完善事在必行。 计算机犯罪的社会防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必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针对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从各方面加强社会防范。健全人事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减少作案可能有关专家研究表明

21、,典型的计算机犯罪是那些被认为忠实、可信任的雇员,他们不一定有很高明的专业技术,但是能发现和利用计算机或监控系统中的一些弱点。因此人事管理是防范这类犯罪的重要环节。在管理中要分工明确,严格规章制度,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2、改进技术、堵塞漏洞、控制诱发犯罪与计算机有关的安全防护措施需要不断完善。例如,加设电磁屏蔽、加强机房管理等;在信息的输入、处理、存贮、输出过程中完善加密技术,开发各种加密软件和更可靠的密钥;在通讯过程中加设口令、用户鉴别和终端鉴别等等。3、完善有关的监察惩治法律,使案犯得到相应的惩罚任何安全防范技术措施都会有不足之处,因此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对高技术犯罪实施社会控制以减少犯罪

22、条件、打击犯罪分子。自年美国佛罗里达州计算机犯罪法问世以来,世界上已有几十个国家先后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然而由于科学技术高速发展,新的问题层出不穷,有关的立法也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国要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因此,我国要尽快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掌握高技术的专业监察队伍的建设。、重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消除不良文化刺激从目前的情况看,不论是技术防范还是法律制裁都很难根本控制高技术犯罪,因为促使这类犯罪的诱惑很大:好玩、刺激富于挑战性而又有利可图。唯一真正有帮助的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

23、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年青一代将越来越多地掌握高技术走上社会。然而科学知识、专业技术的教育不能代替政治思想和同时要重视政治思想、道德和法制方面的教育,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网络安全的保护,事关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单靠公安部门网络警察的打击和防范,还不足以形成保护网络安全的社会化有效机制,只有通过教育广大网民,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上网切莫触法网的自觉性,并使网民掌握各种计算机违法犯罪犯罪的技术,提高其自我保护网络安全的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计算机犯罪问题。四 结 论科学技术和和社会是互相作用、相互影响的。面对日益严重的计算机犯罪现象,我

24、们既不能像技术悲观主义者那样谴责科学技术并主张限制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不能盲目乐观地认为发展了科学技术就能自动地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种种问题。科学技术的提高不等于道德水准的普遍提高,掌握高技术不等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装备了高技术的设备并不必然提高效率和功能。高技术的发展要求生产关系、规章制度、法制法规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有相应的变革,只有这样高技术的发展才能真正造福于人类而不至于成为祸害。参考文献1 奥古斯特-比库尔着:利用计算机犯罪,法学译丛1985年第1期第42页。唐广良、董炳和、刘广三着:计算机法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139页。 高铭喧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1998年版,第138页. 高铭喧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1998年版,第166页 高铭喧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1998年版,第95页 高铭喧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1998年版,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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