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
“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
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是认证行业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2014年起,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持续深化改革。五年来,认证机构数量从改革之初的170余家增长到现在的590余家,认证领域涵盖到农业、工业、服务业等社会各行业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三大类别,极大地激发了认证市场的活力。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该项工作在新形式下显现出一些新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批方式单一;内外资准入待遇不一致,外资认证机构准入还未完全实现国民待遇;审批程序和要求不够优化明确,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不高等。今年8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底在自贸区范围内实现所有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明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总体要求,按照总局“证照分离”改革总体部署,认证司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拟以市场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二、制定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公告制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6年2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放管服”总体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证照分离”改革总体部署。
三、起草过程
今年初,认证司开始着手准备起草改革方案。经过几次调研酝酿,5月,初步提出改革原则、目标, 6月底形成草案。7-9月期间,认证司两次赴登记注册局协商工作,就改革方案相关内容征询登记注册局意见,同时组织召开了部分认证机构座谈会,听取并吸收了认证机构代表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9月底,认证司召开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方案征求意见稿。10月,认证司将方案送市场总局相关司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一)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措施
1、实施分类管理
全面梳理现有认证业务,结合认证行业发展和技术特点,按照认证业务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风险程度、政府承担的责任、与安全、健康等的相关程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要求,科学合理调整确定认证领域及国推认证风险等级,并实施分类准入管理。
申请从事国推认证项目的认证业务,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其它领域的认证业务,实行告知承诺。
2、细化审批要求
按照可量化、可核实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中认证机构资质要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申请人可自我核查是否符合要求,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3、优化审批程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核发《认证机构批准书》,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在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承诺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
对现有申请材料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工商登记时已经提交的相关材料,取消重复性的证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和自我声明材料。
建立告知承诺后的核查机制,进一步完善认证机构资质持续符合性现场核查制度。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是将对认证机构的检查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专家)名录库。二是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涉企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至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构建认证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科学设定认证风险点和风险指标,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对各方面的认证信息进行归集、梳理,进行认证风险监测。对发现的认证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属认证风险的,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并依法进行后续风险处置。
3、建立认证信用管理机制
一是完善认证行业失信惩戒“黑名单”制度,推动与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信息共享;二是研究完善认证行业联合惩戒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签署认证行业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依法对严重失信的各类认证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4、完善认证监管后处理机制
对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依法加大查处、惩罚力度,依法实施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五、需要说明的情况
在起草该公告同时,认证司已着手对《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部分认证领域国家统一制定的认证基本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该公告涉及的改革方案内容一旦正式发布,即启动相关工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统一修订。此外,《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6年24号公告),在该公告发布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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