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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离婚制度体系介绍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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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年第4 期(总第18 期)9 2 摘要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关键包含七出、义绝、和离和违律婚断离等制度,形成于唐代,是礼法融合产物。国家经过多个手段调整离婚,形成以七出为基础、义绝为手段、和离和违律婚断离为补充体系,含有综合性、适应性、经典性特点。离婚制度体系适应社会生活实际,并伴随社会改变而改变,极具域外影响力。同时反应出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精神,在离婚这一关系家庭和家族关系问题上又不是绝对,而是从社会生活出发,采取夫权和均衡男女关系标准,形成中国传统离婚制度民族特色和法律特质。关键词 七出义绝和离违律婚断离兼顾和衡平作者 郭成伟(1946 ),男,辽宁省大

2、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史。崔兰琴(1970 ),女,河南新乡人,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史。兼顾和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体系特质郭成伟 崔兰琴中国古代离婚制度关键包含七出、义绝、和离、违律婚断离等制度,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该离婚体系以七出为基础,以义绝为手段,以和离和违律为婚断离为补充,表现出综合性、适应性、典型性合一完整体系。四种离婚制度结合充足表现制度综合性和兼顾性法律特质,这种离婚法制适应了社会发展情况,极具经典性,对周围子法域产生了深远影响。一、以七出为基础在古代多个离婚制度中,七出是较早出现,又被称作七去,这不仅组成了离婚制度基础内容

3、,而且也奠定了古代离婚基础语境。所以,古代离婚最初并不叫离婚,而是被称作“出”、“弃”、“休”等。以男方单方面休妻为主七出离婚制度,组成了古代离婚制度基础。在现在可考文件史料中,较为具体记载七出是大戴礼记本命。最初称呼为“七去”,即“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和共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偷窃,为其反义也。”另外,何休在为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做注时也论及该制度,她使用名称为“七弃”,具体用语和次序和大戴礼记亦略微有所不一样。“妇人有七弃,五不娶、三不去

4、也。无子弃,绝世也;淫佚弃,乱类也;不事舅姑弃,背德也;口舌弃,离亲也;偷窃弃,反义也;嫉妒弃,乱家也;恶疾弃,9 3 兼顾和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体系特质周礼天官九嫔。至于恶疾具体内容,说法不一。公羊传昭公二十年注:“恶疾谓、聋、疠、秃、跛、伛。”也包含一些恶性传染病。此“疠”病包含麻风病之类传染病,如云梦秦简:“今甲病,问申何以论?当迁疠所。”淮南子“恶疾”指“消”疾而言。“消即现代医学所说糖尿病,当初是极难治病症。为政九要曰:“恶疾,体臭者。”不可奉宗庙也。”孔子家语本命解仪礼疏所列各项亦和此相同,只是名称又改为“七去”而已。可见,七出作为一个离婚制度最少在汉代已经普遍实施。子妇只要存在

5、不顺从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和偷窃等七种情形,皆属休弃之列,夫家能够理所当然地行使出妻之权,舆论也不会对此有所指责。在复杂多变家庭生活中,礼经为何单单列举这七种情况作为休妻条件呢?礼经对此解释较为相同:第一,不顺父母去。对于子媳来说,不顺从父母就是“逆德”、“背德”,也就是不含有妇德。班超女诫中也曾提及妇女有四行,“女有四行,一曰妇德,二曰妇言,三曰妇容,四曰妇功。”妇德是其中关键一行。据周礼记载,官方设有专门机构,配置专门人员“以教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郑玄注:“妇德谓贞顺,妇言为辞令,妇容为婉娩,妇功为丝。”何为“妇德”?班昭定义为“清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

6、是谓妇德。”既然贞专顺从是妇德关键,那么不顺从父母肯定就是背德之行。第二,无子去。妇女嫁为人妻,首要功效就是传宗接代,推行生育职能。假如不能生出儿子,就是断绝了夫家香火传承、血脉延续,妇女不得不担起“无子”“罪名”,夫家进行出妻被视为当然之举。第三,淫去。妇女淫乱,就无法确保夫家血脉纯正,有乱族之嫌,不能为夫家所容。第四,妒去。即使古代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但不排除纳妾。嫉妒之妇,无法容忍丈夫纳妾、嫖娼等不忠行为,从而引发冲突,滋生矛盾,家庭无法和睦相处,故而妒妇在休弃之列。第五,有恶疾去。恶疾是指较为严重疾病,尤其是麻风病之类传染病。考虑到祖先不食不洁之物,有恶疾妇女是不能和丈夫一同参与祭奠活动

7、。“不可和共粢盛也”和“不可奉宗庙也”全部属此意。第六,口多言去。缄默是金,言多必失,而女子多言,更易无事生非。总而言之,多言长舌之妇,会离异亲情。第七,偷窃去。妇女私自拥有夫家财产,就被视为偷窃,违反了同居共财大义。从礼经对七出缘由解释来看,其关键贯穿是礼制基础精神。礼是七出根本,七出是礼制表象化,所以顺从父母、贞专有子、寡言不妒、不有私货等等,是礼教对已为人妇女性设定规范。具体来说,保有妇德,贞专顺从,孝敬舅姑,是礼对女性基础要求。礼记内则也有要求,“妇事舅姑,如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栉笄总,衣绅,左佩纷、刀砺、小、金燧,右佩箴、管、线、纩,施,大,木燧,衿缨綦屦,以适父母舅姑之所。及所

8、,下气怡声,问衣燠寒。疾痛苛痒,而敬抑搔之。出入,则或先或后,而敬扶持之。进盥,少者奉盘,长者奉水,请沃盥。盥卒,授巾。问所欲而敬进之,柔色以温之。”从鸡叫头遍开始,媳妇就要起床梳理,带上多种服务用具到公婆处侍候盥洗、用饭,做到恭敬、温和,色柔、气怡,唯公婆意志是从,“子妇孝者敬者,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若饮食之,虽不耆,必尝而待。加之衣服,虽不欲,必服而待。加之事,人代之,己虽弗欲,姑和之而姑使之,以后复之。”即使公婆有过失也必需低声下气,轻柔劝谏,时刻不违孝敬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年第4 期(总第18 期)9 4 礼记昏义。诗大雅瞻。礼记内则。汉书孔光传。标准,“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

9、。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不说,和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舅姑没有命令,媳妇不敢退居私室休息,儿媳去留命运取决于舅姑而非儿子,“子妇有勤劳之事,虽甚爱之,姑纵之,而宁数休之。子妇未孝未敬,勿庸疾怨,姑教之,若不可教,以后怒之,不可怒,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成妇责任关键在于照料舅姑、丈夫等家人衣食起居。结婚生子是礼制对婚姻基础要求。根据礼制订义,婚姻功效在于“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而不管上祭祖宗,还是下传子孙,全部需要男性继承人来完成。毫无疑问,无子婚姻肯定有悖于礼制要求。寡言不妒是礼教中理想女性形象。“妇有长舌,维厉

10、之阶。乱匪降自天,生自妇人。”至于恶疾去妇原因,礼经则纯粹从宗祖祭奠角度考虑。偷窃也是因为子媳此举有违礼制要求,“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和。”子妇任意拥有或处分家庭财产被看成偷窃。七出之礼引入法律,据现在史料考证,始见于唐代。唐律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及疏议有曰:“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十二个月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曰:“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由此可见,唐律在维护夫权前

11、提下,考虑到伦常礼教要求,家庭和社会稳定,实施了兼顾标准,即在七出以后,又要求了“三不去”,从而使该离则离,不该离则采取和方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这项补充要求又表明,三不去一样是相正确,即有恶疾和犯奸行为妇女是不包含在内。中国古代法定离婚制度以七出为出发点,说明法定离婚制度是建筑在伦理道德基础上。伦理道德是七出基础,婚姻以道德为支撑形成国家本位,忠孝廉耻等观念得以强化,七出最早表现为家族伦理礼治精神,同时也反应出传统离婚制度兼顾妇女利益精神。二、以义绝为手段七出是离婚制度基础,义绝则为处理婚姻双方冲突手段。正所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

12、义绝是中国古代强制离婚制度。一旦婚姻中出现了伤害夫妇之义行为,诸如夫妻一方对对方亲属实施侵害或双方亲属之间发生侵害行为,就意味着夫妇之义已经断绝,婚姻就应该解体,即夫妻必需离婚。一旦出现法律所列举义绝情况,当事人不主动离婚话,国家权力就会立即进行干预,强制离婚。即便此时夫妻关系还在维持,甚至夫妻关系还很恩爱,但因为“义”被破坏了,支持婚姻条件或纽带不存在了,那么这婚姻就要解除了。不然,法律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且一旦判决离婚,以后再不能结合。义绝作为一个观念起源于何时已经无法考证,从汉代流传“有义则和,无义则离”来看,最少义绝在汉代已经被广泛接收。刘向所撰列女传中已经有义绝之礼,“黎庄夫人者

13、,卫侯之女,黎庄公9 5 兼顾和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体系特质大明律刑律五诉讼门。陈顾远著:中国婚姻史,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 年版,第244 页。之夫人也。既往而不一样欲,所务者异,未尝得见,甚不得意。其傅母闵夫人贤,公反不纳,怜其失意,又恐其已见遣,而不以时去,谓夫人曰: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今不得意,胡不去乎?汉书孔光传则开始有义绝之说,时值淳于长坐大逆诛,“光议认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惩后犯法者也,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长未自知当坐大逆之法,而弃去始等,或更嫁,义已绝,而欲认为长妻欲杀之,名不正,不妥坐。有诏,光议是。”但在法典中开始出现,据现在史料考

14、证是在唐律中。唐律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及疏议曰:“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十二个月半。”疏议曰“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弟兄、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弟兄、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弟兄、姑、姊妹及和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从唐代法律这些要求能够看出,义绝要求是以维护家族亲属关系为中心,为巩固封建伦常观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设。伴随社会发展,义绝制度也有所改变,比较显著是明律重新解释了义绝情形。大明律户婚“出妻”条后有:“凡妻无应离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犯

15、义绝,应离,而不离者杖八十”。对于何谓义绝情景律文并没有具体要求,但在明律诉讼门,干名犯义条小注中作出了列举性要求:“义绝之状,谓如婿在远方,其母亲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者,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大清律相关义绝要求完全沿袭了明律,包含具体解释也一样放在了诉讼干名犯义条。即使义绝制度本身在缓慢地发生改变,但其强制离婚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不管是唐律中要求义绝情形,还是明律对义绝重新解释,全部是经过国家干预力来处理婚姻双方矛盾冲突。由此可见,在社会发展到更高阶段,礼崩乐坏,进入法典化阶段。依据社

16、会发展,为了调整现实婚姻生活实际,除七出之外,以法典形式确立了义绝制度,一旦婚姻双方破坏了婚姻基础,造成感情根本破裂,必需由国家强制离婚,离婚开始进入法典化阶段。这种以法定七出制度为基础,义绝为手段处理感情根本破裂纠纷,即是对以往前人成就继承,又是法律上新发展。另外,在唐律看来,离婚状态是否符合礼仪道德,是否出现感情破裂行为作为前提,凡违反上述要求则一律强制离婚。对义绝所采取严格态度表明,唐律对于六礼等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制度形成了一定制衡关系。三、以和离和违律婚断离为补充伴随社会经济生活和物质生活改变,唐代出现了和离、违律为婚断离等制度,为离婚法制适应社会发展作了深入补充,完善了法定离婚制度体系

17、。和离做法由来已久。周礼地官媒氏有载:“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宋代郑锷注曰:“民有夫妻反目,至于仳离,已判而去,书之于版,记其离合之由也。”可见,对于夫妻反目为仇,无法继续生活情况,认可其离婚事实,并把其离婚原因统计下来。这些统计即使不像后世和离表示那么规范,但最少说明中国古来就认可一个事实:夫妻情意不相谐和者,能够离婚。陈顾远先生分析此注时亦认为:“不问其原因怎样,只须男女合意分离,即可离矣”。因为实际婚姻生活中,确实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年第4 期(总第18 期)9 6 葵丘之会,诸侯束牲载书而不歃血。初命曰:“诸不孝,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见孟子告子下。存在夫妻双方自愿离异情况,唐代把这

18、种实践上升到法律层面,给以明确解释,并为后世沿袭,形成和离制度。唐律疏议户婚律要求:“诸犯义绝者离之,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疏议对其解释为:“若夫妻不相安谐,谓相互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和离前提是夫妻之间感情不和,无法和睦相处,两下同意而离婚。对此,法律不给予干涉,夫妻双方均无须为此负担任何刑事处罚。好和好散和离形式有利于夫妻平和处理纠纷,作为关键观念,得到法律上肯定和支持。但因为古代社会属于家族法占主导地位社会,七出、义绝等关涉家族利益离婚法律制度成为主体,而建立在夫妻“情不相得,两愿离者”基础上和离制度则是离婚法有限补充。由此能够看出,唐律在认可七出、义绝等离婚前提下,又兼顾

19、到夫妻和离愿望,使双方自愿达成离婚正当化。违律婚断离是违反了结婚中严禁性条文,法律对婚姻给予撤销,自始不认可其效力,并对相关责任人给对应刑事处罚。诸如同姓不婚、尊卑不婚、父母丧不婚等结婚严禁性条文,最少在先秦典籍中已经能够觅得,但全部不太系统化和规范化,到唐代时成为比较规范法定离婚制度。唐律疏议户婚对违律为婚行为作了比较具体列举,具体说来包含以下很多情形,依次为:(一)妄冒更娶之类妄冒更娶包含两类情形:为婚妄冒和有妻更娶。“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十二个月。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此条规定是冒婚之类违律婚刑事处罚和民事责任,意在保障婚姻缔约中诚信标准和尊卑贵贱等级秩序。

20、假如妄冒行为已经造成违律婚成立,由官府撤销其婚姻关系,强制离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十二个月,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十二个月半;女家不坐。各离之。”此条要求在于明确有妻更娶妻刑事责任和民事后果,意在维护一夫一妻制。(二)违反宗法服制之类在婚姻家族关系中,尊卑有等,丧服有制是确保家族秩序正常发展基础,通常和此要求不相符合违律婚姻,均在国家干预之列。以妻为妾。“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十二个月半。各还正之。”此条要求在于处罚妻、妾及婢失序行为。严禁以妻为妾之类行为并非唐代独创,据现存史料考证,至迟春秋之时已经出现这类严禁性条文。齐桓公在葵丘之盟中,已经明

21、确提出“无以妾为妻”之禁令。居父母、夫丧嫁娶。“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此条要求在于处罚居丧嫁娶行为。同姓为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此条在于处罚同姓共宗、外姻有服属尊卑和无服属姑表之间违律为婚行为。尝为袒免妻而嫁娶。“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十二个月;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此条要求在于处罚迎娶亲属妻妾行为。夫丧守志而强嫁。“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十二个月,期亲嫁者减二9 7 兼顾和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体系特质等。各离之,女追

22、归前家,娶者不坐。”该条要求意在处罚强迫守志寡妇再嫁行为。(三)破坏社会秩序之类宗法服制伦理关系需要维护,整个社会政治秩序更不可等闲视之,诸如婚姻中良贱关系、官员和地方关系等全部需要调整,这是婚姻秩序外围保障,理顺了这些关系,才能确保家庭和睦,社会稳定。这些禁条关键包含:严禁娶逃亡妇女,严禁监临娶所监临女,严禁和娶人妻,严禁奴娶良人女为妻和杂户官户和良人为婚等之类。到了明清时期,违律为婚又增加了一系列严禁性条文,扩大了违律婚断离调整范围,概括来说,关键有以下多个:严禁典雇妻妾,严禁逐婿嫁女,严禁僧道娶妻,严禁强占良家和严禁官吏娶乐人为妻妾等。违律为婚而形成非法婚姻形式,既不符合道德,也有悖法律

23、,国家不认可其婚姻效力,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所以,违律婚断离成为法定离婚制度关键补充。四、综合性、适应性、经典性合一体系中国古代法定离婚制度表现出综合性、适应性、经典性合一完整体系。多个离婚制度结合充分表现了其综合性,这种离婚法制适应了社会发展情况,对周围子法域产生了深远影响。(一)综合利用多个手段调整离婚七出是离婚制度起点,是礼治下带有规范属性离婚制度,对初民时期形成任意离婚习俗进行限制,规范伦理道德发展。把离婚许可范围建立在家族延续和亲族和睦基础上,一旦婚姻生活中出现有违此基础七种情形,才许可离婚。七出意在规范两性关系,预防不孝、淫佚、有违家庭和睦行为延续升级,经过采取夫家选择离婚方法

24、,把这些矛盾处理在初级阶段,以牺牲妇女权益方法来换取夫家整个家族和顺,家族是社会基础细胞,维护家族整体利益自然是离婚法制考虑关键。经过设定七出之礼方法,维护家族内部关系,规范社会伦理道德,引导社会向文明时期前进。在礼制上要求七出以后,把离婚功效定在服务家族利益,以丈夫休妻方法表现出来,奠定了古代离婚制度基础。汉代以后,七出制度开始由礼俗要求逐步成为法律规范,两晋南北朝时期七出成为比较稳定离婚制度,到隋唐时期集前代大成,在律令中具体要求了七出内容及相关程序,充足发挥了家族在离婚方面功效。因为七出仅限于给夫家意识表示空间,不利于调整两家矛盾纠纷,所以同时以义绝作为离婚制度关键内容。义绝是以双方家族

25、感情基础为出发点,考虑婚姻存续可能性。因为婚姻是两姓之好产物,婚姻之义是连接双方纽带,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义则和,无义则离,认可义绝离婚方法存在。假如双方家庭组员相互伤害,尤其是杀害对方父母尊长等至亲之人,受害方极难保持原来恭顺态度侍奉仇雠之人,所以,一旦出现了伤害婚姻之义行为,婚姻理应断绝。义绝从选择性离婚规范到强制性离婚规范应该是经历了比较长发展时期,到唐代则形成较为完善国家强制离婚制度,使国家在调整婚姻伦理上发挥应有作用。伴随社会不停发展,义绝越来越表现为关注夫妻关系本身,把女方受到伤害列为义绝情形关键部分,重视男权之时,一样关注女方权益。婚姻生活首先表现为夫妻之间生活,仅仅有国家和家

26、庭考虑是不够,所以以和离为离婚制度必需补充。和离重在考虑男女个体感受,既然情不相得,许可两愿离婚。两愿离婚又不是无限制,必需建立在正当婚姻基础之上,假如违律婚,即婚姻前提不正当,则必需由官府强制断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年第4 期(总第18 期)9 8 离,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对应刑事处罚,形成违律婚断离制度,以确保婚姻伦理符合整个社会道德要求。实际上,离婚是和身份相关社会行为,和离、七出、义绝相结合离婚制度,使得离婚法制既照料到个人行为,又考虑家庭生活实际,并以国家干预力调整婚姻两姓间问题,经过违律婚断离确保婚姻发展方向。这种离婚体系充足表现了离婚法制综合性。(二)离婚法制适应社会生活实际这种以七出

27、为基础,以义绝为手段,以和离和违律为婚断离为补充离婚法制体系,完全适应社会生活实际,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发挥应有效力。家族社会、小农经济是整个古代社会基础现实,维护家族和睦、婚姻稳定、国家秩序正常运作是法律制度根本目标,离婚法制也不例外,必需服务于该目标。很显著,七出即是家族法肯定产物,伦理道德是七出基础,婚姻以道德为支撑形成国家本位,忠孝廉耻等观念得以强化,七出最早表现为家族伦理礼治精神。在社会发展到更高阶段,礼崩乐坏,进入法典化阶段。七出迎合了宗族承嗣、家庭和睦需要,一旦形成法律制度,反过来又会服务于整个家族社会,起到维护家长权、夫权作用。经过七出离婚制度使得造成家庭不和原因从根源上消失,回复

28、家庭正常状态,并含有了重组建新婚姻可能性。所以,家庭和和美美、生生不息是国家兴旺发达,政治统治安定基础。依据社会发展,为了调整现实婚姻生活实际,除七出之外,以法典形式确立了义绝制度,在婚姻双方破坏了婚姻基础,造成感情根本破裂,必需由国家强制离婚,离婚开始进入法典化阶段。这种以法定七出制度为基础,义绝为法律手段处理感情根本破裂纠纷,即是对以往前人成就继承,又是法律上新发展。同时符合古代家国同构社会模式,一切宗法伦理全部是以最终利益为衡量。婚姻就是所谓家族外交产物。假如把这婚姻本质再往前推,则要上升到中国国家产生时路径问题了。和古希腊为代表“古典古代”是由家族而私有财产而国家路径不一样,古代东方特

29、别是中国是一个由家族而直接进入国家所谓“亚细亚古代”路径。这么,西方是国家替换了家族,是一个革命路径,是新陈代谢;而东方则是国家混合于家族但又保留着家族,是新陈纠结,是一个维新路径。所以,西方国家走上了以个人为本位道路,而中国则走上了以集体即家族本位道路。以家族为本位而“家国同构”就决定了国家稳定和友好就必需以家族稳定和友好为基础为根本,作为国家有机体细胞,家族假如发生裂变则国家有机体就会发生裂变。这就决定了古代统治者势必需以维护家族友好为要务。而家族友好又是由组成这个家族一个个具体家庭友好为前提。10家族友好是以家族伦理保有和家族组员之间亲情和利益协调为基础。假如家族尤其是家庭内部组员之间发

30、生矛盾,则肯定会对整个家庭或家庭友好带来破坏。不过,因为给予族长或家长极大权力,这些家族、家庭内部矛盾完全能够在家长、族长权力下,在家族伦理范围得以处理而回归友好。不过,假如一旦出现内部组员和外族组员之间严重矛盾时,就不是以一个族长或家长就能单方面能够处理。采取处理方法要么是协商,要么是族和族之间争吵甚至是厮杀。但为维护本族利益,协商路径往往是不太轻易获取,于是往往是造成族和族之间矛盾升级。为维护社会秩序,于是国家就要进行强制干涉了,国家权力直接进入。不管七出、还是义绝,均是以牺牲夫妻个体利益来维护家族利益从而维护国家利益,是舍小取大10此段相关国家形成路径认识,笔者得益于苏州大学法学院方潇先

31、生指点。在此谨表谢意。9 9 兼顾和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体系特质明智做法。而这些又全部是由古代中国家族本位、家国同构和婚姻本质所决定。这是古代中国历史语境下产物,是一个明智理性选择。伴随社会经济生活和物质生活改变,唐代出现了和离、违律为婚断离等法定离婚制度,好和好散和离形式有利于夫妻平和处理纠纷,作为关键观念,得到法律上肯定和支持;违律为婚而形成非法婚姻形式,既不符合道德,也有悖法律,违律为婿断离成为离婚法律关键补充,完善了法定离婚制度体系,为离婚法制适应社会发展作了深入补充。(三)经典离婚法制含有域外影响力法定离婚制度综合多个手段调整婚姻,适应了家族社会需要,是家族法下含有代表性离婚制度,

32、极具经典性,超越国界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地域产生影响,成为中华法系组成部分:首先,七出为东亚国家离婚法制所借鉴。朝鲜、日本、越南古代离婚法中也一样存在七出之制,只是要求略微有所改变。其次,义绝制度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家古代法律产生过重大影响。日本义绝制度在内容上全盘移植唐代要求,只是处罚略有改变。据法曹至要抄引户婚律云:“犯义绝者,离之;违者,杖一百。”11不一样于唐代“徒十二个月”处罚。朝鲜义绝和唐代义绝也比较雷同,“妻妾有犯下列诸项而夫不离异者,处笞一百,并离异:一、谋害或殴打夫者;二、殴骂夫之期亲以上尊长及外父母者;三、和袒免以上亲通奸者。”12处罚也有所变,即“笞一百”。东南亚越南也

33、存在过义绝制度。据杨鸿烈先生对中国法律在安南之影响考证,“婚姻解除之条件为七出:诸妻、妾已经有义绝而其夫隐忍不去者,以贬论依轻重。”结论来看,13安南也有义绝制度。其它诸如和离和违律婚撤销也全部能够觅到踪迹,此处不再一一赘述。五、结语唐以来传统法定离婚制度以七出为出发点,说明古代法定离婚制度建筑在伦理道德基础上。出于调整现实婚姻生活实际需要,除七出之外,以法典形式确立了义绝制度,在婚姻双方破坏了婚姻之义,造成感情基础根本破裂,必需由国家强制离婚;同时以和离、违律为婚断离为辅助,完善了法定离婚制度体系,全方位调整婚姻中矛盾冲突,适应社会生活改变而改变,极具域外影响力。希冀本文探究为正确处理离婚中

34、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关系,克服自由离婚法缺点,完善婚姻立法,提供思索。和此同时,大家在思索中国传统离婚制度一些不足之余,也能够看到它超越时空借鉴价值。在构建离婚体系过程中,采取了夫妇利益兼顾标准,在利益分配上,实施均衡方针。这些标准和方针反应出中国传统“和合”文化中庸特质,它有利于离婚后双方友好相处,和老人赡养和儿女抚养,对此有深入研究必需,认为现实服务。(责任编辑邰利琪)11见法曹至要抄卷中。转引自杨洪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241 页。12日刑法大全第五编第十一章婚姻及立嗣又有要求,第二节妻妾失序及夫妇离异律第五百七十九条。转引自前引杨洪烈书,第151 页。13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45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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