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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起诉法人适格性探讨.docx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起诉法人适格性探讨   在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法定代表人可否作为原告起诉法人,法人可否起诉其法定代表人。如法定代表人向法人主张报酬请求权。 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原告起诉法人适格 要明确法定代表人能否作为原告起诉法人,须先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等概念进行辨析,明确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并非同一主体。 我国就法人的本质采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具有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参加各项民事活动。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行为,均为法人本身的行为,其行为

2、后果由法人承担。这一原理也适用于法定代表人。虽然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之间是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对外代表法人,但这并不影响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可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仍然有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比如法定代表人与法人间订有报酬时,因执行职务而有报酬请求权;而法人因其代表人执行职务不当对法定代表人也享有请求权。因此,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并非同一主体,不可把二者等同起来。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发生纠纷作为诉讼当事人适格。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自然就可能发生纠纷。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发生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原理,当然可以作

3、为案件的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发生纠纷,法定代表人可以利用其代表人的权限自行解决。例如公司拖欠法定代表人的工资,法定代表人可以自行采取措施,如决定拍卖该加油站,来给自己发放工资。如果允许法定代表人起诉法人,由于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法人的意志需要借助法定代表人来表达,事实上形成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意志都由一个人来表达的局面,这样就发生人格重合,该代表人既代表法人,又代表自己,原告与被告主体资格发生重合,从而使诉讼失去存在的基础。 笔者以为,法定代表人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实现自己的工资请求权,但这种方式很可能构成滥用职权行为,这种执行职务不当的行为仍然避免不了与法

4、人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的可能。并且在该法定代表人无法通过其职务行为满足其工资请求时,如果否认法定代表人的当事人资格,无异于否定了该法定代表人的工资请求权。至于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人格重合的观点,是没有认识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内在区别所致。该观点过于强调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人格同一性,忽视了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有着自身的利益。正是基于法人与其代表人利益不一致的考虑,各国民法大都规定,法人与其代表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其代表人关于这一事项无代表权,并规定了选任临时代表人的程序。因此,认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法人的观点明显是错误的。 “无人可禁止当事人做原告”的法谚折射出一

5、个深刻的民事诉讼法理,就是任何当事人都享有诉权,任何当事人都有诉讼权利能力,都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只要其符合正当当事人的要求,即任何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者受自己管理支配的他人权利的人,都是正当的当事人。如果法定代表人向法人主张报酬请求权,则属于给付之诉,在给付之诉,原告只须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即为原告适格,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被告适格。否认法定代表人起诉法人的原告资格,显然侵害了法定代表人的诉权,是对法定代表人当事人能力的否定,使法定代表人对法人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得不到司法保护。否认法定代表人的原告资格,也必然否认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未尽

6、善良谨慎义务对法人造成损害时,实际上也使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享有的实体权利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二、对法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 需要讨论的一个相关问题是,法定代表人起诉法人,该法定代表人以及该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还能否代表法人?一般情况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在诉讼中法定代表人为法人法定的诉讼代理人。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起诉法人的情况下,如果允许法定代表人仍然为法人的代表人的话,就将发生原告与被告的主体资格重合,这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对审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法人的利益和其代表人的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很难保证法人的代表人会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务。因此,此时应当否认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的资格,法院应当依照职权通知法人的其他机关例如监事、董事会、股东会等,甚至直接通知法人的股东,通知其另行派出代表参加诉讼,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选任临时的法定代表人。江伟 孙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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