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尹集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一条、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纪律,强化校风校纪,维护学校良好得教育教学秩序。对个别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得学生给予必要得处分,以促使其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处分分下列6种。、通报批评 2、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5、记大过 、勒令退学 第三条、处分程序1、被处分得学生,本人须写出书面检查。2、经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提出书面意见,交政教处,或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征求班主任得意见,交政教处,按审批程序审批。3、处理决定要及时通知受处分得学生本人与家长。4、通报批评公布范围:班级;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全校公布。、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由学校备查,记入
2、档案。第四条、处分权限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政教处审批;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由校行政会议审批、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染发、怪发、烫发、染指甲、戴耳环、戴首饰,经教育不改者;2、在教室或走廊跑跳打闹喊叫,语言不文明,累计超过三次者;3、不服从教育、顶撞老师,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并改正者;4、各项活动不能够按要求做,并给学校声誉带来影响者;5、经常不按规定穿校服,多次教育仍不按要求做者;6、上课不遵守纪律,影响课堂教学,不爱学习,造成一定影响者;7、违反考试纪律者;、擅自进入学校禁止场所(如楼顶等);、私自不出早操、间操、不做眼操,累计超过三次者;0
3、、迟到超过三次,或上课睡觉、不完成作业累计超过三次者;11、三餐三点不按值日教师要求做,出现违纪并造成影响者;、睡觉说话累计超过三次者;13、私自携带、偷吃小食品被发现一次者。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1、已有一次通报批评处分再犯者;、严重干扰班级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一般打架事故,没有造成对方伤害与不良影响者;4、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工作或打击报复进行正常管理得学生干部者;5、做出有害于她人得不良行为者、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有一次警告处分并又违纪者;2、严重损害她人利益、破坏集体形象者;3、打架斗殴没有造成伤害但造成不良影响者;4、泡网吧、传阅
4、黄色书刊、扬言或实施打击报复,经教育改正者。5、侮辱诽谤她人,不听劝阻者;、不接受老师正确教育,顶撞老师,影响很坏者;、有意旷课者;、故意扰乱会场、办公室秩序者;、有意破坏学校财物者;10、有抽烟或喝酒等有害自身健康行为之一,经教育改正者、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有一次严重警告处分并又违纪者;2、在校内或社会上有偷窃等违法行为者;3、打架斗殴、造成伤害,在学校与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但又不能积极妥善处理者;4、严重破坏学校财物,经教育赔偿并改正者;5、旷课达三节者;6、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者;7、有抽烟与喝酒行为,经教育改正者;8、私自携带、偷吃小食品,经教育不改者;9、带管制刀具
5、等危险物品者、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1、有一次记过处分并又违纪者;2、在社会上触及刑法但不构成犯罪者;3、旷课累计达三节以上者;4、严重影响并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5、参加聚众斗殴不负有主要责任,经教育改正者;、在校内外向同学索要钱物及挑起或参加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强欺弱者;7、有意破坏学校安全设施者。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勒令退学。1、与同学发生冲突后,拉帮结伙,找人打群架,经教育不改者;2、与同学发生矛盾时,动用管制刀具、石头等器物者;、发现学生有吸烟、喝酒、吸毒等恶习以及早恋问题,经教育不改者;4、私自翻墙离校、夜不归宿者;5、上课不听讲,不完成作业,屡教
6、不改,并与老师顶撞,甚至辱骂、殴打老师者;6、有意破坏学校公物,或偷窃同学财物,经教育不改者;7、在校外做有损学校名誉与形象之事者;8、不听生活老师劝阻,随意串寝,住在其她寝室,或出现违纪情况,经教育不改者;9、学生行为有异常表现,且不能自控(上课已严重影响课堂秩序,且下课有攻击她人、侮辱她人人格行为),经教育不改者;10、传阅黄色书刊,扬言或实施打击报复,使用下流语言或动作调戏异性同学,经教育不改者。第十二条、本条例没有列举到得行为,可参照类似得条例处分。第十三条、受处分得学生,经教育改正错误且表现尚佳者,可在规定得考察时间结束后申请撤消处分(警告二个月、严重警告三个月、记过处分一学期、记大过处分一学年)、撤消处分经本人与本班同学联名提出申请,由班主任签字,经学校考察同意后,可以撤消处分;学期内有明显改正或有特殊贡献者,经本人与本班同学联名提出申请,班主任签字,经学校考察同意后,可提前撤消。受处分学生本学期内没有评先资格、没有撤消处分者毕业后将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受处分后又重新受处分者不予撤消。第十四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依法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在政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