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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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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

2、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

3、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

4、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

5、在地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

6、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 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

7、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

8、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

9、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

10、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

11、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条 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参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责

12、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 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服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核 发一孩生育证: (一)男(女)方为现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女(男)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的

13、;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持有效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育龄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

14、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和未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违反规定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

15、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取暂时性扣款5000元至20xx0元。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理按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

16、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

17、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

18、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9、,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

20、的,发现流动人口怀孕不报告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个人和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2

2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 为了在实践中培养

22、我院大学生综合素质能力,增强同学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意识,加强学生与家庭、与社会、与国家命运息息相关的时代使命感,进一步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黑河学院团委结合我院学生社会实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践方案。一、指导思想为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继续深入学习贯彻xx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围绕学院“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学生培养方案的贯彻落实,以“聚焦时代主题、关心社会热点、结合行业发展、助推国家建设”为重点,积极引导学生在社会实践

23、中了解社会现实、增强实践才能、传播科技文化、倡导科学发展,实现“长见识、增才干、强能力”的基本目的。二、选题方向1、和谐社会建设主题: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中心,开展“和谐都市(乡村、校园等)建设方略研究”、“社会基层人民生活状态调研”、“社会阶层的流动与变迁研究”、“居民居住情况调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调研”等方面的调研实践活动。2、新农村建设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中心,对农村的经济发展现状和前景、农村基础教育现状、农民文化素质与思想道德状况、农民工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农村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状况、农民精神文化生活状态等问题进行调研实践。3、科学发展观主题:以“落实

24、科学发展观”为中心,对科技创新、环境保护、生态开发、能源利用、建设节约型社会等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横向或纵向的实践调研与研究。4、助推奥运会、大运会建设主题:以志愿参加“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服务为中心,开展相关知识宣讲、志愿服务宣传、文明礼仪宣讲、奥运和大运会筹备建设状况调研等方面的活动。5、传统文化保护与开发主题:以“传承中华文化、保护民族遗产”为中心,对家乡及其他祖国各地的民风、民俗、语言文字等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研、发掘,通过文字、影像等手段加以整理、记录。6.志愿服务社会主题:以“志愿社会”为中心,积极倡导志愿服务行为的重要性,通过助残助困、支教支农、勇作义工、参与

25、各种公益活动等多种多样的方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7.专业实习和就业见习主题:以“加强专业学习、增强就业能力”为中心,开展专业实习和就业见习等方面的活动,尝试开展与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活动,提高就业能力,增强创新精神。8.感恩教育主题:以“感恩 责任”为主题,通过实际行动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来回报父母,回报学校,回报社会,进一步自身增强感恩意识,将孝心献给父母,将爱心撒向社会。三、实践形式1.调研、采风与访谈。围绕目标问题进行实地考察,搜集相关资料,加以整理、归纳,以文字、影像、多媒体等方式进行表现。2.参加志愿服务。身体力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撰写活动总结和体会。3.参加实习见习。结合专业到企事

26、业单位进行专业实习见习活动,并撰写活动总结报告。四、组织方式与活动程序1.实践范围黑河学院全体学生(参加实习的学生以实习为主)。2.组织人员,拟定实践计划各团总支将本实践通知认真传达到每一名同学,学生可以单独或者组团开展寒假社会实践活动。实践团队规模、人数、时间可自行决定,邀请一名教师做为活动指导。可以打破班级或者专业、年级的限制自主组团,不具备组团条件的同学也可以单独选择适当的主题进行实践。3.开展实践。各团队可以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根据计划自行奔赴实践地开展活动。实践活动中各团队要注意安全,把握好时间。4.总结工作(1)上交材料:开学后一周内,各团总支负责将各团队和每名学生的实践成果收集、

27、汇总和归类,做好总结,然后将成绩突出的实践团队和个人的实践成果的相关材料和本单位的学生寒假社会实践总结上报团委。(2)学生实践成果包括:实践团队整体完成的实践课题成果(调查报告、论文、总结等)1份,团队指导教师和团队实际参加人员名单,团队个人小结或实践课题成果(每人1份),至少10张比较有代表性的活动照片,以及其他材料(如自行拍摄的影像、多媒体材料,当地媒体对实践活动的相关报道,当地领导或者知名人士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题词,接收单位评语)等。实践个人上报实践课题成果和其他辅佐支撑材料。(3)表彰交流:2018年9月份,团委将组织优秀团队和个人的暑期社会实践经验交流会,并对实践优秀团队和个人进行表彰

28、。 为积极响应区德育办“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主题实践活动,根据小学生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来看,结合我校实际,特别制定了关于“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宗旨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振兴的希望。青少年的成长和进步,关键在于思想道德素质和道德养成。开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主题实践活动,旨在围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核心,教育和引导广大未成年人逐步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从身边的事情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激发青少年的互助、友爱、奉献、进取精神。在自觉实践和自主参与中增强道德意识、强化道德养成,践行道德规范、提高道德素质。教育学生从身边的事情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促使他们自觉践行道德规

29、范、逐步养成良好习惯,知礼尊长,关爱他人,自强自立,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 二、目标要求 根据“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主题活动的具体要求,以学生和谐发展为培养目标,在充分考虑学生身心特征、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培养学生“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的思想意识。 通过动员我校学生积极参与多种形式的道德实践活动,倡导学生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习惯,践行道德规范,增强道德意识,培养高尚品质。同时使他们的心灵得到净化、思想得到熏陶、认识得到升华、觉悟得到提高,在良好的校园人文、自然环境中陶冶情操,促进他们自我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通过学习动员、主题征文、演讲 、实践教育等活动形式,

30、大力提高学生自身素质,推动良好“校风”、“班风”、“学风”的建设,推动学校道德情感教育的全面实施,营造快乐健康和谐的校园,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再上新台阶。 三、活动内容: 按照简单易行、切实可行、就近就便、力所能及的原则,在日常生活学习当中,在家庭、学校、社会参加针对性、参与性、实效性强的实践活动。 1、每周一举行以“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为主题的升旗仪式,并要求教师代表围绕此主题讲话。 2、读一本好书。让学生读一本诚实守信的好书,营造书香氛围,做一个有道德的人。要求孩子认真阅读好书,写出观后感。 3、观看一部优秀影片,写出观后感。     4、到社区参加一

31、次爱心志愿服务活动。 5、每天做一次家务。让孩子在体验中感受父母的辛苦和付出,懂得感恩和孝敬父母。 6、每班每月召开一次以“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为主题的班会。 四、总结表彰。 在“六.一”儿童节时,对在“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思想道德实践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进行表彰,以弘扬正气,将活动不断推向深入,为净化社会风气和创建和谐校园做贡献。                      

32、                    黎明二校                    &nb sp;                      XX-3 1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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