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麻阳苗族自治县档案馆接收(搜集)档案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国家档案资源体系,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依据中国档案法、中国档案法实施措施、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搜集档案范围要求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档案是对国家和社会含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长远研究保留价值宝贵财富,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物质基础。县档案馆(以下简称本馆)做为本县永久保管档案基地和社会各方面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中心,设置专门机构(县档案局管理利用股)负责主动开展档案接收和征集工作(以下简称接收工作)。第三条 接收工作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前
2、提下,依法将应该由本馆接收含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研究价值多种门类、多种载体形态能够做为永久、长久(30年)保留档案,完整齐全地接收进馆,努力结构一个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结构合理、载体多样、地方特色浓郁馆藏体系。第二章 接收档案范围第四条 本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档案:1、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及所属各部门形成档案;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形成档案;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形成档案;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形成档案;5、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县政府各部委办局及直属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形成档案(通常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组成部分和经过同意成立专业档案馆单
3、位文书档案);6、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形成档案; 7、本县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形成档案; 8、驻麻各民主党派机关形成档案;9、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形成档案;10、县属国有企业、机关形成档案,关键包含: (1)县政府各办局所属独立分管某首先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机关和机关档案。如科计、文化、卫生、建设、水利、民政、交通、农业等部门下属机关,教育局下属各专门学校和关键中小学形成档案。 (2)县物资、商业、粮食、供销、金融部门下属各企业、各直属大型商店商场,含有经典意义宾馆、饭店、酒家,各银行下属营业部及有代表性专业支行、信托投资企业、咨询企业、保险企业等单位形
4、成档案。 (3)县属工交和建筑系统骨干企业和名、优、特、传统农产品档案,在县域经济建设中含有影响中央、省在麻工交企机关档案(相同类型生产厂可选代表性单位形成档案,其它单位可选某一时期、某一事件中形成含有重大影响或关键凭证作用档案)。 (4)属于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除前款以外单位形成档案,关键接收反应各个时期麻阳地方建设活动、地方经济、科学、文化、生产、生活水平档案。 (5)撤、并、转、改制企机关形成档案。 (6)协商接收或代管集体企机关、私人企事业主、专业户、个体户形成对国家和社会含有保留价值多种门类、多种载体形态档案。 第五条 本馆接收建国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
5、权机构、社会组织形成历史档案。其范围:1、麻阳苗族自治县革命历史档案;2、麻阳苗族自治县旧政权机关形成档案;3、在麻阳解放前企机关形成档案;4、历史上各封建王朝相关麻阳情况历史文件材料。 第六条 本馆负责接收(搜集)麻阳县及麻阳苗族自治县党政关键领导人和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著名人物形成名人档案。包含:1、在麻阳区域内工作全国、省以上劳动模范和优异工作者材料;2、发明发明全国一等奖取得者材料;3、著名作家、画家、音乐家、特级老师、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设计师、高级农艺师、著名医生、特级厨师材料;4、荣获战斗英雄称号转本县管理英雄人物及著名烈士材料;5、著名民主人士、爱国
6、将领材料;6、世界冠军取得者;国家纪录发明者材料;7、麻阳苗族自治县历届党政关键领导干部材料。 第七条 本馆接收(搜集)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关键事件形成档案和包含民生专业档案。第八条 本馆接收(搜集)含有本县地方特色和地方意义其它专门档案。 1、属永久保留县属各机关会计档案、审计档案、财务汇报档案(关键指各级财政部门业务报表)、纪检案件档案、司法诉讼档案、公证档案、商标档案、工商登记档案(指含有经典意义已关闭或破产企业登记档案)、勘界档案、地图档案、环境保护档案(如环境保护计划、设计、监测、查处等活动形成档案); 2、反应苗族特色文化艺术档案(麻阳农民画、盘瓠文化、苗族花灯剧、长寿文化、书法、
7、摄影、剪纸、苗族中草药标本等) 3、各类普查档案(如工业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地名普查等); 4、特殊载体档案,指反应本县关键活动和重大事件实物、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文件(光盘、硬磁盘)。 第三章 接收档案要求第九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机关和其它组织,在工作活动中形成需要保留文件材料,必需依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要求要求整理立卷,立即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不得据为已经有或拒绝归档。第十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机关和其它组织,应该依据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要求和档案馆
8、工作通则要求,根据档案集中管理标准,定时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这是各机关、团体、企业机关和其它组织必需推行义务和关键职责。各单位内部档案机构作为单位负责档案工作部门,必需具体负责向县档案馆办理移交档案工作。县档案馆必需依据档案馆通则年限要求,有计划地将各单位含有永久、长久(30年)保留价值档案接收进馆。第十一条 对撤销单位档案或因为保管条件恶劣可能造成不安全或严重损毁档案,能够提前移交县档案馆。对无故延期和拒绝移交档案,造成档案损毁,应依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措施相关要求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进馆档案案卷质量,各单位应依据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怀化市文书立卷改革操作措施和国家档案局颁
9、发其它专业档案案卷质量标准要求,认真组织立卷归档。经检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移交单位应重新进行加工整理。为避免反复文件进馆,各单位需注意以下几点:凡列为本馆接收范围单位,其本身形成反应本单位职能活动多种形态档案一律进馆;单位之间相互发送来往文件,通常由发文单位归档进馆;上级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发给本级文件,分别由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专业部门归档进馆 。第十三条 本馆在接收档案时,同时接收有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多种资料。包含相关史书、志书、书刊、报纸、文件汇编、年鉴、大事记、回想录、历史沿革和家谱、族谱等。第十四条 本馆在接收档案时,移交档案单位必需同时移交本单位历史沿革、全宗介绍及案卷整理说明,案卷目录一式三份,移交档案时经双方逐卷点交,签字盖章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五条 县档案馆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接收档案范围,编制接收单位名册,有计划地开展接收档案工作,不停丰富馆藏。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麻阳苗族自治县档案馆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细则从3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