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起诉法人适格性探讨在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法定代表人可否作为原告起诉法人,法人可否起诉其法定代表人。如法定代表人向法人主张报酬请求权。 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原告起诉法人适格 要明确法定代表人能否作为原告起诉法人,须先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等概念进行辨析,明确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并非同一主体。 我国就法人的本质采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具有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参加各项民事活动。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行为,均为法人本身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这一原理也适用于法
2、定代表人。虽然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之间是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对外代表法人,但这并不影响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可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仍然有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比如法定代表人与法人间订有报酬时,因执行职务而有报酬请求权;而法人因其代表人执行职务不当对法定代表人也享有请求权。因此,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并非同一主体,不可把二者等同起来。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发生纠纷作为诉讼当事人适格。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自然就可能发生纠纷。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发生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原理,当然可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有一种观点认为,法
3、定代表人与法人发生纠纷,法定代表人可以利用其代表人的权限自行解决。例如公司拖欠法定代表人的工资,法定代表人可以自行采取措施,如决定拍卖该加油站,来给自己发放工资。如果允许法定代表人起诉法人,由于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法人的意志需要借助法定代表人来表达,事实上形成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意志都由一个人来表达的局面,这样就发生人格重合,该代表人既代表法人,又代表自己,原告与被告主体资格发生重合,从而使诉讼失去存在的基础。 笔者以为,法定代表人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实现自己的工资请求权,但这种方式很可能构成滥用职权行为,这种执行职务不当的行为仍然避免不了与法人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的可能。并且在该法定代表人无法通过
4、其职务行为满足其工资请求时,如果否认法定代表人的当事人资格,无异于否定了该法定代表人的工资请求权。至于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人格重合的观点,是没有认识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内在区别所致。该观点过于强调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人格同一性,忽视了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有着自身的利益。正是基于法人与其代表人利益不一致的考虑,各国民法大都规定,法人与其代表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其代表人关于这一事项无代表权,并规定了选任临时代表人的程序。因此,认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法人的观点明显是错误的。 “无人可禁止当事人做原告”的法谚折射出一个深刻的民事诉讼法理,就是任何当事人都享有诉权,任何当事人
5、都有诉讼权利能力,都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只要其符合正当当事人的要求,即任何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者受自己管理支配的他人权利的人,都是正当的当事人。如果法定代表人向法人主张报酬请求权,则属于给付之诉,在给付之诉,原告只须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即为原告适格,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被告适格。否认法定代表人起诉法人的原告资格,显然侵害了法定代表人的诉权,是对法定代表人当事人能力的否定,使法定代表人对法人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得不到司法保护。否认法定代表人的原告资格,也必然否认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未尽善良谨慎义务对法人造成损害时,实际上也使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
6、享有的实体权利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二、对法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 需要讨论的一个相关问题是,法定代表人起诉法人,该法定代表人以及该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还能否代表法人?一般情况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在诉讼中法定代表人为法人法定的诉讼代理人。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起诉法人的情况下,如果允许法定代表人仍然为法人的代表人的话,就将发生原告与被告的主体资格重合,这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对审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法人的利益和其代表人的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很难保证法人的代表人会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务。因此,此时应当否认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的资格,法院应当依照职权通知法人的其他机关例如监事、董事会、股东会等,甚至直接通知法人的股东,通知其另行派出代表参加诉讼,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选任临时的法定代表人。江伟 孙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