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言语行为理论的诞生和发展从奥斯汀到塞尔论文关键词:施为句陈述句言外行为言语行为的分类间接言语行为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理论阐述了“言”与“行”之间的关系。本文回顾了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涵盖了奥斯汀的施为句和陈述句理论,塞尔对奥斯汀言外行为理论的批判与发展,塞尔对奥斯汀言语行为分类的修正与发展,以及塞尔提出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一、施为句与陈述句 奥斯汀的研究属于分析哲学中的日常语言哲学派,认为人们日常用的自然语言是很完善的,通过对日常语言的仔细分析,可以解释许多概念模糊的语言现象。与执着于传统哲学中真假值问题的逻辑实证主义不同,奥斯汀认为很多句子抛开真假值的问题,在现实中也很有意义。奥
2、斯汀通过对施为句的研究,拉开了反对传统哲学的帷幕。 奥斯汀对施为句的研究是从“许诺”开始的。他注意到,当人们说“I promise”的时候,虽然和其他的说话行为一样,发出声音并使听话者听懂了意思,但实际上完成了另一个动作一“许诺”。他把I promise”以及类似的词语归人“程式用语”的范畴m。比如,当一个未婚男子与一个未婚女人在一起,在没有违反任何禁忌的情况下,面对神甫说出“Ido时,这对男女就结成了夫妇;当你拥有某样东西的时候,说“I give,你就把这东西给了别人;当你掌握权力的时候,你说“I order,你就发布了一个命令。 在1955年,奥斯汀受邀到哈佛做讲座时,用“施为句”这个概念
3、取代了“程式用语”,并提出了其对立体一一“陈述句”。他这样概括施为句:它们不“描述”或“报道”或断言任何东西,不存在真假;说出这样的一句话,就是实施一种行为,或实施了一种行为的一部分日。他列举了三个施为句的例子:(1)I name this ship the Queen Elizabeth. (2)I giveand bequeath my watch to my brother. (3)I bet you sixpence it will rain tomorrow.而那些起“描述”、“报道”或断言作用的,有真假值的句子为陈述句。奥斯汀进一步依据“有无施为动词”划分出显性施为句和隐性施为句:
4、含有像promise , warn”或“deny”这样的“施为动词”的施为句叫做显性施为句,否则就是隐性施为句。 奥斯汀还分析了施为句完成施事作用所必要的一些条件,包括:合适的程序、人员、场合以及有关人员的思想状态例(1)必须是个命名仪式程序),由英国女王(人员)向公众(场合)宣布。 但随着研究的深人,他发现,施为句和陈述句间还是难以区分的,每一个句子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于是他放弃了对施为句和陈述句的区分,提出了一个内涵更广阔的理论“施事行为理论”。 二、施事行为理论 奥斯汀认为当一个人说话的时候,他实际上同时完成了三种行为:说话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说话行为是指移动发音器官,发出语音,按
5、照规则将这些语音排成合格的词或句子。说出的内容对说话者而言是有意义的,对听话者而言是可以理解的。比如,A对B说:Shoot the 听懂了这句话,也知道A指的是哪条蛇。施事行为指的是说话人要藉由此话达到的目的,比如“Shoot the snake.”是A对B发出的一个命令或一个建议。奥斯汀称此行为为“语力”,是施事行为理论的核心。取效行为指说话的后果。例如,A说了“Shoot the snake.”后,B把蛇打死。 “语力”的提出是为了区别施事行为与说话行为。奥斯汀将说话行为又细分为“发声行为”、“发音行为”和“表意行为”。说出一句话先要发出声音(即发声行为);但不是发出任何声音都行,必须是属
6、于某语言的音(即发音行为),音又必须有义(即表意行为)。这样一来,言语行为就完成了,它的意义就是话面意义。但他的区分仍显混乱,因为有时候意义等于语力,如,I apologize。很多时候,意义虽然限制语力,却不会穷尽语力。 奥斯汀的学生塞尔对老师的划分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表意行为”实际上与施事行为重叠。能用作表意行为的动词都可以做施事行为的动词(3。因此,塞尔把说话行为拆成“发话行为”和“命题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不变。其中,发话行为统一了奥斯汀的发声和发音行为;命题部分包括指称和陈述,是不等同于语力的,如:(4)Sam smokeshabitually. (5) Dose Sam smo
7、ke habitually? (6) Sam, smokehabitually! (7) Would that Sam smoke habitually.这四句的命题是相同的:Sam(指称),smoke(陈述);但语力却分别是“陈述”、“提问”、“要求”和“祝愿”。 塞尔(s1结了奥斯汀划分法的不足:混淆了施为动词和施事行为;并非所有动词都是施为动词;三部分划分法存在着重叠;每一类中的内容纷繁混乱;许多动词都不满足归类的定义;划分缺乏统一的标准。 三、言语行为的分类 塞尔在对言语行为重新分类时确立了分类标准。他认为任何言语行为都有命题内容和语力,要分类先要分清二者的区别。他拟定了作为决定和划分
8、言语行为基本要素的十二个方面:施事行为目的的不同;言词与世界间的适切方向不同;所表达的心理状态的不同;追求施事行为目的的迫切程度;说话者与听话者的身份地位与语力之间关系的不同;施事行为与说话者和听话者的利害关系的不同;实施话语与语篇之间关系的不同;语力显示项决定命题内容的程度的不同;必须通过话语来完成与不必通过话语来完成的施事行为间的不同;实施是需要语言以外的社会规约与不需要语言外的社会规约的施事行为间的不同;有施为句与没有施为句来做某一施事行为的不同;实施施事行为风格的不同。 其中,只有三条是主要的原则与参照,即:施事行为的目的;言词与世界之间的适切方向;所表达的心理状态。此三条连同命题行为
9、中的命题内容,建构出了塞尔对施事行为划分的标准,即现在所说的要完成施事行为所必需的四条合适条件:基本条件(语的目的)、真诚条件(表达的心理状态)、先决条件(言词与世界间的适切方向)和命题条件喻题内容)。塞尔在此基础上将施事行为分为五类叽 四、间接宫语行为 生活中,为了使表达更婉转、更礼貌,人们有时用多句言语表达一个言语行为。例如:Its getting cold here.(-言多行,先表达出感觉,再暗示听话者关门或关窗)。塞尔经过研究,在1975年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语力不等于字面意思,一种主要的施事行为(即语力)通过另一种次要的施事行为(即字面意思)间接实施,这种言语行为可称为间接言语行为。 言语行为理论是从哲学土壤中绽放出的语言学奇葩。上世纪50年代,奥斯汀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他提供的言语与行为间的关系为语言学中“意义”甚至“语境”的发展开启了一扇新的窗口。塞尔又将其观点更进一步发展,理清了命题的内容与施事行为的关系,树立了明确的言语行为分类与描述标准;还扩展出更符合现实的间接言语行为。而今,言语行为理论已经浸透了多个语言学领域,包括语用学、第二外语习得和教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