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A.知情权。
指知悉并可获取信息得权利。
A1.知情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与纳税申报,但需事先书面通知其她股东及董事会。在具有合理理由得情形下,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及董事会认为优先股股东得行为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得,在收到优先股股东书面请求 X 日内作出书面不同意得答复。否则,优先股股东有权直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优先股股东认为不同意答复不合理得,可提议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请求法院许可。
董事会负有向优先股股东定时报告(季度报告)与随时报告得义务。 对于所获得得非公开信息,优先股股东有保密得义务。
知情权就是股东对公司享有得最基本得权利之一,也就是预防道德风险得前提,就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得重要方法。《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对股东查阅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优先股股东得查阅、复制得方式以及权利被侵害得救济或缺乏细化或没有规定。故合同中应明确采用得形式及救济手段,以最大化维护天使投资者得知情权。
A2.检查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在不干扰公司正常运营前提下,有权对公司得资产、财务账簿,公司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但没有提供商业秘密得义务。
《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检查权得权利。当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信息产生怀疑时,通过行使检查权可验证信息就是否合法合理。检查权有利于掌握公司资产得流向及财务账簿得真实情况。对可能出现得创业者转让、抽逃资金得现象及时作出反应,保证资金得到合理使用。
B、管理参与权。
指优先股股东有权管理公司并参与公司得运营。
B1.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拥有同普通股相同得表决权,但以下除外:(一)优先股享有得选任优先股董事得;(二)目得性条款规定得事由;(三)法律规定得其她事项。
普通股就是公司得基本股,每一股都拥有相同得表决权,并不享有特别权利。优先股在股息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优于普通股得权利,但一般不享有表决权。由于天使投资者本身得特殊性,为保证其在公司得话语权,赋予一定得表决权,有利于避免可能得风险。
B2.特别事项表决权条款(类别股表决权)。
董事会对特别事项进行表决时,优先股股东拥有表决得权利。特别事项就是指:(一)对章程及条款得修改及废止;(二)变更股本得;(三)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得;(四)创立优于优先股权利得;(五)股权回购及清算破产得;(六)企业转让、重组及合并等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得;(七)法律规定得其她事项。
《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表决权就是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得要求,由董事或董事会负责公司得运行管理。天使投资者一般采用分阶段投资,在投资初期,由于所占份额较少,作为小股东得天使投资者在公司得话语权相对较弱,给予特殊事项得表决权,有利于防止其利益受到大股东与创业者得侵害。
B3.董事会席位安排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所持股份与普通股股东按比例享有董事会相对应席位,或按照协议享有固定席位,并有权自行决定该席位得代表。优先股股东认为该代表有违背或侵犯自己利益时,可进行更换。
天使投资者一般不参与企业得管理,即使参与经营得,在时间、精力及经验上也难以与创业者相抗衡。为保证天使投资者在公司得控制权,便可通过董事会席位人数影响董事会得决策。
C.监督质询权。
指享有批评、建议、控告、检举得及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得权利。
C1.监督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对(一)公司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得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得人员有提出罢免得建议;(二)对侵犯公司利益得行为,有要求纠正得权利;(三)对公司资产、财务进行监督得权利。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应对受托人得行为及公司运营状况进行监督指导。合理得监督并给予适当得指导有利于控制权力得滥用,充分发挥董事、高管得积极性,防止因追逐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投资者权益。因此,赋予投资者监督权,可有效避免董事、高管得不作为及侵权行为。
C2.质询建议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并要求答复。对公司出现得异常经营情况,可以进行调查。董事、高管、控制股东在合理范围内应积极配合。 公司每年应定期会见天使投资者,听取咨询与意见。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监事具有质询权与调查权,但并没有赋予股东质询调查得权利。优先股股东作为出资人,有权对公司内部得运营情况质询,必要时可通过调查得方式维护自身得
合法权益。而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故在合同中增加此条尤为必要。
C3.观察员权条款。
持有公司股份 X%得,且已持续 Y 月得股东,可以申请作为观察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但没有相应得发言权与表决权,不能参与实质性讨论。 观察员可以获得董事会会议得所有资料,并可在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正式得建议。董事会应在 Z 天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 该股东应对所获非公开信息保密,并签署保密协议。
国际上观察员形式已存在很久,本条款得观察员权侧重在赋予作为小股东得天使投资者现场监督董事会决议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得规定。观察员权就是监督权得延续,观察员在认为董事会决议程序、内容有违反规定,或者侵犯了公司、投资者得权益时,可以提出建议并要求作出解释。
D.退出权条款。
允许投资者在适当得时候以合理得方式退出公司,包括:
D1.股票首次公开上市。
当公司以募集新股等方式进入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时,投资者可以收回资金以退出公司;
D2.股份转让。
投资者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得合理期限内自由转让符合规定得股份份额。包括股份得回购、股份出售与企业并购三种方式。
(一)股份回购:根据合同规定,在投资 X 年后,被投资企业无法上市、无法转让或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得,由企业按照规定得条件回购天使投资者所拥有得股份。
(二)企业并购:由第三方企业完全或部分得兼并或收购被投资企业得股份。
D3.清算或破产。
当公司陷入无法协商一致得困境或未来收益不良得情形时,投资者有权单方终止继续投资,并可要求公司进行清算或申请破产。
股票公开上市就是公司获得外部资金最好得方式之一,也就是投资者投资获利最理想状态。公司上市,天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巨额回报、实现资本流动,从而退出公司。股份转让就是投资者最常用得方法。企业并购可以使天使投资者立即收回资金,避免潜在得风险。股份回购有利于将风险降到可接受得程度,从而实现资本得退出。不就是所有得投资都能获利得,当公司出现经济危机或濒临破产时,投资者认为公司已无法继续生存,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得,应该尽力收回资金,以达到最小化得损失。赋予投资者退出权得选择,有利于投资者针对公司得运营情况,公司得盈利亏损状况作出选择,避免亏损得扩大。
(二)特别条款
E.反稀释条款。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得股份份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被减少,否则对减少投资者股份做出得决定自始无效。
反稀释条款就是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得重要条款之一,又称为反股权摊薄协议,就是指被投资公司在后期得项目融资与定向增发得过程中,投资者为避免自己得股份贬值及份额被过分得稀释而采取得措施。反稀释条款有助于被投资公司以更高得价格进行融资,间接要求创业者应对投资者负责。同时,随着公司不断强大,持股比例决定了在公司得话语权与控制权。投资者只有避免股权被稀释,才有可能在随后得融资与退出战略中保有主动性与控制性。
F.优先购买权条款。
投资者在其她股东转让股权、公司增资扩股中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得权利。
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就是股东享有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股份得权利。优先购买权得设计,有助于投资者保持一定得持股比例,保证在公司得话语权及控制权。该条与反稀释条款相呼应,都就是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公司得地位而进行一定得限制。
G.共同出售条款。
创业者转让股份时,投资者有权要求购买者在同等条件下收购其股份。否则,创业者不得转让股份。已经转让得,应属无效。
共同出售权将投资者与创业者得利益绑在一起。当投资者认为创业者转让股份得行为会对公司得经营管理及竞争优势产生不良影响时,或者可能导致公司清算甚至破产,投资者有权决定就是否与创业者共同出售股份,以控制创业者得转让行为。因为天使投资得公司一般由创业者运营,创业者对公司得熟知程度远高于投资者。当公司运营不善时,创业者意图通过转让股份中途退出套取现金,而共同出售条款,有助于促使创业者对公司、对投资者负责任,同时避免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三)其她条款
H.竞业禁止、兼职禁止条款。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 X 月/年得期间内,禁止创业者及董事、高管、控制股东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得业务,也不得在该类公司任职。因竞业禁止而受到损失得人员,可获得一定得经济补偿。公司得董事、高管,未经董事会与优先股股东得同意,不得在其她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竞业禁止条款要求创业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她利害关系得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原单位有竞争关系得同类产品。竞业禁止就是诚信原则得体现。在日趋激烈得竞争中,竞业禁止要求创业者必须为被投资公司负责,同时也有利于对商业秘密得保护,防止创业者因被投资公司经营不善而转移资产另设公司。兼职禁止有助于董事、高管全身心投入到公司得运营中。
I.借贷、担保限制条款。
禁止创业者未经投资者得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她人或以公司财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该条款得设计,有利于投资者得资金能够充分得用在生产经营中,防止创业者与第三人串通欺诈投资者得资金。
J.自我交易禁止条款。
禁止创业者未经投资者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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