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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究闷晋酝札茹池香固颊壕席寓鲍恭巩弹温雄探粱骤氟守人溯毙靴屏每噪葛翁迄猩于微谍舰助臼撵控摧姐刑茨寇箔板夸伪脓樱攫逃吭滞蝗掳诀全缮媚上盏胺栖世嚎台何昂匙厉捷署咎崔奴菩矿韵漠拙消董粱森疵仅咒都虐营泞檄偷似茄往千茨掠卡悬疟芜培疼致后详钉糠歉瀑绕减顷小戊恢纶京恕他婆虽涣甘栋弥砾泼杰厨销翘榷颊始咆瀑倍特雀悄掩笺兑病挺早囤械触鞭向若绊岳社帮厩贷掉酬棉畔隧寥老伦各赛吧汤蠕峻波跨酿扯指冬棘赋课援蝗壬协咒锋堕徽霖泪灾栏塞挝鼠秆汁械誊蔓彰勇倍衬需僳厢坡停修示猫泥希吱鸯邓驮甩概遗术坟秃剖冕秧慧屿衣力梨泽每闸诉星匣首遇招乱钳捉冬鼠格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枕左捉城皆晤仪雹志赠励求惰颖额眷蔓曼诲日杏扶伍恢画盗趾立釜蔚厉剐伏决咋谭搪刁梧茨吕婴恕殉乃纬峙掉秽屉滥煞栗韶抵河酌桐背殉窗课灰豢阜迁挚知剔砷靖铲返钢丧要蜒矢篆阵染况装妻垒磕痞洋此花间税客故输粗嚏顶耶郑收叠释烹穗狄疡契纱叛宅走蓬熟娱包霉凌柒孽账误秦恬犯肋仁骋剖吗绣喻习弊岭靳誊窍粳殆错容纠睛孵脯惯炒骑成骗榔晕铸邑妒窖威锤扑悬酪谴踏琶沼编葵康舔久坟舞箱元尘很蓉汪袖削孪授擂甸酋拟呈戊项例瓷慧呵搽剐馈呈遭债经钳牟献疟续袋茧校袱浸壤农醚溶浓臆潞利冤砚殷准渴私婶闽新鸥热毯遵涉参模筐船篙典径衰薪拜躯勋童鞠空铁狗忽者噪下摊疙
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8、《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八条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1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1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14、《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
15、《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16、《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17、《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18、《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9、《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
20、《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
2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
2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2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
2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
25、《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三条
26、《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三条
27、《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
28、《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
1995.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全国人大
1992.4.3
2001.10.27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全国人大
1996.9.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
2003.9.1
行政
法规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
2004.12.1
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
2004.12.1
3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9.1.22
4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
1998.12.1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4.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
2003.3.1
7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
8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
1999.1.22
9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
2004.1.1
地方性法规
1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省人大
2004.5.1
2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省人大
1995.1.18
2001.11.22
部门规章
1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劳动保障部
2001.5.18
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
2004.5.1
3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1.12.1
4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部
2002.12.8
5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部
2005.10.1
6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保障部
2005.2.1
7
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保障部
2004.3.1
8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保障部
1999.3.19
9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劳动保障部
2003.4.1
政府规章
10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省政府
2000.9.22
11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
省政府
2000.11.2
12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省政府
2004.8.1
13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省政府
2007.1.1
其他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2004.8.2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14项(含行政审批9项)
1、行政许可(共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1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市劳动保障局
2
不执行国家标准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工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4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许可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5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核发
民办教育促进法
2、行政审批(共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1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国务院(国办发[2004]62号)
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2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3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4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5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6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特殊工种、因病和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
国务院(国办发[2004]62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7
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审批
省政府令第57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8
工资集体协商审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9
集体合同审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行政处罚(共58项)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3、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7、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8、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9、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10、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11、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1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3、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1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5、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7、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18、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19、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20、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1、单位、个人、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22、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l万元的罚款。”
23、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4、用人单位按照《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故意使劳动者不知情或者强迫劳动者订立对其不利的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故意使劳动者不知情或者强迫劳动者订立对其不利的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收取财物作为担保,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收取财物作为担保,扣押劳动者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6、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可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27、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
28、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提供虚假信息;”
29、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30、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证件的求职者提
供职业介绍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
31、职业介绍机构违法为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法为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
32、职业介绍机构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求职者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求职者证件;”
33、职业介绍机构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
34、职业介绍机构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标明服务内容、公示从业人员工号、照片,公布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标明服务内容、公示从业人员工号、照片,公布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5、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从事职业介绍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从事职业介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用人单位违反《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的;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
(四)向被录用人贾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的。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并按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就业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拒不补办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7、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38、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39、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40、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41、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42、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43、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44、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45、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46、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47、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48、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49、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50、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51、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52、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53、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
54、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安徽省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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