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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继续教育.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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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二、施工质量验收三、新近颁布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文件四、新近颁布的质量管理方面的规范五、工程质量与工作质量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术语术语n 工程师:定义:具有从事工程系统操作操作、设计设计、管理、评估管理、评估能力的人员。分类:按职称(资格)高低,分为:研究员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正 高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中级)、助理工程 师(初级)。按专业和类型可以分为:质量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 师、造价工程师、测量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岩 土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n 质量:定义:事物、产品或工作的优劣程度(ISO9000中: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工程师要提

2、高工作质量,了解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控制方法。一一.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建筑工程质量控制1 1、施工质量控制的内容施工质量控制的内容2 2、施工质量控制的方法施工质量控制的方法3 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重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重点4 4、主体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主体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5 5、建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记录建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记录6 6、施工质量检查施工质量检查7 7、施工作业结果验收的质量控制施工作业结果验收的质量控制二、施工质量验收二、施工质量验收 1、参建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验收活动进行策划。明确验收活动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组织分工、实施步骤等。2、相关单位应建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3、试验和检测管理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施工质量验收时的主要依据:1)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以下简称验收统一标准)、与其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14个);施工采用的工艺标准、技术操作规程等;其他行业、专业或设计要求的验收规定;n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GB/T50375-2006),是推荐性的房屋),是推荐性的房屋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标准,有些地区和企业已采用,可参照。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标准,有些地区和企业已采用,可参照。2)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修改通知单,标准图,施工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4、3)设备制造厂商的产品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4)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验收标准。二、施工质量验收二、施工质量验收 4、施工质量验收规定: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层次的划分: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2)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的规定、验收的合格规定,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工程内部验收、竣工验收的规定都应遵循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3)总体策划中的施工质量控制点必须全部检查验收。5、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 1)建立并实施质量问题处理制度;2)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返工处理、返修处理、让步处理、降级处理和不作处理等。

5、3)处理原则应符合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4)质量问题处理后的工程验收必须按规定经有关单位、人员检测、验收、批准。二、施工质量验收二、施工质量验收 4、施工质量验收规定: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层次的划分: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2)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的规定、验收的合格规定,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工程内部验收、竣工验收的规定都应遵循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3)总体策划中的施工质量创奖标准必须全部检查验收。5、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 1)建立并实施质量问题处理制度;2)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返工处理、返修处理、让步处理、降级处理

6、和不作处理等。3)处理原则应符合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4)质量问题处理后的工程验收必须按规定经有关单位、人员检测、验收、批准。二、施工质量验收二、施工质量验收 6、施工资料检查、验收 鉴于施工资料的全程性、复杂性,及其对质量控制、质量验收、质量改进和创鲁班奖的重要性,施工企业应对施工资料的管理进行策划、检查;项目部应对施工资料创奖管理进行专门策划、单独编制、同步实施,重点检查,全面验收。三、新近颁布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文件 建筑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功能和使用价值、关系到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也关系到人民群众居住的质量和财产安全,为此,2007年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强化质量管

7、理责任等方面,新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序号名称颁布部门颁布时间实施时间备注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部2010.08.01 2010.09.0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令2010年第年第5号号2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部2010.05.04 2010.05.04 建市建市201068号号3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户验收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部2009.1

8、2.22 2009.12.22 建质建质2009291号号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部2009.10.19 2009.10.19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78号在号在2004年年4月月4日发布日发布的基础上修正的基础上修正5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12.30 2008.12.30建质2008231号 三、新近颁布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文件 序号名称颁布部门颁布时间实施时间备注6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9、 2008.08.05 2008.08.05建质2008136号7关于加强廉租房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03.21 2008.03.21建市 200862号8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2007.11.22 2007.11.22建设部令第163号9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发改委等 2007.01.05 2007.01.05建质20071号10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2007.06.152007.08.01安徽省人民政安徽省人民政府令府令203号号11关于开展建筑用

10、砖专项整治关于开展建筑用砖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行动的通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六部委检疫总局等六部委2011.10.28 2011.10.28国质检联国质检联2011589号号12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十二十二五五”规划规划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厅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要点解读要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20条。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项基本制度,该

11、制度从设立至今不断探索和创新,完成了监督方式从核准制到备案制、监督机构从责任主体到执法主体等重大转变,监督效能不断提高,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确保我国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对于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完善的问题,制约了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和监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 1、法规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务院2000年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从行政法规层面确立了质量监督工作的法律地位。03年,建设部发布了工程质量监督导则。但是导则作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

12、,指导性和约束力不足,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实践中面临的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房建和市政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新形势和新问题,无法为质量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2 2、监督机构性质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性质需要进一步明确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督机构是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执法,长期以来,质量监督机构被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靠收取监督费用开展监督工作。这导致社会上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存在一定误解,把工程质量监督等同于类似工程监理的一般中介服务,甚至把质量监督机构看作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之一,给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3 3、监督方式需要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需要进一步改进 目前,工程质

13、量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仍旧沿袭十几年前的做法,实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以定点监督为主的监督模式。具体表现为:对每个工程平均使用监督资源,由于监督力量不足,对需要重点监督的工程投入不足;对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不严;对单个工程的质量问题关注得多,对整个地区宏观质量形势把握不够;对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花大力气,对构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着力不多等。这种模式往往导致监督工作陷于微观,既不能充分体现政府质量监督的行政执法特性,也无法有效提高监督效率。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房建和市政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4 4、监督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随着监督工作量的大幅增加,目前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大中城

14、市的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人均监督面积已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3万平方米增加到当前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平方米,人员紧缺的问题相当突出。同时,存在队伍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有的监督机构制度建设不完善;有的基层监督机构由于各种原因接受过多的非专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有的监督人员对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督规定不熟悉,业务水平较低;也有少数监督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削弱了监督队伍的战斗力,影响了监督工作质量。因此,做好新形势下的质量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执法属性,改进监督方法,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工作效能,从而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

15、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筑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规定从监督机构定位、监督工作内容、监督工作程序及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等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督做了比较系统、科学的规定,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房建和市政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位 规定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为主管部门,体现了对监督机构行政执法地位的认可。同时,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这遵循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可以委托”的规定,同时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限定为建设主

16、管部门所属,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下属的单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而非社会上的一般中介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 2)为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适应行政执法的特点和要求,规定设置了以抽查、抽测为主的过程质量监督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受检单位做表面文章,使得监督人员更容易看到真实的情况,从而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同时抽查也可以更加灵活、合理的配置监督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督工作不断增大与监督力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从而提高监督效率。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房建和市政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3)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 规定包括了八项监督内容:(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17、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同时还规定了对具体过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的六项程序:(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2)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房建和市政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4)监督工作竣工验收,重点

18、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5)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6)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要求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首先要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但对于没有办理监督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过程,同样要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还要对这类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于竣工验收的监督,规定要求以抽查为主要监督方式,同时还要求对所有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到位监督,重点监督验收程序及组织实施情况,并抽查有关质量验收资料。4)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责任 随着政府问责制的建立和责任追究力度的不断加大工程质量监督责任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规定专门针对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进

19、行了详细的界定,要求工程参见单位的有关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而政府的质量监督部门则对监督行为负责任。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房建和市政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对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5.关于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关于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成效,规定加强了关于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方面的要求,设置了永久性标牌,建立了工程质量信用档案以及向社会公布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等方式,对存在的不良记录进行监督管理。6.6.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

20、理 开展质量监督工作,首先是质量监督队伍的建设。规定要求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1)监督机构的条件有人员、场所以及制度和信息化方面等三个要求:(1)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房建和市政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3)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总人数的75%以上,且必须具备4个条件:(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

21、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2)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3)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同时,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这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工程量大、技术难度高,比如地铁工程专业性很强,监督机构很难在短期内具备足够的监督能力。这为聘请专业人员、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了依据、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房建和市政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关于

22、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05.04颁布2010.05.04实施 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近几年来,住宅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住宅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力等现象依然存在,重大质量事故仍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一、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1、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

23、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的技术论证,及时提供住宅工程所需的基础资料,统一协调安排住宅工程建设各相关方的工作;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强化住宅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要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不得将住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将住宅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任意

24、更改相关工作的成果及结论;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住宅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2、勘察单位的责任。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对住宅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现场作业、土水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勘察工作内容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要强化质量责任制,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加强对钻探描述(记录)员、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强化住宅质量管理和责

25、任的通知机长、观测员、试验员等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要增强勘察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设计单位的责任。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对住宅工程的设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的要求;要依法设计、精心设计,坚持以人为本,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要配备足够数量和符合资格的设计人员做好住宅工程设

26、计和现场服务工作,严禁采用未按规定审定的可能影响住宅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和材料;要进一步强化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文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签字认可,确保所签章的设计文件能够满足住宅工程对安全、抗震、节能、防火、环保、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强化住宅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4、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确定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

27、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所有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要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要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验收;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住宅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强化住宅质量管理和责

28、任的通知 5、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因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住宅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人员要按

29、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工程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放行,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确保监理工作质量。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强化住宅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6、有关专业机构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与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要加强检测

30、工程的质量监控,保证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结论明确,并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质量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配备合格、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并要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新

31、颁质量管理文件强化住宅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二、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制度二、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制度7、加强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住宅工程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严禁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要健全关键岗位个人注册执业签章制度,严禁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对不满足资质标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出租、出借、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8、加强工程招

32、标投标管理。住宅工程要依法执行招标投标制度。严禁围标、串标,严禁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人或投标人操纵招标投标。要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要完善评标方法和标准,坚决制止不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做法。对存在围标、串标的企业以及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强化住宅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9、加强合同管理。住宅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等都要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各类

33、合同都应有明确的承包范围、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违反合同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发生合同争议时,合同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要及时通过仲裁或诉讼妥善解决,维护合法权益。各地要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对因合同争议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损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作业人员合法权益,以及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10、加强施工许可管理。住宅工程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

34、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各地要切实加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严格依法审查住宅工程用地、规划、设计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强化住宅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等前置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对于不按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1、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要先行将勘察文件报审,不得将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同时报审,未经审查合格的

35、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要重点对住宅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防火、抗震、节能、环保以及厨房、卫生间等关键场所的设计质量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凡出据虚假审查合格书或未尽审查职责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强化住宅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12、加强总承包责任管理。住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要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严禁总承包单位将承接工程转包或将其主体工程分包,严

36、禁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分包。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依法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要认真落实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对所承接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因分包单位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总承包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13、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住宅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开展

37、工作,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保证住宅工程建筑节能质量。对违反国家有关节能规定,降低建设节能标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强化住宅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14、加强工期和造价管理。合理工期和造价是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的重要前提。建设单位要从保证住宅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角度出发,科学确定住宅工程合理工期以及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各阶段的合理时间;要在住宅工程合同中明确合理工期要求,并严格约定工期调整的前提和条件。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住宅工程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不顾客观规律随意调整工期。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

38、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不得任意降低住宅工程质量标准,不得要求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坚持质量第一,严禁恶意压价竞争。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降低工程造价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5、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住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方在总包方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实施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要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强化住宅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建设单位要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建设单位要根据事先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定期对住宅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并及时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切实保证住宅工程建设及原有地下管线、地下建筑和周边建筑、构筑物的质量安全。设计单位要加强住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驻场设计服务,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各种问题。要加强与建设、施工单位的沟通,不断优化设计方案,保证工程质量。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认真履行对重大质量问题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报告的责任。对于因建设、设计、施工

40、和监理单位未正确履行现场组织管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2009年6月27日,上海市发生的莲花河畔景苑在建住宅楼整体倒塌事故,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强化住宅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16、加强竣工验收管理。住宅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将有关验收文件报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

41、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住宅工程项目,要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有条件的地区,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要积极推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分户验收。若住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法定检测不符合验收质量标准或全装修住房的装饰装修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索赔。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强化住宅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17、加强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

42、法律责任。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要求,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在保修期内,因住宅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对因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保修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要逐步推进质量安全保险机制,在住宅工程项目中实行工程质量保险,为用户在工程竣工一定时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提供保险。18、加强工程质量报告工作。各地要建立住宅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建设单

43、位要按工程进度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报告。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住宅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要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强化住宅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部门报告。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19、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住宅工程要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决策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全部文件资料及

44、竣工图,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档案的登记、验收、保管和保护工作。对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以及在档案管理中失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20、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抢险组织,充分考虑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制定施工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施工单位要根据住宅工程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装备和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演练。监理单位要审查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准备措施。住宅工程施工现场各有关单位要重视应急救援管理,共同建立起与政府

45、应急体系的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强化住宅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三、强化工程质量负责制,落实住宅工程质量责任三、强化工程质量负责制,落实住宅工程质量责任21、强化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的主要质量责任主体,要依法对所建设的商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所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住宅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外,还要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对政府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组织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46、,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外,还要追究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22、强化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接的住宅工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住宅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强化住宅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23、强化关键岗位执业人员负责制。住宅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

47、章文件负责。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24、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住宅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住宅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四、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监督体系25、加强政府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情况的

48、监督检查。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要充分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强化住宅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对住宅工程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住宅工程,要加大检查频次,并将其列入企业的不良记录。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要加强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要严格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进一步加强监管人员培训教育,提高监管机构和监

49、管人员执法能力,保障住宅工程质量监管水平。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实施统建的,要参照本文件进行管理,并严格执行有关质量管理规定。26、加强社会监督。建设单位要在住宅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部位,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主要负责人姓名和工程基本情况挂牌公示。住宅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在每栋建三、新颁质量管理文件强化住宅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筑物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公布质量举报电话,

50、建立质量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的相关信息,切实发挥媒体与公众的监督作用。所有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在社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对于不能及时处理有关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27、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充分认识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要把强化质量责任,保证住宅工程质量摆在重要位置。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对发生住宅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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