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5)16号、市政法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政法委(2015)59号文的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根据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与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合作协议参与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第二章工作原则第
2、三条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司法机关,不误导信访群众.第四条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第五条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第六条无偿公益。无偿向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第七条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法、检机关,不误导信访群众。第三章工作职责及程序第八条接待信访人。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填写信访接待登记表,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第九条评析信访案件.
3、通过查阅案件卷宗材料,进一步调查核实案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向司法机关提出解决问题的书面建议方案。第十条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第十一条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第十二条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第十
4、三条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中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第十四条及时上报复杂敏感案件。对于复杂疑难、重大敏感、需要调取档案材料或不能化解的案件,应及时上报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五条不得泄漏工作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第十六条不得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第十七条不得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员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第十八条不得私自接收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或介绍他人承揽案件.第十九条不得在工作中推销或变相推销律师业务。第二十条不得采用威胁、胁迫、欺骗或其他不法手段,诱使当事人息诉息访。第二十一条根据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及时上报的案件,不得故意拖延、隐瞒,也不得夸大或捏造案件情况。第二十二条遵守职业道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值班律师应遵守值班纪律,不得迟到和早退.尊重所在值班单位的同志和有关规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