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1992年8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育龄人口。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城建、房产、交通等部门及个体劳动
2、者协会应通力协作,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出育龄人口的主要职责是:(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人口落实节育措施;(二)出具婚育证明。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生育计划安排情况、落实节育措施情况、计划生育奖惩情况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3、四)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待遇;(五)安排、审批生育计划指标,统计出生人口。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入育龄人口的主要职责是:(一)纳入本辖区计划生育管理范围;(二)审查婚育证明,建立登记制度,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三)做好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四)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五)定期查访和检查育龄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六)向育龄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通报生育节育情况。第七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0日以上的育龄妇女赴异地前,应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婚育证明。第八条 流动人口必须严格遵守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规定。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在申请暂住证、营业执照、务
4、工许可证等证件之前,应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经查验合格者,予以登记并出具查验证明。第九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暂住证应同时持婚育查验证明。对无查验证明或查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建、交通等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应当核查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手续不完备者,不予办理。第十条 国营、集体用工单位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负责对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招用流动人口时,用
5、工单位必须检验其婚育证明,并把遵守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规定作为招聘、录用的条件;需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把遵守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规定作为合同的内容,并定期检查其执行情况。第十一条 对实行晚婚、晚育,报名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流动人口,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现居住地可根据条件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鼓励。在评比先进时,应把计划生育作为重要条件。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月向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产管理组织缴纳服务费4元。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怀孕生育,必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审批的生育证。计划外怀孕者必须中止妊娠。对计划外生育者,由发现
6、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并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非婚生育的从重处罚。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处罚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受处罚。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缴纳的服务费和计划外生育费应全部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具体使用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不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第十五条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举报制度,实行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属实的,应给予奖励。第十六条 国营、集体、私营、个体经营的招待所、旅馆和私房出租
7、者,发现流动人口客户计划外怀孕时,应及时向当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报告。对隐瞒不报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七条 对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妇隐瞒婚育情况、伪造和骗取婚育证明,为外出、外来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提供方便,及出具出卖假婚育证明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
8、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放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 各市政府、行署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9、作如下修订:1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计划外生育者,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并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非婚生育的从重处罚。”2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缴纳的服务费和计划外生育费应全部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具体使用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3删去第二十一条。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8月10日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
10、“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