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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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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各种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的原则是:坚持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以成本管理为重点,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努力降低成本费用,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按规定向上级单位缴纳上交款项,依法纳税,接受上级单位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2、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公司财务部对所属各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集中管理是指实行集中财权、集中财力、集中核算管理。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负责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公司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国家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特点制定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二)制订公司资金管理方案,负责和组织公司资金的筹集、调配、使用和管理,监控所属单位的资金使用,实施上交款的收缴,充分发挥资金的利用效率,保证资金的

3、良性循环。(三)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四)实施项目部财务机构设置和财会人员的配备,指导和监察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五)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配合工程保障部做好固定资产购置、折旧和大修理费计提、处置、报废等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定期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果.(六)负责公司税收管理和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照税法和国家税收制度,积极做好各项税款的上缴工作。(七)组织和实施公司本级的财务收支及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公司工会和职工持股会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八)负责公司经营所需各种

4、银行保函和信贷证明的办理工作。(九)组织实施公司财会人员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件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普及、推广和管理.(十)负责完成上级和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全面实行会计委派制,被委派会计代表公司履行对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责。被委派会计的管理职责按照公司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执行.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七条 各单位的货币资金由本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类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第八条 各单位对货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月底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财务预算、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

5、,填报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交财务部门汇总审核,综合平衡后交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审批,形成当月正式资金使用计划,财务部门依据计划及领导审批支出单进行监督执行.第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出纳由公司直接任命。各单位负责人的亲属、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思想道德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或调离会计、出纳岗位的人员,不得从事出纳工作。严禁外聘出纳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其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人员的情况.对有赌博恶习、缺乏责任感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第十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禁止会计(指出纳岗位以外的其他会计岗位,下同)、出纳一人兼

6、。出纳岗位业务量较少时,在不影响办理出纳业务前提下,出纳人员可以兼任除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须以会计人员填制或经会计人员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为依据。无会计人员填制或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款业务。收付款凭证、收据、借据等货币资金收付凭证应当由会计人员保管和填制,出纳人员不得代为保管或填制。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除业主有特殊要求外,每个项目部只能开设一个银行账户.各单位原则上必须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为今后开通建行网上银行系统创造条件。第十三条 办理银行存款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

7、计人员亲自到银行办理。严禁委托他人代办存款业务.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编号的结算票据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按顺序号签发使用,定期盘点核对,作废支票要妥善保管。第十五条 各单位实行印鉴与票据分管制度。一般应由出纳人员分管票据和本人的印鉴,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结算财务专用章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印鉴。分管印鉴和票据的人员外出时,应将所分管的印鉴和票据交给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保管,严禁将全套印鉴和票据交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支票的使用和管理上必须注意如下事项:一、签

8、发各类支票原则上必须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特殊情况须签发金额不确定的转账支票时,必须在支票用途栏注明限额,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二、严禁各单位将空白支票交于他人作信用抵押。三、空白支票如果遗失,应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四、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五、撤消银行账户时必须将剩余的全部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对外付款时,其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必须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发票)为依据。需变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时,必须由对方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原合同所盖的公章,由原合同签字人签字。使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付款时

9、,必须确认收取票据人员的身份并由本人签收。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向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并及时对账,至少每月一次。每月终了,出纳人员根据对账结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草稿,连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一并交会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编制正式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一并保存,列入会计档案管理。第十九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现金。 第二十条 外出采购或进行经营活动需要大额款项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携带大额现金。第二十一条 不允许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允许利用银行账户代为个人或外单位存入或

10、支取现金,不允许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允许存放账外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量。交通不便和边远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多于五天,但不能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如有超储,应及时送存银行。第二十三条 存放现金应当配备保险柜,存放保险柜的房间应当安装防盗门、窗,并要有一定的安全、报警措施。存、取现金款额较大或离银行较远时,必须有机动车辆接送,并派人陪同保护。存取现金途中不得办理其他事项或逗留.第二十四条 出纳人员必须使用订本式账薄按规定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所有现金收支业务应及时逐笔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出纳

11、人员应经常进行现金的清库和核对,确保账款相符.每月月末,会计人员要与出纳人员一起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盘点表。发现账款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第二十五条 更换出纳人员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印鉴、各种有价证券、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物品的移交情况应编入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式四份,由移交、接交双方及监交会计人员、监交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各执一份。出纳人员临时外出,其工作由其他指定会计人员代理的,也应就所移交的事项(如现金、票据、账簿等)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 外埠存款按银行存款的办法进行管理,有关业务完成后要及时清理撤户.银

12、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必须经常进行清理核对,至少每月要由会计人员清理核对一次,特别要注意检查余款和因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项是否及时入账。对于在途货币资金,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其在途时间是否正常。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备用金的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点备用金,严禁将备用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转借他人。备用金的借支与报销严格按公司经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如发现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浮多、短少,或有被盗、被挪用、被贪污嫌疑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和公司财务部报告。需向公安部门报案的,应及时报案。第四章 物资

13、采购与存货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包括购买原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资。存货系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资等。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第三十一条 采购物资的货款结算必须以点验单和复检报告为依据,并经过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付款。无点验单和按规定应进行复检的,不能办理结算手续。点验结果和复检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采取退货、拒付或扣减货款、向对方索赔等处理措施。第三十二

14、条 对由于价高质次等原因造成购货款超付,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谁的责任,由谁负责在一定时间内追回,逾期未追回的部分应由责任人赔偿。由于超付款给企业(单位)造成的利息等经济损失,也应由责任人赔偿.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领料时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结算,防止因多领材料而造成超拨款。第三十四条 物资部门在每月底要认真清理发料单,将当月消耗的材料按领料单位和材料类别制成材料消耗汇总表,并随发料单一起报送至财务部门列销。第三十五条 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记账的单位,材料的发出、领用时,原则上选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发出、领用材料实际成本.方法选定后,不应随意变更,以保持会计核算的一致性。第三十六条 周转

15、材料的摊销、保管、回收、报废管理。(一)、财务部门根据物资部门提供的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采用分期或分次摊销法计算摊销额,严禁使用一次摊销法摊销.(二)、财务部门对在用周转材料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监督在用周转材料动态,每季与物资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卡相符。(三)、施工现场拆除、回收的在用周转材料,经物资、技术部门鉴定,确定实际成新率(成色),并做出记录交财务部门调增或冲减有关工程成本。(四)、经鉴定周转材料确需报废时,物资部门应填制在用周转材料报废单,经领导批准后报废,其回收的残料交料库点收入账,财务部门对未摊销完的价值应补提摊销。(五)、在用周转材料丢失、损坏时,必须分析原因和责任,按规定提出处理

16、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处理。损坏但可以修复的在用周转材料,应进行整修,整修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第三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的收发、保管、摊销、报废及赔偿管理。(一)、财务部门和物资部门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应建立明细台账进行实物管理,领用人领用时须在台账或卡片上签字。(二)、低值易耗品摊销,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摊销。(三)、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经过物资部门鉴定,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交财务、物资部门注销.已报废注销低值易耗品有残值的,由物资部门收回残值交财务部门。(四)、丢失、损坏和其他原因短少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应由使用人提出报告,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由部门或班组分

17、析并说明原因,经物资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人批准办理。属使用人或保管人责任的,由过失人赔偿,赔偿按评估价及情节轻重确定。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和财务部门应严格加强对存货的定期清查、盘点,定期核对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相符。存货应按月、按季盘点,年终结算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工程项目竣工或停建时,不论是否到年终,都要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在物资采购、验收、领用等过程中的其他管理职责按照公司物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系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

18、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含)的,也作为固定资产。对于达到固定资产使用标准,但实际使用期限在一个项目工期内的易损耗工、器具,不再列入固定资产.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公司主管领导对全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和核算工作。各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单位对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公司工程保障部负责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和其他行政用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程技术部和人力资源部分别负责仪器及试验设备和房屋建筑物

19、的实物管理,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第四十二条 经公司批准,公司对各单位购置的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作为其上交款转公司直接管理,由公司工程保障部计提折旧和大修理费,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自行管理,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自行计提折旧。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分类目录,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建立台账;大型固定资产还应当逐台、逐件建立档案。财务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分类核算,并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逐台、逐件进行核算.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租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其实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传递到财务部门。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会

20、计核算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执行.需要补充的是,购买固定资产时,不论购款项是否支付、发票是否取得,只要固定资产开始投入使用,均须根据固定资产购买合同上确定的金额加上运杂费等相关费用进行组资,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及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率、净残值率并使用直线法按月计提。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要按照三个阶段划分原则预提大修理费,即按使用年限将机械设备平均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按其折旧率的100预提,第二阶段按其折旧率的50预提,第三阶段不提。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

21、对因固定资产销售、报废、盘亏和毁损所形成的资产损失,必须报公司审批。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严格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定期核对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相符。固定资产的清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要注意查明固定资产的数量、技术状况,保养、使用或存放情况以及使用或存放地点。第四十九条 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购置、维修保养、租赁、报废、出售、清查等过程中的其他管理职责按照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工程施工与付款管理第五十条 各单位工程承包必须符合建筑法有关规定。劳务承包队伍的确定,实行“资格预审、评议对比、民主决策、上级审批”的程序,必须坚持“先签

22、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第五十一条 工程承包必须与劳务承包单位签订规范和完整的劳务承包合同,劳务承包队伍上场前必须交纳不少于承包价款3-5的履约保证金。第五十二条 承包工程的财务核算要以承包合同和验工计价为控制依据,以结算支付凭证进行账务处理。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对工程劳务承包单位一般不预付款,确需预付时,必须报公司批准,而且不应超过已经投入施工但未计价的工料价值,并应留足一定的质保金。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验工计价和拨付工程款的控制。在验工计价和拨付工程款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坚决纠正业主计价批复后再给劳务承包队计价的做法。必须严格按承包合同按时、足额对劳务承包队伍计价。 (二)要严格根据

23、业主的拨款情况和对劳务承包队伍的验工计价拨付工程款; (三)必须扣除领用材料款、机械使用费及借款、留足质量保证金后拨付工程款;(四)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拨付工程款。各单位对劳务承包队伍工程款的拨付必须通过项目部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在拨款时必须填制工程拨款批准单,有关部门都要签署意见,即计划部门负责填写验工计价情况;施工部门填写质量及实物工程量情况;物资部门填写用料情况;设备部门填写设备使用情况;质检部门填写工程质量情况;财务部门填写已拨付工程款情况;行政主管领导签署结算意见。第五十五条 发生承包工程款等款项超付时,按公司经济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因资金短缺而发生对外欠款时,应根

24、据自身资金状况,合理确定偿债额度,并做好对方工作,防止因发生经济纠纷而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第七章 工程价款结算与收款管理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发包方报签验工计价。工程竣工验收时,单位领导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变更等签证进行彻底清理,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并及时取得发包方签认.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发包方收取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决算款、尾工款和质保金,并定期与业主核对往来账目,往来账目数额不一致时要及时查明原因.第五十八条 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各单位要做到照章纳税,严禁出现因纳税处理不当而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第五十九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施

25、工合同收入的确认,严格按照公司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暂行规定(另文下发)执行。第六十条 工程项目完工撤场前,项目部要积极做好对业主和劳务队伍的工程决算工作,其中对劳务队伍的工程决算必须办理完毕.项目撤场时,公司将审计后的财务账目和银行印签收回公司清欠办公室管理,同时注销银行账户,其资金收付由公司财务部通过公司基本账户统一办理,但该项目经理和财务主管必须继续负责项目的工程结算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的行政主管为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该单位的清欠工作负责到底。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总公司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和确认坏账损失,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已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26、必须将证明材料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公司有关会议批准后,方可确认坏账损失。所有测算、证明资料都要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完整保存。对于超过三年并已确认为损失处理的坏账,要另立备查簿,列已销账资产管理,必须注意保密,并派人催收,不能放弃对该项应收款项的索取权.第六十三条 关于资金清欠的奖励与惩罚按照公司资金清欠奖惩暂行办法执行。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包括施工合同成本、商品销售成本以及各种产品和劳务的成本。本办法所称费用包括构成成本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其他费用。第六十五条 成本费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加强成本费用管理的基

27、础工作;进行成本评估和决策,确定目标成本,编制成本费用预算;严格遵守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实行严密的成本费用控制,按财务、会计制度和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及时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分析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第六十六条 在成本费用管理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 具体的成本费用管理规定按照公司工程项目经济预评估办法、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办法、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筹资和投资管理第六十八条 筹资系指企业的资金筹集.筹集资金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数量,努力提高筹资

28、效果;认真选择筹资渠道,力求降低资金成本;适时取得资金来源,保证资金投放需要.第六十九条 严禁公司所属各单位向银行、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以及进行其他各项筹资活动。第七十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审批,严禁所属各单位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所属各单位在会计核算上只允许与公司财务部之间发生财务往来。第七十一条 严格控制对外进行资本性投资和对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确需对外投资时,必须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严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备选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审批;确需对内投资(购置固定资产)时,严格按照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二条 严禁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29、以及职工内部集资和公司授权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第十章 上交款管理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对公司上交款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综合收益款1、利润:项目部按照公司对项目经济预评估结果收取;机械化公司按上年固定资产净值的5收取。2、人员管理费:按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收取.3、资产占用费:按上年末对公司往来欠款余额的6%收取.(二)、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费。(三)、各项工资附加费、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由公司财务部分别根据当年公司工资总额的12%、2、1。5按季统一提取,并按季转入各单位计入成本费用,各单位自行根据公司转入的工资附加费计提基数的

30、2计提剩余的职工福利费,并自行留用,项目竣工时不论节超,均将其余额作为项目利润或亏损转入公司财务部。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企业负担部分由公司财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核定的计提金额按季提取,其中除医疗保险费直接在公司本级核销外,其余各项社会保险费均转入各单位计入成本费用。各单位上交公司的各种款项扣除公司对其各类投入或应收取费用后的差额为正数时,方可视为其上交款数额.第七十四条 公司对各单位上交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各单位必须根据应上交款总额、项目合同总价和业主当期的工程价款支付情况,按月将当期应上交款(评估效益点、固定资产折旧、大修费及各类规费)电汇至公司资金调度中心,除固定资产折旧、大修费及各

31、类规费外,原则上根据每次业主拨付货币资金的10上交综合收益款,汇款事宜直接由公司委派会计办理,所在单位领导不得干预,委派会计不按规定办理者,按公司会计人员委派制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单位若确实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公司向其调配资金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资金调度中心审核,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公司可向其调配所需周转资金。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合理统筹安排资金,确保按时完成上交款,确因资金紧张、业主资金不到位或业主强制控制项目非生产性或资本性资金支出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汇报资金紧张的原因,在公司指派有关业务部门审查属实并经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后,可暂缓缴纳。第七十六条 公司年终将各单位的上交款情

32、况作为单位效绩考核的关键指标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按照公司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章 会计信息质量管理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信息质量包括会计凭证的质量、会计账簿的质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准搞人为的潜亏挂账,也不准故意隐瞒收入和利润。各种资产和负债必须做到账实相符.第七十九条 填制和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必须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涂改过的原始凭证

33、予以退回。严禁白条抵库、严禁设置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第八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并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第八十一条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单位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章 会计组织工作管理第八十三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公司大型以上项目部(投资额在500

34、0万元以上)主管会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和有从事会计工作两年以上经历.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在不违反内部牵制的前提下,各单位可根据其业务的具体情况实行一人一岗、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执行内部牵制制度,基本要求是:(一)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货币资金业务上互相制约,具体内容见本办法第三章中规定。(二)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个人负责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两个以上人员处理。第八十六条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严禁各单位领导的亲属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严禁有亲

35、属关系的人员在同一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人员。第八十七条 公司对所有所属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实行直接委派,具体规定按照公司会计人员委派制试行办法执行。第八十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各单位会计人员交接工作时,必须由公司审计部或财务部派人监交。会计人员交接必须编制书面的移交清册,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和总公司有关会计工作标准化的要求,严格执行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真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活动.公司不定期组织会计基础工作大检查,对会计基础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奖励;对未达到标准化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到期仍不能达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章 财务信息化管理第九十条 公司所有单位必须实现会计电算化,财务部门必须配备一部笔记本电脑,做到专机专用,并要经常(每周不少于一次)进行病毒检查,确保财会信息的安全.财务信息化使用的软件,在上级单位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专用用友财务软件。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财会信息化的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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