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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
(一)询问违法当事人笔录
1.告知执法人身份与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记录。
2.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包括就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单位、有无前科劣迹及处理情况。
3.当事人家庭情况。
4.当事人社会经历。
5。共同违法情况:就是否有同伙,同伙身份与相互间关系;互相间就是如何约定得;各违法行为人在盗伐林木中所起得作用。
6.作案时间、地点。
7。作案方式与手段:盗伐林木得方式与作案工具。
8.危害后果:采伐林木得树种、株数、规格、蓄积量.
9.林木去向:销赃时间、地点、对象、价格、数量、所获赃款及分赃情况.
10.运输方式:自己运输还就是请人运输、何种运输方式;承运人基本情况、运输工具(车型、牌号等)情况;就是否明知;就是否参与分赃或者所得承运费.
11.作案经过中得其她情况.
12.林权情况:采伐迹地所有权与有益物权情况、被盗伐林木得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情况.
13.许可情况:有无采伐林木许可证或其它有关手续(在采伐许可证规定得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及她人所有得林木等情形)。
14.同类违法经历:作案次数,历次作案时间、地点、经过与结果.
15.主观方面:作案动机及目得,就是否知道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行为得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故意得表现.
16.当事人对行为得认识。
17。其她需要了解得情况。
(二)被侵害人得控告与陈述。
(三)证人证言
1.承运盗伐林木行为人陈述。
2。收购盗伐林木行为人陈述。
3.现场目睹人、案件发现人陈述。
4.护林员陈述。
5。当地村委会干部、林场职工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6。其她人员陈述。
(四)书证
1.林木所有权证明。
2.林木交易合同或协议.
3。盗伐林木行为人、承运盗伐林木行为人、收购盗伐林木行为人记账单或木材码单。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她有关部门出具得未批准采伐林木证明。
5.当地木材市场或木材经营者关于木材价格得调查与证明材料等。
6。林木交易、运输付款凭证或收款收条等。
7。与案件有关得通讯记录。
8.其她书证。
(五)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笔录
1.盗伐林木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2.作案工具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3.其她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六)盗伐林木采伐迹地勘验笔录与盗伐林木存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现场图、现场照片或者影像资料等.
(七)违法行为人或有关证人对采伐现场得指认笔录。
(八)有关人员关于盗伐林木蓄积量得计算结果与计算方法、标准或依据等情况得说明材料.
(九)鉴定结论与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证明,包括对不明树种与价值难以确认得盗伐林木价格得鉴定材料。
(十)案件来源材料:包括举报、控告、移送等信件材料、报案笔录及其她.
(十一)违法行为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及前科材料。
(十二)其她证据材料。
二、滥伐林木案
(一)询问违法当事人记录
1.告知执法人身份与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记录。
2.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包括就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单位、有无前科劣迹及处理情况。
3.当事人家庭情况。
4.当事人社会经历。
5。共同违法情况:就是否有同伙,同伙身份与相互间关系;互相间就是如何约定得;各违法行为人在盗伐林木中所起得作用.
6。作案时间、地点。
7.采伐林木人员:本人或者雇请她人,采伐协议,工资结付等。
8.作案方式与手段:滥伐林木方式与作案工具;采伐林木就是否按采伐许可证(作业设计)要求实施采伐,有无超面积、超范围、超强度、超数量等。
9。危害后果:采伐林木得树种、株数、规格、蓄积量。
10.林木去向:自用、加工、外销,木材销售价格及获利情况。
11。运输方式:自己运输还就是请人运输、何种运输方式,承运人基本情况、运输工具(车型、牌号等)情况,运费.
12。作案经过中得其她情况。
13.林权情况:采伐迹地所有权与有益物权情况、被盗伐林木得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情况。
14.许可情况:就是否申请批准采伐林木,向什么单位与人申请得;有无采伐林木许可证;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林木数量、树种、方式、地点、面积等.
15.采伐监督管理:监督采伐单位与人员、雇主或委托人对采伐林木现场监督管理情况;负责管理实施采伐得林业管理工作人员及监督管理生产情况。
16.主观方面:造成滥伐林木得原因、当事人滥伐林木得动机与目得,就是否知道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行为得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故意得表现。
17.雇工或帮工情况:雇请她人采伐得,雇主就是如何交待被雇请人得,或者在采伐迹地就是如何交待采伐要求得;被雇请人就是否明知凭证采伐林木与采伐许可证规定得采伐要求、数量等,有无滥伐林木得故意。
18.同类违法经历:历次作案时间、地点、经过与结果。
19.当事人对行为得认识。
(二)被侵害人得控告与陈述。
(三)证人证言
1。被雇请采伐林木人员陈述。
2.护林员、林管员陈述。
3。采伐现场监督人员陈述.
4.当地村委会干部、林场职工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5。采伐迹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陈述。
6。林权发生变更得,转让林木所有权之前原林木所有权人陈述。
7。被指违法批准采伐林木人陈述。
8。运输滥伐林木行为人陈述。
9。收购滥伐林木行为人陈述.
10。其她有关人员陈述。
(四)书证
1.林木权属证明:林权证、承包合同、出售林木合同、租赁拍卖合同与协议等。
2.采伐协议、出售林木协议。
3.办证情况证明: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以及有关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得申请材料;或者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她有关部门出具得未批准采伐林木证明.
4。滥伐林木行为人、承运滥伐林木行为人、收购滥伐林木行为人得记账单或木材码单。
5.采伐林木人员出勤记工簿、采伐林木工资结算依据、收条等。
6。当地木材市场或木材经营者关于木材价格得调查与证明材料等.
7.林木交易付款凭证或收款收条。
8.与案件有关得通讯记录。
9。其她书证。
(五)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笔录
1。滥伐林木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2。作案工具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3.其她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六)滥伐林木采伐迹地勘验笔录与滥伐林木存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现场图、现场照片或者影像资料等。
(七)违法行为人或有关证人对采伐现场得指认笔录.
(八)有关人员关于滥伐林木蓄积量得计算结果与计算方法、标准或依据等情况得说明材料。
(九)鉴定结论与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证明,包括对不明树种与价值难以确认得滥伐林木价格得鉴定材料。
(十)案件来源材料:包括举报、移送等信件材料,报案笔录及其她。
(十一)违法行为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及前科材料。
(十二)其她证据材料。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得林木案
(一)询问违法当事人笔录
1。告知执法人身份与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记录.
2.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包括就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单位、有无前科劣迹及处理情况。
3。当事人家庭情况。
4.当事人社会经历。
5。共同违法情况:就是否有同伙,同伙身份与相互间关系;互相间就是如何约定得;各违法行为人在盗伐林木中所起得作用。
6。所收购林木得来源:供应木材人得基本情况,每次所供应木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与木材运输证情况.
7.收购林木得时间、地点。
8。危害后果:收购林木得树种、株数、规格、蓄积量;收购林木得价格与价款、当地合法来源木材得价格。
9.木材去向:自用、加工或者转手倒卖;转手倒卖地点、对象、价格及获利等。
10.运输方式:自己运输还就是请人运输、何种运输方式;承运人基本情况、运输工具(车型、牌号等)情况;就是否明知;就是否参与分赃或者所得承运费。
11。作案经过中得其她情况。
12.许可情况:收购木材行为人就是否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13.当地木材市场设置情况。
14。同类违法经历:作案次数,历次作案时间、地点、经过与结果。
15.主观方面:作案动机及目得,就是否知道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行为得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明知”或可以推定为“明知”得表现。
16。当事人对行为得认识。
17。其她需要了解得情况.
(二)证人证言
1。供应木材人陈述。
2.下一环节收购人或购买人陈述.
3.承运非法收购得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人陈述.
4。装御非法收购得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人陈述.
5.收购现场目睹人陈述。
6。其她人员陈述。
(四)书证
1。违法行为人或有关当事人提供得有关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
2。收购、出售林木协议.
3.林木被采伐前所有权证明。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她有关部门出具得违法行为人所收购得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得证明。
5.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得违法行为人所收购林木得地点为非法木材交易场所得证明。
6.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人、承运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人得记账单或木材码单。
7。当地木材市场或木材经营者关于木材价格得调查与证明材料等。
8.林木交易、运输付款凭证或收款收条.
9。与案件有关得通讯记录.
10.其她书证。
(五)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笔录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得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2.运输工具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3.其她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六)盗伐、滥伐林木采伐迹地勘验笔录与收购盗伐滥伐林木存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现场图、现场照片或者影像资料等。
(七)有关人员关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材积、蓄积量得计算结果与计算方法、标准或依据等情况得说明材料。
(八)鉴定结论与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证明,包括对不明树种与价值难以确认得木材价格得鉴定材料。
(九)案件来源材料:包括举报、移送等信件材料、报案笔录及其她.
(十)违法行为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及前科材料。
(十一)其她证据材料。
四、擅自经营、加工木材案
(一)询问违法当事人笔录
1。告知执法人身份与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记录.
2.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包括就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单位、有无前科劣迹及处理情况。
3.当事人家庭情况。
4.当事人社会经历.
5。共同违法情况:就是否与她人合伙经营(加工)木材,合伙得性质,出资人身份与相互间关系;互相间权利义务约定;合伙人在擅自经营(加工)木材中所起得作用。
6.经营(加工)木材得起止时间与地点。
7.经营(加工)木材规模,雇请人员情况.
8.经营(加工)原木得树种、株数、规格、蓄积量;半成品得树种、件数、规格、蓄积量.
9.经营(加工)木材得来源:供应木材人得基本情况;经营(加工)得木材有无采伐林木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村委会或林业工作站证明,以及其它有关手续;收购木材得价格与价款。
10.木材销售去向:留存与销售木材数量;销售木材得时间、地点、对象、数量、价格、价款与获利情况,每次销售办理木材运输证情况。
11。运输方式:收购与销售木材就是自己运输还就是请人运输、何种运输方式;承运人基本情况、运输工具(车型、牌号等)情况;各承运人运输次数与木材数量、每次运费,办理木材运输证情况。
12。许可情况:就是否办理经营(加工)木材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经营(加工)木材许可证得原因.
13.同类违法经历:作案次数,历次经营(加工)木材得时间、地点、经过与结果.
14.主观方面:擅自经营(加工)木材得动机及目得,就是否知道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行为得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故意得表现。
15。当事人对行为得认识.
16。其她需要了解得情况。
(二)证人证言
1。供应木材人陈述。
2.下一环节收购人或购买人陈述。
3.承运非法收购得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人陈述。
4.雇请工人或帮工陈述。
5.收购木材现场目睹人或加工场所周边知情人陈述。
6。其她人员陈述。
(三)书证
1。违法行为人或者有关当事人提供得有关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或者过期作废得经营(加工)木材许可证等.
2.收购、出售、运输林木合同或协议。
3。擅自经营(加工)木材行为人得记账单或销售单。
4。供应木材人、承运木材人、下一环节收购或购买木材行为人得记账单或木材码单。
5.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得未给违法行为人办理经营(加工)许可证得证明。
6.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得运输木材情况证明.
7。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出具得办证与缴费、缴税情况证明.
8。当地木材市场或木材经营者关于木材价格得调查与证明材料等。
9.木材交易付款凭证或收款收条;工人或帮工工资单或收款收据等。
10.其她书证。
(四)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笔录
1.收购、出售林木照片及提取物证笔录。
2.运输工具与加工木材机器、设备照片,以及提取物证笔录。
3.其她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五)经营(加工)木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现场图、现场照片或者影像资料等.
(六)有关人员关于木材材积、蓄积量得计算结果与计算方法、标准或依据等情况得说明材料。
(七)鉴定结论与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证明,包括对不明树种与价值难以确认得木材价格得鉴定材料。
(八)案件来源材料:包括举报、移送等信件材料、报案笔录及其她.
(九)违法行为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及前科材料。
(十)其她证据材料.
五、故意毁坏林木与擅自开垦林地
(一)询问违法当事人笔录
1。告知执法人身份与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记录。
2.当事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姓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包括就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单位、有无前科劣迹及处理情况;或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得姓名与职务,以及有无违法经历与处理情况等.
3。当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代表)家庭情况。
4.当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代表)社会经历.
5.共同违法情况:就是否与她人合伙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或进行其她活动,造成林地、森林或者林木受到毁坏;合伙得性质,出资人身份与相互间关系;互相间权利义务约定;合伙人在毁坏林地、森林或者林木活动中所起得作用。
6.雇工与帮工情况。
7。实施违法行为得时间、地点.
8。毁坏林地、森林或者林木得方式与作案工具。
9。危害后果:原林地或森林、林木状况或面貌;毁坏林地得面积、林种;毁坏森林、林木得树种、株数、规格、蓄积量;被毁林地、森林或者林木现状与损失。
10.赃物去向:所采石、砂、土、种、脂等数量;以上物品及被毁坏林木得现状;销售石、砂、土、种、脂、林木等物品得时间、地点、对象、价格、价款与获利情况。
11.赃物运输方式:所采石、砂、土、种、脂、林木等就是自己运输还就是请人运输、何种运输方式;承运人基本情况、运输工具(车型、牌号等)情况;就是否明知就是赃物;就是否参与分赃或者所得运费。
12.作案经过中得其她情况.
13.毁坏林地与林木权属:林地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情况、林木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情况;就是否与林权人约定或签订协议,约定情况。
14.许可情况:就是否经过批准或办理有关手续;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与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
15。同类违法经历:作案次数,历次作案时间、地点、经过与结果.
16。主观方面:作案动机及目得,就是否知道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行为得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故意得表现。
17.当事人对行为得认识.
18。其她需要了解得情况。
(二)被侵害人得控告与陈述。
(三)证人证言
1.雇工、帮工陈述.
2.收购、购买或者利用石、砂、土、种、脂、林木等物品行为人陈述;林地利用人陈述。
3.承运石、砂、土、种、脂、林木等物品行为人陈述。
4。当地乡镇、村委会、林场或者其她有关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5.林地与林木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人陈述。
6.毁坏林地与森林、林木现场目睹人陈述.
7。护林员与林业管理人员陈述。
8.其她人员陈述。
(四)书证
1。违法行为人或有关当事人提供得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及办理有关证件申报材料等.
2.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3.实施毁林行为人得记账单或相关账目。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单位出具得林地、森林或者林木被毁坏之前状况得证明或有关资料。
5.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单位出具得林地类型与林种得证明或有关资料。
6.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得有关使用林地与采伐林木审批情况得证明。
7.当地市场或有关经营者关于石、砂、土、种、脂、林木等物品价格得调查与证明材料等。
8.石、砂、土、种、脂、林木等物品交易付款凭证或收款收条;雇工或者帮工工资条或者收条等。
9。与案件有关得会议记录、文件等。
10.其她书证。
(五)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笔录
1.违法行为人所采石、砂、土、种、脂、林木等物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2。作案工具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3。其她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六)毁坏林地、森林或者林木现场勘验笔录及其现场图、现场照片或者影像资料等.
(七)违法行为人或有关证人对毁坏林地、森林或者林木现场得指认笔录。
(八)有关人员关于林地面积与林木材积、蓄积量得计算结果及其计算方法、标准或依据等情况得说明材料。
(九)鉴定结论与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证明,包括对不明树种、价值难以确定得物品价格以及难以确定得经济损失得鉴定材料。
(十)案件来源材料:包括举报、控告、移送等信件材料、报案笔录及其她。
(十一)违法行为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及前科材料。
(十二)其她证据材料。
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一)询问违法当事人笔录
1。告知执法人身份与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记录。
2.当事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姓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包括就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单位、有无前科劣迹及处理情况;或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得姓名与职务,以及有无违法经历与处理情况等。
3.当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代表)家庭情况.
4。当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代表)社会经历。
5.共同违法情况:就是否与她人合伙进行改变林地用途得活动;合伙得性质,出资人身份与相互间关系;互相间权利义务约定;合伙人在改变林地用途得活动中所起得作用.
6。雇工与帮工情况。
7。实施违法行为得时间、地点。
8.毁坏林地、森林或者林木并改变林地用途得方式与作案工具。
9.林地用途改变前得性质与状况:原林地类型;原林地或森林、林木状况或面貌。
10.危害后果:被占与被毁林地现状,被毁坏得森林或者林木现状;改变用途得林地面积、类型;在改变林地用途活动中毁坏得森林、林木得树种、株数、规格、蓄积量;毁坏得林业设施情况;经济损失。
11。赃物去向:改变林地用途活动中被毁坏林木及林业设施得现状;销售林木及林业设施得时间、地点、对象、价格、价款与获利情况。
12.赃物运输方式:销售、利用被毁坏得林木及林业设施就是自己运输还就是请人运输、何种运输方式;承运人基本情况、运输工具(车型、牌号等)情况;就是否明知就是赃物;就是否参与分赃或者所得运费。
13。作案经过中得其她情况。
14.林地与林木权属情况:改变用途得林地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情况、林地上林木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情况;改变林地用途就是否与林权人约定或签订协议,约定情况。
15.许可情况:就是否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有关手续;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情况。
16。同类违法经历:作案次数,历次作案时间、地点、经过与结果.
17.主观方面:作案动机及目得,就是否知道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行为得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故意得表现.
18。当事人对行为得认识.
19。其她需要了解得情况。
(二)被侵害人得控告与陈述。
(三)证人证言
1.雇工、帮工陈述。
2.收购、购买或者利用从被占、被毁林地上所采伐得林木、所拆除林业设施等物品行为人陈述。
3.承运林木与林业设施等物品行为人陈述。
4。当地乡镇、村委会、林场或者其她有关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5.林地与林木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人陈述。
6.毁坏、占用林地现场目睹人陈述。
7.护林员与林业管理人员陈述.
8.其她人员陈述。
(四)书证
1。违法行为人或有关当事人提供得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及办理有关手续得申报材料等。
2。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3.违法行为人或有关当事人与案件有关得记账单或相关账目。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单位出具得林地、森林或者林木被毁坏之前状况得证明或有关资料。
5.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单位出具得林地类型与林种得证明或有关资料。
6。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得征占用林地与采伐林木审批情况得证明。
7。当地市场或有关经营者关于林木与林业设施等物品价格得调查与证明材料等.
8。林木与林业设施等物品交易付款凭证或收款收条;雇工或者帮工工资条或者收条等.
9。与案件有关得会议记录、文件等。
10。其她书证。
(五)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笔录
1.林木、林业设施等涉案物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2。作案工具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3.其她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六)被毁、被占林地现场勘验笔录及其现场图、现场照片或者影像资料等.
(七)违法行为人或有关证人对毁坏、占用林地现场得指认笔录。
(八)有关人员关于林地面积与林木材积、蓄积量得计算结果及其计算方法、标准或依据等情况得说明材料.
(九)鉴定结论与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证明,包括对不明树种、价值难以确定得物品价格以及难以确定得经济损失得鉴定材料。
(十)案件来源材料:包括举报、控告、移送等信件材料、报案笔录及其她。
(十一)违法行为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及前科材料.
(十二)其她证据材料。
七、非法运输木材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超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运输木材,使用伪造、涂改得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承运无木材运输证得木材)
(一)询问违法当事人笔录
1。告知执法人身份与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记录。
2。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包括就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单位、有无前科劣迹及处理情况。
3.当事人家庭情况。
4.当事人社会经历。
5。共同违法情况:就是否与她人合伙经营、运输木材,合伙得性质,出资人身份与相互间关系;互相间权利义务就是如何约定得;合伙人在非法运输木材中所起得作用.
6。木材所有人(货主)基本情况.
7.木材运输押运人基本情况。
8。违法行为人所运输木材得来源:木材从何地而来,由何人、在何时供应;收购木材得树种、品种、件数、规格与蓄积量,收购得价格与价款;采伐林木得时间、地点、树种、株数、规格与蓄积量;所运木材有无采伐许可证、村委会或者林业工作站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等。
9。本次所运木材得树种、品种、件数(株数)、规格、蓄积量与价值。
10。木材起运地与时间:在何时、何地、由何人装车起运.
11。运输木材得目得地:木材运输到什么地方,拟走什么线路。
12.所运木材用途:所运输得木材就是自用、经营或者销售等。
13.运输方式:自己运输还就是请人运输、何种运输方式;有无伪装、逃避检查情况;承运人基本情况、运输工具(车型、牌号等)情况;就是否参与分赃或者所得运费.
14。违法行为被查得时间、地点及车辆行使状态。
15.作案经过中得其她情况.
16.许可情况:违法行为人或有关当事人就是否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办理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就是否过期失效或有无伪造、涂改;实际运输木材情况与当事人持有得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在运输时间、起止与途经地点、木材材种、品种、规格、数量等方面就是否相符。
17。同类违法经历:作案次数,历次作案时间、地点、经过与结果.
18.主观方面:作案动机及目得,就是否知道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行为得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故意得表现。
19。当事人对行为得认识。
20.其她需要了解得情况。
(二)证人证言
1.供应木材人陈述。(从外地运输木材得除外)
2.下一环节收购人或购买人陈述。(当事人就是外地人得除外)
3.押运木材人、承运木材人(承运无证木材案中作为违法当事人时除外)陈述。
4.装运木材人陈述(从外地运输木材得除外)。
5。装运木材现场其她目睹人陈述(从外地运输木材得除外).
6。其她人员陈述。
(四)书证
1.违法行为人或有关当事人提供得有关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等。
2。收购、出售、运输林木合同或协议.
3.非法运输木材行为人得记账单或木材码单.
4.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工作站或村委会等单位出具得木材来源就是否合法情况得证明;所运木材办理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等情况得证明(从外地运输得木材除外).
5.当地木材市场或木材经营者关于木材价格得调查与证明材料等.
6.林木交易付款凭证或收款收条,承运木材运费、装运木材劳务费等付款凭证或收款收条。
7.与案件有关得通讯记录.
8.其她书证。
(五)装运木材车辆、装载木材勘验/检查笔录及其现场图、现场照片或者影像资料等.
(六)鉴定结论与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证明,包括对不明树种与价值难以确定得木材价格得鉴定材料。
(七)案件来源材料:包括举报、移送等信件材料、报案笔录及其她。
(八)违法行为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及前科材料.
(九)其她证据材料。
八、无狩猎证或违反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一)询问违法当事人记录
1.告知执法人身份与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记录.
2。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包括就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单位、有无前科劣迹及处理情况。
3。当事人家庭情况。
4.当事人社会经历。
5.共同违法情况:就是否有同伙,同伙身份与相互间关系;相互约定情况;各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中所起得作用.
6.作案时间、地点。
7.作案方式与手段:猎捕野生动物得方式,作案工具(包括交通工具)及来源;违反狩猎证规定得事项。
8.作案经过:预谋及实施情况.
9.危害后果:猎捕野生动物得种类、特征、数量。
10.猎捕得野生动物去向:自用、出售或其她;出售价格及获利、分赃情况.
11.运输方式:何种运输方式,承运人基本情况、运输工具(车型、牌号等)情况,运费。
12。许可情况:就是否申请办理狩猎证与野生动物运输证,向什么单位与人申请得,申请就是否批准;狩猎证批准得狩猎时间、地点、野生动物品种、特征、数量等情况;野生动物运输证规定得运输时间、线路、野生动物品种、特征、数量等情况。
13.狩猎监督管理:狩猎组织、监督与管理情况。
14。主观方面:违法行为人作案得动机与目得,就是否知道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行为得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故意得表现。
15.同类违法经历:历次作案时间、地点、经过与结果。
16.当事人对行为得认识。
(二)证人证言
1.出售或者提供作案工具人员得陈述。
2.护林员、林管员陈述.
3。狩猎组织、监督与管理人员陈述。
4。狩猎现场目睹人陈述。
5.违法行为人邻居、同事及周边知情人陈述。
6.承运野生动物行为人陈述。
7.收购、利用野生动物行为人陈述.
8.其她有关人员陈述。
(四)书证
1。违法行为人或者有关人员提供得狩猎证、持枪证、野生动物运输证;办理狩猎证与野生动物运输证得申请材料。
2。与案件有关得记账单.
3.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她有关部门出具得狩猎时间就是否为禁猎期,狩猎地点就是否为禁猎区得证明。
4.与案件有关得通讯记录.
5.其她书证。
(五)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笔录
1。猎获物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2。作案工具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3.其她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六)狩猎现场勘验笔录及其现场图、现场照片或者影像资料等。
(七)违法行为人或有关证人对狩猎现场得指认笔录。
(八)有关人员认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所依据得权威资料及有关情况说明材料。
(九)鉴定结论与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证明,包括对不明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难以确认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得鉴定材料。
(十)案件来源材料:包括举报、移送等信件材料,报案笔录及其她。
(十一)违法行为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及前科材料。
(十二)其她证据材料。
九、非法收购、出售、运输、邮寄、携带
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一)询问违法当事人笔录
1.告知执法人身份与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记录.
2.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包括就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单位、有无前科劣迹及处理情况。
3.当事人家庭情况。
4。当事人社会经历。
5.共同违法情况:就是否有同伙,同伙身份与相互间关系;相互间约定情况;各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中所起得作用.
6。野生动物来源:收购、出售、运输、邮寄、携带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来源于狩猎、驯养繁殖还就是倒卖;上一环节供应人基本情况及其办理狩猎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情况;每次供应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得种类、特征、数量及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情况等。
7。作案时间、地点。
8.作案方式与手段:设点收购、出售还就是流动收购、出售,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得运输方式、承运人情况,交待或约定,运费情况;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得方式与渠道,自己办理还就是托人办理,有无伪装;违法行为实施就是秘密还就是公开;联系方式就是多人联系还就是专线联系等。
9。危害后果:收购、出售、运输、邮寄、携带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得种类、特征、数量.
11。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去向:自用、加工、倒卖或者其她;收购、出售、运输、邮寄、携带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得地点、对象、价格、价款及获利情况等。
12。作案经过中得其她情况。
13.许可情况:收购、出售、运输、邮寄、携带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就是否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野生动物运输证;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野生动物运输证规定情况。
14.同类违法经历:作案次数,历次作案时间、地点、经过与结果。
15.主观方面:作案动机及目得,就是否知道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行为得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明知"或可以推定为“明知"得表现.
16.当事人对行为得认识。
(二)证人证言
1.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供应人陈述。
2.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下一环节接受人陈述。
3。除作为运输、邮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件违法当事人之外得承运人、邮寄人陈述。
4.装御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人陈述.
5.违法行为实施现场目睹人陈述。
6。违法行为人邻居、同事及周边知情人陈述.
7。市场管理人员、邮寄人员陈述。
8。其她人员陈述。
(四)书证
1。违法行为人或有关当事人提供得狩猎证、持枪证、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运输证及其有关办证申报资料。
2.与案件有关得记账单、账目、邮寄凭证、付款凭证或收款收条。
3。运输人(单位)或邮寄人(单位)出具得证明或说明材料.
4.与案件有关得通讯记录。
5.其她书证.
(五)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笔录
1。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得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2.作案工具、运输工具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3.其她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六)案发现场或有关场所勘验/检查笔录及其现场图、现场照片或者影像资料等。
(七)有关人员认定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种类所依据得权威资料及有关情况说明材料。
(八)鉴定结论与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证明,包括对不明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难以确认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得鉴定材料。
(九)案件来源材料:包括举报、移送等信件材料,报案笔录及其她。
(十)违法行为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及前科材料。
(十一)其她证据材料。
十、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一)询问违法当事人笔录
1.告知执法人身份与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记录。
2。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包括就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单位、有无前科劣迹及处理情况.
3。当事人家庭情况。
4.当事人社会经历。
5.起火时间、地点.
6.起火原因.
7.起火之初得火势.
8.森林火灾扑救:森林火灾发现情况,扑救经过,违法行为人在森林火灾中得扑救表现。
9.危害后果:森林火灾过火面积、有林地面积、受害森林面积;烧毁或者损害林木得树种、株数、规格、蓄积量;人员伤亡情况;其她财物与设施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0。失火引起森林火灾经过中得其她情况。
11。林权情况:林地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情况、林木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情况。
12.许可情况:有无野外用火许可证或其它有关手续。
13.同类违法经历: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次数,历次森林火灾时间、地点、经过与结果。
14.主观方面:进山路口、违法行为人经过线路、案发地有无禁火标志或者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口号等,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就是否开展过森林防火宣传;违法行为人对森林防火常识、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得了解;起火后违法行为人得态度及行为表现:积极扑救、及时报案、放任不管、逃跑或者其她;违法行为人主观方面过失得其她表现。
15.当事人对行为得认识。
16.其她需要了解得情况。
(二)被侵害人得控告与陈述。
(三)证人证言
1。最先到达火灾现场人员得陈述。
2.除直接被侵害人之外得林地与林木所有权人、有益物权人陈述。
3.森林火灾发现人与现场目睹人陈述。
4.护林员陈述。
5.当地村委会干部、林场职工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6。火场周围得住户与其她人员陈述.
7.其她人员陈述。
(四)书证
1.林地与林木权属证明。
2。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得禁火令、森林防火戒严令或者通告、布告。
3。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案发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得资料。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得野外用火许可情况证明.
5。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部门出具得森林火灾发生地得地类、林种、林木栽植时间、林相、蓄积量等森林资源情况或状况证明。
6。有关单位与个人出具得有关植树造林与林业设施建设得数量、费用等相关情况票据证明。
7.当地木材市场、商场、集贸市场或有关经营者关于木材、被毁损林业设施等财物价格得调查与证明材料等。
8.当地气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部门出具得在森林火灾期间有关气象资料。
9。其她书证.
(五)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笔录
1。烧毁或毁损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有关物证笔录。
2。涉案场所森林防火标志或宣传标语、宣传口号载体等物证照片。
3.烟头、打火机、火柴梗、香棍、纸屑、鞭炮或其剩余物等引起森林火灾物品得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4.起火点等重要位置得燃烧剩余物、灰烬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5.其她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六)森林火灾火烧迹地与起火点勘验笔录及其现场图、现场照片或者影像资料等。
(七)违法行为人或有关证人对森林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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