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9/17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http:/ 打印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1-09-16 09:00一、背景情况2021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整合了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条例第53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好条例,需要制定一部配套行政规章,与条例同步实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落实。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牵头,正式启动了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二、制订思路和主要任务实施细则制订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境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规定全部整合纳入实施细则,制定一部涵盖登记事项、登记规范、登记程序、证照管理、档案管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于一体的行政规章,以便群众高效便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实施细则制订主要任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
3、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例如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条例只做了制度性设计,需要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不仅有利于社会公众快捷简便地办理登记注册事宜,而且也有利于登记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二是承接好废止的行政法规、规章内容,确保登记注册工作所需依据没有遗漏。条例2022年3月1日实施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5部行政法规将同时废止。对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配套规章,也考虑通过实施细则予以废止。为全部承接上述行政法
4、规、规章的内容,例如,注资资本、登记管辖、法定代表人登记等,实施细则都需要予以规定。三是在商事制度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电子登记、简易注销、歇业备案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等相关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同时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不再要求提交营业执照、公示系统公告信息等市场监管部门自身出具或能够查询的证明材料,取消登记程序受理环节。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无照无证查处责任,进一步明晰权利义务、厘清职责边界,规范管理行为。三、细则的主要内容目前,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歇业备案、登记规范、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1章、93条。主
5、要内容有:(一)部门职责和登记管辖。在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注册工作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加强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归集登记管理信息等。为便利群众办事创业,登记管辖方面将国家和省级登记管理权下放,主要由县级登记机关行使。(第1章总则)(二)登记备案事项和具体要求。一是为便于各类市场主体准确把握自身登记备案事项的全部内容,实施细则针对不同主体类型全面列举了登记备案的具体事项。二是对主要登记备案事项作出了具体说明,包括名称、主体类型、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范围规范化、注册资本(出资额)、出资币种等。三是对登记注
6、册涉及的公司股权出资或债转股等特殊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便于登记操作。(第2章)。(三)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在规定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内容,坚持“宜分则分、宜合则合”的原则,对上述登记所需材料及办理要求作出规定。在登记材料上,取消了对营业执照、网上公告、分公司注销等证明材料。在登记环节English 无障碍浏览首页机构设置全面依法治国行政法规库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立法意见征集互动交流2021/9/17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http:/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16994号-2 Copyright 2017 by All Rights Reserved.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627号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声明网站标识码bm13000002司法部移动端中国政府网中央政法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司法部专业子网站地方司法厅局中央重点新闻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