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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23_T 366-2023工亡待遇申领办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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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060 CCS A 11 6523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标准 DB 6523/T 3662023 工亡待遇申领办理规范 Processing specification for work-related decease subsidy to application 2023-02-16 发布 2023-03-10 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6523/T 366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昌吉回族

2、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新疆简正智信标准化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樱丽、陈小平、彭玉芳、胡春华、汪晗、刘敏。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昌吉市兴昌路475号)、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健康西路和西外环交界处)。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4-2206673;传真:0994-2206086;邮编:831100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4-2329094;传真:0994-2329094;邮编:831100DB 6523/T 3662023

3、1 工亡待遇申领办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亡待遇申领的职责、流程、要求、档案管理和查询及监督评价与改进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的办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596.5 社会保险术语 第5部分:工伤保险 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 32621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总则 GB/T 34414 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 3 术语

4、和定义 GB/T 3159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工亡待遇 subsidy for work-related decease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来源:GB/T 31596.5-2015,8.3 3.1.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lump-sum allowance for work-related decease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一次性费用补偿。来源:GB/T 31596.5-2015,8.3.2 3.1.2 丧葬补助金 funeral allowance 职

5、工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丧葬费用补偿。来源:GB/T 31596.5-2015,8.3.1 3.1.3 供养亲属抚恤金 dependants pensions 职工因工死亡,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生活补助费用。来源:GB/T 31596.5-2015,8.3.3 3.2 近亲属 next of kinsfolk DB 6523/T 3662023 2 工亡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 职责 受理岗 4.1 负责受理并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初审岗 4.2 4.2.1 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政策

6、符合性。4.2.2 负责核定工亡待遇。4.2.3 负责编制支付计划。复核岗 4.3 4.3.1 负责复核申报材料的政策符合性。4.3.2 负责复核工亡待遇信息的准确性。档案管理岗 4.4 4.4.1 业务部门档案管理岗负责对业务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提交档案管理科。4.4.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归档、保存和查询。5 流程 工亡待遇办理流程应符合GB/T 32621要求,流程图见附录A。6 要求 申报 6.1 6.1.1 申报对象 6.1.1.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a)职工因工死亡的;b)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c)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

7、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d)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第四个月起亲属生活有困难的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6.1.1.2 供养亲属抚恤金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亡职工的近亲属: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b)配偶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c)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DB 6523/T 3662023 3 d)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e)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f)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g)子女已经死亡或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的。6.1.2 申报方式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在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综合服务大厅现场办理。6.1.3 申报材料 6.1.3.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领应由参保单位提供以下材料:a)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三)(见附录 B);b)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c)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第四个月起供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 d)办事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6.1.3.2 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由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a)社

9、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三)(见附录 B);b)工亡人员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原件;c)供养亲属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d)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受理 6.2 受理岗审核材料的完整性:a)材料完整的,扫描材料后存档,生成社会保险业务受理单,经申请人签字扫描后,交申请人留存;b)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应补交的材料。初审 6.3 初审岗审核政策的符合性:a)符合政策的,应根据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亡信息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待遇,将核定信息录入系统;b)对符合政策有

10、异议的,与复核岗确认,提出社会保险稽核申请;c)不符合政策的,与复核岗确认,在系统内退回并注明原因。复核 6.4 复核岗复核政策的符合性及工亡待遇信息的准确性:a)符合政策且信息无误的,复核通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单;b)不符合政策或信息有误的,与初审岗确认,在系统内退回并注明原因。支付 6.5 6.5.1 初审岗编制支付计划。DB 6523/T 3662023 4 6.5.2 财务部门根据支付计划定期支付待遇。办理时限 6.6 5个工作日。通告 6.7 编制业务通告单,在网上通告。存档 6.8 6.8.1 业务部门档案管理岗按月收集、整理、提交 6.1.3 规定的申报材料。6.8.2 档案

11、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核对纸质和影像资料,并按规定建档保存。7 档案管理和查询 管理 7.1 档案的管理应符合GB/T 31599的规定。查询 7.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提供档案查询服务。8 监督、评价与改进 监督 8.1 8.1.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服务质量考评,严控岗位风险点,实行内部监督。8.1.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实行服务信息公开,以公布服务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依据、程序、时限、办理业务所需资料、投诉渠道等信息,接收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评价 8.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GB/T 34414的规定定期开展绩效评价。改进 8.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

12、国家政务服务改革的新要求,结合服务对象合理化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创新服务手段、持续优化服务流程、精简相关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能。DB 6523/T 3662023 5 A A 附录A (规范性)工亡待遇申领流程图 图A.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领流程图 DB 6523/T 3662023 6 B B 附录B (资料性)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三)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 号)要求,本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

13、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交部分证明材料,具体证明名称及适用事项见附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四、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办事对象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五、办事

14、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 序号 证明名称 适用事项 1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2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3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4 工亡职工

15、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DB 6523/T 3662023 7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三)申请人:身份证件号:办理业务及证明材料(勾选并补充完整):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申领:(填写姓名)为参保人 (填写姓名)的遗属或 (关系)参保人已与 年 月死亡。配偶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填写姓名)为参保人 (填写姓名)的配偶,参保人已与 年 月死亡。(填写姓名)身份证 。为参保人(亲属关系)(是)(否)具备劳动能力。子女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填写姓名)为参保人 (填写姓名)的 (亲属关系),就读于 学校 (年级)。身份证件号 。(填写姓名)为参保人 (填写姓名

16、)的 (亲属关系),就读于 学校 (年级)。身份证件号 。父母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填写姓名)为参保人 (填写姓名)的 (亲属关系),参保人已与 年 月死亡。(填写姓名)身份证件号 ,(有)(无)收入来源。(填写姓名)为参保人 (填写姓名)的 (亲属关系),参保人已与 年 月死亡。(填写姓名)身份证件号 ,(有)(无)收入来源。(填写姓名)为参保人 (填写姓名)的 (亲属关系)身份证件号 。(填写姓名)为参保人 (填写姓名)的 (亲属关系)身份证件号 。(填写姓名)为参保人 (填写姓名)的 (亲属关系)身份证件号 。(填写姓名)为参保人 (填写姓名)的 (亲属关系)身份证件号 。(填写姓名)为

17、参保人 (填写姓名)的 (亲属关系)身份证件号 。承诺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相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义务和办理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本人郑重承诺,已经符合本业务办理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授权同意经办机构通过其他部门、机构、企业查询与承诺相关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同时,知悉本人如作出不实承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承诺人:身份证件号:与申请人关系:本人/法定监护人(勾选)承诺日期:年 月 日 DB 6523/T 3662023 8 参考文献 1 GB/T 27768 社会保险服务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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