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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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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苏州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评价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防雷装置检测领域诚信制度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防雷检测市场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 3182016)、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所有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

2、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评定、公开、结果应用和管理。第四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接受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的监督,对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辖区内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每年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及时、准确以及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引导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依法

3、诚信经营。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包含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经营状况、资质等级和有效期、联系电话等;技术负责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专业和防雷执业人员能力评价证书号、联系电话;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高级职称人数、中级职称人数、学历情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证明情况等。良好信用信息是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防雷装置检测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4、,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违反国家有关防雷装置检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违反市场管理规定,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或行政处理而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第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信息、较重不良行为信息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 (一)一般不良行为包括:未建立防雷技术服务档案的;被气象、市场监督等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被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的;经简易程序处理

5、罚款的。 (二)较重不良行为包括:无事实依据恶意举报的;拒不接受、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通知、决议、要求的;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经一般程序处理罚款的;发生次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三)严重不良行为包括: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使用未取得防雷检测能力评价证书的人员进行防雷检测的;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或检测报告严重失实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应排除而未排除防雷安全隐患,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伤5人及以

6、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经法院裁定行政执行的;发生次及以上较重不良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相关部门提供等方式。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及时申报信用信息,本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由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采集和审核上报,外地机构由开展检测业务的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采集和审核上报。第三章 信用等级及评定程序第九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AA级(信用很好)、AA级(信用良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差)五个等级。第十条 根据防雷装置检测机

7、构的基本能力、内部管理、检测业务、诚信服务、社会责任、安全生产等方面综合评定得分确定其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满分为110分,其中加分项10分,得分值90分为AAA级,80分得分值90分为AA级,70分得分值80分为A级,60分得分值70分为B级,得分值60分为C级。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防雷装置检测机构递交信用评价申请;(二)气象主管机构核查相关信用资料;(三)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定信用等级;(四)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五)信用等级信息公布和共享。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交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

8、价申请表(附件1)、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附件2)自评结果及其它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相关信用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资料虚假的,视情节取消评审或给予机构降级建议,并记入诚信档案。第十四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根据信用申报资料、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奖励或处罚信息、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事项反馈表(附件3),结合现场核查情况,按照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逐项评分,出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事项反馈表,是指安监、建设、市场监管、气

9、象等部门发现或查处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检测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检测质量原因(如应检而未检或未发现存在的隐患)造成雷击灾害事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等规定,或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等情况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事项反馈表。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有第七条所列不良行为的,视情节对其信用等级作如下处理:(一) 有一般不良行为的,下一年度不得申请升级:(二) 有较重不良行为的,对其信用等级作出降级; (三)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C级。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过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

10、工作日。受评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信用等级证书,通过“信用苏州”及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官网向社会公布,并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信息报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后自动失效。第四章 结果应用和管理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可以在以下方面使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一)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形象宣传;(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客户展示企业荣誉;(三)其它需要使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情况。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取得不同信用等级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11、实行差异化管理:(一)对信用等级为AAA级、AA级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施激励机制,申请办理事项可实施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优先推荐进驻相关中介超市,并实行简化监督和低频率日常检查。 (二)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施预警机制,实行常规的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视情况进行警示约谈。(三)对信用等级为B级、C级或不参加信用评价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机制,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限制进入政府项目招投标和相关中介超市,限制参加评优评奖活动。第二十条 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气象主管机构将建议市场监管、建设、信用办、银行和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等相关部门在招标采购、评先评优、信贷支持、

12、资质评定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共享应用。第五章 “黑名单”认定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有第七条所列严重不良行为情形的,列入“黑名单”。“黑名单”的公示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 “黑名单”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一)信息审核。符合第七条所列严重不良行为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名单,报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名单认定。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听取意见或陈述申辩。防雷装置检测机构陈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和证据真实有效的,应当予以采纳。告知无异议的,经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单位负责人签署生效。(三)信

13、息公布。依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通过“信用苏州”和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官网向社会公布“黑名单”信息,同时公开名单的列入、移出条件和修复途径。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四)信息共享。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将“黑名单”信息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资质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享应用。(五)名单移出。“黑名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黑名单”移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通过主动信用修复的;经异议处理,“黑名单”认定有误的;“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有效期届满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将“黑名单”移出信息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资质管理

14、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享应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信用修复。“黑名单”失信企业对失信行为进行了整改、且在半年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向气象主管机构主动申请信用修复,并由负责该企业日常监管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核查后报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认定后将其移出“黑名单”。“黑名单”失信企业仅可主动修复一次信用信息,信用修复后如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再次修复。第六章 异议处理第二十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或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第二十五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经核实处理后若需更正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通过“信用苏州”、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官网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期间,异议信息应当打上标识,但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气象局负责解释,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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