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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011909 上传时间:2024-07-2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9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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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ZJ-02-2015 发布版本:B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满足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需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松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购房主要是指在松原市区内购买的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车库等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油田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布日期:2015年3月27日实施日期:2015年3月27日委托商业

2、银行向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个人自住住房的贷款。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由油田分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具体承办。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油田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已封存或冻结的职工,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有效身份证和常住户口;(二)购买自住住房;(三)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缴存

3、状态为正常;由外部单位调入的缴存人,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四)首付款不少于购房金额的30%;(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男不超过60,女不超过55; (六)有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作为抵押;(七)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八)借款人及其配偶在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家庭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九条 作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子女(父母)可以为其父母(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条 购买二手房在取得房屋产权证6

4、个月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拥有一套住房或在油田分中心有过一次贷款记录的家庭,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停止对第三次申请贷款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产权共有人)应享有贷款额度之和确定,并且申请贷款的额度不超过抵押房屋价值的70%;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含)。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借款人(配偶或产权共有人)贷

5、款日期至法定退休日期月数90%。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大于房屋价值70%的,按房屋价值的70%核定贷款额度;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小于房屋价值70%的,按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核定贷款额度。借款人申请了商业银行贷款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确定的信用额度减去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油田职工因房屋拆迁、边远住宅回迁等原因购买油田公司统一建房的,其原有房屋作价部分可以抵交首付款,原房屋作价大于首付款金额的,只对所购房屋价值与原房作价之差额部分给予贷款支持。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贷款人法定剩余退休年数,但最长不超过30年。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6、规定的基准利率。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如遇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第十五条 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贷款材料:(一)个人要件:1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上时需提供结婚证;夫妻离异后仍在同一户口上时需提供离婚证书、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未再婚证明;2. 借款人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由婚姻登记处开具未婚或无配偶证明;3. 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证明。(二)购房要件:1购买吉林油田开发的房屋的,需提供吉林油田职工购房审批表、不低于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

7、吉林油田职工购房收据、契税完税凭证和抵押手续;2. 购买地方商品房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和抵押手续;3. 购买二手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抵押手续。第十六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抵押登记,由此所产生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按抵押登记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七条 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借款人填写吉林油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第十八条 经油田分中心审批准予贷款的,签发贷款发放通知书,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据贷款发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发放

8、贷款。购买存量房申请的贷款由委托银行发放给借款人,购买期房申请的贷款由委托银行发放给开发商在委托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偿还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内每月以相同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月等额本息还款计算公式为: (月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12)第二十条 借款人、油田分中心和委托银行签订三方委托扣款协议后,油田分中心用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职工本人只须年底签字确认当年还款金额即可。第二十一条 需要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其本人及其配偶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保留至少6个月余额。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满一年

9、以后可以用现金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委托银行应当按 照实际贷款占用时间计算贷款本息。偿还贷款后贷款合同自动终止。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依法签订变更协议。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在还款期内因婚姻变化等法定原因需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新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合同终止。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

10、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分中心与委托银行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第二十八条 委托银行在处置抵押(质押)物时,所获价款按有关规定分配,款项不足的,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银行和油田分中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二)未经委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三)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四)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委托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五)违反与委托银行和油田分中心约定的其他事项的。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油田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油田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JLYT-ZJ-02-2014 A版)同时废止。编写部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编 写 人:杨建平审 核 人:刘宝柱批 准 人:张德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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