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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2020年11月05日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起始时间:2020年11月05日
结束时间:2020年11月20日
摘要信息:
为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从国(境)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的检疫管理,我司对《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11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我们。
联系电话:010-84238069 邮箱:zlsfzc@
附件: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司
2020年11月5日
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了规范从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林草种子、苗木的检疫管理,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护国土生态安全和经济贸易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种子法》《草原法》《生物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草引种”)的检疫申请、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林草种子、苗木,是指林木、花卉和草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管理权限)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林草引种的检疫管理,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草引种的检疫管理,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林草引种检疫管理任务。
第五条(管理原则) 林草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坚持公开透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责任主体、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检疫申请
第六条(受理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林草引种检疫申请。其他申请林草引种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的种类时,应当向隔离试种地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林草引种检疫申请;引进暂免隔离试种的种类时,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林草引种检疫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条件) 需要隔离试种的林草引种,申请人应当具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引进的种类、数量应当与隔离试种条件、能力相符。属于科研引种或者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换交流引种且不具备上述资格种植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具备隔离试种要求的种植地。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除提交《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以外,还应当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属于展览引进的,应当提交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的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退运或销毁措施;
(二)属于科研引进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进的,应当提交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公函及隔离措施、项目完成后的处理措施等材料。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九条(受理) 审批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权范围,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审查、审批) 审批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日。
第十一条(审批特殊环节:专家评审) 下列情况由审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一)属于国内首次引种或者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展览引种除外),对引种风险进行评审;
(二)属于科研引种或者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换、交流引种的,对种植地隔离条件和措施进行评审;
(三)属于展览引种的,对展区隔离条件和措施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专家评审时间一般控制在3个月以内。
第十二条(审批结果) 经审查合格,审批机构核发《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检疫审批单”)。检疫审批单有效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第十三条(审批数量) 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所具备的隔离试种条件和能力审核引种种类和数量。
第十四条(隔离方式) 审批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确定隔离方式和期限:
(一)属于引进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应当全部进行隔离试种。其中,一年生植物原则上不得少于1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
(二)引进类型为木本实生苗和插根苗、砧木的,应当全部进行隔离试种,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三)引进类型为林木种子、草本实生苗和插根苗、种球、草茎、宿根、接穗、插条的,应当进行抽样隔离试种,时间不得少于4周;引进数量少于5000株(个),抽样数量为10—100株(个);引进数量超过5000株(个),抽样比例为0.1%—5%,原则上不超过1000株(个);
(四)引种类型为草本花卉种子、草种、组培苗的(第十一条第二、三款情况除外)或列入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的,可暂免隔离。
第十五条(审批单、回执管理) 申请人需要变更检疫审批单的有效期限和入境口岸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申请。获批准而没有引进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后7日内将审批单退回审批机构。林草引种每批次到达国内并通关后7日内,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构和监管机构提交引进回执。
第四章 检疫监管
第十六条(监管主体) 审批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引进种类的监管,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实施监管,杜绝无监管主体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监管责任) 审批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林草引种回执后,应当实施监管或者通知委托监管单位实施监管。
(一)监管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隔离试种地进行检查,发现隔离试种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要求对隔离试种地进行整改,确保达到隔离试种条件。
(二)监管单位应当监督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开展隔离试种,并定期或不定期对隔离试种的林草种子、苗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疫情的,应当监督指导申请人开展除害处理。
(三)属于全部隔离试种的,隔离期限届满,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分散种植。
第十八条(疫情处理) 申请人在种植地发现疫情时,应当及时报告监管单位,并在植物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扑灭等措施。
第十九条(引种苗圃要求)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除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种植地为独立苗圃,周围环境和隔离设施设备建设情况达到防止有害生物自然传播和及时有效进行除害处理的隔离种植要求,并通过生产、管理、科研等单位专家的评审论证;
(二)具有监控设备、危险物品存放警示标志、温室进出入口缓冲隔离间和进出风口隔离控制装置等设施设备;
(三)从事经营性引进种植的,应当具有林草种子苗木进出口贸易资格。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应当建立和完善隔离试种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种植地基本情况、每批次引进种类的隔离试种情况(试种种类、数量和隔离时间等)、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和防治情况、出圃时的检疫情况,以及隔离试种种类的出圃批次、时间、数量、去向等。
第五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条(审批、监管人责任) 审批和监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进行审批和监管的;
(二)审批国家禁止引进或者经专家评审确定不能引进的林草引种;
(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给予通报,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管理:
(一)获批准但没有引进的审批单未在规定时间退回的;
(二)引进后未按规定提交引进回执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引种。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草引种审批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引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检疫审批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名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检疫监管能力、国内外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以及林草引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式样)
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式样)
申请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个人)名称(姓名)
本表所填内容真实;严格遵守林草引种检疫的有关规定。特此声明。
(签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邮编)
联系人
电话(手机)
植物中文名
科名:
引进数量
属名:
引种地
种名:
输出国
植物拉丁名
供货商
引进类型
引进用途
种植地点
是否认证
拟隔离试种面积
拟引进种类是否为转基因植物
建议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入境口岸
以下内容由负责审批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填写:
监管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填 表 说 明
1.引进类型包括木本实生苗、木本插根苗、林木种子、插条、接穗、砧木、种球、草本实生苗、草本插根苗、草茎、草种、草本花卉、草本花卉种子、宿根、组培苗等。其中,属于实生苗的,应当按照大苗木、小苗木分类依据,注明胸径的大小;属于暂免隔离试种的,还应当注明引进的是否为人工培育的种类。
2.引进数量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并填加千克、株、粒、个等中文单位。
3.引种地指引进林草种子、苗木的具体生产地,应当填写引种地国家名称和该国最高行政区划名称,如从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引种时,引种产地填写至州(省、郡)或地区。
4.引进用途包括造林绿化、观赏、园林种植、水土保持、草种种植、生物质产品原料、果品生产、科研、展览等。
5.种植地点指填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证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的具体地点(填写格式:省级行政区名称+县级行政区名称+乡(镇)名称+村名称+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名称)或者符合要求的种植地的具体地点。申请引进不需要隔离试种的种类时,填写“-”。“是否认证”指是否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证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
6.供货商指直接提供拟引进林草种子、苗木的国外企业、个人或机构名称。
7.申请表应当使用计算机填写,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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