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4161584 上传时间:2024-08-0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3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选 【法规标题】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建设[2000]50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0.03.01  【实施日期】200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经济合同  【唯一标志】44167  【全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  (建设[2000]50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1篇 实务指南 实务指南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同时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   凡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对其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在施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 [二](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一] [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0年三月一日 附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六条 双方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七条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乙方将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禁止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严禁出卖图章、图签等行为。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推荐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三、审查和鉴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争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指导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培训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九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第十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单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建设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 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 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 -可编辑修改-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