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499252 上传时间:2024-09-2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本文档共8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有效防范执法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江苏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对市场监管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主要情节作出裁量决定。 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虑以下情况: (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二)涉案产品的风险性; (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五)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 (六)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七)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十条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 (四)主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已经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采取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拒绝、阻碍、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的; (五)伪造、损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 (七)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及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九)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其他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实行最严厉的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根据主要情节作出裁量决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可以实施单处; (二)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实施并处; (三)同时具有多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依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进行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减轻处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取证时,办案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时,应当对办案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裁量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决定作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二十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结合本规则和《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适用《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苏市监规〔2021〕6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施行以前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 2019年12月2日公布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苏市监法〔2019〕260号)、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规定》(苏市监规〔20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